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中共普九大�校舍 �十�所�校遭��

【新唐人12月27日�】中共十多年前以普及九年��教育�名,�制全�各地���村��校,�用由地方自行�措,�派��民��,但是大部份�校成立��年就因�招不到�生而��了,有老�和�民痛心的指出�些政�工程的油水都��官��走了。

湖北小�老�王先生告��者,十多年前大��了普及九年��教育,�乎所有村�都建了小�,但是大部份都被��了,令人心痛。

王先生:「很多的�校好好的校�都是三�、四�的那�的房子全部就����的,�有人�管,那�民多少年都修不起的房子,有的就��空著,有的在��啊,搞基建的�,就代表那��官的有油水可�嘛,腐�嘛。」

湖北�民�先生表示,�年�民都被�迫�交建校�用,不交�的,子女不准上�,但是�校成立不到三年就都��了。

�先生:「九年��教育就是每�村造教��,搞了��生育以後,�在�地�有甚��生,基本上每�村造的教��都全部��,��民增加不少的��,派出所可以用武力收押,荒�的�校就是村支��吞了,我�起�花10�元,但是我�的��他�在�了20多�左右吧。」

�任教�的湖北��人士姚立法表示,按照中�的法律,��教育的支出��由政府��,但是�村小�都是�迫�民出�,�在很多����的�校。

姚立法:「那��候整�中�地方的政府好像土匪一�,向老百姓�徵暴�,�收�、��派,逼迫�民交��修�些�校,搞��政�工程、形象工程,��有一�腐�,有一�回扣的��,所以呢全�到��修各�小�。」

�大�媒���,中��村小�的�量1985年83�所,�在34�所。
(新唐人�者�芳 熊斌����)
 

2008年12月25日星期四

西安大居安村民抗议选举舞弊

(维权网义工愚夫报道)2008年12月22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大居安村的二百多村民冒着零下8度的严寒,到陕西省政府上访,抗议镇政府主要官员操纵,在这个村的选举中舞弊。村民们要求重新选举,并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

省政府信访接待室的官员答复说,属于西安市管辖范围的事,应该到西安市政府上访。村民们又赶到西安市政府,扯起长长的横幅标语,一时间封住了西安市政府的大门。村民们提供的上访材料介绍说:2008年12月18日,大居安村进行村主任换届选举,这个村二组有9位持选民证的选民,在现场领取选票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没有选票了,这9位选民没有投票。同时有村民发现并反映,有二组的选民违反村选委会的公告,从投票现场以外带选票进入现场投票,当时还不能确定这种情况的数目。候选人中有一位是现任村主任,另一位候选人当场据理提出意见:出现这些情况,要暂停进行下一步的开箱检票工作,先要查清这些问题。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卢育龙和组织指导这个村选举工作的郭杜镇镇长李锋仓决定封箱暂停检票。然而到了19日凌晨2点,卢育龙和李锋仓决定,在那位非现任村主任的候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打开了票箱,检票、唱票。对此,大居安村有一千多位选民联名写出上访信,"期盼父母官给我们一个公平!"

上访村民联系人卢伟,电话号码:0-13772052615

2008年12月23日

2008年12月22日星期一

“选举实践与选举法修改研讨会”纪要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167      2008年11月11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主办

京鼎律师事务所协办

 

20081026

 

彭兰红  整理

 

 

上午

 

李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欢迎大家来参加这次关于总结20062007人大代表选举的研讨会。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次开会的背景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后,原计划在2007年年底开一个比较大型的关于选举的研讨会,总结一下选举的情况,但后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开成,只开了一个小会。后来安排在今年开,原本是8月底的时候在武汉,与中南政法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合作开,结果遇到湖北地方政府的阻碍,后来改在上海开,也是跟复旦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有合作关系。当时开会的时候就和张星水商量在北京再开一个会,主要是律师和没有请到的独立候选人参加。这个会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选举法计划在今年的12月份要进行修改,但是到目前为止选举法修改的内容非常窄。10月初的时候新华社登了一篇文章,讲的是江苏盐城3个地方进行了三个试点,在2007年选举的时候进行的,它的试点就是农民跟城市人按选票的比例做了312111的实验,在县一级,结果农民人大代表比例略微有所增加。现在选举法的修改内部考虑的是这个东西,要改掉原来的41,但是不知道最后怎么改。但是就我们的观察而言,选举的问题很大,这个选举不是真的民主,是个假玩意儿,选举的程序这些最本质的问题不改变的话,中国将来可能会出问题的。因此有人建议,为了促进选举法的修改,民间要有自己的声音,以促进更大动作的修改,现在大学有上海复旦和武汉中南财经政法两个选举研究中心在做研究,但是他们代表学者的声音,我们是来自社会的,要代表社会的声音。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是选举的实践者和选举的研究者,因此请各位就选举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大概的背景就是这样。这次讨论主要以北京的人士为主,把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讨论。三年以后人大代表又要开始选了。我在很多会上讲,2003年深圳、武汉、北京独立候选人加起来不到一百人,2006-2007全国有成千上万的独立候选人,而2011可能就要以百万计。

