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

余盛峰:真正的英雄主义只有一种

真正的英雄主义只有一种,就是看清这个世界的本来面目,并且去热爱它。――罗曼・罗兰

    长这么大,遇到的人很多,遇到的牛人也不少。但是,他却是我所见过的,特别有人格魅力的一位。他不是商界的大腕,不是政界的权重,也不是文化界的先进。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人而已。如果按照世俗的标准,甚至可能是一个失败者。我是一个经常倾向怀疑的人,所谓名人,接触的多一点,就会发现,其实不过如此。人模狗样的,也不在少数。

   

    我只和他生活过一个星期。那个星期里,我和我的一帮兄弟,和他一起做了一件这一辈子都会永远记取的事情。我也忘不了,那个星期的某天晚上,一帮人,一人蹬着一辆自行车,在乌漆抹黑的夜里,跌跌撞撞又亢奋地突进在田间的小道上。以至于,我甚至差点直接骑进了河里。那个寂静的村庄,那个神秘的夜和神秘的河,荒诞而奇妙的骑行经历,那些喧嚷那些掷地有声的陈述和宣言,如今变得模糊又变得如此清晰,甚至,带上了一些虚幻和游离。 

    我和我的兄弟们,后来散落于不一样的城市里,从商的从商,结婚的结婚,投笔的投笔,但我知道,他们与我一样,都一定不会在他们的记忆里,丢失掉关于那个村庄的记忆。他们可能也不会忘记,我们的撤离,我们与这个顶天立地的男人的告别,以及后来我们互有默契的不去谈及,其实,不过是些心中懦弱的因素作怪,不过,我们没有勇气去承认,更不用说,我们根本就没有坚持持久行动的勇气。从生活的某个层面退回来,获得一些既定的安全感,是策略,也是保全。然后,慢慢的,开始沾染和模仿城市里一般成功人士的习气,将自己的言语和行为向这些人靠拢。 

    这么多年,我们就是这么过来的,其中唯一未变的,从来未变的,只有这一位我肃然起敬的前辈,一位只有极少数人所知悉的英雄,一位屹立于民间,一直以他的身体和精神在捍卫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英雄。在遇见我们之前,在遇见我们之后,只有他,从未因为我们的进入和离去,从未因为任何人与事具体的变迁而真正改变他从来行动的方向。 

   他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有一位知书达礼而美丽的妻子,也有一个与我们年龄相仿继承了父亲心性的儿子,只是,我仍觉得,他或许仍然是孤独的。相对于他十多年来的行动,我不敢想象一个没有很大孤独感而又时时在承接这些孤独感的男人,可以仍然在坚持他所坚持的行动。孤独着而不断承担着这些孤独的人,才能真正养成可怖的硬度来。多半的人,一旦理想与现实有了距离,要么自怨自艾,要么怨天尤人,到最后,甚至变成一个自我想象的受迫害者。而能像他,脸上始终带着一种既忧虑又极其淡定神情的,所未从见。我至今熟悉那种神情,坚毅、忧虑,而又淡定慷慨,这或许只有先秦时的燕赵之士身上有。 

    明知不可而为之,我很早就知道这句话,却只是知道罢了,或许当时自信理解的透,只是,见了他之后,我才开始真正理解这句话。只是可能仍没有理解,而只有他这个人本身,或许才能演绎出这句话的真意来。一般世间的人如我,即使经常要装出一副不同寻常的姿态来,却仍旧只是装出来的,到了真正的关口,却未必真正经得住考验。像我们这些一般的人,就只有继续啖食他苦力而默默行动所造成的一些关于人的尊严和责任的证明。 

    我不知道,我此刻在写的这些东西,是否仍旧只是些廉价的自我安抚。因为,在那条前不见永久光明而周遭却经常遍布陷阱和恐怖的路上,却只有他一个人孤单的身影走,即使我们曾如某些人一样,因为各种公共或私人的动机,而暂时进入他所在的世界里,却总是要在某个时刻匆匆逃离。他见得惯了,他一开始就打算即使只有他一个人在走,那也是要继续往前走。所以,他宽容我们所有可能的动机,而欢迎我们的进入,也绝不做任何的导引与挽留。相濡以沫,相忘于江湖。只是,他的忘,绝不是和我们的忘在一个层次的。 

    我们在人生的路上,总是经常去忘记一些东西,关于爱情,关于欢乐,关于痛苦,或许是深刻的,也可能是些浅薄的层次,忘了,是要卸去罪责,而更好逃跑到更广大的地方,去酝酿一轮新的获取。我们假装着自己不再记得那些事情。不然的话,我们甚至无法自如的呼吸。其实,很多时候,只是因为所要追求的和我们预期的有距离,所以,我们选择一种放弃,而放弃其中的风险和责任,忘记,然后好开始一段新的经过改造的生活。其中,或许仍然是一种向善的追求,也可能只是一种假装为向善的旅程。之所以要假装,不过是因为保持一致和连贯能敷衍内心脆弱的尊严。我们永远可以是安全的,因为我们为自己永远地保持了撤离的权利。 

   不管如何,终究还是忘记了,并且忘记了很久。中间不是没有经常地记起,事实上,在我们离开后不久,我就从《南方周末》的头版获知,他因为某些为民代表的举动,而被一个小干部殴打了。在权力的链条上,仅仅是一个龌龊的小喽罗,就可以任意对一个在精神上如此博大的人挥动拳头!我不知道他还击了没有,他是一条硬汉,单挑的话一定能撩翻对方。但他又很可能没有如此,不是不敢,也不是不能,而只是为了一个超越于他个人身体的更广大的人群的身体和幸福,他还是会选择将自己的身体来直接承担这暴力。如果由他的这种承受,可以因此创造多一点降低暴力的可能,他就会选择去做。对于自己,他从来不是理性主义者,而一旦超越于他的个体,他马上就会是一个冷静的可怕的理性主义者。我无法想象,就在数日之前,我还与他鲜活地朝夕相处,我无法容忍一个如此令自己感觉自我卑小的人,会被一个来自权力末端的龌龊的猪猡殴打!我只知道,我当时就想他妈的用最私人的方式,最阴的方法,把猪猡抓起来往死里海扁一顿。 

   不管如何,终究还是忘记了,并且忘记了很久。几次想给他电话或是信件,却总是没有行动,除了几次过年的贺卡。可能,我甚至没有勇气去接受他被殴打,以及后来竞选失败的现实。更深的,是我甚至没有勇气去知晓他的现状,他一定仍然是一个全副的勇者形象,甚至还会试图让一个担忧他现状的人变得勇敢一点,我觉得,仅仅这点,可能会更多加深他内心本已翻腾的痛楚,虽则他自己不这么想。关键的是,我的那一点廉价的关注,不过仍旧是些廉价的什物罢了。真正为他能做些什么东西呢?到头不过还是在考虑个人的前途个人的安全个人的得失罢了。真正能为他能做些什么东西呢?可能,他一开始就决定,不管周围有没有其他人,他还是会去做这一切,不管未来的前景如何,即使未来甚至可能带来他的毁灭,他都决计一个人去走,他甚至都不愿任何没有真正准备好的人去和他走同样的路。尽管,如果多一个人,多一些人,他可以走得更温暖一点,走的更有奔头些,走的更光明,就如那个一起骑自行车奔袭在黑暗村庄的夜晚。我不知道,他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怎么样的,如果他希望以他的身行能唤起一般所有的良知和行动,该是多少乐观的,而他决计虽千万人,却仍旧要往前走,是否底色就是那淡淡的一抹悲凉? 

   不管如何,终究还是忘记了,并且忘记了很久。直到前不久,我从别人口中知晓,他已经失踪了。失踪当然不是自己走失的,像他这般认定了路就死不悔改的人,决计不会有迷路的可能。他的失踪是秘密的,而秘密只有秘密的组织才能造成。久在安逸的环境里,我已经逐渐丧失了体验恐惧的能力。只是,这获知消息的一刻,我突然感觉到一种莫名的荒诞的恐惧感。荒诞在于,你甚至难以让自己正经地相信,一个你所曾眼见的如此清晰可爱的人,就在这世界的可以感知的层面上消失了。像一阵风,轻轻飘过,却不在空气中留下一丝痕迹。荒诞也在于,它甚至让你不愿再去证实,不管是真是假,你既不愿相信也愿意相信,于是,让它自生自灭。只是,在我们的记忆里,曾经留下的那么一些涟漪,却速速地被抚平被剿灭。于是,那些记忆,被若无其事地安置在我们的脑海里,却永远只是那么不痛不痒地停留在那里,而永远再也无法真正翻转身来。 

   不管如何,终究还是忘记了,并且忘记了很久。听到消息的时候,突然之间,我甚至丧失了表达姿态的能力。我一面努力装出关注的样子,一面试图表现自己的强烈愤慨,但我又明显察觉到这些情绪都是自己刻意从某些层面调动出来的。我心里是装着很多的悲痛的,却又无法从失踪这个字眼里联系起具体的悲伤的程度。我想,我完了,我一定在某些地方出了问题。 

   北京的冬天来了,屋里却还是有暖气。只是,在这温暖的所在之外,却是否仍有那一块阴冷黑暗而潮湿的所在,沉重地压在我们的肉身之上?

   

   

                                                                                                         请各位朋友记住这名世间真英雄 姚立法 先生 

                             盛峰2007.11.23夜暨晨 于清华园

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

中国人看不懂美国大选•未删节版

编者按:本站(选举与观察)提供9月9日人民网发表并广泛转载的《中国人看不懂美国大选未删节版》。红色部分为原译有误或删节的部分。欲看人民网版请点击这里

  人民网9月9日讯:美国人再次行动起来,以他们奇怪的、不可思议的总统选举迷惑民众。

  中国实行一党制,这里的人们无需为选举人团和政党会议这些复杂的东西劳神,因此美国总统选举所呈现的景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个诱人的民主广告。

  "很多人认为西方民主可笑,它更像是选秀或者选美,""我觉得中国人是怀着一种优越感来看待选举的,心想'这种方式不适合我们'。" 上海外语频道的一位英语电视新闻节目主持人潘晓莉(音译)说。

  然而如果说中国人认为美国总统竞选混乱、不得体,那是有充分原因的。中国的新闻报道并没有正确地突出美国政治进程中那些比较讨人喜欢的方面。中国日报头版刊登了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上防暴警察制服一名抗议者的巨幅照片,好几家报纸以"性丑闻"为标题报道了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萨拉·佩林17岁的女儿怀孕的消息。上海和台湾几家报纸登出一张据称是佩林的裸照,这最终证明是一场骗局。

  与性相比,许多中国人似乎对钱更为敏感。尽管北京刚刚花费了420亿美元筹办奥运会,但是共和党和民主党的代表大会之奢华让这里的观众看成是挥霍。上海美国研究所所长丁幸豪(原文为Ding Xinghai,应为Ding Xinghao)说,"一些人认为在经济态势不太好的情况下,一次性花费这么多钱是相当荒唐的。他们认为,必须有一种更为高效的方式进行选举。"

  负面描述美国政治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宣传的主要内容。上海复旦大学从事美国研究的沈丁立教授想起自己1970年代当学生时听过得马克吐温的作品,即嘲讽美国选举程序的《竞选州长》。

  沈说,"人们认为资本主义的这种竞选方式全是如何编造不实报道中伤对手。这完全是一场政治秀"。

  造成这种负面印象的另一个原因是,很多中国人不喜欢任一方的候选人。也许是出于怀念她的丈夫,中国人显然更喜欢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奥巴马因为批评中国制造的产品而得罪了一些中国人,麦凯恩因为会见达赖是引起许多中国人的愤怒。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院院长王缉思本周在汉城一个新闻研讨会上称:"普通中国人很难分清两党的竞选纲领或理解两位候选人各自关心的话题。他们大多视之为一个女人、一个黑人和一个老人之间的竞争"他还表示:"美国的大选话题如堕胎和同性婚姻等对于中国人来说都是与中国(传统)背道而驰的。"

  与上述问题相比,更加格格不入的是选举过程本身。选举人团、初选、代表大会和围绕蝴蝶形对开选票的争端等无不令晕头转向。

  中国的许多人不再关心美国大选不是因为不感兴趣,而是因为他们看不懂。

  而在中国的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批准共产党提名的国家主席候选人。

  "在中国,一旦一个人被挑选出来,他就(铁定)成了国家主席。就是这样。"19岁的学生何思源(音译)说。

  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种观点。

  "我希望有(美国的)一些复杂因素。"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36岁的北京人说道。

  "大选可能没有那么高效,不过毕竟总统是由人民选出来的。"

      The Original:

  China watches U.S. elections with bemusement

   The electoral spectacle appears chaotic and unseemly to many Chinese, used to disciplined one-party rule. It doesn't help that the media focus on the absurdities.

  By Barbara Demick, Los Angeles Times Staff Writer

  September 6, 2008

  BEIJING -- The Americans are doing it again, mystifying the masses here with their weird, weird presidential elections.

   To the Chinese, who are spared by the one-party communist system such complications as an electoral college and party caucuses, the spectacle unfol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a very tempting advertisement for democracy.

   "A lot of people think Western-style democracy is a joke -- it's more like a pop idol contest or a beauty pageant," said Pan Xiaoli, an anchorwoman for International Channel Shanghai, an English-language TV station. "I think the Chinese watch with a sense of inherent superiority, saying, 'This is not the way for us.' "

   Yet if the Chinese think the U.S. presidential campaign is chaotic and unseemly, there is good reason. Chinese coverage has not exactly highlighted the more flattering aspects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process.

   A photo that dominated the front page of Thursday's China Daily showed riot police wrestling a protester to the ground at the Republican National Convention. The headline "sex scandal" appeared in several newspapers on stories about the pregnancy of the 17-year-old daughter of Republican vice presidential candidate Sarah Palin. Newspapers in Shanghai and Taiwan ran a nude photo purportedly of Palin that turned out to be a hoax.

   But many Chinese appear to be less squeamish about sex than money. Though Beijing just spent $42 billion to stage the Olympics, the lavishness of the Republican and Democratic conventions struck observers here as wasteful.

   "Some people think it is quite crazy spending so much money at a time that the economy is not in good shape. They think there must be a more efficient way of having an election," said Ding Xinghai, president of the Shanghai Institute of American Studies.

   Negative depictions of American politics were long a staple of Chinese propaganda. Shen Dingli, a professor of American Studies at Fudan University in Shanghai, remembers hearing as a student in the 1970s a reading of a Mark Twain parody of the electoral process called "Running for Governor."

   "People think the capitalist way of campaigning is all about making up fake stories to slander your opponent, that it's just a political show," Shen said.

  Another reason for the negativity is that many Chinese don't like either candidate.

  Perhaps from nostalgia for her husband, Sen. Hillary Rodham Clinton had been the clear favorite here.

   Sen. Barack Obama has alienated some Chinese by criticizing Chinese-made products. And Sen. John McCain infuriated many more by meeting with the Dalai Lama, the exiled Tibetan leader who is revil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ordinary Chinese observers, it is hard for them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the platforms or understand the anxieties. They've seen it mostly as a competition between a woman, a black man and an old man," said Wang Jisi, dean of th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t Peking University, speaking at a seminar of journalists this week in Seoul.

  "American election topics like abortion and homosexual marriage are alien to Chinese," he added.

   More alien than the issues is the process itself. The electoral college, the primaries, the convention delegates and the arcane disputes over butterfly ballots are utterly baffling.

   Many people here have stopped following the U.S. campaign not because they are uninterested, but simply because they can't keep track of it all.

   Under the Chinese system,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votes to approve the presidential candidate select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Here in China, once somebody is chosen, he becomes president and that's it," said He Siyuan, 19, a student.

  But not all agree.

  "I wish we had some of those complications," said a 36-year-old man from Beijing, who did not wish to give his name.

