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

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十:河南郑州市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选民提名权

作者:姚立法


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是选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然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正在进行中的该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中,选民联名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仅被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而且该选举委员会还为那些主动要求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设置障碍――要求出具被提名人单位的证明――证明其"无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工商、税务等政策,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 为什么说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选民联名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选举委员会广泛发动选民参与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提名,放手让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联合签名提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尽量由选民把由其认为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为选民提名的补充),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和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然后由各小组长召集本小组选民开会,宣讲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引导;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

使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这是选举委员会必须要做的工作。

据观察,在金水区法定的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最后期限2月5日之前,该区数十万选民没有参加过提名代表候选人的相关会议。

这就是我们得出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选民法定的提名权的证据。

二、为什么说金水区选举委员会为选民提名设置障碍?
对于公权力,没有法律的授予,则视为禁止。

金水区选举委员会规定,在选民联名提名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向选民小组递交提名表时,要同时递交一份证明――单位盖章的证明被提名人――" 无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工商、税务等政策,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我们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是谁授予你们该项权力?

若你们行使非法定权力,你们不是非法是什么?

我们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知道提名有效时间不足5天,同时在选民能顺利得到提名表的情况下,被提名人单位不盖章,提名人的提名权和被提名人的被提名权就落空了吗?

我们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被提名人单位,以不知道被提名人是否有"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工商、税务等政策"而要进行调查,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法定的最后时限前,不盖章怎么办?

我们还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什么样的行为叫违反信访政策?

我们还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若按照你们的规定,你们定性为违反信访政策的人,就不能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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