下面请姚立法和田奇庄介绍他们选举经历和选举中发现的问题。

田奇庄(河北邯郸独立候选人):我的选举在网络上造的舆论不小,05年初的时候我在凯迪发了一个帖子,说我们一直在这儿写了很多东西,但是能起多大的作用,我们能否挺身而出,在实践中参与选举,在现实中改变中国的政治状态,仿效姚立法、邹涛等参选者。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帖子引起比较大的关注和反响,有人说你鼓动别人去参选,你自己为什么不选?将了我一军。后在邯郸论坛上有人推举我参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还在06年第七期以《网络大侠参选人大代表》对这个事进行了报道,据说登出来之后被中宣部禁止,不准再报道独立候选人参选。去年7月份选举正式开始,我发现事情真没那么简单。很多网友做志愿者,包括姚老师,给我出主意想办法,从报名、选区划分到初步候选人提名。这个事以后,最近,有官员和我说,你这个事,省里面发话,和区里面,包括街道和区人大也发话,说谁让田奇庄当选谁负责,在选举之前就这样。在这个过程中,我报名之后,选区划分一出来,我就发现问题了,把我所在的选区和一里之外的环卫局划为一个选区。但是按他们自己的规定,选区划分三条标准:沿袭以往,按系统划分,就近划分,但是单单把我所在的公司划到一里地以外的环卫局选区。我们这个选区总共580多人,光环卫局就占480多人,剩下还有党校。我一看大事不好,摆明想把我排挤出局,我所在选区基本上都是居民,只有党校是一个大单位,党校还有一部分老师思想觉悟比较高,我原本联络了十几个人,打算挨家挨户做工作,准备得很充分,没想到选区划分是这样。我一方面向区里反映,要求重新划分选区,另一方面积极行动,做环卫局、党校的工作,发放自己的书《公民话语》,得到较多的支持。党校100多人,估计能拿70-80张,而我们公司30多张,以及我们公司楼下的回收公司还有20多张,我觉得这个都是没问题的。我在环卫局也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资料,一开始还比较松,临到选举的时候就变了,不允许和外界接触,但是区里对我还是给了一点面子,把我列为候选人。我还和区委书记谈过,一开始比较支持,还当着我的面给我们单位老板打电话,要求支持我参选,而且还破格允许我三次和选民见面座谈,虽然每次不到半个小时,但基本上是畅所欲言,环卫局两次,前一次70-80人,后一次40-50人,党校一次20来人,但是选区划分一直没变。投票那天环卫局基本上是正装出席,两道岗哨,如临大敌,投票完了以后将票箱搬到别处唱票,没有公开点票,结果宣布我落选。我找到律师,写了材料,抓住选区划分问题,以律师函的名义报到市人大,请求确认这次选举无效。选举结束第二天,律师找到我,说司法局的领导要求他撤回律师函,否则事务所年检和律师资格审查通不过,基本的情况是这样。我感到很无奈,在邯郸的选举史上是第一次有独立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但是不允许录像,包括电话被监听,以及印文化衫、标牌,都遭到阻挠和威胁,有一个志愿者开了一个复印店,也受到关店的威胁,只好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能走多远就走多远,剩下的就只好面对现实,大体情况就是这样。

姚立法(湖北潜江独立候选人):我从879093980306年公开6次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刚开始第一、二次竞选的时候为很多人不理解,认为这个人神经病,这个人想当官,但是到了第三次第四次的时候就开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了。我在03年的时候开始发宣传材料,指出这个选举的程序是违法的,以及公开自己的竞选承诺。98年是第四次竞选,遇到很大麻烦,但是还是可以对付,比如宣传资料的发放比较困难,各单位戒备森严。98年当选后任期是五年,揭露了很多东西,也基本上为媒体所报道。03年的时候竞选连任,遇到的问题就是对我的控制,我的一个支持者,是个体户,经济独立,刑警大队的副队长就住到他们家,或者是离间我和其他候选人的关系,还有一个支持我的人,经济状况比较糟糕,后来政府出面给他提供了一个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从早上6点干到晚上7点,基本上是被关起来,选举完了就被解雇了。我被跟踪,限制行动,选举过程中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不能匿名投票、对选民的威胁恐吓等问题都存在,我在的选区投票的会场被划成21个投票现场,其中的奥妙就是责任到人,确保不能投姚立法的票。06年的竞选,投票之前两次被公安带走,发宣传资料,只要一露面,就被带走,还有一名常德志愿者,7次被公安违法带走,还有两次被送回湖南常德。我们的选区公开强调只能选女的,03年到06年我被很多选民联名,后被政府威胁要求签名退出联名。各区县的领导很多都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做票当选,而不是因为选民对他满意而当选。06年有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印了十几万份资料,发传单,30多个选区,虽然广播上反复说不要投姚立法的票,外选区的投了也无效,但是各选区没有不投我的,有两个选区正常唱票的话我是当选的,还有一个选区官方非正常的唱票我的选票超过了正式候选人的选票,这是一个很大的震动。说到这里我有一个体会,实际的空间还有,比如发宣传资料,比如成为独立候选人,发宣传资料实际上是对报禁的突破,从票箱里跳出来还是有难度,但是03年从票箱里跳出来还是有,比如湖北吕邦列,重庆的姚少凡。竞选方法很多,环境空间有,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06年武汉独立候选人大干了一番,搞得国保、公安焦头烂额,独立候选人被打被传话被威胁被恐吓,最大的一个丑恶是武汉原本定在21号投票,因害怕,提前一天夜晚拿着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去投票,我想基层民主最丑最黑暗的时期也没有像武汉这样做。潜江、枝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选举程序都是非法的。例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大学教师、学生都站出来参选的情况下,校方悄悄地把名额减了,只有一个了,这样就把独立候选人排挤掉。选举过程中,选举程序被随意操纵,选民成了装点门面的工具,假民主的道具,主权在民的常识被颠覆。

李凡: 两位都是06-07参选的著名人士,从选举的案例来看,各地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选举被地方政府操纵和作弊。全国独立候选人成千成万,例如江苏一个镇就有29个独立候选人,全是农民,县委书记亲自坐镇,全部干掉,5个代表位置空缺,也不补选。地方政府进行威胁、恐吓、操纵程序,各种方法都用上了。但是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国的普通公众能够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够介入政治的,其实就是选举这样的一个渠道。我一直认为三年以后参选的人肯定非常多,这条路肯定要走下去。下面请评论人进行评论。

