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十六:甘肃永靖选举案:不批准逮捕瞿明学的律师意见

作者    姚立法



620日,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

 

在投票日选举大会召开前几个小时,独立竞选人刘明学和瞿明学及其助选义工张陆军和王明柱被警方从各自的家中带走,在中国并不罕见。

 

630,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磊和崔金平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批准逮捕瞿明学的律师意见》书。

 

刘明学和瞿明学的竞选顾问姚立法表示,他将跟踪观察"甘肃永请选举案"。以下转发的是张磊律师和崔金平律师的《不批准逮捕瞿明学的律师意见》书。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正在被永靖县公安局以破坏选举罪名立案侦查的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金平。我们得知,永靖县公安局已经报请你院审查批准逮捕瞿明学。我们认为,瞿明学依法参加县、镇人大代表选举,不存在《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建议贵院不批准逮捕,具体意见如下:

 

一、瞿明学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逮捕的前提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前提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必须要有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本案瞿明学只是依法参加选举,推选和助选他人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加选举,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即并无《刑法》第256条规定的"以暴力、欺骗、威胁、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构选举票数"等犯罪行为,对于一个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是错误的。

 

二、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的刑事拘留,其逻辑起点就是,瞿明学推选和助选的刘明学不是经过组织安排也不是组织认可的人,而是职工维权代表。所以,瞿明学"自行"推选和助选,就是破坏了选举。依法参加选举,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行使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行为。瞿明学和其他人一起推举自己信任的人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并且为该候选人助选,该行为是完全正当的、意志自由的合法行为。其向选举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提出一些疑问要求解答、宣传他们推举的候选人等,都是参加选举的应有之义。如果因为有一些参加选举所必须要有的"自选动作",就将其作为"破坏选举"对待,那是对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这一中国极端严肃的政治生活的亵渎,更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颠覆性破坏。

 

其次,《刑法》256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设若瞿明学等人即使存在不规范的选举行为,然,基于2016621日永靖电视台新闻报道称盐锅峡镇人大代表选举顺利举行成功完成这一事实,则瞿明学等人的行为何来"情节严重"?

 

三、永靖县公安局对依法参加选举的公民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本身就有破坏选举的嫌疑

 

按我国刑法理论,破坏选举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目的是妨碍选民、代表在意志自由状态下行使选举权。永靖县公安局在瞿明学等人准备参加选举投票的2016620日凌晨5时,将瞿明学等人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下午选举投票开始后,瞿明学等人在警察的陪同下(瞿认为是"押解")下去投票点投票。该情形下,对瞿明学本人,及其他选民,难道没有意志方面的威慑和影响?永靖警方,开警察陪同(或押解)选民去投票之先河,流毒无穷,传之于世,亦为丑闻。

 

辩护律师认为,真正涉嫌破坏选举的不是瞿明学,而是永靖县公安局。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永靖县公安局以及指使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等人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其行为已经达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罪的犯罪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希望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守法律底线,不要为永靖县公安局的枉法追诉行为背书,不批准逮捕,防止无辜的瞿明学继续被羁押

 

对于本案,辩护律师已经提请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对永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瞿明学案件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监督永靖县公安局是否存在以刑事立案为手段行打击报复迫害之实,监督永靖县公安局是否是在故意枉法追诉,防止一些人滥用永靖县公安局的侦查权力行迫害公民之实。

 

辩护律师相信,永靖县公安局移送过来用以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不可能证明瞿明学有"以暴力、欺骗、威胁、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构选举票数"的犯罪行为。辩护律师还相信,任何一个司法部门理智的决策者,决不会为这种明显的枉法追诉行为背书,将将来极有可能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揽到自己部门来。

 

特此意见,请参考。

 

 

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     崔金平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十五:甘肃永靖选举案:请检察院对公安局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

作者   姚立法


620日,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

 

在投票日选举大会召开前几个小时,独立竞选人刘明学和瞿明学及其助选义工张陆军和王明柱被警方从各自的家中带走,在中国并不罕见。

 

624,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磊和崔金平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对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的律师意见》。

 

