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

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十二:江苏常州天宁区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作者:姚立法
 
 
2月11日下午2点钟,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在该区兰陵街道办事处浦前社区(原浦前村村部)召开的、由70多人参加的预选第95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是非法的。
 
天宁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投票日是2月24日。2月9日是该区此次换届公布初步候选人的法定最后时间。当天天宁区选举委员会公告了印文龙、华方大等14位95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附件)。
 
95选区应选区代表名额是3人。95选区的人口数至少是6000人(这是一个推算数,本信息员咨询天宁区选举办051986653664时,工作人员不愿告知)。
 
11日下午参加预选会议的人员有:
1、 初步候选人,2、各党支部书记及党小组长,3、各属地参加选举工作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及选民代表,4、各选民小组组长,5、各选民小组代表,6、浦前社区全体行政人员及社区选举工作小组人员。(见附件)
 
我们要质问天宁区选举委员会:
1、95选区的14名初步候选人是9号公告的,当天浦前社区就张贴通知,"经研究,定于2月11日下午1:30,第95选区在浦前社区三楼会议室,召开协商天宁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会议。参加对象……"(见附件)
 
通知说的是"协商"(实际是预选),在一个有选民4000多人的选区,由70多人协商或预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2、不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叫不叫违法?
 
因为10日至11日中午,95选区并没有组织各选民小组对14名初步候选人讨论、协商;更不存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凭何法律或规定11日下午由70多人预选?
 
3、11日下午参加会议的选民小组组长是按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由选民推选的吗?
 
4、11日下午参加会议的选民代表是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在何时、何地、由何人产生的?
 
5、假设11日的由70多位指定的主要是中共党员的预选会议是合法的,每人在14名初步候选人中投四人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95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是3人)
 
6、 假设11日的由70多位指定的主要是中共党员的预选会议是合法的,不设秘密写票处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7、 假设11日的由70多位指定的主要是中共党员的预选会议是合法的,70多人投票后,只宣布得票前四位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广东乌坎109人当选村民代表

 南方日报    李强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昨日,汕尾乌坎村通过村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7个村民小组的组长。
 
此次选举活动由今年2月1日推选的乌坎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进行。按照村党总支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乌坎村第五届村民代表名额为107名。
 
乌坎学校选举现场为7个村民小组分别设置了各自的领票、写票和投票区域。学校外面张贴着关于选举的具体事项以及投票流程图,为村民作出指引。现场设立了70个秘密写票台,还设立了7间秘密写票室。
 
每个村小组的写票区都配备了公共代写人,有需要的村民可以请其中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写票。选举现场设立了法律咨询处,由专业律师为村民现场解疑释惑,阐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此外,还安排了车辆接送行动不便的村民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村民保持着良好的选举秩序,现场气氛从容平和。"我希望能选出公平公正的人担任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为乌坎的村民们多做好事,"村民林学恩说。村民邹少松则告诉记者:"平常哪些村民做事公道,大家都看在眼里,我将把自己的选票投给心目中的理想人选。"
 
选举监督组全程监督了发票、写票、投票和计票等选举环节。下午3时投票结束时,投票箱的投票口立刻被贴上封签。工作人员当众清点票数,由唱票员、计票员进行唱票、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数据现场公布。
 
据统计,乌坎全村登记参选村民共7923人,发出村民代表选票、村民小组长选票各6676张,分别收回6475张和6466张,选举合法有效。根据计票结果,因出现2个村民小组各有入围的最后两名竞选人得票数相等的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109人当选村民代表。同时,各村民小组长竞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按照相关规定,将另行选举产生。
 
"这次选举放置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是一次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举,符合村民的要求和利益。"乌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杨色茂说。
 
乌坎村党总支书记林祖恋表示:"在党的领导下,只要我们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一定可以搞好选举。"
 
据介绍,乌坎村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后,将在乌坎村党总支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召集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乌坎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乌坎村委会选举日、选举方式、投票方式等事项。在今后日常村民自治活动中,村民代表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动员村民认真遵守、执行等职责。

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十一:成都青羊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非法选举

作者:姚立法
 
 
2月1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街道办事处宽巷子社区独立候选人王蓉文,再次被其所在社区工作人员永强带到青羊区东门街骨科医院输液。
 
永强受其上级指使,把独立候选人王蓉文控制到医院输液的目的,是使独立候选人王蓉文没有时间找选区索要"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也即把独立候选人王蓉文的竞选区人大代表的行为消灭在起步阶段。
 
青羊区第六届人大代表法定换届选举投票日是本月27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告的最后期限是12日。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只能在8日至12日内进行。
 
青羊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该区选举委员会即没有向选民公告各选区的划分情况,也没有向选民公告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更没有向选民公告领取代表候选人推荐表的去处、以及送达推荐表的机构和结止时间。
 
上述做法,显然是把基层人大代表直选置于暗箱中进行。剥夺了选民的知情权、推荐权。
 
8日上午,独立候选人王蓉文找到社区中共书记郭明铜,索要"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郭说,没有。
 
9日上午,独立候选人王蓉文再次到社区,向郭明铜提出要领取"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不一会,快速赶到社区来的中共少城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田文章对王蓉文提出无法律依据也是无理的要求。要独立候选人王蓉文把准备联合签名推荐其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一起带到社区,由其审核后,再定能否把推荐表给王蓉文。
 