雷�(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我本身在关注选举,而且做过选举的定量调查。人大制度设计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79年改为差额选举,从选民的角度来讲有挑选的余地了。但是实际和制度设计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社会上人参选要在制度设计的大框架内进行,要求自己当家作主。人大是在区县一级直接选举,但选举是由上而下的动员,有一种控制在里面,政府要选择自己推荐的人当选,有政治把关,生怕自己没考虑到的人当选。底下的人也不服气,希望自己能当选。在80年北京市最早的高校选举,我也参加了,当时更多的是理想主义,从社会底层走过一遭又上大学的学生,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和对民主的追求。现在参选的人则是业主、农民、律师等社会的力量。中国人理解政治应该有一种层次,从政党来讲底下有自发积极的参与就认为是对政权的威胁,但是实际上是帮上面管好地方的官员。通过市场经济,大家都有了一种独立的经济政治人格,从选民来讲,也有一个误区,似乎一下要改变整个的国家的制度。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下子能改掉,推翻的。在观念上,执政者和选民,都应该认识到选举是一种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选民都在操练选举。我对2011年的选举是比较乐观的,这个乐观是建立在各种人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而且是在利益驱动的基础上。

江山(深圳独立候选人):田老师在选举中做的很充分,培训动员了不少的网民,这是我们能够利用的一个渠道。因为规定媒体不许报道选举的情况,因此《南方都市报》打了一个擦边球,登选民日记。在选区划分上,他们政府怎么方便就怎么操作,我们能不能在下一次选举之前把他们选举违法的东西罗列出来,一方面告诉后来参选者,另一方面以实践者联名的形式写内参。另外要组织观察员,以实践者的身份,邀请他们这些观察员对选举进行实地观察。农村的土地,城市的房产,都没法律的保障,这是民众参加选举的最大的动力,法律、司法也都不能保障公众的利益。从03年到现在,我打了18次官司,有的赢了,但现在的体制很难保障公众利益,法治,上访,都不行,可能选举才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王全章(山东律师):听了田和王的经验和过程,很受启发。中国有越来越多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在觉醒,但是从他们的遭遇看,比较失望。现存的游戏规则很无奈,你参与他们的游戏规则,结果被他们玩得焦头烂额,他们在各个环节设重重障碍。我们山东的农民张廷夫和山东大学教授孙文广都是独立候选人,他们采用了很多方式宣传竞选,也受到阻挠,志愿者、联名推荐者受到威胁,被迫撤出,我感觉他们好像定了一个计划,绝对禁止独立候选人当选。

姚立法:插你的话,湖南对独立候选人就是进行打压,甚至连自荐候选人字句都不能说。地方有一个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库,定候选人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雷�:听说对媒体有一个19条规定,而且是口头传达,不能提自荐候选人,06年所有的媒体都闭嘴了。报纸就登了两次,开始选举和选举结果,过程一概不报。

王全章:在我们当地,我们去动员一些独立候选人参选,结果一露面,公安国保全去,他们都被吓坏了,只要你想参选,政府就高度警惕。一些独立候选人试图和政府做一些妥协,比如周长青,和政府镇党委书记沟通,表示希望自己要参选,政府一下子很警惕,改了选区划分。周贴传单,前面贴后面撕,还被国保跟踪。现在有一个比较好的宣传方法,就是小区短信和手机短信,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但没有实施。中国选举的游戏规则需要推倒重建。在现存的游戏规则下,不能报成功的希望,而是为未来做准备,要把重点放在冲击游戏规则上。

王振宇(北京律师):通过选举要干什么,你的意义何在?通过成为代表发挥作用,你能实现作用吗?当选之后,也是在别人的游戏规则内行事,意义何在?在于测试法律,激活它,测试它,完善它,这是关键的问题。选举法本身就有问题,候选人是被动的,没体现候选人能做什么,比如可以去演讲,可以去结社,可以去诉讼,没有给候选人一个可以操作的空间,选举法应该放在候选人的权利上。真的要推进选举,我们要想一想,你的主张是什么,要吸引选民,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诉求。

王全章:独立候选人是一个新事物,只要能见到候选人,握握手,选民基本上就投你的票了,你说的是以后的事。

江山:我们是这样做的,我们动员10个候选人在不同的选区参加选举,因为10个人大代表可以提议案,可以立案,这是我们的目标。单个的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约见政府官员。深圳有一个市人大代表,是一个很另类的人大代表,专门设置办公室,接受选民反映,帮助解决问题。但是他在两个月前竞选业委会主任,被工作站的人否决掉了,弄得动静很大。

秦兵(北京律师):我们今天为什么能坐在这儿,电子邮件和手机,这说明技术可以改变世界,我认为短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现在经过10余条短信,一个选区的选举就解决了。我们只要善用技术,能够达到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参加选举的只是少数人,能否通过某种方法推进选举兴奋,让选民产生选举兴奋,克服选举恐惧?选举的核心问题就是财政问题,避免金钱诱惑,就要解决选举财政问题,一旦有利诱,内部容易四分五裂。

 

 

下午

 

    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午我们讨论的是选举的实践,下午要讨论选举法的修改问题,先请王律师讲。

王全章:人大代表选举法的修改,整体上的感觉是没什么可修改的,这是一部恶法,不能保障选举人的权利,修改无从下手。选举法不能赋予选举人和选民选举兴奋点,不能像西方那样深入人心,做深入的动员。我近几年观察了一些选举,也参与了选举的诉讼,主要有以下一些看法:1、现在的选举法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障。刑法上的破坏选举罪,主要是对一些想参与公正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而言,因黑恶势力基本上无利益牵涉,不会参与这个选举。而村委会选举中可能涉及到黑恶势力破坏选举,但是没有受到制裁,因为刑法上的破坏选举罪并不是针对村委会的选举而设的。去年的山东孙文广的选举严格按照选举法操作,但是当地政府、秘密机关及学校违反选举法的规定操作,孙教授通过法律手段提出选举无效的诉求,但是没有受理。在民法上只对选民资格有一条规定,但是操作起来时间短,而且很难顾上,如果一个公民想真正体现自由民主的价值,很难通过现行的选举法找到有利于自己的依据。