刘明学和瞿明学的竞选顾问姚立法表示,他将跟踪观察"甘肃永请选举案"。以下转发的是张磊律师和崔金平律师的请对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的律师意见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正在办理的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件瞿明学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金平。我们认为永靖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瞿明学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具体如下:

 

根据公开信息,瞿明学等人在本月进行的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举和支持独立参选人刘明学参加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刘明学先是被选举委员会列为初步候选人,后却没有被列为正式候选人,刘明学、瞿明学等人依法参选,推选代表候选人,给选民普及选举知识,向选举委员会询问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并要求选举委员会解释、解答选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是没有任何违法之处的、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之规定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正当合法行为。瞿明学的行为,根本没有《刑法》第256条所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的任何一项,更遑论"情节严重"?2016621日永靖电视台新闻报道称盐锅峡镇人大代表选举顺利举行成功完成,则何来"破坏后果"?

 

永靖县公安局将依法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多人(包括瞿明学),在选举进行的当天,以"涉嫌破坏选举"为名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行为本身才是真正的涉嫌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破坏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破坏《选举法》的正确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瞿明学起诉永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当、非法限制公民出行自由的两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正在进行之中,永靖县公安局作为被瞿明学起诉、复议的一方,在瞿明学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瞿明学,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永靖县公安局是在对瞿明学实施打击报复迫害。

 

今年是全国各地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年,发生在甘肃省永靖县的瞿明学因推举独立参选人参加选举而遭到警方刑事打击的事件,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因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正常行使,也是考察我国政治民主的极端重要的指标。如果一个公民因依法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就遭到警方刑事手段打击迫害,这将给整个全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蒙上阴影,给国家民主法制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5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553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故此,我们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555条、第565条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永靖县公安局是否存在以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第一,请监督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的立案是否存在"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第二,请监督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

 

特此意见。

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     崔金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十四:甘肃永靖选举案:请撤销案件释放瞿明学的律师意见书

作者   姚立法

620日,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

在投票日选举大会召开前几个小时,独立竞选人刘明学和瞿明学及其助选义工张陆军和王明柱被警方从各自的家中带走,在中国并不罕见。

623,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磊和崔金平向永靖县公安局递交了《请撤销案件释放瞿明学的律师意见》。

刘明学和瞿明学的竞选顾问姚立法表示,他将跟踪观察"甘肃永请选举案"。以下转发的是张磊律师和崔金平律师的《请撤销案件释放瞿明学的律师意见》


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

我们是你局正在办理的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件瞿明学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金平。我们认为你局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瞿明学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具体如下:

根据公开信息,瞿明学等人在本月进行的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举和支持独立参选人刘明学参加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刘明学先是被选举委员会列为初步候选人,后却没有被列为正式候选人,刘明学、瞿明学等人依法参选,推选代表候选人,给选民普及选举知识,向选举委员会询问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并要求选举委员会解释、解答选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是没有任何违法之处的、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之规定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正当合法行为。瞿明学的行为,根本没有《刑法》第256条所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的任何一项,更遑论"情节严重"2016621日永靖电视台新闻报道称盐锅峡镇人大代表选举顺利举行成功完成,则何来"破坏后果"

你局将依法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多人(包括瞿明学),在选举进行的当天,以"涉嫌破坏选举"为名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行为本身才是真正的涉嫌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破坏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破坏《选举法》的正确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瞿明学起诉你局行政处罚不当、非法限制公民出行自由的两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正在进行之中,你局作为被瞿明学起诉、复议的一方,在瞿明学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瞿明学,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你局是在对瞿明学实施打击报复迫害。

今年是全国各地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年,发生在甘肃省永靖县的瞿明学因推举独立参选人参加选举而遭到警方刑事打击的事件,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因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正常行使,也是考察我国政治民主的极端重要的指标。如果一个公民因依法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就遭到警方刑事手段打击迫害,这将给整个全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蒙上阴影,给国家民主法制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作为瞿明学的辩护律师,本着理性、依法、解决问题的态度,奉劝、建议永靖市公安局,立即撤销案件、释放瞿明学,并以适当的方式消除此事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

特此意见。

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
   崔金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略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姚立法致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选民的公开信  ( 链接http://yaolifa.blogchina.com/3071086.html 欢迎转发 )

