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1日星期二

中国选举观察(2017)之四: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法盲不少(四)

作者    姚立法

 

四、不向选民公告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是违法的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对西张砦村选民的调查了解到,荥阳市和豫龙镇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没有告知选民选举市和镇两级人大代表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划分选区和对各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选民在推荐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阶段,不知道自己所在的选举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就难以正确实现其法定的推荐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因为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给各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的。一个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少则一名、最多只能三名。《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比如西张砦村选区选举豫龙镇人大代表的应选代表名额是两名,可是豫龙镇选举委员会和西张砦村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都没有依法"及时发布选举信息"。西张砦村选区选民若推荐三位镇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话,其推荐就是无效的;若推荐一位镇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话,其法定的权利又没有充分实现。

 

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和豫龙镇选举委员会是不知道应当及时告知选民此等选举信息?还是以为选民不会主张其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呢?再或是不希望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呢?(待续)



 

2017年1月29日星期日

中国选举观察(2017)之三: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法盲不少(图)(三)

作者    姚立法

三、西张砦村选民像被蒙在鼓里一样

 

张贴在豫龙镇西张砦村的、落款为"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的《选民榜》(见附件图片),有如下三个问题。

 

1、《选民榜》没有写明张贴的时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荥阳市选举委员会虽然告知选民"如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可是却不告知"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这不是明摆着把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权不当回事吗?

 

二、荥阳市选举委员会没有告知选民向法院起诉它"本人"的最后时限

《选民榜》虽然告知选民,如果申诉人(选民)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法院起诉它选举委员会,但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却没有告知选民选举日是几月几号。这是工作疏忽了呢?还是害怕选民向法院起诉它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呢?

 

三、不告知西张砦村选民选区划分结果

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在西张砦村张贴的《选民榜》上,对西张砦村所在的选举市人大代表的选区的名称、范围以及该选区有多少选民人数没有告知。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及时发布选举信息",是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

 

荥阳市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到西张砦村选民依法行使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权和联名推荐市人民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权利。

 

因为西张砦村的选民不仅只有对公布的本村的选民名单错登、漏登的申诉权,而且有权对其所在的选区的选民名单错登、漏登的申诉权。

 

荥阳市选举委员会不告知选民选区划分的结果,选民的申诉权如何实现?

 

荥阳市选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告知选民选区划分的结果,还影响到西张砦村选民联名推荐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权利的实现。

 

因为西张砦村选民不仅只可以联名推荐在同一张《选民榜》上的选民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同时他们还有权和同一选区的选民联名推荐本选区或者非本选区的选民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待续)



 

2017年1月27日星期五

中国选举观察(2017)之二: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法盲不少(二)

姚立法

 

二、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不依法产生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198010月经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至今,已进行了七次修改或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经20169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可是,毛泽东死后的近四十年来,河南省的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国家的主人一一选民的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法定的权利,却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这句话的含义,对那些已关进大牢的中共组织的前官员来说,是人人皆知无人不晓。这句话的含义,对那些在任的中共组织的官员来说,个个都可以很精彩地讲它几个小时。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对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县级)市豫龙镇西张砦村正在参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选民调查得知,很多很多选民完全不知道他们有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法定权利。

 

选民小组组长,是选举工作机构的末端,上连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接选民。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起做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在河南省,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成员、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成员、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是指定任命产生的,选民没有直接的权利选择谁来领导、组织和主持选举工作。可是选民法定的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权利可以随便被有关组织有关机构的握有权力的人侵占,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是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吗?(待续)



 

2017年1月26日星期四

中国选举观察(2017)之一: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法盲不少(图)(一)

作者    姚立法

20169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安排在2016121日至2017430日期间进行。"

 

20161216日上午,荥阳(县级)市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中共市委副书记、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张东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淑霞,中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占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其明,市总工会主席李向亭,中共市政府党组成员耿元奇、赵卫华出席了会议。

 