张守东(中央政法大学教授):我主要围绕选举概念作评论,及谈一谈对选举法第733条的看法。刚才王律师提到选举法是恶法,我也同意,这部法尽量动员选举的范围,但是尽可能缩小候选人的范围。胡平先生当年也参加过选举,他的评论是:中国选举有广泛的参与,但是缺乏最基本的竞争。李凡在他的书中谈到动员式民主,比较符合这个状况。中国的选举如果不仔细研究,可能会使人感到很民主,因为投票率高,但是一个真正的选举,不在于参与的人有多少,而是参与竞争的范围有多大。少数人选,再由多数人举,这样一个结果就是我们感觉到的问题所在。政府把这两方面分开,鼓动人参加举,但是限制选。限制的内容包括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主席团和候选人名额分配等等。许多人主张的农民代表比例扩大是在举上做文章,但选举的关键在于选,在于选的范围有多大,选民选举冷淡在于他们清楚自己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选举法第7条、33条,是对选和举限制的体现――小心翼翼通过法律技巧限制选民的选举权。比如第七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选举委员会,主持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存在及推荐候选人,使得直选的意义不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背后由组织部确定,由选举委员会落实。而第33条使得竞选不太可能,比如它规定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但介绍谁,介绍到什么程度,对选民造成什么影响都没明确。我们只有人大代表选举法,没有政府首长选举法,直接选举不能只停留在村一级,人民没有直接选举镇长的机会,而有权选举的人大代表又是被控制的。在美国议员的选举与政府官员的选举是脱钩的,在中国也希望是这样,在修改选举法的同时,也要制定政府首长选举法,同时选举和竞选挂钩。对于一些人说我们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府首长的选举是因为人民素质差,我们应让提出这种看法的人感到可耻。首先这是违宪的,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只要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家庭出身、职业、宗教信仰等,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就不能参加选举,这是对人民的歧视和侮辱。最后我想引用周恩来1944年在延安各届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19周年的讲话:照我们的经验,在敌后那样艰苦的条件下,人民尚能进行普选,选举抗日政权,讨论国事,实现地方自治,哪有大后方不能实现民权和自治的道理?一切问题都看执政的国民党有没有决心和诚意实施宪政,如果有,就应该在抗战中提前实行,因为民主的动员是最有力的实现反封抗日的手段,从民主中才能找到彻底的解决国共关系的途径。我们现在要把这样的问题反复提供给执政党,当年那样困难的环境中都能实现普选,今天我们的普选直选却只能在村一级进行。

许志永(海淀区人大代表):我本来列了五点,张守东把最重要的两点讲了。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选举委员会的问题,所有的选举活动都是选举委员会在那里操纵;第二个就是选区划分,也越来越明确的表现出来,选举法里应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正式候选人产生,也是一个关键,大量的候选人都是在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被酝酿掉了,应当明确规定预选;还有一个竞选的问题,控制了自由竞争,整个选举很沉闷,大多数人也没了兴趣,放弃了选举,这个社会不缺乏愿意为公众服务的人,但是缺少一种制度把他们放在公仆的位置,现有的制度使得这样的人没办法当选;还有一个公开唱票的问题,选举法也应该明确。还有破坏选举的问题,如果不制裁黑箱操作,暴力殴打,会使得选举一起步,就是黑金、暴力。对胡平的话,我认为后半句对,前半句不对,中国的选举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就是一个造假的过程,操纵的过程。

杜兆勇(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刚才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各有特点。王律师的发言有个人观感,认为选举法有很多问题。张的发言体现了高深的理论素养,对于法条提出自己独到见解,对选举修改建议有借鉴价值。许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作用的质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以及选区划分、自由竞争,公开唱票也是提得很好的。三位发言围绕选举实践和选举法的修改进行。以下是我的评论和个人观感:1、要不要单独制定政府首长的选举法?我们在选举法的立法思想上要统一,到底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开立法?2、张守东对直选完全肯定,但是间接选举也有它的价值,比如美国总统的选举。我的主张是融入主流的选举,在体制内慢慢生长,减少危险性和对抗性,对抗性也有它的价值,但是我们也要考虑融入到体制内,道路还很漫长,怎么能让政府不打压,或者能够容许,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姚立法: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三位没有讲,就是诉讼救济权。救济就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没有权利。中国选举法语焉不详,没有可操作性,选举法要细化,中国的选举法7千字,而美国各州的选举法一般14万字,还不包括救济,还不谈选举法官的规定,有新闻自由的问题,民间组织监督的问题等一共是六个方面。三位谈到的是细化,明确要堵死一些漏洞,而我强调法律救济。选举法修改的根本点要把救济条款明细化。选民资格诉讼的问题,我也打过这个官司,它规定你对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不满意,对选举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不是一个根本的问题,但是也是有影响的,法院如果在投票前3天做出判决,但是做出判决后竞选已经来不及了,而且没有选举委员会裁决,是不能提起的诉讼的,法院不会立案,要是选举委员会不理你,往后拖,你也没办法,因此实际上是不可诉的。这部法本质上是一部恶法,一部邪恶的法律。参与是被动的参与,广泛的参与是不存在的。许志永在03年主张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权不平等的问题要提出来,要修改,但是问题是即使法律修改,农民比例增加,而当选者不一定是农民,就算是农民,也不一定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所以还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选举委员会产生有规定,法律和文件规定得很清楚,就是任命,它规定由党、人大、公安、财政等构成,选举委员会80%的人都是正式候选人,公正性在哪里?当局对竞选是忌讳的,06年之前全国人大官员鼓励自荐候选人的说法,之后说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人大代表选举规范了,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区县级的人大代表是非法产生的,之后的各级也就不合法了。对素质差不适合搞选举的说法现在少了一些,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民国的时候,民国初年就有议员、咨议员、国大代表、省议员、参议员的直接选举,国民党的时候还搞乡长直选,保甲长轮流当选。现在70岁以内占了人口的90%,都是共产党教育出来的,素质差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救济也是一个选举的完善,没有救济的完善没有用。现在我们应该有一个想法,就是应该有一个时间表,政府要答应老百姓什么时候进行真正的竞争的选举。

