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5日星期一

王伊景 林清伏:代表履职要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评姚立法的人际关系(2004)

姚立法在任潜江市人大代表的5年中,提交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87件,占大会收到的建议案总数459件的38%;平时所做视察调研、为民请命之事更不计其数,足迹遍及潜江的城镇乡村,在当地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群众呼为"姚代表"。更令人敬佩的是,他为了履职自己每年贴补2万多元钱,因为繁忙两年没有去看过他的母亲,正是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令他对待代表工作有了认真负责、敢于负责的态度。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其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人大代表是一种使命,他所承载的是民主政治;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者,是人民愿望和要求的代言人。姚立法在任职期间,认真负责地履行代表职责,值得各级人大代表的学习。

  在提倡向姚立法学习的同时,不能不看到姚立法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姚立法在长达10年以上的艰苦激烈的竞选中,本来就犯了当地某些官僚主义、既得利益势力的大禁忌:我们没有叫你当代表,你姚立法竟胆大包天,自个花钱竞选起人大代表来了,这还了得。既然未能在选举中最终挫败姚立法,一些人自然对他怀恨在心。正如姚立法所说的"四年多来,向人大提交对一府(含其职能部门)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批评共122件。122件建议,答复和落实都满意的不到10件。一般都是答复的好听,实际不做;或是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正因如此,有一些领导干部在选民中说,你看,姚立法办了哪几件实事?还不是要靠我们来做嘛,所以说,就是多选几个姚立法,也没有什么用。"姚立法还说:"我的工作,在一些官员眼里,就是给潜江添乱、抹黑、泼污水。有的人还说我像只苍蝇,哪里有垃圾往哪里钻。"

  从上文不难看出,姚立法与当地人大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际关系搞得很僵。我们如果按人际关系的相容性为标准,可以说姚立法和当地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属于不相容的人际关系,表现为反感、对抗的关系。相容的人际关系是什么呢?是和睦、合作的关系。在不相容的人际关系下,姚立法要想充分发挥一名人大代表的作用,难啊!我们可以通过姚立法参政议政经历,对人大代表的人际关系进行评析。

  人生是一个大舞台。随着初生的第一声啼哭,我们就走上了人生这个大舞台。不管是做什么,总要在不同的情境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总要按照不同的社会角色期待行事,也总是要按照不同的社会角色期待去看待他人,与各种各样的人互相了解与评价,互相交往与沟通,互相影响与作用,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

  人大也是一个大舞台,我们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在扮演参政议政的角色。人大代表既是政治人,又是社会人,他们无可避免地要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相互交往。代表通过交往不仅简单地传递信息和情感,还有机地影响和改变信息与情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指出,人类生存离不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但"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个人交往,而不是单纯的个人交往。"这里的"一定条件"主要是社会条件,显然代表的人际间的交往,同样也是在社会条件下的社会交往。

  在实践中,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不涉及属于代表个人、代表亲属的有关民事、刑事方面的申诉案件。很显然代表的活动是非个人的,是与他人相依存的,本身无疑就是社会活动。代表联系选民是一种人际交往,但不单纯是个人的活动。姚立法通过走访选民或调查研究等与人民群众进行接触,如收集选民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或以身作则,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从心理上或行为上引起相互影响,对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作用。

  代表的人际交往,除与选民或人民群众的交往之外,还有与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以及代表之间的交往。代表的人际交往是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种看法认为代表的人际交往主要是代表与选民、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两种类型,现在我们认为代表与一府两院的交往也非常地重要。

  首先是代表与选民的交往。根据良好人际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学习场合上空间距离越小,越容易接近并建立起人际关系,继而成为知巳。代表是该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他和该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邻近,为相互间的了解和理解造成有利条件、与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关。由于代表和该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群众)的密切联系,容易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代表应如何联系选民,通过哪些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其次是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交往。代表活动的目的和常委会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人大常委会是由代表选举产生的,他们之间在感情上更易于接近和融洽,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而建立友好关系。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交往,主要是要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活动时给予帮助和支持以及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如一些代表因囿于本职工作,对全局的情况不够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就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还有些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交通工具缺乏,或交通经费短缺等,人大常委会机关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通过代表可以及时地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再次是代表与一府两院的交往。代表加强与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交往,一方面使一府两院更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方面也便于人大代表了解领导机关的工作,从而增加共同语言,增进相互情感。通过这种交往,有利于代表知政知情,增强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也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促使一府两院的工作更加切实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作为人大代表,要做好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应该处理好以上三种类型的人际关系。姚立法是怎样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呢?请看以下媒体的报道:

  "《新京报》的记者问姚立法:有的时候,你没有考虑到政府的难处?姚:我确实也体谅政府的难处,但换位思考一下,我还是认为应当从群众利益出发,政府要为群众利益负责。《新京报》:能不能讲一些这方面的例子。姚:比如市里拖欠教师上亿元的工资,在市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市里肯定不愿意拿出这笔钱来补发给老师。其实,就是财政不紧张,市里也会希望用这钱上点新项目。《新京报》:你与政府官员之间,有没有可能采取一些缓和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流方式呢?比如开诚布公地谈。姚:我也试过,该做的都做到了。比如面对面找他谈,在人大会上发言,提交建议案,向上级写文字材料等等。我一开始都是通情达理的,是先礼后兵,但这样解决不了问题。"

  人大代表通过交往(联系)这种方式,到基层、到人民群众中去了解发现存在的问题,向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达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交往的目的。姚立法懂得做好与选民或人民群众的交往,收集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向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这只是交往的上半部分。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一府两院的职权,做好与一府两院的交往,是整个社会交往的下半部分。

  姚立法在与人民群众的交往方面做的非常得好,他说:"选民对我的态度如何呢?我可以自信地说,绝大多数选民是理解我、拥护我、支持我、关心我、帮助我和鼓励我的,因为我们老百姓希望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社会进步、社会发展、社会文明。"作为人大代表,就是要为选民服务。代表应该忠实而又积极、能动地代表选民;代表应该以选区的利益为活动基点。

  姚立法与人大常委会的交往如何呢?看来是未能很好地沟通,如在参选省人大代表时,他认为"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是在市委的操纵下,修改现行潜江市人大会上的选举办法,增加一条'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姚立法解释说,这条就是针对他个人的。"其实这条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就有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的审议即行终止。" 推荐候选人案就属于议案的一种,并且这条规定在全国各地人大普遍应用,并且长期使用。大会期间的选举办法有必要规定的详细一点,未必是针对某人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是由全体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按理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非常融洽的,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与姚立法的关系也应该是非常融洽的,对于出现这种认为是针对某人的现象,看来姚立法有必要检讨一下自己的人际关系。

  姚立法与政府的交往如何呢?按理说,人大代表是为人民的,但人民政府也是为人民的,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人大代表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很好的。至于政府在工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人大代表就有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义务。但怎么会出现"姚在当选后又切实依法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说话,同某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针锋相对的斗争,官员对他更加不满,处处刁难他、毁谤他,阻挠其行使代表职权。"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姚立法会遇到这么大的阻力呢?又为什么是针锋相对的斗争呢?谁是敌人?难道是潜江市人民政府!

  在"谈到为什么地方政府这么反对村民自治,姚立法认为是这样的:首先,村民自治一旦实施,反腐败心切的村民不仅要选出新的村委会,而且普遍强烈要求核查村里过去的账目,要求揪出贪官予以严惩。而几乎每一个村集体都有很多烂账,在潜江,村集体欠债总体高达2个亿。这些欠账其中有的是白条,有的是村干部挥霍的,有的是镇里甚至市里干部来村里报销的,有的是乡村干部亲属给村集体放高利贷形成的,有的是乱投资吃回扣形成的。大量不正常的债务一旦追查起来,乡镇干部有不少会被卷入其中,他们的贪污腐败行径必将暴露,因此,他们强烈反对村民自治。"这样肯定每一个村集体都腐败,是否打击面太大了些。村里有腐败要反,但反腐毕竟不是村民自治的唯一任务。要说潜江市人民政府反对村民自治,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姚立法与潜江市政府有关部门关系搞得很僵,只要你提出来的我就不理睬。如果真是这样,也就失去了当一名人大代表的意义了。出现姚立法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紧张关系,当然不能全怪姚立法一人。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传统的人治思想、忠君思想和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地方的行政和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民主法制观念淡漠,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地侵害人大代表的权益,抵制、阻挠、干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使许多问题的解决或多或少地掺入了人治的因素,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带来负面影响。

  我们每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仍难免会发生碰撞或冲突。但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与姚立法的关系并非不可调和。在现有的体制下,要增强人大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使他们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代表履行职责;从制度上对人大代表的权益进行"刚性"保护,对侵害代表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进行严惩。人大代表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增强相互间的理解。

  古人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同样一句话,有的人说出能使人捧腹大笑,陡然间就缩短了相互间的距离,使关系更加密切;而有的人说出就会使人火冒三丈,陡然间就扩大了相互间的距离,并反目成仇。这就是人际关系艺术技巧在人际交往中的妙用,即所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作为代表,自当选后就处在集体的环境中,在活动中如果能够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在代表之间产生合力作用、互补作用,可以在代表与选民以及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之间产生沟通作用、激励作用。