在此情况下,独立候选人王蓉文给中共少城街道办事处的书记赵明波打手机,指出郭明铜、田文章等人不给推荐表。赵却无耻地说,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给推荐表像王蓉文这类的人。
 
随后,少城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李双全等3人把独立候选人王蓉文带至一火锅店吃饭、喝茶,到下午下班后才给王自由。
 
10日上午,独立候选人王蓉文准备到区人大选举办。在70路公交车长顺上街站上车时,被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段亚萍拦住。很快,接到段电话的田文章、郭明铜、永强等五、六人赶到,对独立候选人王蓉文连拉带拖,要王到社区学习选举法。
 
王不从。给市长热线打电话求救。市长热线推脱说要打110报警。
 
两位警察乘警车赶到后,答应用警车把独立候选人送到区人大去。结果却把王蓉文拉到了派出所。
 
王蓉文要离开派出所到区人大常委会去,却被派出所所长吴勇、副所长汪强、段亚萍、永强等10人拦住。
 
得知王蓉文四天来都要不到"代表候选人推荐表",还被非法限制自由的独立候选人李昭秀、王慧等10人,赶到派出所后,组成人墙围着王蓉文阻止吴勇等人"抢人",而往附近的四川省委方向前进。王蓉文在独立候选人李昭秀等人的护送下,到达省委大门口喊冤即被值班警察带到省信访办。
 
不一会,防暴警察赶到把李昭秀等独立候选人和选民带上一辆大巴后拖走了。
 
接着,田文章等六人先是要王蓉文去火锅店吃饭,王不去;接着又提出要王去看病(因拖、拉、抢王蓉文时使王受伤),王坚持要到区人大去。
 
在两点多钟,一辆救护车到了省信访办,王被迫上车。
 
王蓉文的左肩等处受伤,在医院处置后,被输液。到了下午下班时间之后,给王输液才完。
 
8日至11日四天,青羊区选举委员会不仅不依法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反而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独立候选人得到代表候选人推荐表的做法,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十:河南郑州市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选民提名权

作者:姚立法


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是选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然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正在进行中的该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中,选民联名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仅被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而且该选举委员会还为那些主动要求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设置障碍――要求出具被提名人单位的证明――证明其"无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工商、税务等政策,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 为什么说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选民联名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选举委员会广泛发动选民参与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提名,放手让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联合签名提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尽量由选民把由其认为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为选民提名的补充),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和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然后由各小组长召集本小组选民开会,宣讲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引导;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

使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这是选举委员会必须要做的工作。

据观察,在金水区法定的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最后期限2月5日之前,该区数十万选民没有参加过提名代表候选人的相关会议。

这就是我们得出金水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选民法定的提名权的证据。

二、为什么说金水区选举委员会为选民提名设置障碍?
对于公权力,没有法律的授予,则视为禁止。

金水区选举委员会规定,在选民联名提名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向选民小组递交提名表时,要同时递交一份证明――单位盖章的证明被提名人――" 无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工商、税务等政策,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我们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是谁授予你们该项权力?

若你们行使非法定权力,你们不是非法是什么?

我们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知道提名有效时间不足5天,同时在选民能顺利得到提名表的情况下,被提名人单位不盖章,提名人的提名权和被提名人的被提名权就落空了吗?

我们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被提名人单位,以不知道被提名人是否有"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工商、税务等政策"而要进行调查,在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法定的最后时限前,不盖章怎么办?

我们还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什么样的行为叫违反信访政策?

我们还要问金水区选举委员会,若按照你们的规定,你们定性为违反信访政策的人,就不能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吗?

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九:河南许昌市魏都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迷雾重重

作者:姚立法
 
1912年底,河南省人口总数是2100.9万,有权直接初选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人数是168.8623万人。
 
1947年底,河南省人口总数是2847.3万,有权直接选举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众议员的人数是1915.5万。
 
然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选民刘惠琴(许昌卷烟厂被内退职工),春节前后多次到魏都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孟庆仁(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科员)向其公开:1、魏都区的人口总数,2、魏都区的选区数,3、魏都区的代表总名额,4、魏都区各选区的人口数,5、魏都区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等选举信息时,却是次次碰壁。
 
春节前,孟庆仁对选民刘惠琴说,要等到选民名单公布时(2月7日),才有具体数据,才可能公开。选民刘惠琴咨询选举专家后得知,她要得到的选举信息数据,在一个月以前,魏都区选举委员会就有了。
 
春节后,有一次孟庆仁对刘惠琴说,我不可能对全区每一位选民的咨询都给予答复。这个工作量太大,要刘找其所在选区去问。
 
选区(许昌卷烟厂)则对刘说,区选举委员会在去年腊月二十六之前没有通知我们与选举有关的事情,他们把我们厂忘了。
 
正月初七,选民刘惠琴再次咨询孟庆仁时,孟说,就是请示市领导后,你要的数据也不能公示。
 
2月1日下午近5点钟,刘惠琴打电话(0374-2335892)给孟庆仁,请其告知其所要知情的选举信息的数据,孟给出了一句"你找胡锦涛去"就挂断了电话。
 
选民刘惠琴坚持要求得到相关数据,目的是监督魏都区选举委员会在分配区人大代表名额时是否依法办事。因为选民"同票同权"来之不易。今年是河南省中共执政60多年来第一次实现"同票同权"。但魏都区选举委员会不公开信息、不接受选民监督,怎能保证"一人一票,同票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