陆智敏(北京律师):选举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突出的问题,已经面临法律的困惑。选举委员会的地位在法律上是说不清的,选举委员会是临时组成的,选后解散,而且过程很不透明,选举应该是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但是实体权利上应该是最宽松的。但是现状上是最严格的最宽松,最宽松的最严格。我们应该深入研究选举委员会。选区划分,也存在法律救济问题,选区划分不公平,必须有救济,不能随心所欲。随便划分就是剥夺公民选举权。选举的本质是把我们信任的有能力的人选上去,我们的独立候选人,不允许自我宣传,不允许发宣传资料,诸多限制,这是很大的不公平。应该给他们机会和支持,最后由选民决定。在现有体制之下,应该通过立法解决,在选举法修改中应该突出这一点。

田奇庄:有些东西太不像话,选举法中规定可以在选民小组上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可以组织预选,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阳谋,法律居然就把这些定上了。

李凡: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是一半一半,共和党和民主党各一半,主席由总统定,地方也一样。柬埔寨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是非党派的人士参加,从全国到基层的选举都由这个选举委员会主持。我的主张是国家应该设立一个常设性的选举委员会,管所有的选举。

杜兆勇:菲律宾选举是由宗教界的人主持,也是中立性的。03年参选的时候我们提出来,选举委员会必须具备公信力,为公众服务过。

姚立法:选民小组组长在各省具体规定中推选产生,但实际上被操纵、内定,否则操纵选举也很难,选举委员会,选举办公室,再到选民小组组长都是内定。如果选民小组组长有突破,则选举委员会操纵起来就要难得多。99%的选民小组是直接指定的,根本不推选,这是完全违法的。

李凡:我们的选举完全是一个系统问题,不是个别条款问题。2004年选举法修改后规定可以进行预选,但是我们在这次选举中看到的真正进行预选的就是武汉,是地方政府看到不通过预选就没办法把一个农民独立候选人干掉的情况下才用的。深圳有独立候选人要求进行和选民见面,但是选举委员会说我们不安排,如果你要和选民见面就是破坏选举。其实他们不安排独立候选人跟选民见面就是违法。这个选举法在实践中就是一个不让你进行选举的选举法,最好的就是从头改,完全改,我们现在的提议只能是改得稍微好点。

许志永:在直接选举中如此,在人大的间接选举中,操纵得更厉害。选举前一天,后半天都放假了,出去吃喝了,想宣传都找不到人,400多人的人大代表,200多人受主席团完全控制,按组织意图行事,你完全没办法。

李凡:国际选举观察团对选举的观察主要是四个方面:1、选举委员会是否中立,柬埔寨规定投票站不能看到地方行政首长,以免给选民造成压力;2、选举程序是不是规范,而我们是没有一个环节是没有问题的。06年北京选举程序前面都很好,但是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就把独立候选人全部干掉,选上的就基本是政府原来提名的那些,舒可心就是在这一轮被挤掉的,北京预选根本就没做。去年在各地发生最多的操纵选举的办法就是点票的时候将票箱抱走,以及提前一天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河南洛阳就是这样干的;3、是贿选问题。国外是只要有贿选的举报,警察和选举委员会马上就要展开调查,台湾是只要敢举报就是2000万台币的奖励,香港是马上调查,很快得出结论,我们是没办法,农村贿选一塌糊涂,但我们的政府根本不想解决这个问题。政治献金法案是多党制下搞的东西,但在一党制下,不是这个问题。(姚立法03年我那里的选举,组织老师唱卡拉OK,发西装,吕邦列那里则是政府组织免费体检,打水井,这在国外都叫贿选);4、最后一个就是法律问题,如何处理选举中的争议,但是我们的法律没有,目前人大选举中破坏选举的事情都是政府干的,最高法院内部通知,涉及到选举的案子一个都不受理,不能诉。选举法整个的从系统上看就是有问题的,目的就是让你选不成。选举法的修改上,各方给压力,每年改一点,这一次是农村、城市代表比例,我的观点是这个没用,最多改变字面上的比例。民国时19124300万人选国会议员,有国际观察团,而且反对党――国民党赢了,说明这个选举是公正的。台湾的选举委员会到现在看基本上是公正的,因为反对党可以胜。在中国不存在选民素质的问题以及选不了的问题。我们现在反对选举主要是担心怕乱,但是乡镇长的直选,并没有乱。有地方人大的人和我说,选举不能搞,会被家族控制。我说家族影响主要是村一级,乡镇影响就很小了,到了县一级家族就根本控制不了选举。中国领导人不断的对外讲选举要扩大,一级一级的选,到乡,到县,再到省,给外国人假象。其实根本不想搞选举,也没这个准备,还是在用经济的办法解决中国基层的政治问题,能尽量不用政治的办法就不用政治的办法,给农民经济好处,但是没有用,解决不了农村的权力问题,还是问题很多。中国的社会要到了对政府说,listen to me(听我说)的时候, 到中国社会可以讲这句话的时候,民主的转型才能真正开始。我们现在就是启发民众,让民众去明白并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力。中国的社会已经很强了,但是还没到那个临界点。

张星水:我们跑基层比较多,观念也发生转变,感觉很多东西做不好,除了跟法律本身及人的素质有关外,还跟人性中的东西有关。我们接触到的城市的业委会的选举,都跟利益有关,利益冲突中出现。今天讨论的大的框架没错,问题主要在于当权者不放权,乡镇操纵村一级选举。微观上选举是一个利益的博弈,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观察,中国社会的转型除了制度、法律层面,还有道德文化和信仰层面,基层已经没有良绅的风范,党选拔干部的德才兼备,这个德怎么衡量?选民怎么识别一个德才兼备的候选人?