  "Maybe it is not so efficient, but the president is chosen by the people."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郝旭波:陕西汉阴破获首例破坏选举案

在一次乡长选举中,29名乡人大代表竟然都另外填选了一名非候选人为副乡长。是此人确实才能出众,还是另有原因?
  2008年8月15J,陕西省汉阴县检察院经缜密侦查,依法对涉嫌破坏选举的林兴军、王世全、李宗德立案侦查。这是该院迄今为止查办的首例破坏选举案。此案的迅速侦破,在当地产生了强烈反响,得到了该县县委、县人大及群众的充分肯定。
 
  检察官办案手记
 
         办理完此案,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这么多的人大代表为何如此轻率地违法?我们在调查时发现,多数代表遗憾地表示,受党教育多年,出现这样的事情,感觉很对不起组织。但是,也有不少代表竟然不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有多么严重,有的代表很无奈地说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发现代表所言并非"狡辩"。在这个地处偏远、交通极其不便的大山里,人们与外界联系和沟通的手段十分有限,获取的知识和信息极其◇乏。在生存都成问题的情况下,法律与他们几乎是绝缘的。而且在这个相对封闭的地缘环境里,王世全、李宗德等人在当地长期坐大,逐渐根深蒂固,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股可以左右当地的势力,在老百姓眼里,他们是"能人、带头人",没有他们,这个村就无法运转下去。选举中,在林、王、李等人的大肆活动下,多数代表出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考虑,作出了无奈的选择。
 
  这提醒我们,要避免这样的闹剧重演,除了对王世全、李宗德等破坏、操纵选举的行为依法惩治,净化社会环境外,还要下力气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山沟里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特别是乡镇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要保障人大代表正确履行职责,其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还亟待提高。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普法工作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温汝洋)
 
  1 选举无效
 
  2008年6月19日,汉阴县双坪乡举行了乡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主要议程为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和副乡长各1人,均为等额选举。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提名,乡长候选人为连某,副乡长候选人为吴某。该乡共有人大代表43名,选举当天,包括8名乡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39名代表参加了投票。
 
  根据乡人大主席团当天一致通过的选举办法,如果代表赞成所提名的候选人,就要在候选人姓名的后面画圈表示认同;反之,画"x"表示反对。另选他人的,必须把自己推荐选举的乡长或副乡长人选的名字写在选票下方,并在其姓名后面画圈表示认可,则该选票方为有效。另外,办法规定,获得总票数一半以上 (即至少要获得22票)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揭晓,乡长候选人连某获满票。而副乡长候选人吴某只得到8票赞成票,除2票弃权外,其余29票均为反对票。令人费解的是,这29张反对票一致推选非候选人―――该乡计生站站长林兴军为副乡长。
 
  更为蹊跷的是,在另选林兴军的29张选票中,有10张选票既未在候选人吴某的名字后面打"x"表示反对,也未在林的名字后面画圈表示赞成。依据当日的选举办法,这10张选票为无效选票。这样,副乡长候选人吴某及非候选人林兴军均未达到当选所需的22票,副乡长选举宣告无效。
 
  随后,双坪乡党委书记、乡人大主席王卫向全体代表当场宣布了这一选举结果,同时立即向县委和县人大作了汇报。
 
  一位在场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选举结果宣布后,林兴军岳父王世全(双坪乡磨坝村党支部书记)、岳母张贤耀(磨坝村支部委员,该乡十七届人大代表,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会场大吵大闹,要求确认10张无效选票为有效。经乡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反复解释和劝说,两人仍无法平静。
 
  "太不像话了……","他们哪里把党委、政府放在眼里。"群众议论纷纷。
 
  此事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2 外围调查
 
  2008年7月,陕西省汉阴县检察院接到该县县委批转的反映该县双坪乡副乡长选举问题的举报材料。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在分析之后,作出了初查决定,并指派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干警负责侦办此案。
 
  随即,该院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温汝洋等一行,奔赴双坪乡。双坪乡是汉阴县最偏远的乡镇,距县城有100多公里,全乡有5000余人,山大沟深,交通极其不便。顾不上长途跋涉的劳累,干警们赶到双坪,立即展开调查。然而,要找相关的代表了解情况,并不容易,有时要花上一天的时间才能找到一位代表。
 
  特有的职业敏感使干警敏锐地意识到,此次选举背后可能存在相关人员故意操纵、破坏选举的重大嫌疑。
 
  经过认真分析,办案组决定暂不接触主要嫌疑人,首先从外围入手,寻找突破口。
 
  在深入调查、筛选的基础上,办案干警找到参加选举的双坪乡人大代表曹某、吴某、王某等了解情况。然而,三人的口径出乎意料地一致,均表示是出于对林兴军人品及工作能力的肯定而自愿选举其为副乡长,但他们又都对自己不认识林兴军而一致选举其为副乡长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于是,对曹某等代表,干警们耐心做思想工作,并宣讲相关法律政策,但没有任何进展。
 
  就在案件侦查陷入僵局之际,干警们获得了一个重要线索,经该乡党委书记王卫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双坪乡十七届人大代表、肖家坝村党支部书记匡某承认:"选举之前的一天,乡干部林兴军找到我,让我在选举副乡长时考虑一下他,并送上'娇子'香烟一条。后来,林的岳父王世全又再次打电话强调了此事……" 匡某表示非常后悔,并交上检讨书。
 
  这一重要线索,令办案干警精神一振。办案组决定,顺藤摸瓜,再次突击传唤匡某。
 
  面对办案干警,匡某交代,除先前收受林兴军一条"娇子"香烟外,后又再次接受了林的500元现金及另外两条"娇子"香烟,同时按照林的要求将另外两条香烟送给了本村村委会主任郝某和文书邹某,并一起为林"选举"副乡长做通了本村其他两名人大代表的串联工作。经询问,郝、邹等人证实了匡的说法。同时,匡某还交代,林兴军在向其请托送礼时曾透露,已向其他村主要干部表示过。
 
  顺着这个线索,双坪乡十七届人大代表、乡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主席团成员、笔架村委会主任叶某进入了干警的视野。然而,面对干警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叶某除承认投了林兴军的选票外,始终避重就轻,对主要问题只字不提。
 
  "你为什么要选林兴军?"
 
  "这么多年来他一直兢兢业业地在双坪工作,我觉得这小伙子不错,工作能力强,个人素质过硬,我认为他完全胜任副乡长这个岗位,所以,出于对他的信任和期望,就自愿选了他。"
 
  "你以上所说都是事实吗?"
 
  "都是事实,我敢肯定!"叶某拍着胸膛,说得非常肯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案件侦破再次陷入僵局。
 
  关键时刻,汉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开富亲自和叶某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利害。
 
  叶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交代,他曾接受过林兴军给的500元现金,并按照林及其岳父的要求,和本村支部书记陈某(接受"娇子"香烟一条) 一起,给本村高某、程某、李某等7名乡人大代表分别送钱或打过招呼,"选举前的七八天,我路过王支书(指王世全)家,他把我喊进去,和林兴军一起送给我 500元,希望我帮忙做本村的工作,平时大家关系好,再加上王支书在我们这一带影响很大,所以……"叶某一边说着,后悔不迭。
 
  按照叶某的交代,干警们一一核实,很快,叶的说法得到证实。
 
  至此,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3 真相浮出
 
  在查清上述事实后,林兴军及王世全被一起"请"到了检察院。
 
  面对办案人员,林、王二人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心虚",两人仍互相掩饰,拒不交代其串联代表、破坏选举的事实。特别是王世全坚持强调林兴军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试图蒙混过关。
 
  "我们已经作了深入的调查,所有证据都表明,你们事先送礼请托,有目的地进行了大量的串联活动,才造成了这次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办案人员的话,直击林、王二人的"软肋"。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林、王二人终于供认,其事前曾伙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第一代表小组召集人、组长、双坪村支部书记李宗德一起密谋策划了此事,三人经"研究"后一致决定,为确保林兴军"选举"成功,由王世全串联本村7名人大代表,李宗德串联双坪、松林两村所有乡人大代表,并区分不同对象送钱或打招呼。
 
  王世全同时供认,曾委托女婿林兴军向同乡松林村支书江某行贿500元,希望其帮忙,遭到拒绝后,为稳妥起见,其又通过不同方式向其他8名已串联过的外村人大代表再次打了招呼。
 
  事不宜迟,办案组立即传讯了李宗德。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李宗德与办案干警周旋几个回合后,无法自圆其说,最终交代了其如何与林、王二人共同策划,并通过送钱或打招呼等方式串联双坪、松林两村10名乡人大代表的事实。同时供认,曾主动为林兴军的非法贿选串联活动垫资400元。
 
  对于林、王、李三人的供述,办案干警分别调查取证,很快得到了其他代表的证实。
 
  至此,一起精心策划和操纵的串联全乡29名人大代表的贿选破坏活动真相大白。
 
  8月15日,汉阴县检察院依法对林兴军、王世全、李宗德涉嫌破坏选举一案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林兴军予以刑事拘留,鉴于王世全、李宗德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日期:2008-9-22
 
 
 

司马南:不能让民主乱了性

 个中最为复杂的,莫过于错误的民主理念的传播,让人们误以为民主神圣,民主不会错,民主具有天然正义,民主占据道德高地,民主即是随心所欲,民主便是为所欲为,民主便是任意羞辱任何领导人,民主便是小孩子叛逆随意打滚,满地撒尿,胡乱吃东西,无止境的恶作剧,民主便是大街上"24小时不间断宣传反政府","唱一些反政府歌曲,骂总理是狗,副总理是猪",民主便是用"包括《国际歌》以及邓丽君的《甜蜜蜜》"在内的曲调,加上最生猛的恶狠狠的词,反对和恶搞一切自己不喜欢的东西。
 
  泰国人信佛,所到之处,连十字大街当中都不例外,到处是佛像。因为佛多,泰国人便无处不拜。以至于见到中国游客,也一律双手或单手合拾"萨瓦笛卡"(您好啊),拖着长调,余音袅袅,每个人的声音当中都传达着善意与友好,每个人的脸上都那么平和安详―― 这是我在泰国留下的最深印象。
 
  实在难以想象,善良淳朴笃信佛教的泰国人会在大街上打架,而且大打特打,群架招呼,通宵达旦,不打得血吃呼啦不足以证明血性,看看这几幅照片吧,感受一下现场气氛。
 
  有人说,这不叫打架,更不是什么群殴,这是泰式民主,是街头政治,是泰国人民依法享受的示威游行聚会结社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好嘛,都知道酒能乱性,原来民主也能乱性,泰国国民多少年在佛教熏陶下养成的忍辱负重遇事不争的国民性,一输入民主,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像是一位酒喝高了撒酒疯的蔫人,红着眼睛,挥舞着手臂,尽情地宣泄着、破坏着,把潜意识当中压抑的邪恶丑陋一股脑地抛洒出来而毫无羞耻之心。
 
  乱到今天,底线被冲破,示威的民主军强行闯进总理府,暴力占领总理府,又随即占领了国家电视台等重要政府机构。占领者顺手"拿走了包括手枪和大量政府保密文件"在内的一切有用和好玩的东西,"其中包括与外国签署的一些协议和买卖文本"。占领者们尽情地享受着没有一切束缚,无政府的快感,政府则面对乱象一筹莫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不行;恢复基本秩序,也不行;实行全民公决,还不行;劝人们先回家吃波罗米饭咖喱鸡肉,更不行……
 
  可是人们到底要干什么,某些占领者自己也不知道。"组织者像在报私仇","示威者像在赶庙会"。新华社记者发文章说"泰式民主让人看不懂"。其实,这没什么看不懂的,这不就是任性胡闹吗?这与民主有什么关系?这不是糟蹋自己的国家吗?这不是最终祸害老百姓吗?这不是亲者痛仇者快的悲剧吗?
 
  是啊,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泰国人民搞不明白?难道泰国政治家不明白?不是不明白,而是情况复杂利益交错政府与领导人没有了公信力,而兴风作浪者一味徒逞快意,惑众以谋私,全然不顾人民的根本利益。
 
  个中最为复杂的,莫过于错误的民主理念的传播,让人们误以为民主神圣,民主不会错,民主具有天然正义,民主占据道德高地,民主即是随心所欲,民主便是为所欲为,民主便是任意羞辱任何领导人,民主便是小孩子叛逆随意打滚,满地撒尿,胡乱吃东西,无止境的恶作剧,民主便是大街上"24小时不间断宣传反政府","唱一些反政府歌曲,骂总理是狗,副总理是猪",民主便是用"包括《国际歌》以及邓丽君的《甜蜜蜜》"在内的曲调,加上最生猛的恶狠狠的词,反对和恶搞一切自己不喜欢的东西。
 
  值得警惕的是,这次反政府集会的领导人桑迪・林通坤(中文名林明达)。是泰国一位传媒大亨。据称早在2005年之前,他与前总理他信称兄道弟。但有一次林明达向他信伸手借钱遭拒,使得两人反目成仇。林明达从此开始了反他信之路,不断组织集会,直接引发了2006年的军事政变,推翻了他信政权。而此次组织反政府集会,也是因为林明达认为沙马仍是他信势力在泰国舞台的代言人,因此不能留沙马在台上。
 
  林明达,是"林命大"还是"林命小"――动乱之后,其下场如何,这不是我所关心的。
 
  ――我关心的问题是社会的意识形态话语权掌握在谁的手里的问题;
 
  ――我关心的是新闻媒体监督社会,谁来有效监督新闻媒体的问题;
 
  ――我关心的是中国的传媒大亨(大鳄)一旦象林明达一样,借助舆论谋取私利,鼓动不明真相的民众酿成动乱,社会如何应对的问题。
 
  想想看,西方民主模式的泰国,居然是这样一幅图画:他信统治时期,传媒大亨即与最高统治者勾肩搭背称兄道弟,这一点选民并不知道。知道了,又能怎么样?林明达借钱遭拒,怀恨在心,遂有今天。如若他信有信,当年借钱给林明达,泰国局势将会怎么样?民主体制,按某些人的说法,遏制腐败最为有效,泰国民主体制,为何会有传媒大亨举债于总理,借款不成便捣毁社会秩序的怪事?如此民主,岂非儿戏?如此民主,岂非黑社会?儿戏一般的,黑社会一般的民主体制之下,人民不过是被愚弄被奴役的草芥,草芥们的思想与情绪被导向性很强的媒体控制着,而媒体被出钱的老板――传媒大亨控制着。于是,传媒大亨一呼万诺,和平示威即刻演化为暴力冲突。闹完了,折腾够了,伤好了,殡出了,一切恢复常态,大亨依旧是大亨,百姓依旧是百姓。大亨和新头儿闹好了,寡头心平气和地统治泰国,彬彬有礼地绅士般分赃;合作不好,再一次将泰国抛入动乱之中。一切均以民主的名义。民主,民主,多少丑恶假汝之名?如此民主,不要也罢。如此民主,避之犹恐不及也。
 
  但是,民主今天俨然成"教","民主教"信众着实不少,对此上瘾般传销者笔者周围即不鲜见,而且传教者声言排他,蔑视传统,斩断文明,不问国情,不讲条件,不计厉害,不顾阶段,惟民主是举,崇信,寄希望于民主教会一劳永逸解决中国问题。
 
  民主,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人类思想,但是任何思想文明成果,一但成了"教"就麻烦大了。这个"教" 有两重意思:一是教条,二是宗教,统统要不得。民主即使在中国取得了与马克思主义同等的地位,教条化、宗教化也使不得。因为马克思主义要中国化,今天"特色社会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尚且必须中国化,民主为什么要奉行"原教旨",要"普世化"?
 
  有人频频举出温家宝总理讲过的一句话,"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进而得出结论:温总理和他们具有同样的看法和意见。他们不好意思讲出来,我替他们接着讲。这其实只是温家宝讲的半句话,另外半句话是"不同国家实现民主的形式和途径各不相同,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要走自己的路"。我理解,温讲的后半句,就是"民主也要中国化"的意思。
 
  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凡是采取别国形式、到了自己国家不加批判的民主,没有一个成功的例子。而且,西方民主自身也面临很大困惑,在本国的运作存在很多问题。"这句话是学者王绍光先生讲的。他认为"现在的教训非常直接",台湾的例子,韩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例子,都搞了民主,结果怎么样?都不怎么样。
 
  一位剑桥的学者持有高论:台湾的民主不能算失败,民主有自我纠错的机制,美国的民主经过200年的发展,今天就不会发生台湾的情况――好家伙,一张嘴就支出去200年啊!中国大陆13亿人口,在巨大的来自国内外的政治压力、经济压力、环境压力之下,艰难地实现社会转型,本来已经足够复杂,本来已是"5000年未有之变局",为什么要在这个节骨眼上冒险去尝试西式民主?巨大的代价谁来买单?泰国、台湾、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民主,都演砸了,凭什么相信,把西式民主引入到情况更为复杂的中国大陆来一定成功?别忘了,当年引入过的,孙中山先生的"中华民国"不就是"全盘西化"的吗?
 