  实践证明,协调代表人际关系的准则通常有:

  1.尊重他人,尊重自己。代表有五级之分,尽管各自的能力有大小,贡献也不可能相同,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尊重他人包括对他人地位的承认、利益的维护、人格的敬慕、情感的接受、处境的体谅等。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可以大大地提高人际关系的稳定性,在与选民的联系中,代表也要有自己的立场、态度,不能一味地迁就,否则也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如对少数选民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要尽量地说服,坚决予以拒绝。

  2.关心他人,真诚守信。代表与选民之间、代表与代表之间相互理解和信任,比金钱和物质更重要。代表在活动时,需要别人的帮助和支持,但也应该想到,别人也需要帮助和支持。例如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人民政府一时无法解决的,代表应该理解政府的一时困难,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把此事挂在心上,待时机成熟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代表也要认真督促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并经常向人民群众反馈办理情况。

  3.求同存异。人们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知识不同,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体验不同,对于同一个事物的看法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是,它不应该成为人际交往的障碍。这就是说,在人际交往中,应该寻找双方的共同点或相似点,即使是在双方尖锐对立的观点中也应寻找接近点,而允许各自保留相异点,这样双的交往才能继续下去;否则,舍同持异,以一方压另一方,双方的交往就可能中断。

  4、接纳相容。要有宽广的胸怀,有高度的涵养,能容一切难容之人,能容一切难容之事。相容是一种有自信心,有坚强意志,有远大抱负和开朗豁达的表明,这不是谁怕谁的问题,而是为了实现伟大报负而主动团结人。自信心越强的人,相容度也越大。

  这4个处理代表人际关系准则,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代表的参政议政艺术。因为,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本人,不应该把一府两院当成他的敌对面来进行斗争。在潜江,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姚立法等人大代表的监督行为跟行政部门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冲突。我们认为,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是由全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潜江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也是由全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这些市人大代表包括姚立法本人。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需由全市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尽管当时有的代表不同意,但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只要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所述的,想说明的是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并非是敌人,人大与一府两院也非敌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无非是分工不同而已。

  人大代表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监督行为跟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是代表个体还是代表整体(即人大)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呢?应该知道个体并不能代表整体。我们认为人大有监督权,并不等于代表个人也有监督权。如果人大代表能更多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原则,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就能更加地融洽。在此,我们认为陈建教、罗淑明等人大代表在处理人大代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具有可借鉴之处,深受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的欢迎。

  陈建教是1986年当选为石门县人大代表的,之后,他又当选为常德市人大代表和湖南省人大代表,17年来他连选连任,先后走访选民8200多人次,深入实地专题调查760多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500多人次,提出建议、意见、议案1620件。罗淑明,是湖南省宁乡县坝塘镇人大代表,宁乡县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长沙市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多年来,她以"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作为座右铭,义不容辞地履行好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信任。在她的住处―――磨子谭,也成了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镇长和其他领导干部了解民情、求贤问计的地方。现任的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镇长曾诙谐地对她说:"对于我们而言,您这位群众的代言人是我们名副其实的'参谋'。"陈建教、罗淑明等人大代表,他们既充分发挥了代表的作用,又和群众、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融洽,这不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吗?

  在人大这个环境中,集体观念、整体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每个人大代表都应重视、培养人际交往的技能,努力创造和谐的活动环境。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处理好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因为作为个体代表能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还需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同时要认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因为代表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效也需要政府的配合才能实现。

  此外,履行代表职责还要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渐进式的,实践已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认为,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人大制度的日益完善,而且需要代表采取稳妥的方式去推进,不仅要考虑大众的呼声,也要考虑政府配合的底线。能否当上代表以及能否充分履行代表职责需要政府的支持,试想,如果连人大代表都没有选上,还谈什么履行代表职责呢?作为人大代表,在代表工作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不仅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

  主要参考资料:

  《姚立法及其追随者》,黄广明,2003年12月31日《南方周末》。

  《人大代表应学姚立法》,谢茂明,2004年1月19日红网。

  《有这样一位人大代表,张镇强,2002年7月29日《杂文报》。

  《姚立法人大代表工作汇报》,姚立法,2003年6月3日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落选人大代表上京递交申诉:替人民说话惹了谁?》,胡杰,2004年1月13日《新京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74页

  《中国人大代表》,王伊景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姚立法竞选省人大代表的遭遇》,许志永,2003年12月4日北大未名站。

  《有这样一位人大代表,张镇强,2002年7月29日《杂文报》。

  《人民代表陈建教》,伍长庆、汪肯堂,2003年7月25日《常德日报》。

  《长沙市人大代表罗淑明:"为人民办实事是我的乐趣"》,杨仲元,2004年1月2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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