姚立法致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选民的公开信  ( 链接http://yaolifa.blogchina.com/3071086.html 欢迎转发 )


 

姚立法致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选民的公开信

作者   姚立法

今天(630),是你们兴安县选民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日子。

建议你们准时或提前到达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同时你们不要忘了提醒左邻右舍、同事同学、亲戚朋友一声,建议他们也准时或提前到达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不要忘了带选民证,顺便带好笔、干粮、水、伞、小凳子等。

按照个人的意志对待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每位选民都有法定的权利另选他人,但填写要正确,领到选票后要认真阅读选票下方的说明,若还有不懂有权询问选举工作人员;做到"三不选"是选民的权利和责任,"三不选"就是不选"不认识、不了解、不放心"的人担任人大代表。

今天各选区的监票员和计票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3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该由选民推选产生,其身份才是合法的。

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

接受他人委把投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用手机、摄像机记录投票过程,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我的手机+微信号133 3972 8964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
                                              2016
630









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十二:甘肃永靖县独立竞选人等多人在投票日清晨被警方带走(图)

作者     姚立法

今天(620),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

今天清晨六点多钟,独立竞选永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刘明学、瞿明学及其助选义工张陆军、王明柱等多人,被永靖县警方带走。

6月5日上午,刘明学被张陆军等十余人联名推荐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

5日下午,刘明学被永靖县选举委员会公告为县代表初步候选人,同时刘明学被盐锅峡镇选举委员会公告为该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

13日,永靖县和盐锅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刘明学被"淘汰"。

17日,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姚立法《致甘肃省永靖县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在维权网和姚立法的博客上发表。该公开信指出,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贵常委会领导的和贵县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前段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是非法进行的。"


姚立法致甘肃省永靖县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永靖县人大常委会:

贵县在6月20日就要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了。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贵常委会领导的和贵县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前段县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是非法进行的。

比如,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没有履行"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

比如,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没有履行"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职责。

比如,各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不是"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比如,没有做到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比如,没有做到"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不管是谁,领导非法选举就是对人民犯罪。

由非法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就是一个非法组织;非法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也是非法组织。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13339728964)

              2016年6月17日


18日,刘明学的竞选县人大代表承诺书由其支持者向选民派送。

19日上午,瞿明学等人书面向永靖县和盐锅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提出了十二个问题。

19日下午,永靖县警方出动警察警车对张贴的刘明学的竞选承诺书拍照。

19日深夜十点多钟,当局安排的中共盐锅峡镇党委副书记等多人,召见瞿明学等人到镇上见面,即通过会议的形式口头答复十二个问题。(待续)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姚立法致甘肃省永靖县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作者:姚立法 

永靖县人大常委会:
贵县在6月20日就要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了。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贵常委会领导的和贵县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前段县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是非法进行的。
比如,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没有履行"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
比如,各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没有履行"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职责。
比如,各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不是"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比如,没有做到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比如,没有做到"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 

不管是谁,领导非法选举就是对人民犯罪。
由非法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就是一个非法组织;非法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也是非法组织。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133 3972 8964)
                                                       2016年6月17日









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2007年3月

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六四"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议,应是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象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作"的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法治理念?

再从另一方面谈,我认为中共党内的民主选举状况很差,差到中共关于党员民主选举支部、总支和党委的很不民主的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并不能真正做到。

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来势迅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铁律。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接班制、官僚特权制已无藏身余地。

中共党内民主的现状,实际上成了阻碍发展国家民主的拦路虎,你们不做些改善或改变中共党内民主现状的实事,死后都要遭人骂的!

 

二、你们的代表资格合法吗?

我认为你们的资格不合法,理由很简单。

你们是由省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港、澳、台、军队的代表除外)。

省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或省级直管(不设区的)市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设区的市的代表是由区、县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

区、县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因为全国各区、县51%以上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是非法选举产生的,所以你们国代表的代表资格当然是非法的。

按照现行《选举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法实施办法》,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主要有:选举机构的产生、选区的划分、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名单登记和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和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问题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不公正、不合法。

全国2862个作为选举机构的区、县级选举委员会,51%以上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占到51%以上,而且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100%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自己领导选民选自己,这样的选举公正性从何谈起?