  简言之,泰国菜可以吃吃,汉堡包也可偶尔食之,但还是"白菜豆腐保平安",中国人必须坚定信念,走自己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这样的主张,会让那些幼稚的民主教徒失望,更会深深地激怒居心叵测的民主教父们。那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诺大个中国,哪能由着他们的性子来呀?                  (2008-9-5) 
 

香港立法会选举空前激烈选民创新高

香港特区2008年立法会选举7日投票。全港532个投票站会由上午7时30分开放至晚上10时30分, 共逾337万名地方选区选民和超过21万名有竞逐的功能界别选民投票。
 
  在备受瞩目的地方选区选举,有53张名单共142名候选人竞逐5个选区的30个议席。面对异常激烈的竞争,各候选人尤其是参加地区直选的候选人,已经部署把握7日最后的机会全力拉票,特别是同一名单的各候选人,会"兵分多路"分头出击,务求在有限的时间内,争取最多选民的支持。
 
  本届立法会选举登记选民人数创新高,地方选区总参选名单也打破历年纪录,"战况"空前激裂。
 
    在28个界别共30个议席的功能界别选举,由于有12个界别共14名候选人在没有对手情况下自动当选,所以7日会有45名候选人竞逐其余16个功能界别议席。投票将于7日晚10时半结束,各票站即改为点票站,即场点算选票,而选举结果预计要到8日凌晨至清晨间陆续公布。
 
  综合该报收到的投票日竞选活动通知,显示面对严峻选情,各党各派各候选人7日会空群而出,四出接触选民争取选票。
来源:文汇报      来源日期:2008-9-5 
 

秦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的宪法学思考

――以山东淄川选举事件为例
内容摘要:山东淄川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符合宪法中的选举权平等原则,但是违反了《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何正确对待实践中的"违法但合宪"问题,就成为我们宪政建设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 宪法 选举法 平等权
        
        2007年10月,在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举行的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中,,采取了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原则对代表名额予以分配。这一事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支持者认为此举体现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代表了《选举法》的修改方面;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本意虽好,但却是一种违反《选举法》的违法行为,其意义有限,不值得过多提倡。笔者这里拟对淄川选举事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如实展现淄川选举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以引起对《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的关注,从而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
        
        一、山东淄川选举事件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辖14个乡镇、3个乡、 3个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和淄博矿业集团,共22个选举单位,截止到选举时总人口683622人。本次淄川区选举登记,18周岁以上的556592人,其中,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146人,暂停选举权利的7人,被剥夺选举权利的586人。依法登记的选民542176人,参加投票选民516151人,参选率 95.2%。全区共划分选区152个,共选举淄川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3名。
        
        按照2007年9月20日淄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川人发[2007]39号《关于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对淄川区的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做了系统的安排。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的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川人发[2007]45号《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新一届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按照分配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人民代表大会新一届代表名额按照城乡相同比例分配到个选举单位。具体分配情况由区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
        
        与此同时,淄川区选举委员会于2007年 10月25日通过了川选[2007]4号文件《淄川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 253名。分配方法已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确定我区按照城乡相同比例分配的原则,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望你们按照分配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依法分配到辖区内各选区。具体分配方案务于11月1日前上报区选举委员会。"
        
        山东淄川的城乡按相同比例人口选举人大代表事件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媒体和法学界的强烈关注。在2007年12月29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2007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学术研讨会"上,"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高票入选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例。[1]而在山东具有主流影响的《齐鲁晚报》则把此次事件看做是全国的一次首创,认为"淄博市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在全国首开先河,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意义深远。" [2]
        
        二、淄川选举事件是否违反了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
        
        淄川区在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经过了多重的考虑,既考虑到了党的最新政策导向,也符合淄川区的政治经济发展实际,可以看做是一次颇有意义的探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 "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就为淄川区人大的决定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同时,淄川区经济的发展也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可能性。尽管淄川区的做法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但是,在法治语境下,任何有关制度的探索和创新都要放到合法的天平上予以衡量,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这种制度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才有法治意义上的促进作用,否则的话,在违反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可能造成更大的恶劣后果。我们在评价淄川区事件的时候,既要看到淄川区人大选举中的典范作用,也要看到这种制度创新的法律依据问题。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的《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来为淄川区的这种行为寻找合法性依据。
        
        在我国选举法中,关于城乡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选举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从《选举法》的规定来看,选举法第十二条第 1款规定了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城乡人口比例原则,也即是通常所说的一比四原则,意思是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带的人口数。通俗的讲,就是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四个农民的选票才能抵得上一个城镇人的选票。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四比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如果在县级单位内,镇的人口特别多,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较多的,这个时候,经过省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的所代表的人口数用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最少可以到一比一。粗略的从选举法第十二条来看,似乎淄川区的人大换届选举完全符合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人口选举比例可以为一比一。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比一选举原则有着非常严格的使用条件的:第一,在适用范围上,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仅仅适用于"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其使用条件是这些"县、自治县"的镇人口较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职工数量较多,这个时候才能适用一比一原则。第二,在权力来源上,这种一比一的选举原则,并不能由"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决定,而必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决定。因此,如果严格套用这两个条件的话,我们实际上可以看出,淄川区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不适用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首先,淄川区是淄博市的一个"市辖区 ",而不是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县、自治县",因而,在适用范围就不符合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在权力来源上,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选举人大代表也并没有获得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其文件依据仅仅是淄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川人发[2007] 45号《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新一届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而按照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自主决定实行城乡人口一比一的权力。因此,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比一原则,并不适用于淄川区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也不能以此证明淄川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合法性。
        
        同时,如果我们结合选举法第十三条来看的话,淄川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一比一原则则是更为明显的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法》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很明显,淄川区是淄博市的一个市辖区,按照选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里,选举法上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回旋的余地,而是采取的"应多于"的表述方式,表示没有什么例外情形。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的倍数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山东省的这个关于选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具体的城乡比例确定权赋予了本级人大常委会,但是对于选举法中所确定的城乡人口比例应大于一比一的原则,仍然没有任何改变。因而,作为一个市辖区,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城乡人口比例,这个人口比例可以是三比一、二比一,但是无论这个比例怎么变化,都不应该是一比一。因此,无论是从选举法中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来看,淄川区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选举人大代表都不具有合法性依据。
        
        尽管,从合法性层面来看,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选举人大代表并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但是,从正当性层面来看,淄川区的这种尝试却具有极大的价值合理性,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宪法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淄川区的这种尝试代表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趋向,也代表了中国选举法的修改方向,必将对我国的选举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否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淄川区人大代表选举事件虽然只是发生在局部地区的一个事件,但是这个事件却具有高度的典型性,集中的反映了法制转型时期中国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宪法中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以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问题。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选举制度具有多种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精神,我国现行选举制度贯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以及代表向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举的物质保障等原则。在这些诸多的原则中,选举权平等原则由于其对选举制度的基础性作用而成为选举制度的首要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首先源于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或者说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和选举权分别规定在宪法第33条和第34条。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对于宪法中的平等条款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两种争议:宪法原则说和基本权利说。宪法原则说认为宪法中的平等条款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概括条款,表明国家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一种姿态,因而不具有具体的权利内涵。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中的平等条款是"一个可以广泛解释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它的意义可以随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的社会情况加以阐发。如平等的受教育权,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反对就业歧视,都可以依据此条款加以适用解释。[3]基本权利说认为,宪法中的平等权是公民的重要的基本权利,具有统领其他具体基本权利的功能。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当然可以诉诸宪法途径予以救济。现今的通说可以概括为折中说,即认为,宪法中的平等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项宪法原则。"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是一种以宪法规范的平等价值为基础,在宪法效力中体现平等的内涵。"[4]质言之,所谓"法律面前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这一类的宪法规范,对于国家一方而言,即可表述为"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即可表述为平等权。[5]在以往,平等仅被视为一项解释宪法的原则,但在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平等"概念不仅是个人人权更兼具解释所有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则。 [6]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为选举平等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从选举权的发展历史看,选举权的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从不平等逐渐发展到平等的过程。从选举权的性质来看,选举平等原则是选举权形式的内在要求,选举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而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公民与公民之间都是平等的,都平等的享有国家的权力,平等的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对于选举制度来说是其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平等选举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结果才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从内容上看,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一人一票及一票等值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违反了宪法中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尽管四分之一条款的出台在当时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
        
        由《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违反了宪法中的选举权平等原则所涉及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在本次事件中,淄川区的做法违反了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因而有违法的嫌疑,但是,这种违法却又符合宪法的规定,对于这种违法但合宪的问题该如何看待呢?这就涉及到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涵盖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统一体,形成为一种多层次的系统性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宪法统驭着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后者是前者的原则与规定的具体体现。法律体系和宪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而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细化。在法律体系建构中具有价值核心的功能。宪法的价值核心作用就要求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普通法律不仅要在外在形式上符合宪法的要求,而且在内在的价值取向上,也要符合宪法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在判断普通法律是否违宪的时候,不能在仅仅单纯从宪法中寻求制定该普通法律的具体的立法基础、立法原则或立法依据,或单纯从普通法律中寻求有没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相关条款和字样。在处理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或者在判断普通法律是否具有合宪性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实质意义上的标准,而不能采取形式上的标准。形式上的标准就是将目光紧紧盯在普通法律的具体条文上,审查普通法律的条文中是否具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相关条款,如果具有相关条款,则被认为是合宪的,至少在形式上认为是合宪的;没有相关条款,则被认为是没有宪法依据,是不合宪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标准实际上授权规范说的一种机械运用,没有真正了解宪法作为上位法的真正价值之所在。而实质上的标准就是在判断普通法律是否合宪的问题上,不能根据普通法律中是否具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等形式条款来判断,而要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及具体的宪法文本规定中进行判定。首先,要看普通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一致。宪法本质上是保障人权之法,因此,普通法律的立法精神必须要与宪法的保障人权精神相一致,否则尽管在其条文中明确标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也只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点缀。这个保障人权的精神被誉为是宪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核",是宪法赖以存在的东西,不能修改,更不能放弃。[7]其次,要看普通法律的内容是否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宪法根本意义上的价值追求。像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都已经内化为法治建设的基本灵魂而对我们的法治建设其中整体上的指导作用。因此,在审查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上,除了要看普通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否有违于人权保障之原理外,还要审查其内容是否有违于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要看普通法律的条文与宪法中的条文规定是否相一致。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都是比较抽象和原则性的东西,在具体的宪政实践中不容易加以把握。而宪法条文则都是比较现实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宪法文本中的具体规定,普通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要给予最大的尊重,因此,宪法的权威和价值最主要的就体现为对宪法文本的尊重和遵守上。所以,当普通法律中,如果出现了明显违反宪法文本规定的条款的时候,不管其是良性违宪还是无意违宪,都要坚守宪法的最高性原则,认定其违宪无效。
        
        在违宪审查的实质认定标准中,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文本都可以作为判定普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实质性标准而发挥作用,但是这三者之间在实践适用中的效力层次和顺序标准却是不一样的。从效力层次上看,宪法精神是宪法价值之灵魂,具有最高的效力层次,而宪法原则作为统领宪法文本之价值核心,其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精神,而高于宪法文本。而从适用顺序上看,判断一个普通法律是否违宪,首先要审查该普通法律在具体规定上是否违反了宪法文本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在该普通法律中,明确出现了违反宪法文本规定的条款,那么自然可以认定该普通法律无效,而无需诉诸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例外情形是,宪法文本虽然对普通法律规定的事项有规定,但是该规定由于时过境迁已经无法适应整个社会的需要,要想重新予以修改宪法来修正这个缺陷,在时效上已经来不及;或者宪法文本中虽然对此有规定,但是此规定在宪法条文中却又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甚至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都可以找到与此规定相关的宪法条文,但其规定却又截然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据文本规定无法从根本上或者无法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方可诉诸较高效力位阶的宪法原则,来对这个时过境迁的宪法条文重新作出解释,或者根据宪法原则的价值取向对这两个完全相反的宪法条文做一个择优选择,从而解决普通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如果依靠宪法原则仍然无法对普通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明确的判断,就只好诉诸最高的宪法精神,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考量该普通法律的规定对于人权的保护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利大于弊,可以依据一些实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综合性的价值衡量,最终作出一个较为合适的判断。
        
        结合以上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淄川区的做法的的确确违法了选举法的规定,根据现行的选举法,淄川区不符合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原则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因此,在定性上,我们可以认为淄川区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选举法的规定本身的合宪性问题。在立宪主义理念中,由于基于对人性的一种不信任,以及对"多数人暴政"的恐惧,在宪法运行机制上,专门又确立宪法监督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来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予以审查,以尽可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到非法的法律的侵犯。所以,对议会的通过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也称为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按照这种要求,我国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的规定就面临着一个合宪性的审查问题,因为,这种四分之一条款的存在本身就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但是,限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实践,我国现在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宪法审查,因此,对于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无法也不能够对其进行审查,而只能默认这种违反宪法的事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淄川区人大的做法尽管有违反选举法的嫌弃,但是从宪政理念上,却符合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代表了将来选举法的修改方向,因此,在理论上,对此还是应该予以正面肯定的。但是对其在理论上的正面肯定无法掩盖其规范层面的违法性,这是我们在对待淄川区人大选举事件中所必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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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丽丽、孟澍菲、程胜清:《2007十大宪法事例出炉》,载《检察日报》2008年1月7日。
        
        [2]王恒:《淄博淄川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首创》,载《齐鲁晚报》2008年1月10日。
        
        [3] 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页。
        
        [4] 韩大元、胡锦光:《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5]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6] 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43页。
        
        [7]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来源:人大研究 2008.7      来源日期:2008-8-20
 

王宏旺:复活乡绅力量 试验农村三权分立

 《村委会组织法》已施行整整十年,我国95%的村委会实现了直接选举。然而,民主选举不过是规定动作的四分之一,如何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中四大民主中的另外三项: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却是一道棘手的难题。在梅州市蕉岭县,这一正好是我国国土面积万分之一的山区县,正在进行一场低调而踏实的试验。这场试验可以概括为:通过干群对话会定期向村委会问政;复活乡绅力量,并制度化为村监事会;寻找另外的召集人,增强村民代表大会的独立性,从而实现农村基层的"三权分立"。
 
      干群对话会问政村委
 
  "为什么山地承包费一亩才15块?我觉得不舒服!"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黄上二组小组长林满凤,质问梅州市人大代表、芳心村主任谢建祥。按照林满凤的设想,如果采用招标的方式,本组的山地承包费可以拍到30块/亩,而村委会的定价只有一半,这让她感到迷惑。
 
  8月11日早上8点50,芳心村干群对话会如期开始,村部会议室里坐了40位村民。平时的讲台式布置已改为围桌式,男村民大都抽着烟、翘着二郎腿,显得随意而自在;女村民林满凤则见缝插针向村干部"发难"。
 
  谢建祥当即解释道,因为集体山地是发包给本村村民,价格虽然低了一点,但村民得到了实惠,这不同于发包给外村人。"你心里还有什么不舒服的?"谢说完后,认真地问林满凤。
 
  "没有,我刚才是说身体不舒服。"林满凤微笑着回答。
 
  顿时,会议室内笑成一片。
 
  上午10点,干群对话会结束,谢建祥满头大汗,每次对话会都是"村民轻松,干部紧张"。为了准备这次会议,他昨天晚上想了一宿,"我要准备,如果村民问土地的问题怎样答,问水利的问题又怎么说"。他对自己在会上的表现感到满意。
 
  早在上世纪90年代,芳心村就有开干群座谈会讨论村庄公共事务的传统,村里宽敞的文体广场就是1996年座谈会的成果。
 
  2007年3月,蕉岭县纪委开始在芳心村推行干群对话会,开始是每季度开一次,去年底改为每月一次,要求村委会在对话会上向村民述职,并解答村民的问题。去年以来,拥有2300名村民的芳心村召开对话会10多场,现场解答村民的问题92个,解决事项49件。
 
  每月10号左右举行的干群对话会,实际起到了类似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是代表会议的一种有效补充。由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召集权大多掌握在村委会手里,代表会议在许多地方被虚化;而干群对话会是定期举行,村民可自由参加,能发挥向村委会及时问政的效果。
 
  蕉岭县纪委宣教室主任刘均平认为:"如果全国都这样,农村基层上访率将大大下降!"
 
  监事会复活乡绅力量
 
  其实,在芳心村干群对话会上,村干部与村民笑成一团的场景难得一见,因为村监事会让村干部不敢把村民的问题当玩笑。
 
  在对话会现场,村监事会会长刘浩华在本子上飞快地记着,满满一本子,都是以往的对话会议纪要,例如谁提了什么问题,村委如何答复等。"如果不兑现,我们就要过问了。"他表情严肃地说。
 
  刘浩华65岁,头已秃,发微霜,步履蹒跚。然而,在村民心中,做了45年圩前村小组组长的他,自有一股虎虎生气。"几十年了,除了相信他,找不到其他人。"圩前小组村民如此描述自己对刘浩华的信任,"有什么事我都跟他说。"
 
  村监事会有5名监事,与该村的5个自然村相对应,所有监事都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
 
  刘浩华之外,其他4人也能独当一面:70岁的赖巨贤,是芳心村小组组长,热心公益,小组中的事情, 唯有他出面才能做好;59岁的戴玉满,做了几十年黄上村小组出纳;39岁的戴忠,黄下村小组的建筑工头,经济情况不错,乐于助人;50岁的郑云凤,镇人大代表,女强人,被新三小组一致推选为小组长。
 
  在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监事会成员的"长老"性质更加明显。会长宋关清,是村里的老支书;监事员宋汉清,是原蕉岭县客运站站长。这些强势监事的存在,让村委主任宋梅清连称"有压力、有压力"。
 
  "一般是本行政村中'三老',镇人大代表和在本村有较高威信的村民,他们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蕉岭县纪委干部刘均平如此概括村监事会的成员。"三老",在古代是指掌管教化的乡官,如今特指老干部、老党员和老模范。
 
  上述人群,类似于建国前的乡绅。近代以前,皇权不下县,乡绅作为"宗族长老统治"结构的核心,在乡村实行自治。近代以降,国家权力下沉,直接面对农民,社会空间被压缩,乡绅自治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没有缓冲地带,乡村治理和社会稳定难免受到影响。因此, 复活乡绅力量,参与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成为当下一条可行的路径。
 
  去年底,蕉岭在治下的8个镇每镇选1个村,试行村监事会制度。在这些试点村,农村"三老"、能人挟自身威望进入监事会,从"在野"走向"在朝",堂而皇之与村委会并立,乡绅自治仿佛挤出了一条门缝。
 
  制度保障监事会权力
 
  在芳心村,监事会一般每月开一次会,职责不但包括监督村"两委",还包括规范村规等。芳心村监事的月薪是象征性的20元,而油坑村只有10元。"这点钱给不给都无所谓,我是真心喜欢这份工作。"芳心村监事会一位成员说。
 
  芳心村监事会会长刘浩华的记录本上,写满了监事会一年来的工作:今年3月13日,芳心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谢建祥再次连任,监事会认为选举依法依规进行;3月25日,听取芳心村财务审计报告,建议水圳渠道实施"三面光",保障春耕……
 
  最出彩的演出发生在去年底今年初。当时,芳心村委会由于搬迁新址,需要将老村部出售。当时有几个朋友找到村委会主任谢建祥协商,想用12万元成交;三圳镇司法所也很感兴趣,希望以10万元买下用作办公。"我个人哪敢做主啊,要是监事会追究起来怎么办?"民意基础扎实的谢建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
 
  监事会的确不同意由村委会私下卖掉村部,提出要公开审议。今年2月,村监事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听取村委会的各种处理方案,村民代表一致商定招标拍卖。最终,老村部由外村一位老板拍得,成交价达17万元,集体收入大大增加。
 
  三圳镇纪委书记廖玉炎总结说,监事会监督村"两委"的作用十分明显,最典型的就是财务监督,如果没有监事会的签字,村里的票据一律不能入账。
 
  为了保障村监事会的权力和独立性,蕉岭县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例如: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村财务人员,都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
 
  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油坑村委会主任宋梅清的手机里,查找不到本村监事员的手机号码,而这并非孤例。
 
  芳心村干群对话会摘录
 
  徐伟胜:我们圩二小组的灌渠淤泥堆积;机耕道被农民一年一点地侵占,农业机械无法通过,村里要想办法解决。
 
  谢建祥:圩二小组灌渠出问题,主要是因为1995年镇里修农贸市场时被堵塞,因此,解决的办法是向镇政府反映,一起协商解决;而机耕道被侵占,解决的办法是由村委会牵头,做好农户的工作,将机耕道恢复,使拖拉机等可以通过。
 
  戴建军:我们黄下四小组的情况也是这样,灌渠无法排水,影响300亩农田灌溉,想种经济作物都很难。以前,一场大雨才会水淹农田,现在一场小雨都会,怎么回事?
 
