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为权力而斗争:目录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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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预选得票顺序排列。

2、凡赞成的,在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不写"○"不计得票。

3、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辩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4、投赞成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2006・ 

        

 

中国的政治体制问题,已经成了制约中国向前发展的瓶颈。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官员和公众之间要有权力授受关系。

若没有权为民所授,就不可能有像胡锦涛先生所说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谁也无权和无法阻挡。

中国九亿选民中的99%的人,人人都应该是政治体制改革这场不流血的"人民战争"的神枪手;选民手中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就是使庸者下、能者上、掌权者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的"开花子弹"

 

 

    姚立法                 

200649  

       

 

1、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一封信(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

2、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二封信(选民的21项民主权利)

3、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三封信(关于选举机构的产生    选举机构的职责    选举时间的规定)

4、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四封信(全国人民都来给像潜江市这样的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

5、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五封信(我们的选票当是贪官们见阎王的"开花子弹"

6、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六封信(对付假选举假民主的绝招)

7、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七封信(致自荐候选人或称独立候选人的公开信)

 

为权力而斗争: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

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一封信

 

姚立法  姚秀荣  吕邦列  姚少凡  曾健余  姚遥

 

一、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答:1、关注竞选者所在县(或区或县级市)或乡或选区大多数选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在公开场合敢说大多数选民想说而又一时不愿说的真话;不畏权势、不怕打击、不图私利;以实现政治民主、思想自由、文化多元的一个符合人的尊严和社会公正的社会为己任;尽最大可能维护弱势群体或这个群体中的部分人的利益,以及为他们争取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

2、认真学习和研究《宪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在选举日(投票日)前二十天(越早越好)得到你所在县级的《××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和《××县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表》。

 

二、区县级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区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三、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力?

答: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15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1、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预算贯彻执行。

2、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族等九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4、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对乡镇级人大进行监督。

5、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政治文明的关系?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点是: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选民;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点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合法、合民意;同时,四大家机关的权力又受到其来源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民的一切权利有明确的和真实的司法救济渠道保障。

综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政治文明的关系是:公正、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政治文明的基石。

 

五、是否可以同时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六、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七、是否可以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以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

答:可以,这种做法完全合法。1998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咨询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八、为什么要关注选区划分和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

答:有的县级选举委员会,利用其划分选区的权力,违法划分选区,其目的是使当选可能性很大的选民无法当选;县级选举委员会违法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在全国来说不是个别的。

关注的目的:1、抵制和检举控告选举委员会违法划分选区和违法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2、选择对自己竞选和当选有利的选区。

 

九、如何使自己成为代表候选人?

答:在弄清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辖单位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后,进行分析和比较,自己选择到某一选区竞选。

使自己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点也不难,把握三条即可:1、你必须取得你所选择参选的选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一个选区的选民资格;2、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名的选民,必须是参选者选定的选区内的选民,选民10人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自己,一张推荐表中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3、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交表期限内把推荐表送到选区选举工作组。

 

十、为什么竞选者在成为代表候选人时争取选民签名的人越多越好?

答:《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的表述语意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全国各地县级选举委员会普遍存在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可使用若干份推荐表)中,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

因为选举法规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一、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

 

十二、竞选者可以采取哪些介绍方式?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竞选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文明。"

 

十三、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是否还有当选为代表的机会?

答:有。在以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这样的例子就非常多了。这样的例子在乡镇一级的选举中以前出现过许多,在区县级的选举中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例如,湖北潜江的教师姚立法、枝江的农民吕邦列,四川泸州的工人曾建余、仁寿的农民张德安,重庆奉节的教师姚少凡,北京昌平的业主聂海亮,深圳的王亮等,都是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竞选而当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

请注意,有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人所说的,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本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的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之类的话,是误导选民,是违法的。

 

十四、同一选区竞选者较多时怎么办?

答: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多种方式。包括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也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在现阶段,只要选举过程被选民认为有些合法,或选民为了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选民一般会自由组合10人以上联名分别推荐很多代表候选人,这样一来,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定会比"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竞选者或者各位竞选者委托牵头的支持者理性协商,以使选民们把选票投给那些为人正派、敢说实话、不畏邪恶、坚信真理、没有官瘾、信法守法和一心维护社会公正的民间政治家们,使他们被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或者使他们在"另选他人"栏得票从"票箱里跳出来"

总之,人民代表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否则,休想得到神圣一票。

 

十五:竞选者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是不可能当选的;但有一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和轻""。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 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39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数。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证录。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如果选区工作组在告知选民如何划票时选民不大了解而出现划票错误,要即时通知选举委员会加以澄清。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要其纠正错误。

 

十六:如果遭遇违法选举和破坏选举怎么办?

