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为人民呐喊――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参政传奇([中篇]行使权力 )

南风窗 1998年
让潜江的政治气氛活跃起来
姚立法在选举中锋芒毕露,当选后并没有稍事收敛。在他认定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一定要跳出来发言表态。当年一位中学生以"空谷足音"相喻显然不确,因为姚立法在人大代表的群体中,其实也赢得了不少同调,只不过姚立法总是所有质疑者中最先发言、最咄咄逼人的那一个。这位"另类代表"的出现一举扭转了以前潜江人大会议上几乎总是"一致同意"、"全票通过"的一团和气的局面,使大会出现了不少尖锐反调。此外,每次大会上,姚立法都是提建议案最积极的代表。可以说,他反对的最多,建议的也最多。
1999年1月17日至22日 ,潜江市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大会审议经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时,姚立法对选举办法的多处提出了反对意见和建议。
姚立法指出 :选举办法中 "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的候选人,主席团各提一人,如果没有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新的候选人,或者联合提名人要求撤回提名以及新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可进行等额选举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答复意见"只要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就应当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不需要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果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超过两人时,需要将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和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的精神相左。话音刚落,满场掌声。    (姚向记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69条,无一处提到"联合提名人要求撤回提名";《代表法》共44条,只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指的是议案可撤。潜江这个选举办法,实际上是给一些设法干预选举的人以机会和理由。我对此当然要坚决反对。)
    2000年2月22日至25日,潜江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2日下午,大会审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姚立法经许可后,上台指出:选举办法中的第二条"法院院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以上书面联合提名"。请问若代表10人书面联合提名,如何进行等额选举?姚又反对将"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写进选举办法。
    姚立法的发言再次赢得代表们的满场掌声。这次会议,大会收到的建议56件,其中由姚立法个人提交的就占24 件,超过4 成。
    2001年2月22日,潜江在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预备会议时,姚立法对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发表意见说:依据《宪法》规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除在本届一次会议上之外,不能进入本届人大主席团。所以,我建议市长不要进入主席团;另外,我建议市委书记、市长不要坐在主席台的第一排。这个位置应轮流安排大会的十几位执行主席就坐。姚立法发言时还举例:朱�基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当选国务院总理后,就不再进入大会主席团了;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时, 坐在第二排,以示对大会、大会执行主席的尊敬。
    姚立法在台上侃侃而言之际,市长、市委书记就坐在他的正对面,他们的尴尬可想而知。姚立法的这两个意见都没有被大会采纳。
    这次会议在对《关于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姚立法举手投下了全场唯一一张反对通过票。这是潜江人民代表大会上出现的第一张反对票。
    当然,姚立法也并不总是"寂寞的反对者"。这次大会也正式采纳了他在会前提出的两个建议:一是联团议报告,并由各团推荐代表发言;二是每次会议选择5至8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印发给代表。这两项做法在潜江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是开先河之举。
    为什么要建议联团审议报告?姚立法解释:每次大会审议报告,往往是分20几个代表团各自在小厅进行,一个团一般10来人,都是相识的熟人,他们凑在一起时,有的并不真正的审议报告,而是侃大山、聊家常。当近百名代表和近百名列席人员在大厅里进行审议,场面严肃,每个代表就不能掉以轻心,就必须把心思放到当前的议题上来。姚立法的这一建议,是从观察政协开会得到的启发。
    为什么应当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总结提前发给代表?姚立法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大会往往不超过一周时间 ,代表们在这段时间里要理解报告内容、核实详细民政部、听取选民意见、最后形成个人看法,过于仓促,表决时易流于草率,所以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总结连同政府工作报告一并发给代表是有必要的。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做的。
    "姚立法总是这么精力充沛,这么敢发言。可以说,他改变了潜江的政治气氛,让它活跃起来了。"教委里的一位选民这样称道姚立法的作用"虽然他提的建议有很多还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于政府的某些官员,却是从来没有过的刺激,对于潜江,这是个很好的开端!"
