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永靖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公民及其破坏选举的
联 名 信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纪委、省人大:
我们是关心时政、关注正在进行的甘肃省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甘肃公民。现紧急向省人大举报永靖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公民,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
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参加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为,但是永靖县警方却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人实施抓捕并且构陷罪名关押,这是极其恶劣的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25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表明:瞿明学等人四号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反而是永靖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破坏选举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立案追究。
永靖县公安局在其局长的直接责任下,利用职权,非法抓捕依法参选的候选人和助选人,致使一名独立参选人无法行使被选举权、多名选民无法投票选举独立参选人的严重后果,导致永靖县盐锅峡镇的此次选举非正常进行,永靖县公安局局长以及该公安局已经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我们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控告的宪法权利。
特此联名举报控告。
控告人:刘庆元 孟 霖 任 婧
电话:18194254199
( 照片中年长者是刘庆元 、年轻者是孟 霖,摄影为 任 婧的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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