会议宣读并讨论通过了《荥阳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会议决定,荥阳市市、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2017219日为该市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2017430日前完成该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20161226日,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张贴出《荥阳市选举委员会致全市选民的公开信》,该公开信写道"全市选民们:我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6121日至20174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荒唐之一,河南省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并无权力决定荥阳市的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日。经由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于20161219日发布在《郑州人大》官网上的、由荥阳市广播电视台供稿的《荥阳市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写道"根据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荥阳市市、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2017219日为我市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2017430日前完成我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河南省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力是"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无权力决定荥阳市的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日。该选举日的法定确定权属于荥阳市和各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荒唐之二,20161226日荥阳市选举委员会的《致全市选民的公开信》中说,"我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6121日至20174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公开信没有向选民公开公布选民名单、公告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换届选举投票日的准确日期,而是把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时间的安排"在2016121日至2017430日期间进行"原文照抄了一遍。该说的没说。





 

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

长沙市越战老兵近百人到市政府示威为战友维权

姚立法

 

今天(125)上午9点多钟,湖南省长沙市近百位越战老兵,集体到市政府示威,为战士彭诗伟讨公道维权。

 

老兵们拉的横幅上写着"金盆岭街道领导欧打共和国功臣,德不配位,下课!"和"强烈要求政府严惩凶手,还我公道!"

 

老兵们着65式军装列队前往市政府的途中,不断集体呼喊"严惩凶手!还我公道!"等口号。

 

老兵微信群里有如下一段文字说,"老兵彭诗伟因申请困难补助到街道盖章,对方讲盖可以但必须签一个息访息诉的承诺书。战友不签,对方就拍桌子,战友也拍。结果对方打电话叫人来办公室欧打彭诗伟,致彭颅内出血住进医院。"

 

微信里还说,"(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综治办王主任)你做为政府官员、人民公仆,党和人民赋予你的权力是要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你看你都干了些什么?你的党性原则还有吗?面对一位共和国功臣大打出手致其颅内出血……其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端恶劣,人昏迷过去了你还要踩上几脚,你还是人吗?你跟共和国功臣有深仇大恨吗?告诉你:共产党领导的天下绝不会容忍你这种欺压百姓的败类肆意妄为,我们全休参战老兵誓死捍卫法律的尊严,坚决要讨个说法,必须还参战老兵一个公道!"

 

在越战老兵们集体到达市政府大门前之后,几十位警察也列队在市政府大门左侧的台阶平台上。

 

据一位参与了今天维权活动的老兵讲,通过前后两次协调会,最后决定由天心区纪委、政法委、公安局组成彭诗伟事件工作组处理本次事件,1个月内出结果并承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此事后,维权活动于下午近5时才结束。

 

附件:                 紧急 通知

接天心区参战战友代表通知转摘:

关于彭诗伟战友被金盆岭街道负责人殴打一事,目前天心区政府无任何答复,现参战老兵团体在无奈的情形下决定向市政法委提请诉求为参战老兵讨还公道!

定于本月25(星期三)上午10点整在市政府政务大搂门前集结诉求维权,请战友们相互转告积极参与(要求全体战友着65式军装,依法依规合理维权)

              2017年元月25





 

吉林省松原市“民、代、幼”教师200余人到市政府示威

姚立法

 

元月16日上午7点多钟,吉林省松原市所辖的四县(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一区(宁江区)的原民办、代课和幼儿园的教师200余人,汇合于该市市政府大门前示威。他们拉的横幅上写着"依法维护民办教师权益",手上举着"民办教师任用证",同时呼喊"见市长!见市长!"等口号。

 

随后,松原市信访局一位副局长接待了民师上访代表前郭县的郭建军、长岭县的姜忠宝、乾安县的程丽杰、扶余县的郎春华和宁江区的吴云峰等人。

 

民师代表们认为市信访局的这位副局长没有诚意,200多位老师再次返回市政府大门前。

 

在老师们的强烈要求下,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清利才出现并接待了郭建军等12位民师代表。

 

"谈判"中,民师们提出了如下六条要求:

1、教师未到退休年龄的要求返岗或转岗,教龄视同工龄。

2、在岗的代课教师,要同工同酬。

3、不能返岗的补办事业单位的保险、医保,教龄视同缴费年限。

4、合理支付下岗民师的补偿金。

5、国办发201642号督办函下发后全国各地、吉林四平、梅河等地区均有落实,我们要求及时落实。

6、强烈要求见主管教育的市长,不见不散。

 