 
领衔反对江汉立市
         从当选代表之日直到2000年底,姚立法一直维持"停薪留职"的身份,不但没有工资收入,每月还要向单位交钱。但他却是乐此不疲,因为他的理想本就是当个"专职代表"。
     凭着敏锐果敢的天性 、熟稔法律的知识背景、良好的民间基础,加之全身心投入的满腔热情,姚立法参与、发起了多项轰动一时的建议案。其中,深得人心又获得成功,且对全省都造成了不小震撼的,当属"反对湖北成立江汉市"议案。
     2000年2月,正值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姚立法获悉湖北省委、省政府在未与地方民间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要将天门、潜江、仙桃三市合并为江汉市,并有可能即将获国务院批准。姚立法立即联合与会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封《关于强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发传真、打电报反映潜江人民坚决反对成立江汉市的议案》,代表们还共同起草了《请人民的总理为人民做主,不要批准湖北成立江汉市》的呼吁信,紧急传真至国务院。
     这份由姚立法领衔、166名潜江市从大代表签名(潜江代表总数为318人)的呼吁信写到:
朱总理并各位副总理:
     我们是出席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湖北省委、省政府不惜民力、不顾民意 、压服下级表态 ,向国务院申报成立江汉市的行为,表示坚决反对。新成立一个地区一级的市来管辖潜江、天门、仙桃三个县级市,一不顺天时,二不合地利,三不通人和。
     不顺天时,指不符合当前全国正在进行的政府改革机构、精简人员的大局。成立地区一级的江汉市,对发展没有半点好处,只能安排一批省级机关精简下来的干部,极不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精简行政机构的原则。
     不合地利,指建江汉市要占用大量农田,有违国策。潜江、天门、仙桃三地不同水系,加之江汉油田基地在潜江,现行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十分顺畅,没有必要再在县级市头上加一个婆婆来管理。
     不通人和,指当前民心思富、民心思稳,建立江汉市所需十几亿乃至几十亿巨资,以年每年都要消耗上亿政府日常支出资金,都要压到3个小市承担,不合民意。
    有鉴于此,我们许多代表都无心开会了。我们强烈呼吁:天时不可违,地利不可悖,民意不可忤。恳请人民的总理不要批准成立江汉市。
                                                                            湖北省潜江市出席第四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
                                                                                                                                            2000年2月24日
      国务院向湖北省了有关批示,省里一些官员"江汉立市"的打算就此偃旗息鼓。
      姚立法和潜江市人大代表们为此鼓舞相庆、欣喜莫名。以一群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而否定省里的议案,这在当地还是从未有过的事。
 
为教师追讨一亿元欠薪
      姚立法是由教育选区的选民将他选上人民代表的。在竞选誓词里,姚立法曾表示要自费到周边县市走访,调查教职工群体的待遇状况,督促市政府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当选人大代表以来,姚立法一直在实践他的诺言。因此,当潜江市的教师们向记者谈起姚立法,没有一个不是极力称美的。
       记者了解到,姚立法自当选代表以来至今,一直在为潜江的7000多名教师争取总金额高达一亿元的拖欠工资而奔走。
      一亿元!在1998年之前,潜江几乎没有几个教师意识到,政府竟然欠下他们这笔近乎天文数字的款项。这一巨大的工资黑洞正是姚立法单枪匹马查出的。
    1998年,姚立法一选上人大代表,立即对周边荆州、仙桃、天门三市教师的工资善进行调查,用以对照本地教师工资。比较之下,姚立法惊呆了。他发现:同级别同档次的教师所领的月工资,潜江的要比仙桃和天门的少拿100到200元,与荆州的差距则高达300元以上!
        姚立法拿荆州市沙市区丫角中学老师张某和本市浩口镇三才小学(原为中学)老师王某相比,他们均为1978年参加工作的同龄人,同为中学一级教师,张的月工资为708.6元,王仅为396元。差额的主要项目为"冲减64元后的津贴"104.6元、副食品补助55元、生活补贴31.5元、其它津贴22.5元。
        经过向政府部门调阅一系列有关文件后,姚在1998年底算出了一笔惊人的账:
      本市从1993年10月起,拖欠国家文件要求下发的"冲减64元后的补助工资",月人均为139.5元;共欠5644万元;
     本市从1997年7月起,拖欠教师副食品补贴每月人均150元,共欠1644万元;
     本市从1997年起,没有向教师颁发国家文件要求支付的每年奖励一个月工资,按人均460元计算,共欠265万元;
     本市从1997年7月起,没有向教师颁发省里实行的教师普通晋升一级工资,人均40元,共欠454万元;
   ......