选举机构的末端,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国有近千万人,有几个组长、副组长是真正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关于如何进行"推选",选举的法律、立法解释、法规、各级选举文件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讲话中,关于"推选"该如何操作有只言片语吗?

如果不依法组织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那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有规定吗?

选民被剥夺组长或是副组长的法定"推选"权后,有法律支持选民讨回这权利吗?

选举机构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在哪里呢?

问题二,全国2862个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全是违法进行的。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上述法律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悖,在法律上把农民视为低等公民的国家,除了中国,世界上不知还有谁?

上述违宪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农民的权利还要打很大的折扣,且农民无权起诉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大常委会。

问题三,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权被控制。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近30年了,不知道自己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的选民,占相当大的比例;行使过此项权利的人更少。

刚结束的2006年和正在进行的2007年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少独立候选人连领到提名表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四,每一个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本是各选区内选民的,而实际却不是。全国近百万名区、县级"当选"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个不是中共的基层组织提名的?这近百万名的"当选"代表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有几人?

《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过程,说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选举法》没有赋予选民有权诉讼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是中国基层非法直选的关键原因之一。

法谚道,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九亿选民的选举权是典型的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国九亿选民从法理上从实际上当然是没有了真正的选举权。

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人权——选举权,这个国家有何脸面?这个国家的领导人,不是历史的罪人还能是什么?

问题五,在全国,投票、计票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选区打着灯笼也难找。

选民、正式候选人、独立候选人、记者等能关注和监督投票、计票的过程吗?几乎不可能。我们不说在中国有影响力的担任过县级人大代表的姚立法、吕邦列、曾建余、姚少凡、张华拥等争取连任时以及支持他们的人被警方多次、长时间控制。2006年进行的和2007年正在进行中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有中共中宣部主管的各级媒体的报道吗?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不见自称唱响"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主旋律媒体的报道,本身不就很可悲吗?

 

三、你们代表人民讲真话了吗?

我认为你们很多人没有讲也不敢讲真话。

代表人民讲了真话的代表也不一定是尽职的代表。国代表有很多项法定的职权。真话都不敢讲、不会讲的代表是绝对不会行使更大的代表职权的。

在无官不贪买官盛行的问题、上学看病买房新三座大山的问题、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黄赌毒泛滥问题、上访制度骗人害人问题、劳教制度反动问题、反右文革"六四"法轮功等不能公开讨论问题、强占农民耕地问题、强拆农民和居民房屋问题、新闻言论管制问题、结社游行示威管制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司法不公问题、行政违法问题、反腐作秀问题、村民居民不能自治问题、直选人大代表普遍违法问题、党政不分问题、政务党务不公开问题、党权政权黑化等等问题上,你们行使过询问、约见、直问、视察、批评、反对、罢免等项法定职权吗?

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正气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希望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弱者、连身价显赫的强者,遇到不应有的麻烦时,可以找哪个部门或哪个人讲理?

我们社会是讲理好办事还是讲权和钱才好办事?

 

四、你们有底气讲能连任吗?

我认识的一些前国代表中,多讲一些真话的都没能连任。

代表人民讲真话而不能连任,这实质是政治恐怖。

生活在一个政治恐怖的国家,有良知的人是不心甘的。

你们还有近一年的履职时间,若你们知道自己不能连任了,可不可以大胆地讲一年真话呢?

若你们能连任,可不可以把能讲真话的空间扩大些呢?特别是把讲真话、代表人民、代表正义、代表正气的各级人大代表能公开、公平和依法竞选连任的制度建立起来呢?

 

此致

敬礼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13986935587

200735









2016年6月11日星期六

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200610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104号,姚立法等七人就武汉市在9月份发生的非法选举区县级人大代表事件的信,从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邮政所给你们寄出后,至今已二十余天,不知你们收到否?我们期盼着你们的回信。

我们认为,武汉市区县级人大代表非法选举产生后,根据地方组织法,则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新一届的"一府两院"将是非法的。

未来五年,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一府两院"行政和司法的身份非法,要建设和谐大武汉从何谈起?要反贪腐从谁反起?