  谢建祥:由于三圳镇晋元大道的修建,跨公路的涵洞加大了,上游的水更容易漫下,浸到农田,从而导致农田积水较多;此外,分田到户几十年,农民没有环保意识,经常将垃圾倒入灌渠,也使得积水较难排出。因此,解决之道还是向镇里反应,用机械化钩机进行清理。
 
  蕉岭县纪委书记卢尧生谈农村基层民主探索――
 
  监事会如同在村里设了个纪委
 
  南方农村报:蕉岭农村干群对话会和监事会的试验,是由县纪委主推的,当时是出于什么考虑?
 
  卢尧生:《村委会组织法》提到的四大民主,只有民主选举这个轮子运转正常,村委会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村财务不公开、不透明,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引起群体事件。村监事会的建立,就如同在农村设立了一个"纪委",是一个专门监督村委会的机构。
 
  南方农村报:选择试点是依据什么标准?
 
  卢尧生:蕉岭共有8个镇,在2007年底,每个镇选一个村:三圳镇芳心村、新铺镇油坑村、蕉城镇龙安村、长潭镇上村村等。之所以选择它们,是因为这些村条件较好,有一定的民主基础,比如油坑村早就有村务监督员。当然,经济条件也是一方面,像油坑村的集体收入就比较多,推行各种制度时能支付必要的成本,比较方便。
 
  南方农村报:这种尝试我们可以形象地称为"三权分立"。
 
  卢尧生:大致思路是这样的。村民代表会议,就好比立法机关,只是在农村立法变成了立规;村委会,好比行政机关,只不过行政变成了管理;监事会,就好比司法或者监督机关。三种力量互相制约,从而有利于民主的推进。
 
  南方农村报:三权分立的核心是互相独立,现在看来,村民代表会议的独立性似乎还不够。
 
  卢尧生:我在基层工作了多年,深切地感到村委会主导了村民代表会议,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抗衡和制约村委会。
 
  我们在这方面作了一点初步的探索,今年芳心村共召开了13次村民代表会议,其中有两次不是村主任召集的,一次是村监事会今年2月召集的,处理老村部土地;另外就是黄上自然村的几个小组长召集,处理山林承包问题。可见,由其他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也是可行的。
 
  利用村委会之外的另一套人马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意义非常重大。这样,如果村委会"不听话",就可以发动村民代表会议对他们进行"弹劾"。
 
  南方农村报:接下来怎么走?
 
  卢尧生:干群对话会和村监事会,下半年就要在广福镇的3个村推行,明年可以在全县铺开。但要增强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独立性,我想可能还需要两到三年的探索。
 
  我国农村三权分立模式一览
 
  浙江温岭:从1999年开始,建立村级民主恳谈会机制,让村民参与村务;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民主选举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监委会),对村级政务、财务和村干部实行监督。村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起,并称"三驾马车"。延伸到镇一级,则是镇人大参与地方预算,简称"温岭模式"。
 
  河北青县:从2003年开始,在全县所有农村全部建立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村民会议确定的合法决议,村委会必须执行,否则村委会应提出辞职。村党支部主要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发挥领导作用。简单地说,就是党支部为核心领导,村民代表会议作主,村委会办事。这种模式在2006年受到推崇,被称为"青县模式"。
 
  广东蕉岭:与上述两种模式不同的是,蕉岭模式更加注重对村委会的权力约束,通过建立村监事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复活乡绅自治,并探索增强村民代表会议的独立性,从而实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监事会的"三权分立"。
来源:南方农村报      来源日期:2008-9-5

“青县村治模式”――农村防腐倡廉机制研讨会发言情况

 时间:2007年4月14日上午9点
        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各位代表,我们会议按时开始。青县村治模式―农村反腐倡廉机制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这个研讨会是由河北省纪委和社科院农发所共同举办的。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五句话20个字。但是管理机制怎么样能够落实,怎么样能够实现,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基层的领导就讲,五句话20个字,管理民主是最难的。真正做起来不容易,往往需要我们长期的一套体制和机制。我记得去年温总理有一篇文章,文章里就说,没有村民自治,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基层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以,现在我们就要探讨农村村民自治,探讨农村基层民主有效的实现形式。在这方面,应该说,全国各地的基层都做了很多的非常有益的探索。河北青县的探索给了我们启迪,到底从理论上怎么样更清晰地作出归纳,而且怎么样能使这种做法更健康地发展,在这方面就需要我们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坐在一起来进行探讨。从这个初衷,中国社科院一些同志做了长期的调研,反复跟青县的基层干部,跟农村的这些农民,包括基层组织共同探讨,做了很多的案例研究。这几年围绕青县的探索都做了很多的讨论,我们这次进一步证实一下。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跟河北省纪委一起开一个会。会议的时间很短,但是从来的人员来看,应该是非常有代表性的。这个会规模不大,但我们希望这个会开得不拘形式,不说官话,不说套话,大家实际来探讨问题,大家关起门来,好好地把农村基层组织怎么发展,村治模式怎么样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好好地探讨一下。请大家按照会议进度,严格掌握时间。我觉得自由的、不拘形式的、敞开的、比较坦率的从理论和实践中探索,非常有意义。所以,我希望我们这个会,能够开成一个畅所欲言的会。同时,希望这个会开完后,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能够有所深化。
              今天来参加的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沧州日报》等媒体的同志。会上有的专家的发言,媒体最后可能要引用、要报道,我们希望媒体的同志,在报道之前最好请有关的专家过一下目,因为有时候不一定话说得很准确,所以这一点希望媒体的同志能够配合。
              整个会务准备工作都是青县来做的,河北省纪委做了大量的努力,各位代表来了本身就是对会议的支持,我代表我们两家主办方一块对参加会的各方代表、媒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就说到这儿,下面会议开始,首先请青县县委书记赵超英同志来介绍青县村治模式。
        
        赵超英(中共青县县委书记):首先感谢省纪委,感谢社科院能举办这次研讨会,也感谢各位领导能够参加这次会议。我认为这是对青县工作的帮助和鼓励,同时也是对农村工作和基层工作的深切关怀。说实话,我们做基层工作往往是就农村社会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的问题想办法,找出路,尽管很实际,也很实在,但是有时候不免有些实用主义、经验主义,从政策、法律和理论的高度研究问题把握问题很欠缺。所以恳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帮助我们把把脉,看看有什么问题还需要改正,以便我们把工作做好。
        我们的具体工作情况一会儿由我们的县委副书记张金江同志具体的汇报。我简短说一下青县的村治模式是怎么回事?青县村治模式,从名字看看不出具体的内涵,实际说的是我们农村治理的架构和治理方法,这种结构和方法可以用"党支部领导,村代会作主,村委会办事"三句话来概括。这是为了协调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关系,解决干群矛盾、"两委"矛盾;为了扩大民主参与,解决有些农村干部存在着的不公、不廉、不勤、不能的问题,农村干部群众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套办法。
        为了规范各个乡村的工作,也是为了区别于过去的旧方法,同时也为了表述方便,对下边讲话、发文件时我们称这套方法为"新模式 "。因为我们是搞具体实践的,比较注重做法,不大注重提法,只要下边能听懂就可以了。还是詹司长等同志四年前去搞调研,回来形成了一个材料提到"青县模式 ",后来外界都这样叫起来。
        这是"青县模式"名字的含义和由来。其实,对我们来说,无论叫什么名字,只要管用、只要没有错就行。还是请各位领导和老师们给把好关。下面由我们张书记来具体的汇报。
        
        张金江(中共青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青县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北部,距北京150公里,距石家庄240公里,总面积968平方公里,辖6镇4乡1个国营农场,345个行政村,总人口38.9万,其中农业人口32.9万。2006年,全县实现地方生产总值68亿元,财政收入4.5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018元。
        动  因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民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日益增强,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农村社会治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农村党支部领导失灵。"大包干"以后,集体手里没了土地等生产资料,领导失去了抓手和载体。面对新的形势,一些农村党支部不能领导、不会领导、不敢领导,农村秩序混乱。二是民主参与渠道不畅通。尽管"海选"使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得到了落实,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还缺乏应有的体制保障,有的地方民主选举的干部不民主、不公平、不廉洁,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村民当家作主的愿望难以实现、意见很大。三是村 "两委"矛盾突出。由于村庄权力过于集中,村内组织的职能设置、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村庄党支部与村委会出现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现象。这样的内耗既消弱了党的领导,又障碍了村民自治的推进,同时也加剧了农村的不稳定。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旧的农村治理模式与"大包干"后新的农村经济基础不适应,党支部领导方式与村民自治框架不接轨,党支部领导、农民当家作主、依法办事缺乏有机结合。为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总结一些村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2002年 6月解决陈嘴乡时楼村矛盾开始,形成了把村民代表会(村代会)建成经常性议事组织的思路框架。之后,又经过反复实验,归纳设计出一套村治方法,借2003 年2月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契机在全县推开。五年来,经过典型示范、普遍培训、分类指导、稳妥推进,这一村治方法已经基本进入常态化运行轨道,逐步成为我县农村稳定可靠、规范有序的治理模式。
        内  涵
        我县的村治模式,可以扼要概括为"党支部领导、村代会作主、村委会办事"。这一模式是在现行政策和法律框架内,对传统农村组织架构及其职能设置、运作方式的整合改良。具体工作是从调整村治结构和改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展开的。
        调整村治结构。就是改变过去由党支部或"两委""议行合一"为民作主的体制架构,明确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在村庄和村庄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以此为主旨,重新调整村内各组织的职能和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是村庄权力组织,拥有对村庄重大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村代会是议事组织,由10― 15户推选一名代表组成,经授权代村民会议行使日常决策、监督权。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代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村代会决议方为有效。现在显示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及规则。村委会是办事组织,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代会决议以及日常村务管理。同时对村代会决议有权提出复议或提请村民会议公决;党支部是领导核心,负责组织协调村内各组织在村民自治框架内正常运转,注重以村代会为载体,发挥党员的影响力、带动力,领导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改善工作方法。主要是调整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要求党支部改变过去包揽村庄事务的做法,有所为有所不为。强调党支部要在政治上总揽全局,协调"两会"(村代会、村委会)抓民生、抓民主、抓民心。在具体事务工作上放心、放手,充分依靠"两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规则运行。坚持依法领导,提高影响力。首先要求村党支部书记要按民主程序依法竞选村代会主席,党员竞选村主任、村民代表,积极在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把党组织与村民组织融为一体,取得领导的合法性和话语权。同时强调党的领导要在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内依法实施,从而规范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效能。坚持民主领导,提高公信力。为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要求农村党支部通过村代会这一载体,把领导核心作用具体化、技术化,通过村代会的议题和解决问题议案的提出,通过组织引导村民代表积极参政议政、科学决策,通过带领党员群众对村委会和村政村务工作监督,通过组织党员带动群众落实村代会决议、实行民主管理等活动,具体实现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的过程变成组织引导村民和村代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变成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实现民意的过程,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把党组织的主张变为村民组织和村民的自觉行动。坚持科学领导,提高战斗力。民主化、规范化是科学领导的基础,健康缜密的运行机制是科学领导的保证。我们研究分析各个村级组织的利益关系、反应机制等内在规律,从各组织的职能、运作程序、相互关系、例外情况的处置等各方面加以制度化。要求党支部带头遵守、严格执行,为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经过治理结构和工作方法的调整,各个村级组织的职能职责、履职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积极变化――"党支部'抓大放小',领导核心作用到位;村代会'由虚变实',决策监督作用到位;村委会'二线变一线',权力职责到位",逐步形成了以章理事、以制治村,积极配合、合理制约的治理机制。
        为了挖掘和实现我县村治模式的内在功能,我们主要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培训和典型示范三项措施保证村治模式的深入推行。几年来,县委先后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改善和加强党对农村领导的意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党支部工作规则》、《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则》、《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规则》、《村民代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配套制度。针对不同阶段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工作重点,我们分别以" 新的村治模式的基本内涵及推行动因"、"新的村治模式与加强党的领导"以及"新模式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等内容为主题,适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2003年以来,仅县委党校就举办培训班40多期次,培训农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8000余人次。在推行过程中我们还先后总结了陈缺屯村、大勃留村等近百个不同侧面的典型经验,通过组织举办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全面推广,带动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功  效
        五年来,这一模式已被绝大多数村接受,并在工作中养成了习惯,治理效果十分明显。可以感受到十六大提出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正在形成。一是农村党组织有了领导民主的"抓手",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推行新模式后,农村党组织找准了位置,通过村代会这个载体,使自己的领导名正言顺地融入到村民自治框架内,并与村民利益绑在一起,荣辱与共、相得益彰,党的领导与民主政治由矛盾掣肘变成了共生双赢。目前,全县 345个村中,通过民主选举, 306名支部书记被村民选举兼任了村代会主席或村主任,占总数的89%;2622名党员被推选为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总数的41.5%。农村青年申请入党空前踊跃,五年来全县平均每年新发展农村党员560多名,比以前年份每年增加近3倍。二是村民有了参政议政的平台,村委会有了依法办事的空间,有效消除了 "两委"矛盾和干群矛盾。通过推行新模式,村民当家作主有了村代会这个平台,又有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渠道畅通,说话算数,怨气越来越少。还权于民之后, "两委"无权可争,"两委"矛盾、干群矛盾逐步消除。目前全县"两委"班子和谐共事、运转协调的村达到334个,占总村数的96.8%。这几年全县反映 "两委"矛盾、干群矛盾的上访案件基本没有新的发生,一些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也逐步得到化解。有的农民说:"自己的事情自己管,错了也没的怨,告谁去?"全县农村信访总量逐年下降,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1%、26.8%、22.6%、8%,基本杜绝了赴省进京集体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农村基层权力运作有了制衡监督机制,规范了农村干部行为,增强了农村干部的自律意识。"党支部领导、村代会作主、村委会办事"的村治结构,有效地建立起了职责明确、权限明确的村级组织分权制衡机制,使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民主监督的环境中,村务公开由原来的"秋后算帐"、被动应付变成了全程、全面公开,由外力强制变成了内在机制,各种偏私腐败失去了空间,同时也探索出了一条对非党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子,弥补了相关制度的缺陷,有效遏止和预防了农村干部专断专权、以权谋私、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发生。实行新模式前全县农村反映村干部的违纪信访案件由1999年的 47.6%上升到2002年的79%,查处的农村村干部经济违纪案件由1999年的35.1%上升到2002年的45.9%;实行新模式后,全县农村反映村干部的违纪信访案件由2003年的56%下降到2006年的38%,查处的农村村干部经济违纪案件由2003年的50%下降到2006年的30%; 2003―2006四年间全县共查处农村村干部经济违纪案件74件,其中63件发案时间在1999―2002年间,占比85.1%,11件发案时间在 2002―2006年间,只占14.9%,发案量大辐下降。四是干部群众心齐气顺了,新农村建设掀起高潮。通过推行新模式,村务决策和管理集思广益,民意基础好、工作失误少,广大干部群众建设家乡、改变农村面貌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起来。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全县340多个村新修村内柏油、砖砌街道753 公里,相当于平常年份的四、五倍,2003年―2005年,全县用于文明生态村和公益事业投入1.89亿元,是前3年的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2年的2842元上升到2006年的4018元。有50多个村还规划建设了小公园、小广场等休闲设施,一些过去政府给钱都办不成的事,现在农民自发地办成了,由此也促进了良好村风民俗的形成和农民素质的提高。五是村民自治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新的农村政治秩序开始显现。广大农民经过民主实践和切身体验,对村民自治有了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政治上趋于理性和成熟。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和秩序一届好于一届。平时的矛盾冲突,一般可以按村中的规则自行化解,一个规范有序、稳定和谐的农村政治秩序正在形成。
        