答:破坏选举包括: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对破坏选举行为,应及时向县级检察院或县级公安局控告、检举。若他们不当事时,可向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媒体反映。如该公安局管,而其不管时,可行政诉讼公安局不作为。

对操纵、掌控选举,如分配代表名额、划分选区、选民小组组长产生、选民资格、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委托投票、流动票箱、计票等中的违法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向检察院控告、向选举委员会举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向媒体投诉等。如能依法得到游行、集会许可,向非法者或有关组织以非暴力的方式示威,也是上策。

上述方式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提出罢免"代表"要求,也是一条可选择的法治之路。        

 

 

2006412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

为权力而斗争:选民的21项民主权利

致中国九亿选 民的第二封信

 

姚立法  姚秀荣、吕邦列、姚少凡、曾健余、姚遥

 

一、对本行政区域选区划分的知情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把县或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选区的权力,在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

因公平、公正、公开是选举应遵循的原则,所以说,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选区划分的具体情况,或者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询问选区划分详情的选民,都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应该做的。

若选民对选举委员会划分的本行政区域的选区的详情无法无处得知,则选民依宪法享有的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选举委员会违法划分选区的行为,就无从谈起。

二、对本行政区域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分配的知情权

根据《若干规定》,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如《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应选代表的名额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前,一次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

若选民不知道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则选民法定的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若选民不知道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选区的应选名额分配情况,则选民依宪法享有的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选举委员会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行为,就无法实现。

三、成为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如《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北京细则)规定,选区设立选区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工作组的职责有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等。

选区选举工作组除组长、副组长外的工作人员,一般3~5人。

若选民自愿成为选区选举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不拿补贴当义工,且对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很了解,又对选区的选 民很熟,当然是选区选举工作组的最佳人选。

四、要求选区选举工作组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的权利

选民教育工作是换届选举工作的先导,"开路先锋"。在选举代表的整个过程中,本该把选民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并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但实际情况一点也不乐观。基层人大代表的直选,已进行了八届,但九亿选民中知道人大代表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产生、投票程序、计票程序和罢免人大代表程序的选民不到万分之一。

为了使选举不流于形式,为了使选民不成为民主的道具,选举前的选民动员、选举中各个环节的选民教育,选举后的选民监督代表工作刻不容缓。

如《北京细则》就规定,选区选举工作组的职责有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选区选举工作组不尽责时,选民要求其尽责,成了选民当然的权利。

五、对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推选权

如《北京细则》就明确规定:"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若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是选区选举工作组指定的,则该选区的初步候选人的推荐、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程序、计票程序等不违法进行,几乎是不可能的。

六、成为选举工作骨干的权利

选举工作骨干,指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法宣传员、选民登记员、选举工作联络员、投票日的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

选民是选举活动的主体。

选民都有依照选举游戏规则成为上述选举工作骨干的权利。

若产生选举工作骨干是某一个阶层或集团的特权,则这些骨干主导的选举一定是不民主的。

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起诉权

《选举法》第28条规定,申诉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选民名单中应有申诉人而没有;

选民名单中应有某人或某某等多人而没有;

选民名单中不应有某人或某某等多人而有。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一个特别程序,法院不收起诉费,而且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八、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

《选举法》第29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代表候选人的被提名权

《宪法》第34条规定,凡是依法同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都有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十、要求选区选举工作组和代表候选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情况的权利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以往的选举中,不少选民提出:是骡子是马该站出来遛遛,就是针对选民到投票日前都不知道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模样而说的。

十一、要求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权利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上述规定,是新修正的《选举法》增加的内容。这是一个迟到的进步。

为什么有在校大学生选民喊出:不见面的不选、不知情的不选、不放心地不选,就是因为不少地方的选举是装样子、走过场、骗选民。

十二、对代表候选人的讨论协商权

《选举法》第31条规定,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初步代表候选人"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前,选区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不组织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会议,是严重侵害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选民应选择合法的有力的方式回应。

十三、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决定权

这是选民在选举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选举法》第31条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1、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出应选人数的一倍,就应该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并尊重选民的意见,确保候选人是较多数选民所赞同的。

