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为权力而斗争:全国人民都来给像潜江市这样的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

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四封信

 

姚立法    姚秀荣    吕邦列    姚少凡    曾健余    姚遥

 

湖北省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潜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受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日报内参、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人民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报、新京报等的高度关注,是因为潜江市的选举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被媒体称为2003年的"潜江选举事件",在中国近百年走向宪政的历史中,是一个典型!

潜江市是19994月受到国家表彰过的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也就是说潜江在民主选举村官等方面,是全国的红旗、榜样。

2002年初,姚立法等人的调查报告内容在《湖北日报内参》、《南方周末》一登,红旗应声倒下,成了黑旗。潜江市政府不仅给湖北、更是给中国政府摸了黑。

再如1999年高国泉非法当选为潜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2年老新和徐李合并的"老新镇人民政府"是一个非法政府;2005年潜江市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5%的村的选举是非法的等,都是中国当代基层民主史上极其不光彩的重大政治事件。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在上述诸事件中负有重大责任。因为"保证法律在潜江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为使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改邪归正",为使今年和今后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不再非法行使法定职权。我们特地依《宪法》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

一、关于代表名额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第12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区县级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进行代表名额分配时,分配给渔洋镇苏湖选区3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17500人;而分配给渔洋镇机关综合选区也是3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760人。

上述分配,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十三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了。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进行代表名额分配时,分配给江汉油田周矶选区1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11130人;而分配给市直机关党群口选区3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520人。

上述代表名额分配,使江汉油田周矶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60倍于潜江市委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工人、农民的选举权凭什么经过你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后就这般贱?!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选举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潜江因你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就不管用了?

二、关于选区划分

1、《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县直机关所在选区的人口数应同其他选区人口数大体相等;人数少于一般选区的,应与其他选区合并。不能为了照顾县直机关多选代表而使该选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其他选区。"

这是选区划分的原则。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划分选区时, 不听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意见,完全不讲法定原则。见下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对照表)

单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名额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市直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

3

173

渔洋镇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253

经贸口

综合选区

2183

3

727

市直综合口

教育局系统

4400

2

2200

经贸口

建材选区

3653

1

3653

农业口

农业局系统

4077

1

4077

张金镇

魏桥等5村选区

5563

1

5563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268

3

9089

 上述违法划分选区的结果是造成了选民选举权的完全不平等。

2、《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划分选区时,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

再如,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的选举,有意把一些选区划得特大。见下表:

单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名额

   

徐场选区

12939

3

   

三才选区

13696

2

   

第五选区

14211

3

   

苏湖选区

17500

3

江汉油田

五七选区

21842

3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268

3

王汉斌同志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中说:"从实践经验看,选区划大了,不利于选民行使直接选举的权利,一般以一个选区选一名代表较好"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的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全市划分为150个选区,应选名额3人的有49个选区,应选名额2人的有72个选区,应选名额1人的有29个选区。

选区划得大,代表名额多,选民对候选人不容易了解,不利于选民行使选举的权利,也不利于选举的组织工作。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的目的恰恰与法律规定相反:划分选区就是为了不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不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三、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推选

《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换届选举活动中认可的全市150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正、副组长,99%的是指定和内定的。

选民推选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法定权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被剥夺!

选民的这点法定人权都不能实现,谁敢相信宪法所说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潜江不是骗人的?

四、关于受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03115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有关机关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9日,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19日,时任潜江市人大代表的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装聋卖哑,对姚立法的申诉,死活不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达到使姚立法无法到法院起诉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目的。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 2003年换届选举工作中不依法办事, 剥夺了选民的知情权。

1995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003年潜江全市有4321个选民小组,这四千多个选民小组中,有几个选民小组的选民曾"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了解到"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几乎没有一个!荒唐啦!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新修正的《选举法》扩大了选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我们在此不得不不厌其烦地告诉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这里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提问,指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之前有组织的"竞选"活动。而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内定之后,走过场、装样子的"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六、关于"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选区内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管是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还是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都应经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这是法律规定的。

讨论协商既是一个程序,更是选民的权利。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你们能列举出2003年潜江市4321个选民小组中,有选民小组召开会议,由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例子吗?

充分发扬民主不就是你们口边的话吗?你们怎么只管说,不管做呢?

你们有压力?还是怕什么?还是……

七、关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这是选举的核心问题。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确定和公布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吗?

