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9日星期四

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 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 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200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市人大代表、各乡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和选民。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今年1128日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95%以上的选区在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选民登记、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讨论、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直到投票选举等各项选举程序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违反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严重违反选举法、明显有失公正与透明的"选举",应当被依法宣布无效。

民主选举是衡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程度的一项硬指标,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的选举,将严重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危害执政党的形象,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亵渎。潜江人大代表选举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多家媒体、法律专家和选举问题专家的极大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申诉,要求就这一事件进行特定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的违法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潜江市2003年选举存在以下不正常情况(尚不完全不具体):

 

1、划分选区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上述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是以居住状况为主,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辅的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

此次换届选举中,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居住在潜江市城区中心地调处(油田单位)的100多户选民划归到相距23公里外的广南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相距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水产局至龙湾37公里;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离城区10几公里的工农村(农业人口数1309人)和原国家二级企业湖北除尘设备厂(厂区、职工住宅区全在市城区中心)划为一个选区;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把相距10公里的(老新和徐李)两个集镇混合后划分为三个选区。

从以上所述和下列6例选区划分的情况中不难看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时,严重违背了《选举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其划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依法当选呼声很高的人选不上。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嘲弄与破坏。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万)

应选代表名额(人)

说 明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

3

14个单位

浩口镇

三才选区

1.37

2

7个村

渔洋镇

苏湖选区

1.75

3

11个村

三桥选区

1.45

3

10个村

熊口镇

第五选区

1.42

3

11个村

老新镇

徐场选区

1.29

3

9个村

 

 

2、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12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潜江市总人口数101万,应选代表324人,实际分配代表名额320人,平均3156人分配一名代表。

以下列举的13例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明显与《选举法》第12条和第25条的规定相悖。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分配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数

说 明

江汉油田

坪北经理部选区

635

1

6351名代表

周矶选区

11130

1

111301名代表

渔洋镇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2531名代表

苏湖选区

17500

3

58331名代表

熊口镇

第一选区

1941

3

6471名代表

第五选区

14211

3

47371名代表

经贸口

粮食选区

2624

1

26241名代表

粮食局等单位

综合选区

2183

3

7281名代表

供电局等单位

政法口

政法口选区

1100

3

3671名代表

公检法司

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登记选民数)

3

1731名代表

市委办等单位

综合口

教育选区

4500

2

22501名代表

教育局等单位

农业口

综合选区

734

2

3671名代表

气象局等单位

农业选区

4077

1

40771名代表

农业局等单位

 

3、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却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该规定明显剥夺了近1000名家在新疆、上海、广东、广西和家在潜江市乡村等地的学生选民(即人户分离选民)在所处选区登记和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择权。

不可思议的是,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同时规定,除在校生中学生选民外的其他25种形式的人户分离的选民,不仅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而且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而"由市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原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见潜选办发[2003]1号)

对选民资格的登记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规定,以至不惜剥夺在校学生的选民资格,这充分表露出潜江市选举组织机构的某种阴暗意图,是明显的违宪和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4、违法指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潜江市此次换届选举中,151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有99.9%全是指定和内定的。

《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是按《实施细则》第7条的原文照转抄录。该《实施方案》并未对"推选"作出具体的操作的规定,即没有人知道"推选"该怎样进行。这使得潜江换届选举中"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的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出现了如此众多违法指定、内定选民小组长及副组长的问题。

 

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29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10月编的《选举工作资料》规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方式。推荐者必须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因为有以上规定,不少选民因要不到登记表而无法行使推荐权。选民小组长们众口一词:若男性选民要登记表,他们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女的;若非中共党员要登记表,他们则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中共党员;若乡人大代表要表,他们则又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不交叉……。

 

6、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潜江市151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没有一个选区的选民被召集到选民小组会议上"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过。

潜江市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99%以上的不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六条,"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确定的。

 

7、委托投票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从云1010日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文件)中讲:"委托投票应符合四个条件,即委托人必须是与被委托人是同一选区选民,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这个讲话中没有讲委托人必须是"在选举期间外出"和"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事实上,潜江市11.8633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9.68%)委托投票选民中不少人并未"在选举期间外出",99.9%以上没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流动票箱问题

《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1128,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统计的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是7.0046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1.62%。大量的选票投入流动票箱本身就存在问题,而投这7万多张选票的选民是否事先登记和因何故不能到会到站,是经不住检查和追究的。