        翁鸣(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农村防腐倡廉是我国新农村建设成功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党防治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一月份中纪委七次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把防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这表明,加快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是我们党解决腐败问题的一个根本性措施。青县模式就是这样一个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典型,应该说青县村治模式并不是专门针对防腐败而设置的,但是在防治农村基层腐败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这种模式的内涵、机制和功能,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和研究。青县村治模式的主要特点:
              第一个大的特点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因为我们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情况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一点是土地承包。在土地承包了以后,生产的经营权归农民了,统一的行政权没有了。第二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以后,农村基层村庄的权力中心,原来有党支部,现在有党支部和村委会,从一个变成了两个,所以形势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党对农村的领导方式要进行调整,这样才能真正地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青县这个做法,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村民自治。它主要是体现在三个层次上面:第一点是县委积极开拓进取,主动地负责在新的形势下做一些制度的安排和规则的设计。他是主动地、有组织地、稳妥地进行村民自治。青县模式就是在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下,经过一个村,就是对时楼村治乱经验的总结,然后在青县范围里进行推广。第二个层次,就是乡镇党委派人指导村治模式在村庄的具体实施。它并不是放任自流,是乡镇党委派人指导,保证制度和规则的正常实施。村党支部是充分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愿,组织和引导党员竞选村民代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进行决策和监督。我们以前讲党的领导的时候,更多的是关注于村一级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形势下,我们加强党的领导,应该从更宽泛的、更高的角度来概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该是坚持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第二个特点是充分发扬了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它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常任制这样一个制度,民主直选村民代表和赋予村民代表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规则和办法,来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我去过一些村,他们在推广青县模式的时候,村代会由虚变实,进行决策,在决策一些重大问题上,不但是表决,而且最后村民代表都要盖上自己的图章,才能够真正决定下来,这就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的过程,从而有效推进了民主,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第三个特点是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实行民主和法制的结合。它的法律依据就是《村委会组织法》,它的常任制也是在法律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具体的新的村治模式,并且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发扬民主的过程中还受到国家法律的一些约束。比方说,你违反了法律,超越了法律的范围,那么县里的党政部门就要进行干涉。所以说青县模式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办事三者辩证的统一和有机的结合。
              青县模式的主要意义,一是进行了农村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总的来说,从87年《村委会组织法》以来,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民主选举已经得到了比较彻底的落实,但是民主的决策、民主的管理、民主的监督有些地方成效比较显著,有些地方不是很显著。尤其是真正从机制上怎么解决"两委"矛盾,青县的实践具有独创的特点。第二个意义,是加强了党对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改善了党的领导方式,提高了农村党员队伍的战斗力。青县模式适应了新时期党对农村的依法领导和民主领导的要求,探索了解决困扰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当中的"两委"的矛盾。如果"两委"的矛盾不解决,肯定是要制约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在竞争的机制当中,强化了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密切了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我们在调查研究中,走访了很多群众,走访了很多村级的基层干部,都会得出很深的印象和结论。这样就巩固了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和执政的基础。第三个意义,化解了大量的农村社会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些矛盾,其中包括原来的村"两委"矛盾。原来"两委"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是由于权力特别是个人权力的把握上产生了矛盾,到底是党支部书记说了算,还是村委会主任说了算,青县模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它通过民主来决策,领导权就是为人民群众来服务,为人民群众来办事。所以党支部书记也好,村委会主任也好,没有必要去为这个事情产生原来那样大量的个人的权力的问题,矛盾就消除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消除了村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都通过民主的机制化解了。这主要依靠村代会由虚变实,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决策的机制,来保证决策权真正的为农民群众谋取利益。
              这里还要讲一下青县模式反腐倡廉的作用。一是通过加强民主决策,适度弱化个人权利。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防治腐败现象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青县村治模式就是通过重要村务决策归于村民集体,大大压缩了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和瞎指挥的空间。二是通过实行议行分离以及村代会决策监督、村委会对决策进行实施,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实行民主监督,将原来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由上至下的单项监督,扩大为乡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并行的双向监督,从而扩大了监督的范围、视角和内容,在提高监督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成本。这也是我们给中央写报告的时候提到的。三是通过培养民主的意识,淡化了官本位的色彩。我国有长期封建社会的历史,官本位思想至今十分严重。有些很基层的干部,也是只向上级负责,不向人民群众负责。我们说向上级负责是对的,但同时我们也要向人民群众负责,我们党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要为人民服务。这种封建思想的残余是现在中国社会腐败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所以,青县模式是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的机制,党支部书记也要竞选村代会主席,他不是任命的,要通过民主的程序来产生。同时也培养了青县干部的民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实践的教育、培训和锻炼。
              中国民主的进程当中,农村民主占有很大的份量。青县模式在实践过程当中,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讨论,甚至有不同观点的争论。我认为是非常正常的事情。结合我个人在青县的实地调查,我想讲几点看法。第一,青县模式不仅没有削弱党的领导,而且增加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具体表现为,不仅农村党员的队伍扩大了,更重要的是党员和党员干部在村代会选举中当选的比例是上升的。我们战斗力不是说原来意义上的打仗和搞阶级斗争,它是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威信力提高了。通过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这样来提高它的威信,提高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所以,从2006年青县第七届村委会的选举来看,在332个已经完成换届工作的行政村当中,村代会由党员竞选担任村代会主席的有322个村,占97%,由党支部委员竞选担任村代会主席的有307个村,占92.5%,由党支部书记竞选兼任的 292个村,占88.7%,所以从这个上面来看,通过青县的模式反映出我们党的战斗力并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在村民代表当中,党员的人数占到41.5%,比第六届上升了7个百分点,党支部书记通过竞选兼任村代会主席的增长了8.3个百分点。第二点,青县模式增加的社会成本是非常有限的。我们统计了一下,在 332个已完成换届的行政村当中,由党支部书记竞选兼任村代会主席的292个村,由村主任兼任村代会主席的2个村,共294个行政村,占到88.6%,所以说增加的成本非常有限。另外,我们知道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原来有固定的补贴,而村代会主席是没有补贴的,他们本身也参加生产劳动,所以他们县里没有统一的补贴。另外,村民代表也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频繁地开会,我去参加了几次,特别是农忙的时候都是在晚上开会。这个时候,经济条件好的村给几块钱补贴,经济差的村不给补贴。重要的原因就是村民代表他有很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他付出的劳动也好、工作也好,他本身对于经济补偿要求并不是很高。同时,取得的社会效果远远超过了一小部分增加的支出的成本。第三点,青县模式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我是通过两个途径,一个途径就是政府的信访部门,刚才张书记也是通过纪检部门讲了。另外一个途径我跟他们不一样,我是经常到青县走访各类的社会人士,这个不是他们安排的,是我随机的走访。所以,经过我的调查,我就看到青县社会比较和谐,矛盾也比较少,而且是在下降,确实印证了官方部门统计的数字是在下降的。应该说,我们在民主管理方面也好,村民自治方面也好,全国还有很多的经验,所以我在这里也是提出,第一个建议是你们是不是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里面借鉴一下全国其他地方好的经验;第二个建议,就是建议在有些工作当中,比如在青县模式的推行当中,当出现上级部门和群众意见不一致,同时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怎么样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更加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今天的代表当中,有几位是给中央政治局领导集体学习进行讲课的专家,也有中央部委和政府部门的,也有省市县的同志,我觉得今天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所以,我的发言应该是抛砖引玉,能够更多地学到东西,如果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我的发言完了。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政治学院院长):过去我们通过各种媒体,中央编译局举办的政府创新奖,对我们青县模式有所了解。这次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听了介绍也有启发。我想谈两点看法。
        第一个我觉得青县模式是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对于在中国推进基层民主,可以说二十多年来一直伴随着争论。我大体上归纳了一下,这些不同认识和看法有三种。第一种认为村民自治是民主的怪胎,找不到理论根据,不符合某种标准。第二种认为它是一个无根的民主。这个民主只不过是个别领导人、个别部门的意见,没有群众基础。第三种认为这是奢望的民主。对于民主我们过去寄予厚望,认为基层民主发展了,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并不是这样,所以产生三种看法和情绪。这些问题我觉得都需要通过实践来解决。因为我们的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的。那么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也会发生一些问题,一些新的机制、新的体制产生以后,难免会因为我们旧的体制或者旧的治理机制产生一些摩擦,产生一些不适应,所以在这些过程当中,有一些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认识不奇怪。这些问题就需要在实践当中来回答。因为我们的基层民主是实践当中需要的,也是为了解决实践问题产生发展的,应该说有很深的根基。
        我们知道在整个现代化过程当中,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始终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具体在农村就反映了农村的干群关系。因为我们农村干部直接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和形象。我们到农村调查,农民最关心的是两个人,一个是我们的总书记,第二个是我们村的书记。农村干部就在他们身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党和国家的直接化身,农村干部的形象如何,也直观地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他们如果出一些差错,也影响到农民对党的认识。所以农村干群关系,也可以说是我们农村政治关系的一个核心,涉及到农村政治的发展。毛主席过去通过"四清"、"文革"这样的群众政治运动的方式,试图来解决干群矛盾、干部脱离群众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效果不好。因为它没有在权力的机制、体制方面去解决问题,运动搞完了以后,又恢复到了原来的状况。文革以后,我们党最大的突破,就是使用了民主的方式,通过民主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干群矛盾、干部脱离群众、权为民所用的问题。因为文革以后,我们不搞政治运动了,但是也不可能给每个村派一个纪委书记。怎么解决干部权力使用的问题呢?这就需要民主,需要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来防范权力滥用。所以我们说民主是最好的防腐剂。民主不仅是反腐败,更主要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制度。我觉得通过基层民主的发展,确实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当中出现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青县村代会的起源,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就起源于一个集体资产得不到合理分配,财产共有但不能共享,可能是少数人独享了,这样群众就有矛盾,有矛盾就上访,就使我们的政治体系受到更强烈的冲击。所以我们说中国的基层民主,在某种形式上就是分配的民主。合理的财产得到共同的分配,等于是共建共享,所以民主是促进和谐。我对青县模式的看法,觉得是在基层民主当中产生的新型的治理方式,来自于实践,扎根于实践,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我第一点体会。
        第二点体会,我觉得青县模式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创新。我们村民自治发展了二十多年,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体制、机制上的一些摩擦,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第一个是 "四个民主"不配套。我们现在是民主选举先行,但是任何基层民主都是从权力的配置开始的。过去主要是由上级说了算,现在要由群众说了算,这是政治权利的一条规则,谁授权对谁负责。所以村民自治从民主选举突破,是符合民主发展规律的。但是现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后三个民主是更复杂的,如果没有后三个民主的配套,这个先行的民主选举就是孤军奋战,最后民主选举的成效难以持续下去。这是当前为什么有一些同志,对于我们的村民自治、对基层民主,有所失望的原因。在选举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选举出来的人并没有按照民主的精神去运行权力,还是按照老的模式在运行,所以选举成效大打折扣。这是我们当前村民自治当中突出的问题。第二个就是"两委"关系紧张。民选的和党选的权力的来源不同,大家在里边都有一点争权夺利的意思。这是村民自治实践当中的两个难题。怎么来破解呢?我觉得这两个难题的根源,还是我们的村民自治的本质精神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村民自治的本质是全体村民的自治,而不是少数村干部自治。当然村民自治不是说每个人事事都要管,这个办不到,也不可能,这就需要找一个合适的载体,一个可行的机制。我觉得青县模式找到了一条村民自治往前发展的一个有效的载体和合适的机制,这就是村代会制度。村代会既充分反映民意,同时又简便易行。所以我觉得青县模式的实践,在破解村民自治当中的难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我不准确的看法,我觉得青县模式体现了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点,就是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分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方面有新探索。十六大报告强调,我们在村民自治当中,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那是不容易的,既要党组织领导,又要充满活力。我们过去传统的做法,恰恰注意到前面党组织领导,但是党组织领导就包办代替,那么自然就没有活力了,他一个人说了,其他人就没有说话的机会了,怎么充满活力呢?青县模式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通过村代会制度,把党组织与农村群众的意志有效衔接起来。在村代会里面,既体现了我们党的意志,村代会主席及其成员很多都是党员,党员当然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也反映民意,就是这些村代表是由民主推选出起来的,要从群众中来,还要回到群众中去。所以通过村代会这个有效的载体和平台,就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意志的有效衔接。这样就能集中民智、集中民意,这是在这个方面的一个新的探索。
        第二点,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推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民主选举要进一步巩固,后三个民主要进一步加强。现在党中央提出民主管理,就是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这个工作如何落实?确实需要实践中去探索。我觉得村代会制度主要是在后三个民主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点,在群众参与的广度和质量方面有了大幅度提高。过去我们强调民主选举,这个选举就是一个主要的参与。群众参与选举了就完了,整个村民自治实践过程就结束了。所以说仅靠三年一次的参与活动,村民自治精神得不到体现,群众参与不能制度化、经常化。青县把村代会制度化,同时特别注重村民代表的质量,我觉得是很有创意的,可以说全国是少见的。他们特别注重培训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到县里面来培训,这是很不容易的。全国普遍的就是培训村干部,不太注重村代表的培训,所以系统地培训村代表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我们过去为什么有些人对发展基层民主有种种疑虑呢?理由就是农民群众文化素质低。我们不可能等到他文化、政治素质有很大提高以后再来民主,这就是一个矛盾。我觉得,不能因为他们素质低,就拒绝发展民主,关键在于培育和引导。也不能放任自流,因为确实有一个民主素质提高的问题,所以我们能够去培训村代表,使他们知道自己的角色,知道自己的责任。现在我们很多地方也选了村代表,往往是代表自己的。包括我们现在有些全国人大代表都是这样,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他没有想到背后是代表了很多人,说话要有根据,说话要有道理。所以我觉得,青县在这个方面能够培训村代表,是一个很了不起的事。
        第四点,之所以青县能够在村民自治当中走到前面,就在于青县县委找到了党和政府如何引导村民自治的方法。现在村民自治在基层、在地方,为什么发展不平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再一个就是各个部门不协调,好像这个工作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这样就不能发挥出我们党领导村民自治的作用。我觉得青县在这个方面是做得很好的。党的主要领导亲自抓这个事,组织部和行政部门相互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共同抓,不是某个部门去抓。上面是条条,到村民就是块块了,所以各项工作最终落实到村。我觉得青县的做法能够作为一个模式,引起这么高的广泛的重视,这是一个原因。
        青县模式,确确实实是我们整个乡村治理体制转变的一种系统工程。村民自治是整个乡村治理体制的核心和关键,但不是全部。我们创造了好多好的经验,需要通过理论上和实践当中,各部门相互协调,认真总结,提升完善,经过充分的调查以后,能够形成比较系统的书,使各个部门去参考。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曹国英(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巡视员):针对青县的村治结构、治理制度创新,我讲四个观点。
        一是把做实村代会作为制度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抓住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个主题。大家知道,我们农村改革以前,长期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农村改革以后,农民得到的这些经济权益和新纳入的社会管理权益,必须通过政治权利来保证,不然难以持久,难以坚持下去。这关系到我们农村改革的成果,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个新的治理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宗旨是村民当家作主,应该说村民会议是最广泛的也是最有权威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实际上召集成本和实际议事方面的困难,使得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最实用的一种民主决策形式。青县把村代会做实这一点应该是最核心的内容。同时,它提倡现在我们农村普遍认为最有权威的人物--党支部书记,由他来竞争村代会主席,这样我们这个村代会的份量也就更重了。党支部特别是支部书记,也能够在村民自治当中很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所以既强化了村代会,又使党的领导有机融入了村民自治体制,落实在关键的环节上,这样,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就有机地统一起来了。与这种制度设计相联系,就是我们现在研究解决问题的一个思想方法,应该注意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发挥内在机制的作用。我们恰恰在有些事情上就事论事,在这些方面做得不够。我们农村治理当中,有些工作之所以力气费得不小,成效不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力气没有用在点子上。对于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来说,应该说利益关系最紧密的是村民,关注程度最高的应该也是村民。保证村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说,要靠村民自己,当然我们各级政府、党政机构的指导也很重要,从机制上说应该是村民自己。如果说村民不关心自己的经济效益是假的,即使我们有些地方表现出村民参与不积极,从体制上找一找原因,是因为过去搞假民主,把村民搞得很逆反了,所以他才不积极。所以我们只有从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把农村社会经济的决策权、管理权交给村民,并且有适当的组织来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农村的治理工作才能搞好。
        第二个观点,就是把党的组织领导融入村民自治体制,有效实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因为我们这个国家,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实现不了。但是在现在这种经济体制和村民自治的条件下,怎样实现党的领导?怎样使党的领导有效?怎样才能够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相统一起来?确实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的问题。如果不顾社会现实,继续实行过去凌驾于村民自治之上,取代人民当家作主,甚至使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以党的领导的名义来侵犯群众利益,说严重点是以权谋私,这样是不行的,是没有希望的,不但行不通,而且会把党组织推向群众的对立面,我们应该从党的生死存亡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一些地方干群关系恶化的根源就在这里,实际是一些基层的党组织在争权夺利,是村里头的党员干部自己的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至于一些地方出现的两委关系的紧张,我在信访办公室时候的体会,实际上很多是这种干群关系恶化在村级领导层内部的反映。当时山东的57个村官集体上访,好多就是这样。村主任竞选的时候,说了好多维护群众利益的话,但是当他在职以后,什么事都做不成。只要支部书记说不行,就做不成。甚至有的发生冲突以后,被打得浑身是血,所以我们的民选村主任处境很尴尬,五十多个村官集体到民政部上访,我亲历了这一幕。
        党组织的力量源泉应该是来自村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不在于村级权力在党组织内部的集中程度。应该说民主革命时期的党群关系是好的,那个时候的情况充分验证了这一点。现在一些地方是农村两委既主导执行组织,又主导决策机构,只有两委研究同意开会,你这个村代会才能开得起来,实际把村代会仅仅当成了两委的一个工具。在村级领导班子当中搞议行合一,两委联席会决定了好多事情。村代会连自己的召集人都没有,怎么充分行使职权呢?而青县提倡书记竞争村代会主席,同时又规定不是当然的主席,只有取得群众的信任才能当这个主席,已经失去群众信任的党支部书记,就没有这个资格了,也就不好在领导岗位上呆着了。提倡党支部成员竞选村委会成员,党员竞任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从而使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接受民意的检验,才能行使在村民自治组织内的职权,这样就形成了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不脱离群众的保证机制,从而有利于从根源上加强和改善党组织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同时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青县也注意从优秀的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当中吸收党员,把优秀分子集中到党的队伍当中来,充分吸收社会精英,我们党的发展有了活水源头,这样双向进入机制,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党组织的威望和战斗力。光叫核心不行,必须有那个本事,有那个能量,有那个威望。
        第三个观点,就是村委会明确为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可以有效地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效率。一些地方解决农村两委矛盾的方式是采用了两委联席会议,这究竟叫什么组织呢?还有落实任务当中,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落实,究竟这个责任落实在谁身上,板子打在谁的屁股上呢?这是采取的就事论事的办法,这个没有抓住问题的症结,也不可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不但村级权力更为集中,削减了民主制约的作用,而且使两委职责不清。要么争决策权、争事权不可避免,要么搞成村委会就是党支部的附庸,完全是一个摆设,村民自治的功能严重退化。所以有些同志对村民自治很失望。青县规定,党支部在政治上总揽全局,组织协调村内各组织在村民自治构架内正常运转,不包揽村级的具体事务,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村务工作的落实,并且对村代会负责,这样就明确了责任,落实不好就是村委会的责任,减少了矛盾的纠纷,也有利于调度村干部的积极性,又有效地防止了把村民自治演变成村干部自治。
        第四个观点,就是强化了组织制约的功能,体现了从体制上防止腐败的思想。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行为都会产生腐败,这是铁律,村级工作也不例外。农业税取消以后,现在各种支援、各项惠农政策陆续到了农村。将来村里头的公益事业建设很多通过一事一议集中人力财力来进行。而且城市化过程当中,有大量的征地和集体利益再分配的问题,这些事情加起来,如果没有一个民主机制做保证是不可能的。根本措施就是要建立一套可靠的民主防腐机制。青县的做法就是党支部谋全局、把方向、管制度、盯落实,不具体地管钱、管物和管理事务。我们在调查当中这点印象很深,有的事就是交给几个村民代表做了,群众很放心。村委会是负责村务工作的执行,是具体办事的,同时又必须对村代会、村民会议负责,接受监督。但是村委会要认为村代会的决议不适当的时候,还可以提请村民会议进行公决。这里头没有什么联席会议,没有什么大家共同办理、共同都不负责任的制度安排,这样任何一个村级组织都有一个明确的职能分工,同时各项职能也都互不交叉,不存在争权扯皮的事情。谁越权行事都会受到限制,谁办不好自己的事情,那个责任就是自己的,板子应该打到你的身上。特别是没有一个可以包揽一切权力、为所欲为的组织和个人,也没有一个村民称之为摆设的不起作用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既有效的做事,又能够干净做事。
        怎样认识这个青县的经验呢?我个人认为主要看效果。效果青县的同志已经做了汇报,我不重复。我认为青县这个村级治理结构的创新,应该说方向是正确的,这种坚韧不拔的创新精神是非常可贵的,包括敢冒风险的精神在现在也是非常可贵的,也符合加快农村民主进程的客观要求,我们应该积极支持青县的同志们进一步探索,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实践上进一步成熟,为各地农村提供借鉴。至于村级治理结构创新当中的一些具体表述,如是不是叫模式?是不是叫村代会常任制?我感到可以继续推敲,这不是主要的问题,就说这么多。
        
