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5日星期一

关于“姚立法现象”的几点思考

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的事迹见诸报端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他克服种种压力和阻挠,连续十二年竞选代表终于当选;当选后,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多次在人代会上大胆批评政府过失和地方法规的不完善;联名上百位人大代表上书国务院,否定了省委、省政府江汉立市的意图;调查发现市财政局拖欠全市教师1亿多元工资并进行公开追讨;调查发现潜江市多数村委会选举的严重违法,提出议案罢免了市民政局局长;关注董滩农民遭非法囚禁事件,进而追出董滩原村委会为非法选举产生,历经重重险阻,使该村得以成功重选等等。这充满传奇色彩的履职行为,着实让我们为之欢欣鼓舞,并引发了我们对我国代表选举制度、民主法制建设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

  思考之一:关于改进和完善代表产生办法,加快代表竞选机制建设问题。《代表法》颁布十年来,各级人大代表的议政当政热情、履行职责的能力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但也无需回避代表队伍中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会议代表"、"挂名代表"甚至"领导代表"。究其原因,除去当选后有关部门组织其学习不够、履职机会不多、履职环境不太理想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 代表资格"得来的太容易,以致于不太在乎。试想,如果他们的代表资格是靠自己竞选而不是有关部门"指定"的话,想必其珍视程度、履职的价值取向和当政热情,都会有很大差异。我们现在的代表中有很多"想当然代表",只要是什么什么就会取得法定的代表资格,否则就是费九牛二虎之力,你也很难取得代表候选人资格,别说当上代表了。姚立法当选代表之所以孜孜以求十二年,足以说明了竞选代表之艰难。现在代表中的干部、企业主所占比例过大,这已成为优化代表构成令人头痛的问题。在某些地方,当代表也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权势甚至财力的象征,这应该说是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扭曲和亵渎。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使其成为真正的人民代表?我认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从代表的入口抓起,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使选民和代表依法推荐的候选人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同等相待,并逐步建立竞选机制,使那些忠实于人民利益、深谙代表责任和义务、有当政激情、乐于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献身的人走进人大代表的队伍中来。由这些人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思考之二:关于人大代表的利益保障及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这是法定的。但做为职务,理当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有利益。但就当前我国《代表法》有关规定而言,无疑对代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规定的较为细致,而对其利益特别是物质保障利益规定的较为原则。其主要原因是立法的出发点基于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为兼职,所以在考虑其履职利益保障时更多地顾及了时间保障、所在单位待遇保障和人身保障等;对于无收入者,只是规定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由于该条文较为原则,因而操作起来往往难以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姚立法为了实现当代表的意愿,单位责令其办了"停薪留职",在其担任代表职务两年多的时间里工作仍未恢复,且还得向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可谓是"无固定工资收入者";从其一系列的履职情况看,又可谓是"专职代表"。但其又从潜江市财政领取多少"补贴"呢?不得而知,就报道内容看,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有关部门并没有意识到"姚立法现象"的积极意义,并未"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服务",给予很好的支持和协助,而更多地则是限制、阻挠。这就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法律如何面对专职代表并保障其物质利益,即怎样保证代表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能够尽职尽责?代表怎样到指定部门去报账,拿人民的钱去为人民办事?怎样保证代表在拿人民的钱去为人民办事的情况下保证自己的衣食住行、疾病诊治、子女上学等(亦即体现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正常生活所必须的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代表职务作为义务履行的多,而作为职权行使的少,原因何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把代表定义为兼职作为了立法的基础,过多关注了代表的社会待遇、法律待遇,而对其经济利益则顾及不够。这就难免使代表对这一职务的感受程度不那么强烈,甚至有的代表当了一届代表还不知道代表是一种职务。《代表法》把"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之一,从另一个方面也反射了代表自身认识的不到位。何以致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一职务并没有给其带来经济利益上的变化,而人们正常所言的职务多多少少是要给自己的物质利益带来影响的,即使付级升正级也要长一档职务工资。这难免使人更多地看重代表所带来的荣誉、地位特别是法律保障地位。应当说,姚的现象仅仅是个开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断满足,人们追求民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要求会越趋强烈,这种现象将会日趋常见。从英、美发达国家议会议员的情况看,大体上也经历了一个由兼职到专职、由无补贴到适当补贴以至于很高补贴的发展过程,这些很值得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扬弃吸收,用以完善我国的人民主权制度。

  思考之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保障问题。我们常说,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从字面上理解并不太难,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十分重要的大课题。"姚立法现象"使我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主必须靠法制来保障,而不能仅仅靠一个或几个人去争取。在姚立法的参选过程中,我们不看到有关部门对民主的理解还有偏差,正如该市政府文教办的那位官员所说:党的领导就是民主,你还要什么民主?可以说,在姚立法的参选过程中,有关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部门并没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当选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能够站出来予以纠正,甚至当姚立法挺身而出指正这些违法现象时,遭遇的却是阻止、指责甚而打击、扼杀。当我们的眼前再现姚立法无奈跳墙而入,从门缝里将一张张"致选民朋友的信"发至居民家中,以此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形象时,我们不免要问那些肩负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机关哪里去了?我们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保障措施和机制在哪里?难道人民的民主权利竞要靠这种方式去争取吗?应该说,这个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沉淀。虽已事过境迁,但我们不能不为之深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坚强的、可靠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维护,而法律保障机制既包括立法意义上的保障,更包括执法意义上的保障。否则,法律就会成为"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语),人民的权利就要受到侵犯,人民就难以真正当家作主。李鹏委员长强调指出:"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并要求"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监督工作"。思前想后,颇觉一语中的,寓意深远。

  思考之四:人大代表的权力大小问题。这个本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的十分明确。但何以成为问题?关键在于现实生活中代表权力的行使状况距法律规定还有相当的差距。从姚立法的身上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大代表的地位、权力和作用如何?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理论上的探索,更需要各级人大代表身体力行,勇于实践,大胆探索。正如姚立法在代表心得中所言:法律条文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力还有不明朗之处,仍需要法律予以界定。对此,代表们不能坐等、观望,要不懈地通过大胆实践来探索"人大"到位的种种可能性。"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如果人大代表都能如此认识,如此作为,人大代表的作用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人大代表的权力大小就不会成为议论的话题。

  思考之五:人大代表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践行者问题。反映民愿、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实现民利,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体中的根本体现,更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所决定的。如果人大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为民解难分忧,那就背叛了人大制度设置的初衷,与法相悖,与人民根本利益相忤。为何姚立法在潜江选民中口碑很好?因为他心系选民,与广大选民群众溶为一体,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殚精竭虑,不畏险阻;因为他对选民负责,坚持自觉地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这样的代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大代表,才能够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欢迎,人民群众才会向你吐露心声,陈述自己在生活里遭遇的不公,才会"纷纷捧上鸡蛋羹"。

  "一枝花开不是春,百花竞开春满园。" 愿更多的"姚立法"出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队伍之中;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与时俱进且长足发展。

  作者 赵景亮
  作者单位:邢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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