  这是姚立法在1998年底的统计。当年潜江市拖欠教师的主要项目多达7项,金额累计高达8200万元。其中不少项目这些年仍在拖欠。所以即使不计利息,潜江市拖欠教师的工资金额实际已超过了一个亿!
  姚立法根据政府历年公布的财政报告进行对比,发现潜江市70年代的教育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收入的14.2%;80年代为17.1%,而90年代(1998年以前)反而降到10.2%;1997年实际投入比例只有9.8%。
  从1999年开始,姚立法的每次人大会上发言,都要提及潜江市长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为此和多位代表联名写出多份议案、建议议案,争取解决了其中的局部问题,让全市乡镇教师工资统一由市财政发放,使乡镇一级政府无法克扣、教师工资。但真正的欠款还一直没有启动 。据记者了解,潜江市政府继续拖欠的借口之一是搞"普九"、搞教育建设欠下了不少债,所以要以教师薪水、福利来抵。潜江市政府办2000年9月29日,下达了一份《关于化解学校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文写到:"要强化全员偿债意识,教师津贴、补助和福利发放要与偿债挂钩,凡有债务的学校,其经费必须先保证按计划偿债,否则一律停发。"这无疑是一份让潜江市所有教师们都惊愕与心寒的政府文件。而国家文件是明令不许将学校债务同教师工资挂钩的。
    潜江市是集诸多荣誉桂冠于一身的城市:这座江汉平原上的新城,是江汉油田所在地 ,这些年来 ,它陆续被评为中国明星市 、百亿强市、小康市、基础教育先进市、普九教育工作先进市。百万潜江人都很以这一系列荣誉为自豪。然而,姚立法却揭出了这座城市的重重华衮 之下,至为寒酸的那一面:8年间,欠下教师一亿元工资。对这件事,人们应当做何感想呢?它只能说明:诸多优秀、辛勤的建设者在为这座城市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无疑,这一事件的公开化,将使潜江市的一些行政领导至为尴尬。对此,姚立法怎么看?他坦然谈到:"也许,市里一些领导会认为,我对这件事的公开和多年来的穷究不舍,会给潜江来之不易的诸多荣誉造成极大破坏,但是,如果一个政府连教师的工资都支付不了,又有何政绩可以吹嘘呢?应该说,真正破坏潜江形象的,正是那些制造了这一问题,又不能如实对待解决的官僚!"
    姚立法向记者表示:"我要信守对选民的承诺,教师工资问题一天不解决,我一天不会停止为这件事的奔波!"     