        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作为一个学者,我非常珍惜这个学习机会。学者主要就是学习,学习就会思考,思考就可能会提出一些问题。我想什么事情总要有人提出问题,大家可能思想就会比较深入,对我们的实践可能会更有一些好处。我是第二次参加讨论会接触青县模式的问题,记得第一次讨论会我在充分给予积极评价的同时,说了一个技术性的观点,就是在农村基层政权,议政分开是不是有必要,我当时提出有没有可能搞议政合一。青县的会议材料前言当中对"议政合一"进行了批评,我是不赞成对"议政合一"那样一个批评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过去不是议政合一。咱们原来没有搞村民选举的时候,什么是议政合一?议政合一的基础是民主,就是要议。我们搞了村民自治以后,老百姓选出村委会班子,它是一个行政的功能,这个行政功能在搞得不好的地方党支部给替代了。它"政"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议"的功能也没有发挥出来,村民代表会议就更不用说了,也不是"议政合一"。按照我的了解,"议政合一"在一些民主国家的确不是普遍的现象,但是它在基层的确是比较普遍的情况。我们选出一个比较大的领导班子,这些成员没有分工,选的时候没有选出更高的首长,然后议也是他,执政处理问题也是他,这是个技术性的问题。它有一个好处,就是运作成本比较低,这是一个模式。我们也注意到另外一个模式,就是选的时候,还是选出来一个独立的执政班子,同时选出代表会议的成员,它是议事,同时也处理问题。我在英国苏格兰的时候也见过这个模式,市政府的班子肯定要处理问题,就是议会的人也处理,整天忙忙碌碌的,工作做的很具体,这是议政合一的另外一个方式。简单说,我们过去的那么多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搞了"议政合一",因为我们没有搞。我想首先就这个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现在回过头来说一下咱们青县的工作。第一点,说心里话,我根本不怀疑青县模式对于防腐败的积极作用。因为我虽然在青县没有亲自做过调查,但是在其他的地方做过调查,比如在天津武清,搞与不搞民主政治的确后果很不一样。天津武清搞到什么程度呢?我们问群众干部,他们都说离不开这个制度,老百姓说离不开这个制度,更让人感动的是干部也说离不开这个制度。干部说,要离开这个制度,我们什么事情没法做。所以,这个搞得比较成功,一些发案率、上访的情况都在变得好转。那么青县这个工作,前面已经有介绍了,他们这个县的班子就像武清县委的班子一样,做得非常的扎实、细致。党校搞培训,把农民代表都集中起来搞培训,这个的确很不简单,下这么大的工夫,做这样的事情,不产生效果才是怪事情。更抽象一点说,防腐败从根本上讲就是两条,一条是权力要受到限制,再一条就是权力要受到制约。权力受到限制的意思,是你的权力不能太大。我一再强调,为什么说产权改革是反腐败的基础呢?通过产权改革,其实把我们一些权力给限制了。公权和私权不分开,什么国家也整不明白,因为权力太大,民主政治搞得最好的国家,腐败问题也没有解决。所以,首先权力不能太大。还有一个并列的因素,就是权力要受到制约。权力变小的同时,还要受到制约。咱们青县模式的意义,就在于权力受到制约。权力变小,实际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当中一直在做的工作,就是我们现在村委会的权力是在变小了,但是现在小得还不够。比如对土地的控制,大家就都知道了。现在农村的腐败问题不过就是乡镇财务问题,过去是税的问题,还有土地的问题。我们过去赋予党支部的权力太大了。但是这个工作我们通过改革的确在调整,所以权力变得比原来小了。很多年来,我们抓村民自治,也是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个对解决反腐败的作用的确是很大的。意大利过去实行一个政策叫国家层面上的民主主义、地方政府的帝国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官员是上级任命,这个带来很大的消极后果。无论从国际上看,还是具体到咱们青县的经验看,还是那句话,就是权力要受到制约。制约的办法其实真是多种多样,有些人老讲三权分立,可能是制约方式的一种。我们中国农村发明了自己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村委会选举。当然其他还有一些细节的问题,我就不说了。我觉的青县模式,对于我们防腐倡廉肯定是有作用的。
        第二点,我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想谈一下青县模式的示范意义。这个我还是同意刚才曹司长讲的观点。咱们现在看起来焦点是处理党政关系的问题,其实核心还是村民自治的问题。咱们说的是领导,或者是主体,或者是主导,核心是什么呢?核心就是真正落实村民自治。一个党的领导,要创造一种机制,让你去努力争取你的领导地位,不能天然就获得那样永久不变的领导地位,不去努力、不去争取,你的领导地位就会受到挑战,要让你去努力,去增加你的活力。赢得人民的支持,才能谈得上有领导地位。我想核心的问题还是什么?还是自治的问题,还是要落实村民的自治。这个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根本,还是农民,还是老百姓。你代表了农民了,你就是领导。
        第三点,我想说一下我们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全局性的一个问题。在这方面,我思考得也不深入,我想有两个具体的看法。第一个,我看青县的工作对我有一个启示,党支部书记被鼓励竞选村代会主席,尽管我们做了那么多的工作,好像也只是占了89%,也就是还有11%没有结合起来。这个事情我们回头过来看一下,青县有这么一个11%,是不是我们青县就不安定了?不是这样。总体上看,我觉得农村党支部的活力,就是党的战斗力应该是增强的。你这个11%有什么可怕的?没有什么可怕的。进一步说,它为什么有11%没有产生这种结合,我们的工作总体水平还提升了。我觉得是青县注意了一种制度的建设,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具体制度,这个跟天津武清的做法是一样的。什么事情都凭着制度去办,你这个党支部书记当上了村委会的主任,或者是代表会议的主席,当上了执行这个制度,没当上还执行这个制度。你说我共产党不领导了,我共产党是凭着制度领导的。所以有这个11%,天塌不下来。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11%别看这个数字小,其实是一个了不起的事情。所以,我们国家立足的是真正的依法办事,这个事情做起来很难,青县下功夫去做,因为咱们有《村委会组织法》,这个法律要真正落实好的话,的确结果很好,但是我们有很多地方没有真正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这个问题,没有创造性地去落实这个问题。从选举的意义上看,法治的确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咱们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进程,我觉得还有一个具体的问题值得思考,就是现在中国在过渡时期、转型时期,我们要搞民主政治,这个话是不错的。但是我们从理论上说,我还是后来老讲的一个观点,你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我知道有重要报刊有过这样的文章。我的看法是什么?民主如果是个好东西的话,人类文明是几千年、上万年,怎么大部分不是民主时期?它说明一个问题,民主政治是一种需求,到了一定历史阶段的话,我们就需要这样的东西,没到这个历史阶段,我们可能实行专制统治,集权和民主确实不能笼统地说好还是不好。具体到我们中国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我们现在已经是高度市场化了,在这样的阶段我们需要这个东西。所以青县把这个工作做到这个程度,有了民主政治以后,有了好的作用,也说明它是需要。我们现在把这个话题更深入地探讨一步。咱们看青县的工作,包括天津武清的工作,再站在全国来看,我想天津武清和青县的工作是少数。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觉得这两个地方遇到了这样一个政治意识比较强的,或者相当于我们基层一种新崛起的新型政治家。靠这样的政治家来推动这样的事情,把这个工作做好了,把这个工作安排了。我为什么用安排这个词呢?我觉得西方国家搞的民主政治不是安排出来的,可能是打斗出来的,这个打斗出来的民主政治需要时间比较长。我们在天津武清和青县的制度是上级政府安排出来的,中央政策全国都有,为什么其他的地方没有这么做呢?可能与区域的领导班子努力去安排这件事情很有关系。如果我说的这话是对的话,我们还要进一步问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这样的体制之下,能不能做到全国高于乡村政权一级的高层政府,都像青县和天津武清这些领导一样,努力去安排这件事情。如果都能这样做的话,我看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可能要比一些先行的国家搞得快。他们是打斗出来的,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我们的代价不大,有了中央领导的支持,就很快上了一个台阶。我们全国是不是都能努力地安排工作,做得像青县一样呢?如果能的话,我们非常乐观,如果不能,需要其他的条件的话,我们就需要积极的探讨。我最后说的这点,等于是我说的一个问题,如果是后面讨论有些人给我回答这样的问题,我又能学习了不少的东西。
        总之脑子里装了很多的问题,希望跟青县的同志和其他的学者请教,我说完了。
        