张副局长答复说,他们刚到省里开过会了,解决民师的问题正在研究方案。参加省里会议的相关部门有财政厅、人社厅、编办、公安厅等。要妥善解决民师问题,不能按下葫芦起来瓢。请大家耐心等待……

 

16号的维权活动在中午近12点钟结束。

 

据参加了16号维权示威活动的松原市民师讲,2016(农历)以来,该市的民师进行了五次大的集体维权活动。

 

 

附件: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曾是普九的重要力量,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立下了汗马功劳。《宪法》保障人权,党中央也倡导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坚信,党和政府,不会把我们遗忘,为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1986《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88100号)、[1992]41号、[1997]32号、[2011]8号、吉教联字[2012]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诉求:

一、合格教师未到退休年龄的全部转正返岗,或转岗使用,教龄视同工龄。[2011]8号文件第1.2.[1997]32号第3.4)

二、对在岗的代课教师,要同工同酬。[1997]32号第8)

三,不能返岗的,补办事业单位社保、医保,教龄视同缴费年限.按现在公办教师的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清退补偿金和赔偿金。[2011]8)号文第34.[1997]32号第78)

 

 

 吉林省松原市全体民、代、幼教师

 全体诉求人员签名,名单另附

  2017116





 

川普总统就职典礼在即 姚立法再次遭当局骚扰

姚立法

 

今天是北京时间2017120日。再过几个小时,美国第45任总统川普先生将进行就职宣誓和总统就职演说。

 

可是远离华盛顿国会山和自由受限的我,却在今天遭遇了当局的骚扰。

 

上午8时许,我所在工作单位湖北省潜江市实验小学保卫科副科长唐荣威,长时间拍打我家的房门。

 

9时许,有警方背景的人,多次打我的手机,问我人在哪里等……

 

13时许,潜江市实验小学后勤工作人员曾毅拍我的家门……

 

回想八年前的今天,也即2009年元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在北京市海淀区翠薇路,被中共潜江市政法委、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教育局组织的"打手",从潜江开专车至北京将我绑架回潜江。

 

潜江当局为何如此疯狂?因为我应美国政府邀请将出席奥巴马总统就职典礼分会场招待会。

 

就在数以千计的美国公民自由竞选总统的2016;就在数以亿计的美国公民自由民主的参与总统大选投票的2016118日,我这位中国唯一的连续八届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级"议员"的姚立法,却被潜江当局绑架至贵州和神龙架等地24天。

 

2016年,潜江市人大代表选举选民名单公布日是112日,投票选举日是1122日。

 

潜江当局绑架我的时间是111日至1124日。

 

我以及和我有同样遭遇的人的生存环境,何日才是头?

 

我们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何时才会是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湖南学前班教师200多人在省政府示威维权

作者   姚立法

 

116日上午8点多钟,湖南省各区县的学前班教师成建辉、吴仙贵等200多人,在长沙省政府的西门聚集。她们拉着横幅、呼喊着口号,目的是想向乘车从此经过的"两会"代表和委员、特别是省长级的官员们表达她们的诉求。

她们都是经由各县级教育局组织考试考核后择优入用的学前班教师。

她们中间有的教师的教龄超过了30年。

她们认为,国家早就出台了对她们有利的多项政策,但是没有落实到她们身上,而是被一些有权有钱有关系的人的亲友等人占用了。

据目击者称,16号"对付"维权学前班教师们的警察人数超过了200人。

警察把维权教师中的10多人强制带离了现场,控制在一个叫湖南省法制教育中心的地方,其中涟源市的吴仙贵老师的手被警察在拖拉时弄伤。更多的教师们被其工作地政府的工作人员"接走"。

教师们呼喊的口号有"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我们要见省长!"等。

比如宁乡县的教师们打的横幅上就写着"还我幼儿教师身份",落款是宁乡县在岗学前班老师。

湖南省学前班教师们集体进省城维权的诉求是:

一、已达退休年龄的幼师,按照转正民师的待遇标准解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费交保险的,退回多交的保费。

二、符合条件的在岗幼师纳入编制,不能纳入编制的按实有教龄解决事业单位职工保险(五险一金)

三、离岗的幼师要求按实有工龄缴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己己交保险的,退回多交的保费。(待续)






 

