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半月谈》:县委书记成村委会选举第一责任人

2009062310:48  来源:《半月谈》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农村有村委会60.4万个,经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230多万人。可以说,作为村级民主的起点,村委会换届选举作为农民3年一度的"大选",已在广大的乡村田野深深地扎下根来。

   但是,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且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在民主选举中,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贿选"和暴力因素介入选举等现象不断增加等 等。正如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所讲,"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影响了村民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委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面对村委会选举的新形势、新问题,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村委会选举工作进行专门的规范和指导。

  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严惩贿选行为

   当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针对此,《通知》首次对贿选的概念作出界定,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 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贿选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查处主体以及违法违纪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指出要严肃查处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解决贿选重在完善选举程 序,《通知》在选举程序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备。《通知》要求候选人的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对候选人承诺捐助 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同时,要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搭建公平选举平台,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变地下选举为阳光选举。要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 票制度,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此外,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 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 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首次明确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为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通知》首次明确了县级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级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强调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通知》明确要求,凡不掌握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同时,对未经县 (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切实化解由村委会选举引发的社会矛盾,《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乡两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 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加强村委会选举监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 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此外,为防止发生村干部竞选时天花乱坠,当选后胡作非为的现象,《通知》明确提 出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当选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要求,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 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孙爱东)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