姚立法: 只有通过不断的和选民见面,辩论,媒体监督,以及任期制,罢免等,选民才有可能认识候选人。

李凡(总结发言):选举和选举法的修改是一个长期的事,需要大家的参与,和长期的坚持。等到社会的力量足够大的时候,才能实现根本的改变,从整个发展的趋势看,也不会太长。现在我们可以批评,提自己的建议,起舆论的作用。我们是代表民间呼吁一下,要求修改选举法,让选举在自由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我们是一个代表社会的声音,我们以后可以继续做研究。

到下一届人大换届选举还有三年,我现在主要考虑一个问题,三年以后怎么办?现在就要考虑了。秦兵前年就讲过,五年后的选举当时就要准备了,我赞成这个看法。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考虑一下这个问题,预做准备。

今天的会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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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实践与《选举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北京分会)
 
选举是中国人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是现代民主化的基础。选贤任能,政通人和,野无遗贤,国之大福。改革开放30年,选举在中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在实践中还面临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让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直面选举的真问题,寻找选举的真办法:
 
1、          选举实践中的问题集结。
2、          选举成败的理论分析。
3、          从选举看中国渐进式民主化的路径依赖。
4、          《选举法》在实践中的缺失与不足。
5、          《选举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研讨会举办时间、地点
 
时间:2008年10月26日(周日)
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华侨公寓9-1-1403,电话:64912835
与会嘉宾(排名不分先后,包括首都北京和地方的选举实践和理论研究人士):
 
李凡: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
张星水: 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兆勇: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
许志永:公盟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张守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雷韬: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姚立法:区县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湖北)
田奇庄:区县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河北)
王全章:区县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山东)
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秦兵:北京市易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陆志敏: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会议议程:
 
上午:主持人 李凡
 
9:30 ――9:50   李凡 致开幕辞
9:50 ――10:10  姚立法 报告选举实践
10:10――10:40  雷韬 王振宇 评议
10:40――11:00  田其庄 报告选举实践
11:00――11:30  秦兵 张守东 评议
 
下午:主持人 张星水
 
2:30 ――2:50 张星水 致辞
2:50――3:10  王全章 报告选举实践
3:10――3:40  许志永 杜兆勇 陆志敏 评议
 
3:40 ――3:55 报告人 姚立法 田其庄 王全章 互动,交流、交锋、辩论
3:55――4:15  评议人 张守东 许志永 杜兆勇 王振宇 雷韬 秦兵 陆志敏 互动,交流、交锋、辩论
4;15――4:30 所有报告人、评议人互动,交流、交锋、辩论
4:30――5:30 李凡 作主题报告并致闭幕辞
             
会务组联系人:
 
杜兆勇  13718204742    88578922/88578923―8008
史雪莲  13911054894    64912835
黄晓梅  135817113619   64912835

2008年12月21日星期日

Charter 08 challenges Communist rule

CHINA: Dissidents sign up to document calling for human rights
From Bill Allan in Beijing
POLITICAL DEMOCRATISATION cannot be delayed any longer," said one of the many bold statements issued by Chinese dissidents in one of the biggest open challenges to China's ruling Communist Party since the 1989 pro-democracy protests in Beijing's Tiananmen Square.
 
The 303 signatories of "Charter 08" last week set out their ideals for transforming China into a liberal democracy, lamenting a lack of "freedom,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By departing from universal values and a basic political framework, modernisation' has been a disastrous process that has stripped people of their rights, corrupted normal human feelings and destroyed people's dignity," they said.
 
The charter demands a series of sweeping changes to create a "free, democratic and constitutional state", and urges the release of all political prisoners.
 
It is modelled on the Charter 77 written by intellectuals in the former Czechoslovakia. It links its blueprint for change to China's 1989 democracy movement, which the party quashed with a brutal military crackdown.
 
Backed by hundreds of leading Chinese dissidents, rights activists, lawyers and intellectuals, Charter 08 reflects an unprecedented union of those opposed to one-party rule.
 
The signatories cover most provinces in the country, and a range of occupations: academics, artists, writers, lawyers, journalists, doctors, farmers, engineers. The list also includes several state employees.
 
Signatory Mo Shaoping, a top lawyer who represents many dissidents, said he agreed with the charter's principles "because they are universal values and people all recognise them".
 
"It articulated what all social strata want to say," added Zeng Jinyan, a rights activist who put her name to the charter despite being held under virtual house arrest in Beijing.
 
Zeng's husband, fellow dissident Hu Jia, was presented in absentia with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 Sakharov Prize for Freedom of Thought on Thursday. China sentenced Hu to three and a half years in prison in March for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Liu Xiaobo, a veteran dissident writer accused of being the main organiser of Charter 08, is under arrest in Beijing and he is believed to face the same subversion charge as Hu.
 
Some 1200 Chinese activists and intellectuals put their names to a petition calling for Liu's release. Western rights advocates, lawyers and academics plan to send an open letter urging President Hu Jintao to free Liu.
 
Former Czech Republic president Vaclav Havel, who had signed Charter 77 as a dissident writer, also called for Liu's release on Frida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learn well the lesson of the Charter 77 movement: that intimidation, propaganda campaigns and repression are no substitute for reasoned dialogue," Havel wrote in the online edition of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Havel called Charter 08 "impressive", but he said "China in 2008 is not Czechoslovakia in 1977".
 
"In many ways, China today is freer and more open than my own country of 30 years ago," he wrote. "And yet, the response of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to Charter 08 in many ways parallels the Czechoslovak government's response to Charter 77."
 
Apart from Liu, police have reportedly questioned or detained many other signatories. Zeng, 25, said police asked if she had read the charter and if she was "aware of the gravity of signing".
 
"One suggestion: think about this matter; after all, Hu Jia is still in prison," Zeng's blog quoted one of her interrogators as saying.
 
Sophie Richardson, the Asia advocacy director of Human Rights Watch said: "By affixing their names to the Charter the signatories knew they would face official retribution. Their courage must be recognised, and their actions defended."
 
Some activists said police had not questioned them and the authorities have so far refrained from a mass round-up of the signatories.
 
"I think the government is a little frightened of arresting so many people," said Yao Lifa, a legal activist and charter signatory from the central province of Hubei.
 
The signatories include Bao Tong, a former top aide to Zhao Ziyang. Ziyang was purged from his post of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ommunist Party in 1989 after he opposed the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pro-democracy protesters.
 