我们不向你们反映,你们不一定知道武汉市十三个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是非法的是有可能的。

我们向你们反映了,若你们知道了,有关机关调查认定我们反映的问题属实,而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我们会认为10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张废纸,建设和谐中国在你们任内会是一句废话。

我们认为,在任何制度下,人民的选举权是假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我们盼望,我们所控诉的问题不通过信访特别是不通过向你们信访解决;我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被侵害或者我们有证据证明某某等一批人的当选是非法的能通过上法院诉讼解决。

今天,我们特地给你们四位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湖北省潜江市刚发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选区划分、选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推荐代表候选人三个环节)中的非法事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投票选举还未进行)

 

一、为打压竞选者而重划选区

1、园林办事处(地处城区)的城南居委会(实际是村)和东方居委会(实际是村)在2003年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时,同属一个选区,城南居委会选民匡代喜在2003年竞选中,在另选他人栏得600多票。本次换届,匡准备到东方居委会去争取选票,东方居委会也有选民公开支持匡代喜。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

 

城南居委会(全是农民)和东方居委会(全是农民)分开,把城南居委会和其他四个非农业户口的居委会划在一个选区。

2、园林办事处的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在2003年同属一个选区。姚立法并没有在该选区宣传和竞选,姚在该选区另选他人栏得票800多张。此次换届,四所初中、五所小学和教育分局的教职工及家属选民全部打散到六个选区。

 

二、全市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99%的都是非法产生的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县乡两级没有常设的选举机构。临时机构县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举机构最底端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应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而且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在选举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则选举委员会领导违法的假民主的选举就很难。

潜江市的实际情况是63.3万多选民,完全不知道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该怎样产生、丝毫没有参与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活动的选民在62万人以上。选举活动的主体——选民,从选举活动的一开始就被关在了选举活动的大门外。

 

三、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被剥夺

选举法明确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赋予选民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是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之一。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及149个选区选举工作组,并没有履行其职责"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进行了近三十年,而潜江市63万多选民中有62万以上的选民不知道自己有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实在是建设民主国家之大忌。

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不召开会议告知选民有推荐权及如何推荐(联名者可跨选民小组不能跨选区、被推荐者可是本选区选民也可是外选区选民、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规定某选区联名者推荐的候选人必须是男是女、是党非党等是非法的、推荐表领取和交送的时间规定等),本身就是变相剥夺了选民的推荐权。比如:

 

1、李家海,龙湾镇李台村人,前潜江市人大代表,前李台村党支部书记,现任村委会副主任。李想尽了办法,在1024前就是要不到"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市六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镇上不仅不给表,还说没名额了。

2、关玉叶,龙湾中学教师,在职的镇人大代表。关找了该找的所有人,就是得不到一张推荐表。

3、熊小波,竹根滩镇董滩村人。熊找了村、镇组织选举的相关人员,答复是一个村民小组一张表,在组长手里,不给其他人。

4、关治银,竹根滩镇九村人。关找村书记要推荐表,书记说,没得。

 

四、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控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有组织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掌控操纵的话,这个制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将不存在。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在潜江是要么被剥夺,要么被有关组织掌控。比如:

1、王植福,三才小学教师,1999年由非候选人竞选而当选为浩口镇人大代表,2002年竞选连任成功。

2003年,由于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王未能幸免。但王在选举日的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第二,依照选举法、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另行选举,选举委员会在20031128,只决定潜江市未选足名额和一名也未选出的十个选区中的七个选区另行选举,王植福等独立候选人所在的三个选区至今未依法另行选举。

本月23日上午,三才小学召开选民小组会议,校长余美富等十多人联名推荐王植富为市人大代表初步侯选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决定余美富等人的推荐无效。其理由是王已被选民推荐为镇代表初步候选人。

2、邹兵,园林办事处一中政治教师。1023上午,和邹同选区的选民刘应安把有二十多人联名的推荐周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表送给选区选举工作人员,对方却不收表,理由是刘和周不同选民小组。