捅破乡村选举的公正假象
    正因为姚立法是这样一位爱较真的人大代表,所以不少弄虚作假的政绩被他一考察,就像空虚的肥皂泡撞上针尖破灭,潜江拖欠教师工资是一例。带给全市更大震荡的,当属他在1999年下半年对潜江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考察。
    对于潜江来说,这次选举的意义格外重大:不仅因为它是《村委会组织法》修仃通过后,该市进行的第一次选举,还因为该市是1999年4月受民政部表彰的"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城市",荣誉在身,潜江当然要在这次选举中继续做好模范。
    选举结束后,潜江市宣布获得成功,不久该市还就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做法在全省作了经验介绍,获得了"上级好评"。但姚立法在深入考察之后,发现了令人吃惊的真相。
    2000年2月的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姚立法在会上提交了《建议撤销我市民政局局长职务》一案,这里的每一个字对虚报政绩的官员们都无异于一记无情的重锤:
    全市329个村,95%以上的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代表的产生上都是违规操作的;
     95%以上的村在投票程序上都没有做到"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并在选民证上标明已领选票的标记";
     95%以上的村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上都没有做到"委托他人代投票,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已在本村的选民(除老弱病残等)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马家台村就是一个典型。该村1999年9月28日在市委党校礼堂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姚立法现场观察发现:选民不是凭选民证和委托证信领取选票的,本身选民证上没填姓名,未加印 ;写票点设在主席台上,但选民们大都不知道,没有一人在此写票;选票没有由选民直接投入信箱,而是由工作人员收取;没安排时间给选民向正式候选人提问;最荒唐的是,礼堂明明只有576个座位 ,其中空席、小孩占位不少,大会竟宣布实到982人,收取选票1502张。全经有关部门查实,姚反击的民政部属实。马家台村的这次换届选举被宣布无效。
    2000年6月,姚立法的建议案产生了直接效果:潜江市民政局长被市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
 
"就地"之争
    姚立法当选市人大代表两年半来,视察、反映、揭露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包括当地交通部门未依法定程序向出租车司机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教育部门截留部分师生捐献的抗洪救灾款、当地部分民办教师被政府无理解聘......其中有些问题经姚立法的追究,得到解决,有些还悬而未决。限于篇幅,无法一一细述。
    姚立法是在2000年才结束" 专职代表"的身份的――5月的停薪留职到期之日,他向教委表示:很乐意继续"停"下去,以便更好的执行代表职务。但他的"续停申请"教委没有批准,要他立即回来上班。
   2001年1月9日,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潜江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其中第二条写道:
      代表持证视察应在本选区内进行,可以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几个人联合进行,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进行 。代表确因工作需要 ,到本选区以外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持证视察,必须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由市人大常委代表工作委员会协助安排。
     第四条则这样规定:
     代表持证视察时如需约见市、乡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代表所在地人大联络处联系安排。
    这两条办法对经常应农民、工人、市民之邀到市内各地视察的姚立法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此后自发的视察范围只能限于教育选区之内,如果要到选区之外的地方比如董滩视察,必须通过人大代工委的批准;另外,没有批准,他也不能再主动约见市、乡一级的政府主要工作人员。这就使他作为一个人大代表的活动范围、职权能量都打了很大折扣。
    经姚立法核对 ,10年前即1991年的潜江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并没有这两条苛刻规定。这次通过的办法实际上是修改了10年前的办法,把合法的改为不合法的。
    姚和人大和常委会就新通过这两条规定进行争论 。争论的焦点事实上即对国家《代表法》第21条第三款"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这一句的释义。市人大常委会将"就地"理解成指代表所居住的选区,就做出了上面第二条的限制。
    姚不肯屈服,于1月5日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询问对"就地"二字的准确释义。乔嘱国家法行政法室作了研究回复:
     这里的"就地"是指代表居住地的附近,即不限于本选区,也不是整个行政区。一般来说,代表在一个工作日内可以自己完成视察任务,不需要人大常委会提供后勤支持,可以认为属于"就地"视察。
    这个释义显然对姚立法有利。但姚立法据此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修改《视察办法》时,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则称这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姚个人的回复,不是对市常委会的回复,所以不能作为修改依据。
    现在,但凡其它选区的选民要求姚立法去视察时,姚立法只能把的视察的名义改为调查。("视察"和"调查"的区别在于,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承办单位要研究办理,办理结果须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而调查就没有这个权限,有关单位可以不对代表的意见作回复。)
    法律条文中,细则的厘清有时比原则还重要,因为细则意味着实践者理解和执行原则的方式,细则不清,原则便无以贯彻――姚立法对此感受颇深。
姚立法的代表心得 
一、要意识到自己在代表人民行国家权力使。面对政府时,做得更多的应是不留情面的监督。
二、要当好会上代表,更要当好会下代表。要经常和选民沟通,倾听他们的呼声,传达他们的意志。
三、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时作用更大。因此要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
四、法律条文中,善于人大代表的权力还有不明朗之处,仍需要法律予以界定。对此,代表们不能坐等、观望,要不懈地通过大胆初中来探索"人大到位"的种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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