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

陕西韩城市“民代幼”教师1400余人在市府前示威(图)

作者    姚立法

 

昨天(117)上午830分,陕西省韩城(县级)市的原民办、代课和幼儿园教师1400余人,集体在韩城市政府大门前的广场维权。他们拉横幅、呼口号和齐唱歌曲。

就在两个月前的1024日,韩城市"民代幼"教师700多人,在该市政府大门前进行了和昨天同样的维权活动。

昨天他们的横幅上写着"依据法律,尊重事实,落实政策,刻不容缓"、"满腔热血情洒教育,老无所依讨还公道"和"强烈要求政府执行教人20118)号文件"。

他们呼喊的囗号有"还我青春!还我人权!还我教师合法权益!"以及三幅横幅上听写的内容和"不作为就是腐败!"等。

他们齐唱的歌曲是《社会主义好》和《每当我走过老师的窗前》等。

据目击者称,当局派出了数以百计的警察。

警察在收缴抢夺横幅时,警民发生了冲突。

据现场视频和目击者讲述可知,参与维权的教师程民峰在读习近平的讲话时,被警察带走。刘军丽、石清芳等老师在"保护"程老师的过程中,石老师的衣袖被警察扯乱。

程民峰、刘军丽和薛小丽三位老师被警察带走后,老师们不停呼喊"放人!放人!"等口号,直到放人了才暂停。

当局说好的下午两点钟市政府官员接访教师维权代表,结果在4点钟才由常务副市长张喜、分管教育的上任不久的副市长赵雅莉和市教育局局长白方潮3人与刘军丽、张小侠和王俊超等11位教师维权代表对话。

针对维权教师的六条诉求(1、把我们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教师资格证的老师招转为公办教师;2、给我们按2000元每教龄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3、从被辞退之日起给我们按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助;4、给我们按教龄补缴养老保险;5、对有本科、大专、中师学历的教师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业务进修补助;62010年没有认证教龄的无档案教师补办档案,确认身份。)张喜等人态度强硬,甚至不让维权代表说话。对话代表有如下文字记录对话细节:在和政府的对话中,副市长张喜出言不逊,恐吓、漠视张小侠和刘军丽两位老师。张小侠老师准备给政府宣读诉求时,张喜很不耐烦地打断话说:"你原来是教啥的?你是来演讲的吗?给录像!"刘军丽老师最后总结时,张喜恼羞成怒,更是气焰嚣张,一副官腔,责问刘军丽老师:"你认识几个人?你代表不了大家!你只能代表你自己!"还有分管教育的副市长赵雅莉也是趾高气扬,侮辱我们民代幼教师代表像"跳梁小丑"。

昨天参加维权示威活动的老师中,教龄在15年以上的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有的教师的教龄长达28年。

昨天的维权示威活动在下午6时结束。

 

附件:    依据法律 尊重事实 落实政策 刻不容缓

 

韩城市人民政府、韩城市教育局:

你们好!

我们是韩城市原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20161024日,我们提出的诉求,市教育局给了我们一份答非所问的答复函。我们不能接受! 因此,我们按照主管领导指明的步骤到市信访局申请复查复核(以录音为证),数次被刁难后、被告知复查复核办公室不存在。我们的诉求市上解决不了、省上堵复查入口(录音为证),导致我们求诉无门。接访会议上,张副市长和薛副局长亲口告诉我们的24位代表:韩城市是经济强市,省上只要有政策就一定不折不扣地执行(以录音为证)。我们信以为真,天真地认为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娘家教育局是我们能够依赖的亲人,一定会以我们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为出发点,与省上对接,还我们公道,还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也令我们震惊。陕教秘办【20035号、陕教人【20128号、陕教人【201214号以及陕教人【200929号文件都是为我们制定的省级文件政策,都下发到了各县市政府和教育局,难道韩城市政府和教育局没有收到?这就是你们所谓的不折不扣?这是欺上瞒下,是对我们全体民代幼教师的轻蔑和对党的公信力的挑战!这样的政府还是人民信任的政府吗?这样的娘家人还是我们的亲人吗?我们失望!我们愤怒!我们要奋起抗争!我们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相关文件政策,尊重我们曾经为韩城市的教育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事实,刻不容缓地为我们落实政策。我们提出如下诉求:

1、把我们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教师资格证的老师招转为公办教师;2、给我们按2000元每教龄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3、从被辞退之日起给我们按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助;4、给我们按教龄补缴养老保险;5、对有本科、大专、中师学历的教师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业务进修补助;62010年没有认证教龄的无档案教师补办档案,确认身份。

这是我们共同的心声和心愿,我们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政府能以习总书记的讲话内容为精神纲领,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还我们人权,还我们公道,让韩城所有的原民代幼老师们走出心灵的阴霾,能够沐浴到党和政府的和煦阳光!