Another name attached to the document is Ding Zilin, a retired professor whose son died in 1989. Ding leads the Tiananmen Mothers, an informal group of dozens of relatives and supporters of victims of the military crackdown.
 
The original 303 Charter 08 dissidents were joined by a second group of several hundred more Chinese supporters inside and outside the country.
 
Among them was exiled dissident Wang Dan, now a US-based scholar, who was a leader of the 1989 protests and a founder of the China Democracy Party.
 
Some online English versions of the charter were accessible in China this week, but the state's "Great Firewall" appears to have ensured that relatively few ordinary Chinese people have seen it.
 
"I guess that means the government is succeeding in keeping any mention of Charter 08 off popular websites," Zeng said.
 
Yet like other sensitive documents, the charter seems certain to filter through to many more Chinese internet users via email, chatrooms and blogs in the coming months. The dissidents are prepared to bide their time.
 
Despite Hu's jailing, her own house arrest and the crackdown on leading Charter 08 signatories, Zeng Jinyan remains upbeat about the long-term prospects of the democracy movement.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but ultimately I'm still optimistic," she said.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山西平遥村民抗议贿选导致集体殴斗后70多人被捕

作者:冯日遥 文章来源:RFA

山西省平遥县村民上周五抗议贿选导致集体殴斗后,当局翌日在严密布防下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获乡政府支持的候选人高票当选。官方传媒引述县公安局指骚乱与村委会选举无关,纯粹是黑社会寻衅事件。但村民向本台证实,袭击村民的凶徒是由官方支持的当选人雇用,目的是制止村民抗议贿选。事件中有数十名村民受伤,当局抓捕二百多人,其中七十多人被指"寻衅滋事"被拘留。

南政乡王家庄村民张先生,周一接受本台访问时指,周六村委会换届选举当日,当局派出数百名公安入村,监视整个选举过程,结果获乡政府支持的候选人,高票当选党委支部书记,而村民提出的数名候选人全部落败,张先生指,当选的是市内龙头企业龙海实业的董事长,他有财力及势力,老百姓无从抗争。

张先生指,在村委会选举前夕,一百多名村民不满乡政府提出的村委候选人名单,上周五早上十时,拿著村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及横额,到龙海实业公司的大门外抗议,期间与在场的助选人员发生冲突,助选人员更叫来几卡车人到场,双方打起来,其后数百名防暴警到场,加入殴打抗议的村民。

他说:村民在那儿持横额抗议,那些被收买的人抢走村民的横额,继而打起来,大约有三百多人打斗,其中龙海的人占大多数,坐卡车来的人,他们都持有铁棍及砍刀的,老百姓手无寸铁,都被挨打,受伤。

张先生指,龙海企业以每人一百元收买选票,又从太原召来黑社会人员殴打村民,在冲突中,曾经有村民报警求助,但警察竟不理会,其后村民大部份被打倒地上,警察到场抓捕村民时,大部份凶徒已逃去无踪。张先生指,冲突后有大批村民被抓捕,大部份被指"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仍有十多名村民留院。

记者致电医院查问村民伤势,但值班人员以记者与伤者无关,拒绝接受查询。而张先生提供已外逃的村民手机,电话已被关上,相信他们已被抓捕。

据新华社周一报道指,上周五平遥县王家庄村发生聚众持械滋事案,当局抓捕二百多人,收缴十八件砍刀等武器,至今七十多人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经查后,当中有一百五十人来自太原的娱乐场所工人,当局仍在通缉主犯。

新华社又引述平遥县公安局指,龙海企业被一百五十多人分别围堵事件,与村委会选举无关,又指当局正追捕至少两名疑犯,其中一名疑犯范旗俊,指其养父一周前病死在龙海公司的门卫室,以善后赔偿不满为由,纠集一伙来路不明人员围堵龙海公司。

张先生指责当局讲大话,企图将贿选问题转移为私人纠纷。张先生指,范旗俊曾为养父的死到公司讨说法无果,为生计�有到省外打工,当局强行将事件推到他身上是十分荒谬。

他说:他养父在公司的门卫室做看门,较早前在门卫室内吸入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他到公司协商无果,龙海是这儿的龙头企业,他们在这儿很有权势,那会给受害人讨说法,我们老百姓都被欺凌,过去一段日子,他在外边打工,未曾见过他。

记者致电龙海实业公司,但办公室的接线人员指他不清楚,拒绝回应提问。

记者致电平遥县公安局,查问调查进展,但值班人员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回应。而王家庄村委会及南政乡政府办公室,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所以,无法找到负责人回应。

 

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检察日报 :30年选举故事

 选举:从首张反对票到同比例选举

 以30年为时间坐标观察,我们惊喜地发现,中国民主政治包括选举制度已有了巨大的飞跃,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有了空前的拓展―――

    从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到电子表决,人大代表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从城乡人口选举比例4:1到1:1,权利受到空前重视。
    从全部赞成到反对票的出现,民主空气日趋浓厚。
    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选举制度日趋完善。
    从党政干部比例偏高,到增加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增加妇女代表比例,代表结构更加优化。
    如今,电视辩论、网络论坛、手机短信……公民参与新形式、新途径正在出现。
    30年来,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举制度,一次次里程碑式的变革,激发了人民参政议政的热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满无限生机和活力。
    1、淄博淄川:城乡选举人口1:1


