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星期四

姚立法:把广西全州县人大常委会推上被告席正当时

 ――为选民王兵荣辩护
    
姚立法(湖北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今天(812日)上午九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法院,开庭审理该县白宝乡北山村农民王兵荣"破坏选举"一案。
    
我认为,真正的被告应该是领导了非法选举全州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全州县人大常委会。
    
    
一、全州县检察院的起诉是荒唐的
    
全州县检察院起诉书[全捡刑诉(2010156]说,"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915日,白宝乡人民政府在本乡北山村委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15时许……(王兵荣)对选举工作人员王清旭进行欧打,……后被告人王兵荣又伙同王顺玉(在逃)冲到北山村委办公楼,欧打选举工作人员唐顺辉、王清田、蒋义华等人……"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
、白宝乡人民政府无权领导、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第八条说得很清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若白宝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是该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是北山村所在的选举县人大代表的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或是选举乡人大代表的北山村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此时的他们,是在为选举委员会工作,行使的是选举委员会或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法定权利,而非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乡政府的权力。
    2
、王清旭、唐顺辉、王清田等人是非法的选举工作人员。
    
王清旭、唐顺辉、王清田三人都是北山村农民。
    
据调查,王清旭等三人,一不是选举县人大代表北山村所在的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二不是选举乡人大代表北山村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三不是依法由选民推选的选民小组正副组长;四不是依法由选民推选的监票和计票人员。起诉书中所说的"选举工作人员王清旭"身份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二、全州县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是非法的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款规定,选举委员会行使"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职权。
    
据调查,全州县白宝乡的选举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98%以上的选区,都没有"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州县50多万选民,98%以上的人都没有行使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也不知道有该项权利,选举的主人被排除在选举活动的大门外,法定的领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全州县选举委员会不担责,谁担责?
    2
、《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选区选举工作组"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选民"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并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据调查,全州县近万个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民小组,99%的选民小组并没有组织选民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讨论。
    3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选区内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据调查,全州县近两万名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各选区的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99%以上的都是指定的,而非依法"由选民推选"。
    4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每选区按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不得超过三名。"
    
据调查,白宝乡北山村选区分配的乡人大代表应选名额就是四人。
    2006
915日,北山村选民得到的选票上,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有六人――王治青、唐建国、王治水、唐善凤、孟宗林、孟宗锦。
    5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据调查,因为全州县选举委员会没有"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州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主要由中共的各级支部、总支和党委等额推荐产生。公布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倍的选区并不多,这些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100%的是非法确定的。因为选举委员会不是依法"根据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
    6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各选区的若干名监票员、计票员,应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选民推荐"产生。
    
据调查,全州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各选区的监票员和计票员,100%的是指定的,全是非法的。
    7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如果县、乡两级同时选举时,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别进行投票选举。选民如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
    
据调查,全州县乡村的选举,90%以上的选区都是用的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要老百姓投票,而没有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
    
这样的选举的公正性、神圣性从何谈起?
    
走过场的选举在骗谁?
    
比如,2006915日这天,北山村就没有投票站,也没有召开选举大会。该选区用四个流动票箱到11个自然村,挨家挨户要选民填票,"工作人员"王清旭、王清田、唐绚飞、孟宗锦(正式候选人)等人都不具有合法资格。
    
流动票箱是投票选举时的辅助方式,而不是主要方式。
    
到流动票箱投票的,只能是那些"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人。
    
    
三、全州县人大常委会是真正的被告
    
全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69月进行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发生了上述严重的问题,以及如下问题:
    1
、没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2
、非法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3
、没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
    4
、分发选民证有遗漏;
    5
、未向大多数选民解说选举程序。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大常委会才是真正的被告。
    
    
    
注:《实施细则》是1999年修正的;2005年修正的《实施细则》在网络上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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