                                           此致

               敬礼

 

                    韩城市全体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

        

 

                            2017年元月16
 
 
 
 
 
 


 

潜江市十多位市民到该市检察院控告被关看守所人员被打(图)

今天(117)上午847分,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姚立法,刚走到该市检察院大门口,就被从"埋伏"在一辆车牌号为鄂N0138A的公务车上冲出的潜江市实验小学副校长汪潜和保卫科副科长唐荣威等人控制并快速将姚绑架进公务车后驶离。

姚立法昨天下午两点在"揭露潜江市虚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群"张贴出:"告知

 

各位好友,得知彭峰在看守所被打,十分愤怒!

本人决定,明天(17)上午九时到市检察院控告。

有愿意一同前往控告的,请告诉我一声。

 

姚立法(18972198964)

2017116日"

上述告知张贴后不到两个小时,唐荣威就打姚立法手机并上姚立法的家门,"通知"已放寒假在家休息的姚立法"明天上班!"

姚立法昨晚没有在家休息,其目的是为避免被当局安排的人堵在家而不能到达检察院。其结果姚立法还是没有逃过当局的疯狂拦截!

姚立法被绑架离开检察院后,潜江市民伍立娟、潘向荣和彭大平等近二十人先后到达检察院设在一楼临街的控申科。

潜江市检察院控申科执班人员,"建议"伍立娟和潘向荣等近二十人到潜江市第一看守所去找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员,伍立娟等人认为这是在"踢皮球",加之有人了解到,在看守所很难找到市检察院的驻所人员,在控告人员的坚持下,潜江市检察院控申科工作人员才接受联名控告信并答复本周星期四或者星期五回话是否受理。

 

:致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的

联名控告信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联名控告我市市民彭峰(周矶管理区人)在潜江市第一看守所被打事件。

彭峰在潜江市第一看守所被打,有多人听到他被打时的惨叫声和看到他被打后被抬出囚室为证。

彭峰被打事件,充分证明潜江的法治环境恶劣;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没有保障,潜江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强烈要求贵院行使法定职责,及时调查出真相并依法惩处潜江市第一看守所负有领导失职责任人、执班警察及行凶打人暴徒。

我们强烈要求及时对被打伤者彭峰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

我们强烈要求贵院追究其派住看守所工作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

我们强烈要求贵院按其对社会的承诺,对待我们实名控告人。

 

2017117

 

控告人:

1、姚立法(手机号18972198964,身份证号422429195811200258)

2、冯井军(手机号13886991720,身份证号429005196801263931)

3、潘向荣(手机号15826894661,身份证号429005197510032185

4、伍立娟(手机号13707227753,身份证号429005196607238302)

5、王荣洲(手机号18972192635)

6、王 敏(手机号15629292880)

7、彭 平(手机号13886993522)

8、黄行芝(手机号13085140021)

9、吴海啸

10、谢舒珍

11、余金贵

12、彭冬香

13、张玉还

14、杨汉珍

15、朱双英

16、李淑华

17、陶传兵

18、程 

19、彭其玉

20、李银绣

21、邱永红


 

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三十九: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涉嫌非法拘留三位独立候选人(三)