3、李爱玲,潜江市实验小学校长。1020下午4点,李爱玲以实验小学选民小组组长的身份,向实验小学全体教职工传达选区工作组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文件规定,市直综合口第三选区(即李爱玲、姚立法所在的选区)选出的代表必须是女性和非党的(结果24日第三选区公布的初步候选人20人全是女性)。会议主持人刘从梓(副校长)宣布,在场的选民十人以上先议定候选人后,并得到他的认可,才能领表。姚立法站起来发言,李爱玲是女的,在场的所有老师都同意推荐李,请给推荐表。结果是姚得不到表(会议的核心是不准推荐姚立法,也不能把推荐表落到姚立法的手中)。

4、群艾村。竹根滩镇群艾村的村民从1020开始就有多人多次找选区工作组负责人要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结果是没有人给,也没有人答复何时给。

1023下午6点钟,选区工作组多人到群艾村各村民小组开会(在全市极少见),要村民提名市代表候选人,村民议好候选人后并不给推荐表村民填写,而是给一张材料纸由村民签字,说是会把材料纸上的签名附到推荐表上去的。不少村民小组的村民要推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选区工作组的人坚决不给材料纸,威胁说推荐外选区的人违法。

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本可在会上也可在会后,不管是会上还是会后,选区工作组都应保证需要推荐表的人有表,推荐谁的权利在选民,推荐非本选区的选民也是合法的,群爱村所在选区的工作组的做法十分明确——控制推荐。

5、潜江市的职业打假维权人士何伟、残疾农民张家立、居民卢进武、王书林、王代虎、舒儒荣、匡代喜、周从华、严清金、彭孝新等人以及姚立法在多个选区都得到法定选民联名人数推荐,并在法定交表期限内把表交到选民小组或选区,结果全部被选举委员会取消成为初步候选人的权利。

 

五、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侵犯

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中,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和选民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权利是法定的。选民法定的权利被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公然侵犯,被侵犯者没有可能依法讨回权利,违法者不可能受法办,实在是让每一位关注共产党执政的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1、王金安,高石碑镇私营业主。王在1020就得到王新贵等14位选民联名推荐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并把推荐表送选区。

选区得到推荐表后,由镇政府财办主任(兼司法主任)孙延富出面,请出吕丰良(两劳人员)做推荐人的"工作"——撤回推荐。此招很灵,推荐人都不敢得罪吕丰良,不得不写撤回推荐申请。

1024,王金安专程到180公里外的省城武昌,准备找省人大常委会"缠访"。

当天,王前往武昌上路后不久,就接到国保工作人员王显红的电话,王金安在武昌住店后一个多小时,高石碑镇政府官员毛英明等人就和王金安见面,死缠硬磨,答复王什么事回去都好说。当即把王从武昌"接回"。

2、漆良选,潜江中学高级教师。漆在1023号就得到丁振松等22位选民的联系推荐。从23日下午开始,丁振松等选民被教育局、潜江中学、教学仪器厂等单位有官帽的人"谈话",选民们"自觉"地撤回了提名。

3、姚立法,一位执着学习、研究、宣传、实践和挑衅选举法的公民。

23号,潜江中学曾野琴等26位选民联名推荐姚立法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人的表送到选区后,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就被通知到市教育局、市选举委员会去了。

23号下午、24号和25号三天(24号为公布初步候选人结止时间),潜江市教育局局长杨家森、纪委书记伍孝江、保卫科长张国珊、招办副主任陈志平、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潜江电视大学保卫科长王献国、教学仪器厂副厂长孙德新等十多人轮番找推荐人要其撤回推荐。

 

六、自荐候选人(也称独立候选人)及其助选义工遭到威胁和打击

1、庞立端,湖南常德人。108,庞特地从湖南老家到湖北潜江,目的一个——做姚立法的助选义工。

101127日,庞到姚所在选区抄录公布的选民名单以及给姚立法分送竞选宣传品等,被潜江警方带走四次,其中一次长达7小时,警方于27号警告庞,再为姚立法发宣传品,将会被拘留。

2、胡光明,潜江人,失业者。胡是姚立法的支持者,本准备做姚的助选义工,但在1019前,胡发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天天跟踪他,同时其父(和姚立法在一个选区)单位的领导多人多次请胡到实验高级中学担任一个40吨储水池工地看护工作,待遇是"提供生活和月工资2000元"(此待遇在潜江是比天价都高得离谱的),但必须每天早上7:30至夜晚21:30不离开封闭式的大门锁着的校园。

