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致信贵委员会。 (博讯 boxun.com)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考虑到选举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政治性强,朝野各方面都很关注,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是一件形式上得民心的事情。
   
    自 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不管是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还是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以及之后对该法的四次修正,都没有在法条上规定司法救济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这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因为,有权利就得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正因为如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空话,就成了摆设。
   
    人民没有权利,社会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和谐,更不可能长治久安和可持续性发展。
   
    人民没有权利,人民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和希望。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的权力就是无源之水,就不具有合法性。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不贪不腐,不仇视社会公平,不蔑视社会正义,就会是稀奇事。
   
    据我们所知,只要不是独裁或者专制的政权,其国家制定的选举法都明文规定,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是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参众两院选举法》,以及193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明确规定,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能上法院主张的。
   
    从1987年以来,我们个人依法竞选乡、县和省级人大代表所遭受的迫害,是再典型不过的证明现行选举法是恶法的铁证。
   
    我们可举无数的事实证明,从1979年至今的以往历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依法进行的如凤毛麟角;反人民、反法律、反民主的直选,普遍存在。比如,选举委员会成员身份违背运动场游戏规则、选区划分"随心所欲"、代表名额分配歧视社会弱势、选民小组组长由内定产生、选民提名候选人权利受限制、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被剥夺、独立候选人竞选当敌人对待、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属指派、流动票箱委托投票是假民主的遮羞布、民间选举观察被视为洪水猛兽、人户分离者选举权十分"昂贵"、争取罢免权难于登天、控告非法选举反遭迫害……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没有法律保障,即三项权利是没有司法途径可救济的权利。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二,在于中国的选举法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怎样操作,就是吴邦国老先生也说不清楚,更操作不了。
   
    我们了解到,美国各州的选举法的字数在十四万以上,而我国的选举法的字数只有七千多字。
   
    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时机,我们特此郑重建议:
   
    一、增加对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保障的司法救济条款。选民应有权起诉其认为组织非法选举的选举委员会。
   
    二、把选民小组组长产生、代表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总监票员推选等过程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增加"一府两院"在职人员不申明若当选人大代表就做专职代表的,不能提名和确定为候选人。
   
    四、不要把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修改成最多不超过160名。
   
    若修正后的选举法不增加救济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条款,我们会提出修正后的选举法违宪审查的申请。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建议人――曾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且是从"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签名如下:
   
    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13986935587
   
    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13269861611
   
    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13035388132
   
    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曾健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注: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自荐成为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被选举委员会公告,但在正式候选人确定环节,因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其姓名不在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坚持竞选而由选民在选举日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填写其姓名,获得法定当选票数当上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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