作者    姚立法

2016
3月至年底,全国范围内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成百上千,但是向武汉市东西湖区的高红卫、贾福权、曾寿云,因向选民派送竞选区人大代表的致选民书和致选民的信,被警方以破坏选举秩序,处以行政拘留的还没有先例。
2017
14日,受高红卫、贾福权、曾寿云三位原告共同委托的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做为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了辩护。
程海律师在庭审结束后,递交给东西湖区法院的一审代理词认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对三原告的行政拘留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是被告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方式妨害三原告自由行使被选举权和选举权,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对违法办案的警察刘金刚、谢唐配、郭治华、谌祥文、喻炜等21人依法追究破坏选举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高红卫、贾福权、曾寿云选举被行拘案一审代理词
                     诉讼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陪审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原告高红卫、贾福权、曾寿云诉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要求撤销被告对三原告合法选举宣传活动实施的行政拘留决定,共同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本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对三原告的行政拘留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是被告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方式妨害三原告自由行使被选举权和选举权,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对违法办案的警察刘金刚、谢唐配、郭治华、谌祥文、喻炜等21人依法追究破坏选举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代理意见详述如下,请依法采纳。
被告对三原告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2016
12152022分,被告对三原告高红卫、曾寿云、贾福权宣告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公行决字(2016101310141015]。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1115日下午14时许,行为人高红卫、曾寿云、贾福权在本市东西湖新沟镇燕岭新村夜市广场中心,以设摊摆点,向李有贺等路过的选民散发'高红卫竞选人大代表致选民书'、'曾寿云竞选人大代表致选民书'、'贾福权竞选人大代表致选民书'及'致选民信'宣传资料,为三人拉票,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与三原告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从20161116日至20161125日止。
行政处罚的事实是三控告人在街边人行道小折叠桌上摆放了约100份上述选举宣传材料,向路人散发。主要证据是对三控告人和路过的八位证人的询问笔录、部分现场录像和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收缴物品清单等,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三控告人的行为违法应受行政处罚。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简称人大选举法)第二、三十五、五十七条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可自由行使,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禁止行为:接受境外资助,用金钱或财物贿赂、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权利数以万计,如吃饭喝水晒太阳等,法律无法一一列举也无必要,就以禁止某些行为的方式来确定,禁止行为以外都是合法的,这就是人所共知的公民行为"法无禁止皆自由"或"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法律未禁止三控告人被行政处罚的选举宣传活动,故属于公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且三控告人在选举宣传前去区、市、省人大选举机构咨询过,答复称法律未禁止。本文附件《民政部谈村选:法律未禁止的行为不是贿选》也可佐证三控告人的行为不违法。
       1、行政处罚前三原告是合格选民,均领取选民证,有权依法自由进行选举宣传,即使不是选民也可进行上述选举宣传活动。
       2、三原告致选民书的主要内容,是宣传选民依法直接选举区人大代表的重大意义、自己的简历和当选承诺,表达了想担任区人大代表为选民服务的的意愿,希望选民在1116日投票日以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没有法律禁止的内容。
3
、三原告的选举宣传材料放在小折叠桌上,由路人和选民自取,有少量散发。被告八位证人中只有李有贺自称"有人向我散传单"、刘洪海称"一个男的给了我一些宣传单",钱保菊称"有个背小孩的女的给我3张传单……我就把3张纸丢了"(被告提交的现场录像中三原告都没有背小孩),其他证人郭新、钱敏生、曾少威、刘善勇、汪想娣和三原告没有任何接触,只是看到有人在散发选举宣传单。证明三原告没有使用任何贿赂、暴力等法律禁止的非法手段进行选举宣传、没有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八位证人是选民,说妨害他们的选举权更是无稽之谈。
       4、三原告提交法庭由武汉市东西湖区选举委员会发布的《东西湖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十届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的公告》上,列有原告高红卫获有效赞成票22票(高红卫称另有把她名字错写成高红伟的还有6票)、贾福权获赞成票17票;三原告从东西湖区选举委员会调取的三人所在选区所有得票情况的选举结果,除原告高红卫(第四选区还有21票)和贾福权得票结果外,还有原告曾寿云得了1票。证明三原告被选举得票数被该选举委员会认可合法有效,也证明三原告被行政处罚的选举宣传行为合法,因为如果三原告实施了人大选举法禁止的行为,三人的被选举结果会被宣告无效。