        高新军(中央编译局当代所研究员):我想从三个方面谈一下对青县模式的看法。
        一、我想谈谈它的优势。第一,青县村治模式有它的合理的治理结构。我在做美国地方政府治理调查的时候,发现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治理结构非常类似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地方政府中,实际上也有这种关系,执政党、议会和它的执行机构之间也有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我觉得,青县村治模式,实际是在村级实现了合理的治理结构,就是把村民代表会议做实了,把它作为一个决策机构。第二,青县村治模式提供了一个解决两委关系的思路。党的领导应该怎么体现?我们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到乡镇一级就可以看出来,党政不分的情况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到了基层,党政有没有必要分开,有没有必要特别地强调党的色彩,都值得我们思考。我想,有的时候,就是可能因为过分地强调了党的色彩,反而造成了一种权力之争。所以我觉得青县村治模式,提供了一个解决两委关系的思路,它把党支部领导放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法律框架中间来起作用,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或者说是符合民主发展的要求。第三,青县村治模式为后选举治理问题提供了思路。现在很多舆论说村民委员会选举疲劳了,村委会成员选上以后做了坏事,老百姓也没有办法。这就是后选举的问题我们基本上解决不了。以前也有人提出在村委会中成立监委会,但实际上这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后选举的问题。我觉得,青县村治模式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思路,做了一个有益的尝试,就通过做实村民代表大会,来试图解决后选举治理问题。第四,青县村治模式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有必要在经验比较成熟的基础上,继续向上推进。我们能不能把这种制度推到乡镇一级,在乡镇也实行这种民主制,也实现这种民主治理的结构?我们怎么能够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像村民代表大会一样更多地发挥作用?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搞得时间长了以后,如果还仅仅停留在村级治理范围,没有更深入地推进的话,我怀疑会不会有退步。不进则退,停滞不前就是退步。所以必须要不断地深化,不断地提高。这可能是摆在我们下面更重要的问题。
        二、我认为青县村治模式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和讨论的地方,或者说是提出一些疑问。我没有到青县去过,只是通过会议、通过材料、通过青县同志的介绍来了解的,所以我谈的东西可能不成熟,可能有片面性,请大家批评指正。第一,我觉得青县应该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欠发达地区有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就是人员流动性非常大,打工经商的人员一定不少,真正在村子里的人,可能老人、妇女、孩子比较多。那么,在大多数村里精英人物外出务工经商的情况下,对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开会的时间、开会的质量,怎么样去保证?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应对措施的话,虽然我们的主观愿望想把村民代表大会做实,真正起到决策的作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精英人物、年轻人、有思想、有能力的人都不在,怎么使村民代表大会真正地起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第二,我们知道有的行政村里有好几个自然村。村里办的很多事情,都不会和所有的村民都有关系,总有一部分人是利益相关者。比如修一条路,可能修到A 自然村的路,那么和B、C自然村的村民关系不大,他很可能不太关心。你又耽误他的时间,他又要付出成本,可是这个事情与他又没有多大的关系,自己又不是利益相关者,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解决村民代表都能够积极参与决策?怎么做这个事情?这就是一个挑战。第三,我们知道民主的参与,应该有两个因素来决定。一个就是参与的渠道,第二个是参与的成本。这两个因素决定了民主参与的程度和质量。那么从参与的渠道来说是供给方,参与的成本应该是需求方。关于参与的渠道问题,青县村治模式提供了一个村民参与的渠道,就是村民代表大会。但是,这个渠道是不是太少了一点?还有没有其他的参与渠道。如果说这个参与渠道我们不能保证的话,或者参与渠道太单一的话,我们这个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的作用也会大大的削弱。关于参与的成本问题,就与我刚才说的有联系了。青县村治模式把村民代表大会搞成常任制,是否有一个成本问题?人口在流动,利益发生者在发生变化,而且还有是不是影响自己的收入,等等。这个成本老百姓自己会算帐的。如果这个事情与我无关,我还要花时间、花精力,可能我就会没有积极性。第四,我们这个创新,实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创新,是我们的县委、县政府在面临农村两委矛盾危机时的一个自主创新。这是一个自主创新的规律,就是碰到危机以后,有创新意识的干部,率先发现问题,想在制度上有一个新的动作。我觉得这种创新是应该值得鼓励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干部是一种稀缺资源。我可以大胆地说,以赵超英同志为代表的青县县委、县政府做得很超前,而且是稀缺的。我们怎样把这种稀缺的政治资源达到有效的配置,使他们在河北省,在沧州地区,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一种新的政治生态,一种和过去的官场的东西、和唯上是从的东西完全不同的生态,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最后,我想介绍两个案例,就是两个别人的做法,或许给青县的同志有点启发。第一个,就是重庆开县的马留乡,他们在1999 年6月14号,碰到了和青县同样的危机,因为农民负担过重,乡民把乡政府砸了。为此,他们自主创新了八步工作法,其有两个特点:第一,他们办什么事必须要全民公决,至少是利益相关者的全民公决;第二,群众管钱,干部管事,干部不沾钱。这个工作法是一个项目管理法。就是一个项目,成立一个领导小组,这个项目做不做、怎么做,都由老百姓全民公决,85%以上的人同意才做。因为农村有各种各样的项目,如修路、建学校、打井、电网改造等等,都要老百姓出工出劳。这种情况下,通过这种项目管理法,通过八个步骤来做,核心就是解决村民的参与问题。这是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为村民提供了一个更多地参与渠道。我觉得这样老百姓不用经常参与,有了项目就来参与,其他时间就去打工,所以老百姓的参与积极性非常的高,这个做法在开县已经在推广了,重庆市也很重视,也获得了第三届地方政府创新奖的提名奖。第二个,是浙江省台州温岭市的兴和镇,搞的是民主参与式的预算。这就不是村一级的民主参与形式了,是镇一级的。我之所以要介绍这个镇一级的参与形式,就是与下一步我们青县发展需要有关。镇级年初制定预算审查的批准,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利机构来决定预算的使用,镇政府是作为一个执行机构,而且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汇报,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查预算的执行情况。这也创造了老百姓参与的渠道。这样通过民主参与,镇里的钱都花到什么地方去了,花的是不是最需要的问题,群众也明白了。这里牵扯到一个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我们都知道,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是,通过先发展增量,然后激活存量。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可走这条路。如果存量动不了,我们可以先搞增量。我个人认为,青县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实际也是一个增量,存量应该是我们的党支部和村委会,然后通过做实村民代表大会,摆正村委会的位置,实现他们之间的相互配合。
        周文夫(河北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青县模式的材料,我看了以后有很多的触动。最近一两年,在省委、省纪委的领导下,我们也做了一系列的工作。我联系我的经历,对青县村治模式谈一点看法。
        首先,我觉得青县村治模式的闪光点就在于村代会的常任制。这确实是一个制度创新。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不能离开国情。我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深深植根在中国的热土上的。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是既合国情,又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符合国际民主政治建设趋势的综合性的发展。我觉得青县村治模式的意义就在于,围绕大的治国方针和建党的方针,它有一个组织细胞的创新,坚持党的领导也好,要不断的改善,与时俱进;在依法治国上,也需要有基层政权细胞的支持。怎么把这几个要点综合到一起,特别是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青县模式应该说是创新了一个思路。农村的事情,我们从建国以来走了很多年,从农村合作化,一直到人民公社,到解体,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说联产承包经营起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基层政权组织怎么跟进?确实我们出现了滞后的现象。现在我们提出来就是做这个事情。从青县三个合一的情况来看,从基层党组织,就是党支部,到农村村代会,并且设成常任制,一直到依法办事,实际是我们国家民主政治推进的总体设计的一个缩影,一个细胞。但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在基层当中,没有明确的制度设计,缺乏制度的支撑。我们国家,省市县政权组织比较完备,核心是党委的领导,有人代会,还有常委会日常工作,但是这个模式在农村没有清晰的体现。所以这个探讨确实创新了思路。
        第二,为贯彻基层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探索。时楼村的经验是逼出来的办法,不是想一开始要搞什么体系,搞什么模式?而是怎么完成工作任务。十六大提出建立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青县的经验我觉得比较好,更侧重于村民自治的角度。一个专家提到了,青县就是在弥补村民自治上下了功夫。
        第三,为老百姓当家作主搭建了一个平台。就是这个制度设计提出村代会常任制,通过选举把比较优秀的,能够议事、能够行事的村民代表集合起来,经常性行使民主决策、监督权力。
        第四,为改善和加强党在农村的领导提供了经验。特别是在民主执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确实有很多很细的工作,做得非常到位。在农村,人们通过谁看我们的执政党?村民天天见的就是党支部书记,再往上就是乡镇干部,他们的表现如何,直接代表共产党。他们表现好,就是共产党好。如果村干部、乡镇干部做不好,他就认为这个党有毛病、不行。这是很直接的问题。
        同时,我觉得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是村代会常任制的法律支持的问题。认为法律上不反对就可以实行,这是一个观点。但是首先说,我觉得村代会常任制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和宪法、党的代表大会的认定条件上、方向上是一致的,方向是正确的。并且通过农村的实践检验也是管事的,上访的少了,干部的作风得到转变,就有效果。但是具体的法理上的支持,可以完善我们的组织,这是一个双向的问题,因为法制是一个过程。中国的法制这几年进步很大,但是有很多不尽完善地方。这个不要紧,应该去完善它。不能法律上没有写,我们就不干,但是我们不能干违法的事情,所以大方向是有利推动民主建设。
        第二,党支部的领导方式、工作方法需要改进。特别是我们今天的会议主题,农村防腐倡廉机制建设,这个问题我不展开讲了。
        第三,这个制度设计,需要提高村干部、村代表的素质。制约我们民主进程一个很大的瓶颈,也是代表村民的素质问题。我体会,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制度设计取决于公民的素质。所以实行村民代表常任制,要先抓一部分骨干,把那些能够代表群众、作风比较正派、议政能力比较强的人培育出来,提高他们的素质水平,让他们能够代表村民办事。
        第四,综合配套的体制运行问题。如果乡镇不搞起来,光是村里搞也坚持不长。我们现在有一个财务管理的问题,还是村财乡管,人家都实行村民自治了,乡镇为什么还要越俎代庖呢?后来创出委托代理制,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还需要规范。
        
        赵超英(中共青县县委书记):我回应一下所提的问题。
        首先是党老师提的问题,作为基层干部来说,主动的推进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干部的作用很重要,但这还不是根本的作用,青县的模式也好,自治自治也好,最根本的动力在哪?在农村、在村民,最终是农民为自己的利益在推动着农村向前走。包括农民闹事,也是利益推动的表现。尽管这个模式是我们受一个村庄的启发,总结、归纳、设计出来的,有一定偶然性。但事后我们发现,凡是工作搞得好的村庄,早就已经这样做了,只是不太规范而已。所以我说,农村的政治发展从根本上说不是官员的安排,根本的动力是农民群众。
        刚才高老师提出农村外出打工的比较多,代表的质量是不是有问题?我们当地外出流动打工的不是太多,在其他外出打工多的地方是不是能适应这个模式我们没有想。村民代表应该是村里的精英,我们按居住区域十到十五户推荐一名代表是基本的模式,此外还可以自由结合,如搞同一产业,有共同要求的,他们可以自己结合。这样选出来的村民代表,大部分应该是比较传统的精英,包括家族长、总理(村里的红白喜事操办者),大部分是这样一些人,都是有一把年纪的,主体在40岁以上,外出打工的基本都是年轻人。
        刚才说到,搞村代会"常任制"的成本是不是太高?"常任制"的说法容易造成村民代表是脱产干部的误解,所以我们一般说是把村代会办成经常性的议事组织。村民代表就是村民,而不是脱产干部,没有固定补贴,通常是义务的。有的村开一次会给两块钱,稍微家境好一点的,都不要这个补贴。还有村民代表开了一年会,到年底的时候给两盒烟,经济上成本并不高。村民代表知道是村民推荐的,有自己的责任感,同时也有荣誉的追求。开会的形式不是想像的那么正式,要开半、或一天,搞的很隆重,不是这样的。一般是早晨或者晚上,召集起来说完事就散。时楼村村民代表去年一年开了68次会。吃饭的时候大伙碰一个头,要修路了,上哪拉砖去,就行了。所以成本不太高。
        当然,民主需要一定形式。比起村干部一个人说了算,有时成本可能要高一些,但这是必须的。
        参与的渠道我们除了村代会以外,还有村代会组织决策后,如果村委会主任认为这个决策违法的,或者没法执行,还可以提请村民会议进行公决。村民代表是两种身份,开会是议员,散会后是帮办。有些事情自己就办了,议政合一就反映在村民代表的身份上了。很多事用不着反映到村代会上去,几户出了问题,给他一说,他就简单的处理一下就可以了。与多数村民利益不相关的事情,一般上不了村代会。
        
        结束:中午12点15分
来源:www.chinarural.org
 

党国英:治贿选需减少村官权力的含金量

发生贿选,说明老百姓手中的选票有了分量。但贿选本身却是村民自治发展中的一种不健康的现象,应该通过法律行动加以限制。

  近日,国家民政部的官员就村民自治选举形势发表意见,坦言在选举中存在贿选现象,并表示要通过进一步改革逐步消除贿选现象。我以为这个意见很值得重视。

  近几年,在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暴力干扰选举、家族操纵选举以及贿选等现象似乎比刚开始时多了起来。其实,这种变化并不奇怪。在这项工作初步推进的时候,乡村的一些传统力量对农民的民主权利有些不以为然,后来看到这项权利有了真实的意义,农民手中的选票"含金量"提高了,他们也"认真"起来了。如果乡村自治选举完全是假的、虚的,想必贿选等现象也不会发生。

  贿选是指候选人以金钱或其他好处做手段,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使选民将选票投给候选人自己。贿选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第二,贿选者对选举过程进行某种控制,以确保得到自己好处的选民给自己投票。所以,凡是发生贿选的选区,选举过程一定是不合法的。第三,贿选者在给选民施以某种好处时,大多采取秘密行动。

  在选举中,选民有没有"自由"交易自己投票意愿的权利?我认为法律不应该承认这种自由。诚然,贿选者在给以选民某种好处以后,选民的确有可能是"自愿"地给贿选者投票的,也就是说,选民与贿选者之间的交易是一种"自由交易"。但是,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自由。在文明世界,不是一切都可以自由交易;人身不能交易,人的器官不能交易,选票也不能交易。文明世界的法律对这类"自由"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弱者的保护。立法者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除了这种"自由"的贿选交易外,还有一种假贿选、真强制的恶势力压迫也值得注意:有的贿选者开出低"价"收买选票,贿金之低只有象征意义,行贿不过是给选民传递一种压力,背后以暴力相威胁,逼使选民给自己投票。这种行为更需严厉打击。

  发生贿选,说明老百姓手中的选票有了分量。但贿选本身却是村民自治发展中的一种不健康的现象,应该通过法律行动加以限制。但改进法律要以对贿选发生的原因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前提。

  我国农村干部并不是无关轻重的"芝麻官",特别是他们控制了土地分配权力,使权力的含金量很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土地资源的价值越大,人们越有可能追逐权力,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制度弊端,也使得农民对自己手中的那张选票的含金量大大低估了。这些问题不解决,贿选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治病要治标,也要治根。在短期内,要采取一些治标措施。主要办法是:第一,要下决心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要保证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从我对各地的调查看,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普遍的做法,这给操纵选举提供了机会。一定要坚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置秘密画票间,集中唱票,当众公布投票结果。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合法程序的落实。第二,确定合适的选举时间,给更多农民以投票的机会。第三,修订相关法律,对贿选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款。

  从长期看,要解决贿选问题,必须有大的改革动作,消除贿选产生的社会条件。例如,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会增加贿选的成本。再如,大大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把支配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从干部们手中剥离出来,使农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可以减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也有助于减少贿选现象。(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      来源日期:2008-8-6

中组部:村党组织直接选举需报县以上党委批准

中组部近日表示,各地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今年开始,全国共有17个省份进行村级换届选举。中组部和民政部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中组部和民政部表示,要探索扩大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等做法,积极稳妥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各地推行村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需报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由省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另作规定。

         中组部和民政部在通知中表示,提倡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候选人向村民群众进行竞职陈述。                
来源:新京报      来源日期:2008-7-23

马俊山: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主要认识误区

        我国农村民主化进程从起步之时就始终是以建立选举制度、规范选举制度、完善选举制度为中心向前推进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村民充分的、自由的选举权。

  (一)对农村村民进行选举政治锻炼的进程

  1、法制建设。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到1990年,全国就有22个省市区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决定就《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并于11月审议通过。之后相继有不少省市区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配套立法相当迅速。

  2、选举的操作过程更加规范。试行法仅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具体怎么选,未作说明。各地在执行中,一般先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全体成员,再进行村委会内部的职务分配和职责分工,这种办法应当说也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新法则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从第九条到第十五条,其中有六条是对选举过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包括:村委会的职数设置;直接选举原则;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选民登记及公布时间;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正式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选举程序更加规范化,关键环节更加统一。

  3、村民选举权的实现更加充分、更加自由。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分别直接选举产生,被选举对象的职务指向更加明确;二是村委会成员由选举人直接提名产生。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与1999年1月通过的相应办法相比,关键在于村民提名权的重大区别:1999年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而2002年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过半数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以提名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可以说,通过法律的规定,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可以达到极致。

  (二)对村民选举权的探讨

  农村村民选举权是选举权的具体形式之一。关于选举权的研究,我国目前尚无更深层次的研究成果,周叶中教授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宪法》认为:"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许崇德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狭广两义之分。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须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指的是人们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所必需的各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中,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尤为宪法学所关注。"两书均为目前我国最新也是最权威的宪法学教材。

  关于村民选举权,有关学者(刘志鹏,2002)的定义是指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利。由于对选举权的法律性质存在早期权利说、社会义务说、权利义务说等不同学说,而且多数学者持选举权利说,因此认为村民选举权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和政治权利。村民选举权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确认权、提名推荐权、被选举权、投票权、救济权、罢免权和知情权。

  对村民选举权的探讨,本人的观点是:第一,选举权不是村民的基本权利,它是由村民的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第二,选举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村民的一定权利,达到村民的某种目的,体现村民的意志。村民绝不会为了实现选举权而行使选举权;第三,通过选举权行使的结果,使村民集体的意志得到实现。如果通过选举权的行使,既不能实现村民个体意志,也不能实现村民集体意志,那么村民选举权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权利。

  (三)选举制度及其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具体运用

  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民意机关的代表和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领导)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总称。村级社会的民意代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推选产生。选举制度具体运用在村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产生中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村民对村委会全体成员的选举。而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运行中的层级与职能原则,选举制度在一定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产生中的真正含义理应是对重要官员的选举。

  分析村委会的成员状况,每个人的职务、享有的职权、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政治责任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村委会成员中的财务人员,他的职责就是认真搞好财会业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以及帐钱相符,还包括各种报表的填报、上报,使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及时,应当说他承担的政治责任很小,而政治责任与被选举权是紧密相联的。村委会成员中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她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上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村人口的出生死亡情况、育龄妇女孕情的收集上报;为育龄妇女提供相关服务;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等等,工作内容主要是业务工作。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与村委会主要成员共进退,致使业务工作无法保持其连续性,给各方面工作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在村委会全体成员中,只有村委会主任的政治责任最为重大。他不仅有带领全体管理人员的政治责任,而且有处理好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党组织关系的政治责任。因此,村委会主任的政治责任才是与其被选举权最紧密相联的。

  在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除我国村级社会外,各种不同的社会层次或社会单元,已经少有通过选举来产生它的一般管理(工作)人员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商务局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Olympic security net closes around rights activists - Feature

Posted : Mon, 21 Jul 2008 04:19:01 GMT
Author : DPA
 
Beijing - "Because I sent those e-mails, the police came this morning and took me away," Dong Jiqin said one afternoon in mid-July, shortly after his release from a few hours in police custody. Police officers visited Dong's home and demanded that he accompany them to a station in Beijing's Xicheng district.

They freed him once the time had passed for his planned interview with foreign journalists, which Dong arranged by e-mail.

Such ploys are often used by Chinese police to prevent foreign journalists from meeting rights activists and dissidents, especially before and during high-profile events such as the Olympics.

Three middle-aged women sporting the red armbands of neighbourhood committee members blocked the path to Dong's house, which is the subject of a legal wrangle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s.

The neighbourhood committees are the eyes and ears of the police and the ruling Communist Party in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They stepped up their monitoring role for the Olympics, joining at least 100,000 police, 200,000 security guards and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social volunteers".

Dong wanted to raise the case of his wife, Ni Yulan, a lawyer and housing rights activist who was taken away from their home in mid-April and remains in police custody on charges of damaging public property.

Another lawyer made the only visit allowed to Ni during her three-month detention, telling Dong that his wife appeared in poor health and was beaten during police interviews.

"We still don't know her situation," Dong told Deutsche Presse-Agentur dpa.

Dozens of other rights activists and dissidents have been detained, sentenced to prison or kept under some form of house arrest in the last few months as the government intensified its efforts to minimize the chances of embarrassing protests or interviews with foreign media during next month's games.

Among those was Huang Qi, the operator of a popular website on missing people and injustice, who was formally charged with "illegal possession of state secrets" on July 18 in the south-western city of Chengdu.

Huang was released from prison in June 2005 after serving more than two years of a five-year sentence for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China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 reported.

He resumed his work since leaving prison and the new charges were apparently linked to him giving information to foreign journalists about protests by families of children who died in the Sichuan earthquake in May.

The US-based Dui Hua Foundation said the arrest of prominent dissident Hu Jia, who was sentenced to three-and-a-half years in prison for subversion in April, "cannot escape being connected to the Olympics."

Two more activists, Yuan Xianchen and Liu Jiangjun, were detained in July on suspicion of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CHRD said.

Yuan's arrest was thought to be linked to him helping the already jailed Yang Chunlin to collect signatures for an the open letter saying, "We want human rights, not the Olympics."