 

9、选举投票过程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

《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

潜江市一些选区被划分成若干个投票站,一个投票站又安放若干投票箱,并指定选民必须把票投到划定的票箱。投票站实际上由各指定的选民小组正、副组长主持选举。有的同一选区的投票站在一个不到500平方米院内就设有两个,各自在20几人和40几人的状态下进行。

选民证上没填选民姓名和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的事很普遍。发出的选票给了谁,事后无法核查。

潜江市不少选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选举日到会参加选举的选民相当少,或者虽到会而没有投票就成趸的人走掉。一人填几十张上百张票的比比皆是;有的到会选民太少,就来个上门一家一户投票;有的选区出钱把宾馆、饭店和临时租住户的男男女女非登记选民请到会场凑数。

庄重、严肃、热烈而神圣的选举,就这样成了有关组织者和操作者 "随心所欲"的事情。

 

10、另行选举的问题

《选举法》第41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128,潜江市151个选区中有10个选区出现选举缺额。当天有7个选区进行了另行选举,而3个选区至今不进行另行选举。这3个选区中(缺额4名代表)有两个选区若另行选举时新的正式候选人(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一人以上者)恰恰是自荐竞选者。

 

11、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独立问题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7人中,有13人是正式侯选人;市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在电视上、报纸上解释《选举法》第52条时,掺入"私货";有的选区的投票站不现场唱票;有的选区的投票站把若干个票箱分别唱票;有关组织指定选民到贴有各自姓名的座位就坐、不得自己选择座位,并安插带长字号的人"散坐"在选民中监视选民填票;有的选区不是由选民投票,而是由有关人员向选民收票;有关组织在中共党员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和选民大会上强调选某人而不选某人;有的选区不准唱非本选区选民在另选他人栏的得票;有关组织对选民发物、发钱和请吃;有些单位加强"门卫",并公告:"目前正处防非时期,来访人员谢绝入内" ;不少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的票被人代填;有关组织派人到选民家中做"工作",强调其选谁不选谁;有的选区没开始投票,票箱内就有了"提前"投进去的票;在选举会场,会议组织者指示选民选谁不选谁。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的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指示精神,非党代表应占35%,而实际上只占10.1%;知识分子代表应占20%,而实际上只占8.9%;连任的代表要有适当比重,而实际上只占22.5%。还有,相当多的选民不知道1021日至1128日在潜江进行了市人大换届选举,等等,难以说尽。

这些问题当中,有的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问题,有的涉及到贿选嫌疑问题,有的涉及到对选民的威胁问题,有的涉及到制造假票问题等。很明显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操作是极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

 

12、有关方面对潜江市违法违规选举的态度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1028,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致信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潜选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违法。

1031,姚立法赴省人大代工委,反映潜江对学生选民作出的决定违法。

115,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处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7,姚立法挂号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处,指出潜江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在全国没有先例。"

119,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15,姚立法等10多位人大代表挂号致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并用特快传递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潜江的问题。

1119,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121,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1126,姚立法致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直至今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对姚立法等人的申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答复及处理决定。

直至今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姚立法的起诉也没有作出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另,姚立法1121日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市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教育局直属的泰利公司职工,应补登。市选举委员会不仅不补登,而且在28日不发给到选举会场选民的选票,公然直裸裸地违法。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潜江市的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被某些人违法操纵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潜江市内乃至市外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关注。许多人都认为,必须要对上述的违法选举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果属实,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还潜江人民一个公道。

潜江市选举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不正常状况,还应当引起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此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41名自荐竞选的代表候选人,远远超出今年5月在深圳和11月在北京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这些人中包括了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老师、法律工作者、工人和农民等,许多还是中共党员。这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事情。这不但证明我们潜江的选民有着很强的民主意识,也证明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给潜江带来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理应被看作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推进。但是,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数量远远多于深圳和北京的潜江,却是以41名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全部"落选"而告终,这不能说与潜江违法选举没有关系。正是这次潜江大量故意的违法操纵选举的行为,扼杀了在湖北潜江出现的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萌发的民主幼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和深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依法、透明、公正的人民代表选举,将使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失去政治基础。如果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地进行,建设政治文明又从何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又有何保障?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3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责任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责任和义务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特别是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能够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才能保证各级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不同。

为此,我们请求贵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相信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处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潜江的违法选举坐视不管。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OO三年十二月四日 

3800多人签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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