       5、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三原告"设点摆摊"进行选举宣传与事实不符,是故意丑化她们的合法选举宣传活动。"设点摆摊"通常是指小商贩的商业活动。当天三原告只是在人行道支了一张小折叠桌便于摆放宣传材料,三原告从14时许才开始宣传,最多也就可以宣传约5个小时,因时值11月中旬的冬季,17时左右就天黑无法宣传,第二天是投票日不能宣传。但选举宣传仅搞了约半小时,三原告和宣传材料就都被被告人员带走和扣押。
      6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控告人的选举宣传是违法"拉票",于法无据。"拉票"一词是中国近年出现的民间俗语,最早发源于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利用亲属等关系争取选票等行为,后被有些人延伸为所有争取选票的行为。争取选票是任何国家任何被选举人都会去做的事,既然你想当选,肯定是希望得到尽量多选民支持、获得较多选票。如把"拉票"看成是争取选票的所有行为,那就有合法和违法之分,违法的拉票行为为人大选举法等禁止,但三控告人选举宣传活动未被法律禁止。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违法或合法的选举活动一类规范用语,该分局三份处罚决定书都用"拉票"来认定事实,十分不严肃也很荒谬。
      7
、法庭辩论中被告代理人程林辩解,每个选民都是候选人,应当按照人大选举法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安排和选民见面等宣传,自己宣传就是破坏选举秩序。这是对人大选举法的奇葩解释。各国选举都是由被选举人自己筹资来展开竞选活动,之所以中国的人大代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对被其确定的候选人组织宣传,是因为中国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为选民和居民服务的,当选后没有薪酬,由候选人自己出资宣传是不合理的,而应当由财政出资帮助候选人宣传。该条款实际是设定了选举机构为候选人做最低限度宣传的义务。人大选举法并未禁止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直接被选举人自行采取选举宣传活动。
人大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印在选票上的人,其人数大大少于选民人数,通常为选民人数的几百分至几千分之一;候选人的由政党、团体推荐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还要经过协商等多道程序产生。被告代理人认为任何选民都是候选人,说明被告人员根本不学习人大选举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竟然一无所知!
      8
、被告两代理人张汉湘(法制办负责人)和程林认为,在候选人产生结束后再进行选举宣传,就是干扰其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人大选举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人大选举法只是规定在选举日停止对候选人的宣传。此规定和各国的选举规则相一致,是方便选民在投票时能在没有干扰的平静环境中作出自己的投票决定。而三原告被行政处罚的选举宣传活动是在选举日之前。
被告把被另选他人的选民的选举宣传活动,错误理解为对候选人的宣传,其实其潜台词是必须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宣传,没有法律依据。
      9
、被告两代理人还辩解说原告贾福权、曾寿云到原告高红卫所在选区"拉票"违法。因法律未禁止此种助选和选举宣传,不能成立。
对三原告合法的选举宣传行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对三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适用的实体法律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经查我国没有该部法律。全国涉及选举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指明是哪一部选举法。即便是指人大选举法,但其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并没有第二项,而且该条是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辞职、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辞职、职务终止公告的规定,未涉及违法选举活动及处罚等内容。
虽然被告的答辩状把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改成人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但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更正,属无效辩解。
     人大代表选举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但三原告并没有实施以上非法手段妨害任何选民自由行使选举的权利。
三、被告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1
、被告未经口头传唤,就直接强制传唤把三原告连人带物押去被告的新沟镇派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现场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先行口头传唤,不接受口头传唤或逃避的方可强制传唤的规定。
2
、被告人员履行职务(传唤等)前未先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警察身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和警察法第九条以及公安部警察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3
、根据询问八位证人的笔录记载,询问的警察均未出示警察工作证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等规定。
4
、扣押三原告选举宣传单、桌子等,均未当场查点清楚、未开列清单并交一份给三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5
、扣押的物品未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均属于三原告合法财产应当退还,却予以销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6
、被告提供的现场录像可以证明:被告人员并未在现场检查和扣押物品登记,因此被告现场检查笔录系伪造。
7
、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对三原告分别行政拘留九日(从20161116日至1125日),但2016111514时许就对三原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传唤至沟镇派出所),对三原告行政拘留实际为十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规定。