"Less than a month before the Beijing Olympic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taking security measures against activists and potential protesters on a scale unseen since the period immediately after the Tiananmen massacre in 1989," CHRD said.

US-based Human Rights in China also said Chinese authorities had "significantly escalated and broadened their systematic crackdown on rights defence activities, religious and cultural expression, and critical voices."

"The efforts of the authorities to maintain control now include targeting health care activists, religious practitioners, and parents grieving for their dead children (after the Sichuan earthquake)," the group said.

"The month of June in particular saw an upswing in the instance and severity of crackdowns," it said.

"We are witnessing the proliferation of serious human rights abuses committed under the banner of the official 'Olympics stability drive,'" said Human Rights in China Executive Director Sharon Hom.

The pre-Olympic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are also used to keep activists from other areas away from Beijing.

"I'm sure they will interfere if I try to come (to Beijing)," Yao Lifa, a well-known legal activist said by telephone from the central province of Hubei.

Yao said extra security officers were posted near his apartment and usually followed home whenever he went out.

"Their surveillance is very open," he said, adding that he believed the extra control was mainly because of the Olympics.

Beijing-based dissident writer Liu Xiaobo was among several activists who were harassed in early June because they tried to organize a public mourning of the victims of the military crackdown on the 1989 pro-democracy protesters.

"Previously, I thought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would improve as they promised," Liu said when asked about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e Olympics.

"But now it seems not," Liu told d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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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 clamp smothers Beijing and beyond

Fri Aug 8, 2008 6:21pm BST

By Chris Buckley

BEIJING (Reuters) - Countless Chinese will stay locked in on Friday night, watching the Beijing Olympics open on television. Quite a few will do so against their will.

The build-up to the opening ceremony has brought a smothering security lockdown aimed at ensuring dissidents and protesters do not distract from the official festivities.

Across Beijing, dissidents and their families are being held under house arrest, while others have fled to distant provinces or been taken on enforced "holidays" by state security minders, said human rights groups and many Chinese activists.

"I can go outside, but I have to ride in the police car with my guards wherever I go," said Yu Jie, a dissident-writer speaking by telephone. "It's absurd, because I have no interest in the Olympics, not even in watching them on television, and this is just giving me more subject-matter for critical essays."

Human Rights Watch in China, a New York-based group, issued a list of 24 protesters, critics of Communist Party control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detained or closely guarded in recent days.

"In order to ensure a 'Safe Olympics',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put society under a virtual lockdown," said Sharon Hom,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group, in an email.

On Friday, Beijing's Tiananmen Square was closed and surrounding streets cleared of people, many of them Chinese tourists hoping to enjoy pre-Games excitement on the landmark site.

Petitioners who have come to the capital present complaints to officials have often been detained, many of them said. "We're always on the run now," said Wang Haizhen, a middle-aged woman from Hebei province next to Beijing. 

China has said the relentless security and over 100,000 police and troops watching Beijing are needed to foil terror threats during the Games.

But the lockdown extends beyond the skies, streets and subways of Beijing to towns and villages far from the capital, where peaceful rights campaigners and ordinary residents alleging official corruption described strict surveillance.

"I'd love to watch the Games opening ceremony but I'm being held in a room without a television cable," said Yao Lifa, a former teacher in central China's Hubei province who has long faced official pressure for demanding democratic change.

"I thought the Beijing Olympic Games were for all Chinese people, but it seems I'm an exception."

Beijing Olympic organisers Secretary General Wang Wei said on Friday security was at the "top of the agenda".

"We spared no effort in terms of making a safe Games," he told a news conference. "The force has been reinforced. We share intelligence with other countries of the world. Nevertheless we want to make the Games relaxed."

(Editing by Nick Macfie)

2008年9月15日星期一

王伊景 林清伏:代表履职要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评姚立法的人际关系(2004)

姚立法在任潜江市人大代表的5年中,提交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87件,占大会收到的建议案总数459件的38%;平时所做视察调研、为民请命之事更不计其数,足迹遍及潜江的城镇乡村,在当地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群众呼为"姚代表"。更令人敬佩的是,他为了履职自己每年贴补2万多元钱,因为繁忙两年没有去看过他的母亲,正是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令他对待代表工作有了认真负责、敢于负责的态度。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其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人大代表是一种使命,他所承载的是民主政治;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者,是人民愿望和要求的代言人。姚立法在任职期间,认真负责地履行代表职责,值得各级人大代表的学习。

  在提倡向姚立法学习的同时,不能不看到姚立法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姚立法在长达10年以上的艰苦激烈的竞选中,本来就犯了当地某些官僚主义、既得利益势力的大禁忌:我们没有叫你当代表,你姚立法竟胆大包天,自个花钱竞选起人大代表来了,这还了得。既然未能在选举中最终挫败姚立法,一些人自然对他怀恨在心。正如姚立法所说的"四年多来,向人大提交对一府(含其职能部门)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批评共122件。122件建议,答复和落实都满意的不到10件。一般都是答复的好听,实际不做;或是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正因如此,有一些领导干部在选民中说,你看,姚立法办了哪几件实事?还不是要靠我们来做嘛,所以说,就是多选几个姚立法,也没有什么用。"姚立法还说:"我的工作,在一些官员眼里,就是给潜江添乱、抹黑、泼污水。有的人还说我像只苍蝇,哪里有垃圾往哪里钻。"

  从上文不难看出,姚立法与当地人大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际关系搞得很僵。我们如果按人际关系的相容性为标准,可以说姚立法和当地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属于不相容的人际关系,表现为反感、对抗的关系。相容的人际关系是什么呢?是和睦、合作的关系。在不相容的人际关系下,姚立法要想充分发挥一名人大代表的作用,难啊!我们可以通过姚立法参政议政经历,对人大代表的人际关系进行评析。

  人生是一个大舞台。随着初生的第一声啼哭,我们就走上了人生这个大舞台。不管是做什么,总要在不同的情境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总要按照不同的社会角色期待行事,也总是要按照不同的社会角色期待去看待他人,与各种各样的人互相了解与评价,互相交往与沟通,互相影响与作用,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

  人大也是一个大舞台,我们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在扮演参政议政的角色。人大代表既是政治人,又是社会人,他们无可避免地要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相互交往。代表通过交往不仅简单地传递信息和情感,还有机地影响和改变信息与情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指出,人类生存离不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但"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个人交往,而不是单纯的个人交往。"这里的"一定条件"主要是社会条件,显然代表的人际间的交往,同样也是在社会条件下的社会交往。

  在实践中,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不涉及属于代表个人、代表亲属的有关民事、刑事方面的申诉案件。很显然代表的活动是非个人的,是与他人相依存的,本身无疑就是社会活动。代表联系选民是一种人际交往,但不单纯是个人的活动。姚立法通过走访选民或调查研究等与人民群众进行接触,如收集选民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或以身作则,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从心理上或行为上引起相互影响,对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作用。

  代表的人际交往,除与选民或人民群众的交往之外,还有与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以及代表之间的交往。代表的人际交往是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种看法认为代表的人际交往主要是代表与选民、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两种类型,现在我们认为代表与一府两院的交往也非常地重要。

  首先是代表与选民的交往。根据良好人际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学习场合上空间距离越小,越容易接近并建立起人际关系,继而成为知巳。代表是该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他和该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邻近,为相互间的了解和理解造成有利条件、与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关。由于代表和该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群众)的密切联系,容易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代表应如何联系选民,通过哪些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其次是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交往。代表活动的目的和常委会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人大常委会是由代表选举产生的,他们之间在感情上更易于接近和融洽,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而建立友好关系。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交往,主要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活动时给予帮助和支持以及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如一些代表因囿于本职工作,对全局的情况不够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就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还有些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交通工具缺乏,或交通经费短缺等,人大常委会机关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通过代表可以及时地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再次是代表与一府两院的交往。代表加强与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交往,一方面使一府两院更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方面也便于人大代表了解领导机关的工作,从而增加共同语言,增进相互情感。通过这种交往,有利于代表知政知情,增强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也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促使一府两院的工作更加切实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作为人大代表,要做好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应该处理好以上三种类型的人际关系。姚立法是怎样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呢?请看以下媒体的报道:

  "《新京报》的记者问姚立法:有的时候,你没有考虑到政府的难处?姚:我确实也体谅政府的难处,但换位思考一下,我还是认为应当从群众利益出发,政府要为群众利益负责。《新京报》:能不能讲一些这方面的例子。姚:比如市里拖欠教师上亿元的工资,在市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市里肯定不愿意拿出这笔钱来补发给老师。其实,就是财政不紧张,市里也会希望用这钱上点新项目。《新京报》:你与政府官员之间,有没有可能采取一些缓和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流方式呢?比如开诚布公地谈。姚:我也试过,该做的都做到了。比如面对面找他谈,在人大会上发言,提交建议案,向上级写文字材料等等。我一开始都是通情达理的,是先礼后兵,但这样解决不了问题。"

  人大代表通过交往(联系)这种方式,到基层、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发现存在的问题,向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达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交往的目的。姚立法懂得做好与选民或人民群众的交往,收集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向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这只是交往的上半部分。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一府两院的职权,做好与一府两院的交往,是整个社会交往的下半部分。

  姚立法在与人民群众的交往方面做的非常得好,他说:"选民对我的态度如何呢?我可以自信地说,绝大多数选民是理解我、拥护我、支持我、关心我、帮助我和鼓励我的,因为我们老百姓希望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社会进步、社会发展、社会文明。"作为人大代表,就是要为选民服务。代表应该忠实而又积极、能动地代表选民;代表应该以选区的利益为活动基点。

  姚立法与人大常委会的交往如何呢?看来是未能很好地沟通,如在参选省人大代表时,他认为"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是在市委的操纵下,修改现行潜江市人大会上的选举办法,增加一条'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姚立法解释说,这条就是针对他个人的。"其实这条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就有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的审议即行终止。" 推荐候选人案就属于议案的一种,并且这条规定在全国各地人大普遍应用,并且长期使用。大会期间的选举办法有必要规定的详细一点,未必是针对某人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是由全体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按理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非常融洽的,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与姚立法的关系也应该是非常融洽的,对于出现这种认为是针对某人的现象,看来姚立法有必要检讨一下自己的人际关系。

  姚立法与政府的交往如何呢?按理说,人大代表是为人民的,但人民政府也是为人民的,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人大代表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很好的。至于政府在工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人大代表就有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义务。但怎么会出现"姚在当选后又切实依法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说话,同某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针锋相对的斗争,官员对他更加不满,处处刁难他、毁谤他,阻挠其行使代表职权。"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姚立法会遇到这么大的阻力呢?又为什么是针锋相对的斗争呢?谁是敌人?难道是潜江市人民政府!

  在"谈到为什么地方政府这么反对村民自治,姚立法认为是这样的:首先,村民自治一旦实施,反腐败心切的村民不仅要选出新的村委会,而且普遍强烈要求核查村里过去的账目,要求揪出贪官予以严惩。而几乎每一个村集体都有很多烂账,在潜江,村集体欠债总体高达2个亿。这些欠账其中有的是白条,有的是村干部挥霍的,有的是镇里甚至市里干部来村里报销的,有的是乡村干部亲属给村集体放高利贷形成的,有的是乱投资吃回扣形成的。大量不正常的债务一旦追查起来,乡镇干部有不少会被卷入其中,他们的贪污腐败行径必将暴露,因此,他们强烈反对村民自治。"这样肯定每一个村集体都腐败,是否打击面太大了些。村里有腐败要反,但反腐毕竟不是村民自治的唯一任务。要说潜江市人民政府反对村民自治,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姚立法与潜江市政府有关部门关系搞得很僵,只要你提出来的我就不理睬。如果真是这样,也就失去了当一名人大代表的意义了。出现姚立法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紧张关系,当然不能全怪姚立法一人。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传统的人治思想、忠君思想和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地方的行政和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民主法制观念淡漠,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地侵害人大代表的权益,抵制、阻挠、干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使许多问题的解决或多或少地掺入了人治的因素,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带来负面影响。

  我们每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仍难免会发生碰撞或冲突。但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与姚立法的关系并非不可调和。在现有的体制下,要增强人大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使他们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代表履行职责;从制度上对人大代表的权益进行"刚性"保护,对侵害代表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进行严惩。人大代表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增强相互间的理解。

  古人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同样一句话,有的人说出能使人捧腹大笑,陡然间就缩短了相互间的距离,使关系更加密切;而有的人说出就会使人火冒三丈,陡然间就扩大了相互间的距离,并反目成仇。这就是人际关系艺术技巧在人际交往中的妙用,即所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作为代表,自当选后就处在集体的环境中,在活动中如果能够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在代表之间产生合力作用、互补作用,可以在代表与选民以及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之间产生沟通作用、激励作用。

  实践证明,协调代表人际关系的准则通常有:

  1.尊重他人,尊重自己。代表有五级之分,尽管各自的能力有大小,贡献也不可能相同,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尊重他人包括对他人地位的承认、利益的维护、人格的敬慕、情感的接受、处境的体谅等。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可以大大地提高人际关系的稳定性,在与选民的联系中,代表也要有自己的立场、态度,不能一味地迁就,否则也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如对少数选民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要尽量地说服,坚决予以拒绝。

  2.关心他人,真诚守信。代表与选民之间、代表与代表之间相互理解和信任,比金钱和物质更重要。代表在活动时,需要别人的帮助和支持,但也应该想到,别人也需要帮助和支持。例如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人民政府一时无法解决的,代表应该理解政府的一时困难,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把此事挂在心上,待时机成熟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代表也要认真督促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并经常向人民群众反馈办理情况。

  3.求同存异。人们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知识不同,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体验不同,对于同一个事物的看法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是,它不应该成为人际交往的障碍。这就是说,在人际交往中,应该寻找双方的共同点或相似点,即使是在双方尖锐对立的观点中也应寻找接近点,而允许各自保留相异点,这样双的交往才能继续下去;否则,舍同持异,以一方压另一方,双方的交往就可能中断。

  4、接纳相容。要有宽广的胸怀,有高度的涵养,能容一切难容之人,能容一切难容之事。相容是一种有自信心,有坚强意志,有远大抱负和开朗豁达的表明,这不是谁怕谁的问题,而是为了实现伟大报负而主动团结人。自信心越强的人,相容度也越大。

  这4个处理代表人际关系准则,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代表的参政议政艺术。因为,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本人,不应该把一府两院当成他的敌对面来进行斗争。在潜江,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姚立法等人大代表的监督行为跟行政部门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冲突。我们认为,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是由全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潜江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也是由全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这些市人大代表包括姚立法本人。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需由全市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尽管当时有的代表不同意,但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只要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所述的,想说明的是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并非是敌人,人大与一府两院也非敌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无非是分工不同而已。

  人大代表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监督行为跟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是代表个体还是代表整体(即人大)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呢?应该知道个体并不能代表整体。我们认为人大有监督权,并不等于代表个人也有监督权。如果人大代表能更多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原则,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就能更加地融洽。在此,我们认为陈建教、罗淑明等人大代表在处理人大代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具有可借鉴之处,深受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的欢迎。

  陈建教是1986年当选为石门县人大代表的,之后,他又当选为常德市人大代表和湖南省人大代表,17年来他连选连任,先后走访选民8200多人次,深入实地专题调查760多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500多人次,提出建议、意见、议案1620件。罗淑明,是湖南省宁乡县坝塘镇人大代表,宁乡县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长沙市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多年来,她以"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作为座右铭,义不容辞地履行好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信任。在她的住处―――磨子谭,也成了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镇长和其他领导干部了解民情、求贤问计的地方。现任的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镇长曾诙谐地对她说:"对于我们而言,您这位群众的代言人是我们名副其实的'参谋'。"陈建教、罗淑明等人大代表,他们既充分发挥了代表的作用,又和群众、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融洽,这不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吗?

  在人大这个环境中,集体观念、整体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每个人大代表都应重视、培养人际交往的技能,努力创造和谐的活动环境。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处理好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因为作为个体代表能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还需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同时要认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因为代表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效也需要政府的配合才能实现。

  此外,履行代表职责还要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渐进式的,实践已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认为,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人大制度的日益完善,而且需要代表采取稳妥的方式去推进,不仅要考虑大众的呼声,也要考虑政府配合的底线。能否当上代表以及能否充分履行代表职责需要政府的支持,试想,如果连人大代表都没有选上,还谈什么履行代表职责呢?作为人大代表,在代表工作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不仅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

  主要参考资料:

  《姚立法及其追随者》,黄广明,2003年12月31日《南方周末》。

  《人大代表应学姚立法》,谢茂明,2004年1月19日红网。

  《有这样一位人大代表,张镇强,2002年7月29日《杂文报》。

  《姚立法人大代表工作汇报》,姚立法,2003年6月3日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落选人大代表上京递交申诉:替人民说话惹了谁?》,胡杰,2004年1月13日《新京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74页

  《中国人大代表》,王伊景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姚立法竞选省人大代表的遭遇》,许志永,2003年12月4日北大未名站。

  《有这样一位人大代表,张镇强,2002年7月29日《杂文报》。

  《人民代表陈建教》,伍长庆、汪肯堂,2003年7月25日《常德日报》。

  《长沙市人大代表罗淑明:"为人民办实事是我的乐趣"》,杨仲元,2004年1月2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