3、王定华,潜江人,律师。王早就准备今年参与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竞选,在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前夕,王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司法局局长指责王与姚有联系,要王不要竞选人大代表。

4、尤碧清,潜江人,农民。20051120竹根滩镇群艾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日,由于尤碧清为首的近500位农民反对非法的选举,致使选举中断。近一年来,地方政府对群艾村村委员选举一事不闻不问。农民为有自己的村委会不断到省、市上访,上访者中就有尤的妻子。

20031128,尤所在的选区进行市人大代表选举,选民们反对非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把选票都投给了非正式候选人王述光,选举委员会不认可选举结果,至今也不组织另行选举。

本次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尤准备竞选,同时也得到不少选民的支持。

1023中午近1点钟,潜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茂松带着一帮人,在"园林红军路建设街路口"将尤碧清"现场抓获"。

当天尤被警方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处罚理由是尤碧清"无证驾驶"摩托车。[见潜公行决字(2006)第01197]

5、王述光、王涛父子。王述光2002年竞选上群艾村村委会主任;2003年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时,虽未被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但王在选举日从另选他人栏得票第一,选举委员会不认可选举结果,也不另行选举,一个选区数千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委员会剥夺;200511月王竞选连任村主任,竹根滩政府和群艾村党支部组织非法的选举,被村民阻止,群艾村村民近一年来没有了自己的村委会。

1019以来,王氏父子多次遭到威胁,特别是23日选民坚决推荐王述光为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后,王的处境十分危险,深更半夜王家多次有不明身份的人敲门。27号上午群艾村村书记的胞弟尤子波(两劳人员)当着多人打王涛,还扬言要打死王涛,尤公开讲打王涛的理由是因王述光动员群众参与选举。

27号深夜,警察田敬军等多人开着警车到群艾村五、六等小组拍门打户,要老百姓交前不久在村里打锣游乡抗议政府的人。

6、漆良选,潜江中学教师。漆得到姚建成等22位选名联名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后,1023下午,潜江市教育局局长杨家森、潜江中学校长邓家福及由有关方面通知的漆在潜政界、工商界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族人轮番做漆的"工作",逼漆良选写退出竞选申明。

7、姚立法,从1987年起就开始连续竞选了六届潜江市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

今年9月,姚是武汉市独立候选人的支持者和法律顾问。

一个多月来,姚每天都有潜江市国保大队的便衣乘三辆小车(车牌是鄂N13403、鄂N12424、鄂N31041)和两辆摩托车24小时跟踪,同时姚上班时间内有潜江市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茂松、教育局副局长庞大权、实验小学副校长汪潜等近10人专职看守。教育局每天派一辆小车给看守班子专用。教育局所属的20个二级单位也轮流派人到实验小学参与看守。

便衣曾抢姚的相机,多位便衣曾与姚面对面讲狠。

1023,潜江市黑社会成员李某打电话"警告"姚立法,不要到姚所在选区——竹根滩高级中学去宣传和竞选。

1025,潜江市人事局、教育局、实验小学三家的多位局长、科长、校长等七人,警告姚立法,小心被开除工作。

 

结 语

 

从潜江市的选举工作开始以来,知道潜江选举内幕的人都在为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担心。我们47位独立候选人的处境十分险恶。

姚立法、漆良选、王金安、尤碧清、王述光等人所处选区加强门卫、增设流动哨、动用黑势力、出动警察、召开各种误导选民的会议等,目的十分明确——确保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当选。

我们要问尊敬的四位国家领导人,凭什么我们不能有和有关组织认可的候选人平等接受选民选举的权利?

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是能做到就好了。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包括7000万中共党员)没有基本的民主权利,这个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

我们再次疾呼——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

 

姚立法 冯 玲 庞立端 王金安 匡代喜 李大红

                王述光 王植福 周从华 张家立 关玉叶 彭孝新

                             陈德元 熊小波 卢进武 王书林

                             2006年10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