被告代理人程林庭审时辩解说该条款的强制措施是指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不能折抵,属信口开河。因为被告对三原告的从2016111514时许开始的强制传唤是治安管理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资深公安警察的程林,竟然分不清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令人惊诧。
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二十三条对破坏选举秩序的的处罚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原告在现场的选举宣传文明平和,假如违法也没有任何较重情节,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认定为情节较重,就顶格从重行政拘留九(十)日,违反法律规定。
对三原告提出申辩意见的事实和证据,由办案人员自己进行复核,使复核程序流于形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等规定。
9
、没有将传唤的原因和行政拘留决定及时通知三原告的家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九十七条的规定。
10
、从20161516时多第一份笔录到2022分起对原告宣告处罚决定,被告仅4小时就完成108页全部案卷材料、粗制滥造"神速"办结案件,是事先有预谋有计划地违法。
11
20161116日零时前,原告高红卫等在新沟镇派出所未看见被告八位证人中的任何一位,故八位证人的询问笔录显然是被告事后倒签时间伪造。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询问证人的同步录像,应当认定其为虚假证言,也证明4小时"神速"办结案件也是虚假的。
12
、询问笔录记载,警察谌祥文201611151607-35分,竟然同时在两个场所分身对原告高红卫和证人李有贺进行询问;三原告询问笔录首页书写的两询问人姓名和尾页两询问人的签名为不同的二人;询问人未在证人询问笔录上签名(首页除外),未在三原告询问笔录的中间页签名,均违反公安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证明询问笔录虚假。
本案实质,是对三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的所有参与者21人以上,涉嫌破坏选举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和专门从事人大代表选举的新沟镇街选举工作组人员,把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或皆自由"的选举宣传,混同于公权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并违法给于行政处罚,犯下超低级法律错误。经过三原告起诉和法庭辩论代理人阐明后,被告仍不主动撤销其违法的处罚决定,就不再是他们的错误认识,而是故意所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
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原告的选举宣传活动合法,被告办案警察等应当知晓。明知三原告没有违法,却非法阻断三原告的选举宣传活动,并在选举日的前一天对三原告决定违法行政拘留九(十)日,采取暴力方式严重妨害三原告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其他选民对三原告的选举权的实现(造成其他选民对三原告选举宣传合法性的质疑和减少了投赞成票的数量),主观恶意明显,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破坏选举罪。
决定和办理本案的所有参与人,均构成本罪,且为团伙共同犯罪。涉嫌犯罪人员主要有:刘金刚(新沟镇派出所所长),谢唐培(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法制办负责人),维xx(该分局法制员),喻炜(审批人,该分局副局长)四人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抓人、扣物、拘留、做笔录的警察郭治华、谌详文、杨泽海(三人也为主犯)、张超、周忠验、徐荣巍、徐志海、盛齐江?孙华x
 、程建红(还有做笔录的二警察签名不清),见证人王新民、邓海雄、李莎十九人以上,虚假报案人新沟镇街选举工作组负责人和经办人二人以上也涉嫌本罪,共21人以上,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对公民而言,行使国家权力的最主要途径就是由其直接选举和被选举的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并对其实施监督。目前我国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很多没有议政能力,选举前后都不和选民广泛见面听取意见、不对他们做出当选承诺。控告代理人程海律师2016年在担任居住的北京某社区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站监票人时,发现投票时80%的以上选民根本不知道选票上所列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因为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填票时基本是猜选和瞎选。这样选出的人大代表质量低下,当选后对本辖区居民利益无能力提出实质性议案或动议,投票选举和任命的公职人员中不少是贪腐人员,不能很好履责代表和维护居民利益,严重不称职。三控告人和选民接触、进行选举宣传正是努力和改变这种普遍不正常的状况,身体力行站出来自愿为选民担任人大代表,由选民自愿选举和监督,这也是我国选民普遍欢迎的。各级公安机关和人大选举机构,应当配合、支持、保护、倡导三控告人这种合法积极的选举行动,但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暴力妨害正当行使被选举权的情形。
综上,被告对三原告的行政拘留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请求法院维护三原告合法被选举权和选举权,监督被告依法行政,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代理人提醒,如果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支持被告的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属枉法裁判,三原告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刑事控告。

                                               三原告代理人程海

                                                                   201714

1、《民政部谈村选:法律未禁止的行为不是贿选》的报道:
     2、三原告对刘金刚等人的控告状《对武汉东西湖公安分局警察刘金刚、郭治华、谌祥文、谢唐培、喻炜等21人破坏选举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控告》正文和证据目录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