若是的,请你们列举哪些选民小组召开过会议,是按一个怎样的程序和形式,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他数千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各自获得选民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的具体情况。

若不是,那你们就太丑陋了!太反动了!不要说你们"三个代表"的学习和"党的先进性教育"是瞎忙活,你们连1949年前甚至连1920年前后中国的假选举都不如了。

八、关于预选

虽然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讨论、协商,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但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不权仅是"暗箱操作"的问题,而是公开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因如此,新修正的《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九、关于秘密地填写选票

《选举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秘密地填写选票。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的换届选举,有的选区"命令"选民必须坐在指定的位子,并在不少"不放心的选民"身傍安排人"监视"

选民不能"秘密地填写选票",何谈自由表达个人的意愿?何谈民主?何谈选举权的神圣?

十、关于监票员、计票员该怎样产生

《选举法》第39条规定,监票和计票人员由选民推选产生。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从1980年至今,潜江已进行两届潜江县和五届潜江市(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七次选举活动中的监票和计票员是由选民推选的吗?推选该怎样进行,你常委会说得清楚吗?历次由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潜江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以及《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办法》中,有具有抄作性的关于怎样由选民推选监票员和计票员的文字表述吗?

其实,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根本就没有制定《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办法》,要不就是制定了选民见不到的供向上级汇报用的《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办法》。

潜江全市150个选区,在2003年换届选举的核心环节――投票选举,是"各显神通",一个目的――实现基层党组织的主张和意图。

十一、关于"在流动票箱投票"

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中国特有的投票方式,应该逐渐取消。

因老弱病残等不便到投票站或参加选举大会亲自投票的,或者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到选民的住地,让他们投票。

我们想请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回答一个问题――2003年换届选举活动中,潜江市150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在投票日前"公布因各种原因而只能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吗?

据我们的调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只能得零分。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今年换届法律对到流动票箱投票的规定具体些了,担心你们在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时图简单,念歪经,特提醒并告之新的法律规定――"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签名簿上签名。如果是接受其他选民委托投票的,也应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的姓名。"

十二、关于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依法进行委托投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本选区参加选举;2、委托人必须本人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不能仅凭口头委托;3、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4、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可是,2003年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文件公然违法规定:"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根本不提"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从而达到控制委托票的目的。

2003年潜江市的选举有11.8633万张委托票,这中间的猫腻是要有多大就有多大!

十三、关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

潜江市市直机关综合口教育选区, 1993年之前的四次人大代表选举大会, 全体选民都是在一个会场举行。

1993年选举日教育选区分三个会场投票;1998年选举日教育选区分六个会场投票;2003年选举日教育选区分十七个会场投票。

坊间传说上述做法的唯一目的――对付姚立法竞选。实际上,它对付的是所有的主张被选举权的人;它对付的是所有不愿意按照他人意志投票的选民。不仅如此,敢与1913106日袁世凯逼"选举"比丑的是:教育选区十七个分会场中有十六个分会场就是十六个单位各自单独组织投票,得到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支持的教育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规定,十七个会场各自唱票计票后上报投票结果。

十六个分会场的会议主持人(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的分会场,会议是非法的)全是各单位的一把手。

早在今年3月新的《实施细则》明文规定:"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之前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陈斯喜撰写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规定,计票程序包括:集中票箱;分组开箱点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洗票。即唱、计、监票人员在将中心会场、各分会场、各流动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使各个分会场的选票互相交叉,达到不易辩认哪只票箱投票的情况;整理辩认选票;唱票、计票……

类似教育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今年你们敢"以身试法"吗?敢不以选区为单位计票?

十四、关于"一府两院"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

若潜江市某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51%是非法产生的,则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人民法院、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和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

若上述"四大家"的权力不具有合法性,则:

1、潜江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计委主任、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公路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局、审计局局长等不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吃回扣入干股养二奶是不可能的;

2、潜江市人民法院不原被告通吃枉法判决是不可信的;

3、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保护腐败分子和枉法法官是不可行的;

4、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不阻挠国家法律在潜江的遵守和执行是不可以的。

特此疾呼:我们的选票当是马荣华们坐大牢的门票!非我利益阶层代言人休想得我神圣一票!

十五、关于其他

湖北省的《实施细则》有6000字,美国怀俄明州的《选举法》有13万字;中国是一个人治国家,世界上文明发达的国家是法治国家。

要想用几千字把目前中国选举中的问题说清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潜江市选举中的问题,指望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上公开课一次两次解决好,可能性不大。

以下问题,待再次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时讲解。

1、关于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公正性、独立性;

2、关于选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关于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应向选民公布;

4、关于在选举的各阶段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关于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6、关于人户分离选民的登记;

7、关于投票站的选举由谁主持;

8、关于监票员、计票员之外的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应怎样产生;

9、关于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案件;

10、关于另行选举;

11、关于罢免人大代表;

12、关于选举工作人员补贴费和选民误工补贴费;

13、关于直接选举制度改革;

14、关于呼吁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应有司法救济制度。

 

2006725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   twitter: yaolifa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