198912月,全国人大常委员法制 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对"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问题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数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19986月,姚立法写信给乔晓阳主任,询问实践中如何操作"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当年7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对姚的回复是:"可由各选民小组的组长征求小组内选民的意见,再由选区将各选民小组的意见予以汇总,根据各代表候选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3、预选,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无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总之,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依据的是选民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或者依据选民对初步代表候选人预选的结果的顺序。而非由某党或者官方指派、内定。

十四、参加秘密投票的权利

 这是选民选举权利中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选举法》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法,选举人(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选民依法自由行使投票权。

十五、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代写选票的权利

《选举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病不能参加原选区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在投票时,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选民代写。

十六、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或代写选票的权利

选民依照《选举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有权接受其他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或代写选票。但在接受代为投票的委托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十七、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

为了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根据《选举法》第39条的要求,在选举日,应由选民推选出监票人和计票人不得由组织决定或由领导人指定。

十八、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依法同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任何选民,一经法定程序当选为人大代表,非依法定程序不得罢免。

十九、申诉、控诉或者检举选举不公的权利

根据《宪 法》第41条,选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其设定的临时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违法失职行为,都有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检察院、公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十、依法监督、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以后,选民对直接选举的代表有监督权,同时还有依照法定程序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代表的权利,但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

二十一、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应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

《选举法》第3条、第44条明确规定了选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但《选举法》所有条款中,没有规定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救济条款。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

1921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县议会议员选举规则》第5154条规定,选民确认办理选举人员有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选民确认当选人票数不实、落选人确认名次有误,得向地方审判 厅提起选举诉讼。

中国共产党执政近60年了,中国九亿选民至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司法救济权,实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200655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

 

为权力而斗争:选举机构的产生 选举机构的职责 选举时间的规定

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三封信

 

姚立法   姚秀荣   吕邦列   姚少凡   曾健余   姚遥

 

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以湖北省潜江市为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潜江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选区(全市划分为160个左右的选区)选举工作组

选民小组(每一选区划分为若干个选民小组)

 

说明:

1、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指导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选举工作。

2、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由本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3、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领导选委会的工作。

4、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主持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5、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设选委会办公室;选委会办公室办理全市选举事宜。

6、潜江市划分为160个左右的选区;各选区选举工作组正、副组长由选委会任命产生;选区选举工作组负责本选区选举工作;选区内一般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7、选民小组由若干选民组成。法律规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由选民推选"产生"推选"该怎样进行,法律没有交待;选民小组长不是"推选"产生的,比如是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内定任命,选民的推选权落空时,目前在中国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

二、选举机构的职责

1、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在县级换届选举中的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本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2)就本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做出决定,制定选举实施方案,决定换届选举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3)设立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4)按照选举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确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的比例;

(5)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6)保证有关选举的法律、地方法规、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5)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各选区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或预选得票结果,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7)规定投票选举日期;

(8)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9)受理对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选举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2)起草选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提出选举预算和决算草案;

(3)编写换届选举宣传提纲,组织各个阶段的宣传报道工作;

(4)协商提出参加选举工作的干部名单方案。制定培训干部及骨干方案,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5)起草选举委员会的各种通知、文件;编写选举工作简报等;

(6)起草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具体计划方案;

(7)印制、下发选举票证、选民登记表、委托书及其它选举报表;

(8)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处理选民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9)经常深入选区了解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

(10)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办理选民委托票及选民关系迁入、迁出手续;

(11)负责选举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12)管理选举经费;

(13)起草选举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选举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14)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4、选区选举工作组的职责是

(1)划分选民小组;

(2)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3)办理选民登记,协助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4)组织选民提名、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提问,汇总选民对候选人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或者组织选民对候选人进行预选,汇总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结果,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5)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6)组织选民投票选举,统计选票;

(7)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8)完成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是

(1)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2)组织选民学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3)组织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4)根据选区选举工作组的安排,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请候选人回答选民的提问;

(5)组织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根据选区选举工作组的安排,采取征求意见、举手、预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得到选民对各代表候选人的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并送选区选举工作组汇总;

三、选举时间的规定

1、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也叫投票选举日)的20以前。

2、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选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委会应在3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3、应选代表名额应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前(即选举日的20以前),一次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

4、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应在选举日的前2015之间(即选民名单公布后和代表候选人公布前)。

5、张榜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以前。

6、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以前。

7、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应在选举日的前5,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宣布。

8、选举结果于当日宣布。

 

 

20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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