淄博市淄川区农民投票选举代表。

    2008年4月28日,一口396米的深井,结束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南黄村喝雨水的历史。提出打井建议并督促落实的,是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郭秀梅,她也是村里第一个当选区级人大代表的村民。
    "听说村里这次选举增加了一个代表名额,我们全家都投了郭秀梅的票。"村民孙玉说,郭秀梅没当代表的时候就带着村民铺路,现在又挖了井,平了荒地,她知道村里人最需要什么。
    像郭秀梅这样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今年增加了11人。别小看这11名农村人大代表,他们代表着身后四五万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
    依照现行选举法,农村与城市每一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为4:1。2007年11月28日,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打破了这个已经实行了12年的选举比例。
    整个酝酿过程可以追溯到2005年。这年3月,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座谈会,征求他们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选举法的意见。会上,各乡镇人大主席普遍提出城乡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相差悬殊的问题。黑旺镇人大副主席张守柱算了一笔账,按照4:1来分配城乡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人口占85%的黑旺镇可产生6名人大代表,全部是城镇居民的商城路街道办事处可产生11名人大代表,虽然黑旺比商城总人口多5000人,人大代表却少了近一半。寨里镇人大副主席张云福认为,城镇代表更关心城镇建设,替农民说话的声音小。
    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报告让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司衍会吃了定心丸。报告中明确提到"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第二天,正在召开的淄川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区新一届代表名额按照城乡人口相同比例选举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淄川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拉开序幕。新当选的253名人大代表中,有112名农村代表。在该区农村总人口数比上届减少近6万人的情况下,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比上届增加了11人。
    2、第一张反对票:候选人落选不再是新闻


黄顺兴大声说:"我反对!"

    1988年3月28日,在众多的代表中间,黄顺兴站在话筒前,大声说:"我反对!"
    这位早年的台湾县"立法委员",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投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史以来第一张反对票。当时人民大会堂在举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的议程是选举专门委员会。会场的走道上每隔一二十米就有一个竖立的麦克风,当投票选举教科文卫委员会成员时,黄顺兴突然走到话筒前,大声说:"我反对!"他反对的理由是:虽然候选人他不认识,但从简历上看,该人选已经89岁高龄。"这么大岁数的人,不应该再辛劳他了。难道就没有年轻人为国家做事?"黄顺兴说。在第二天的报纸上,人们看到该职位果然易人。
    在这年的人代会上,黄顺兴提出设立"秘密投票处"的建议。当时投票选举候选人时,代表们都是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手里拿着长长一叠候选人名单,在上面圈票。"每一个人都挨得很近。你投谁的票,别人都看得见。这种投票方式违反了秘密投票的原则,但是没有人提出疑义。"黄顺兴说,"设立'秘密投票处'的建议立即被采纳,但我发现很少有代表去那儿投票。"全国人代会本来没有大会发言这一项,黄顺兴提出,不管小组讨论怎么样,大会是全体代表沟通的一个机会,这个权利不可被剥夺。在黄的一再坚持下,有几位常委会委员也明确表态赞同,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通过。
    继黄顺兴之后,同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在通过第一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人选名单时,代表席上伸出了一支胳膊,声明弃权。她是来自香港的廖瑶珠代表。弃权的理由:"我并不是对大会推选的成员不同意,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我不认识,不了解,既然如此,我不会投我不了解的人的票"。
    在众目睽睽之下,举手投反对票是需要勇气的。渐渐地,投反对票不再是新闻;渐渐地,候选人落选也不再是新闻。不同的意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代会上。
    香港《大公报》在2008年3月18日说:"从1988年黄顺兴代表投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史以来的第一张反对票,到如今一些决议表决中出现的500多张反对票和100多张弃权票,20年时间,人大代表们用选票表达意愿的能力日趋提高,民众的声音越来越响亮。"

 3、当上总监票人:湘妹子见证伟大时刻


张苹英当上总监票人。

    2003年3月15日,是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吉首大学外语系老师张苹英终生难忘的一天。这一天,她作为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工作的两名总监票人之一,近距离见证了民主,见证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产生的神圣时刻。
    9时整,大会表决产生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头一天我已经知道自己进了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候选名单",张苹英一拿到表决结果,便在监票人名单里寻找,可是没有找到。"正当失望的感觉越来越强的时候,我却在总监票人一栏里看到了'张苹英'3个字!"
    9时08分,总监票人、监票人就位,检验票箱和计算机选举系统。"就要上台了,我的心快要跳到嗓子眼了,双腿怎么也迈不开。长这么大,我面对的最大场面是系里的联欢会,哪里见过这么大的场面啊。"张苹英使劲为自己打气,"千万别出错啊!"一旁的代表鼓励她说:"你不是老师吗?你把主席台当讲台,把全体代表都当做学生,就肯定不紧张了。"
    "踏上主席台的那一刻,我感到全场的眼睛都在盯着我,我意识到此时我的责任重大"。张苹英站在一号票箱边,听到身后有人叫她的名字,她转过身去惊奇地发现,叫她的是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之一许嘉璐。"你一定是湖南妹子。你长得那么小巧,就是湖南妹子。"许嘉璐话音一落,周围响起善意的笑声。"那一刻,我的紧张感一下子减退了不少"。几分钟后,张苹英在票箱检验结果报告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向全场报告:"票箱检查没有问题,计票数据已经归零,计算机选举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当时,张苹英的嗓音有些颤抖,"不过,语言还清楚"。
    9时37分,投票选举。作为场内唯一的总监票人,张苹英站在离一号票箱不到两米的地方监督着全场投票情况。主席团每一位领导同志都从她身前走过,"他们投票的一举一动我都看得清清楚楚"。
    11时,宣布计票结果。"我第一个看到了计票结果,我没有感到意外,因为那份名单上的名字都是我们心目中的人选。当大会主持人、主席团执行主席王兆国宣布结果时,代表们给予每一位当选的领导人热烈的掌声。我知道,这掌声代表的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张苹英说。
4、16张选民证:记录民主进程


范水良珍藏16张选民证。 

    2007年9月30日,湖南省石门县档案局退休干部范水良从县选举委员会领到了选举该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的选民证,这已经是他领到的第16张选民证。每一张选民证的背后都有一段历史。
    解放后,范水良在湖南省城长沙粮食系统参加工作。这时,我国开始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于1954年3月从长沙市东区选举委员会领取到了第一张选民证,从此,范水良开始了他收藏选民证的历史。
    到1966年,范水良已经连续收集到了5张选民证,可第6张选民证却让他足足等了1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的同时,恢复和加强了地方人大建设。1980年9月,范水良从石门县选举委员会领取到了第6张选民证。他说,这两张选民证间隔时间最长,反映了"文革"动乱岁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公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的混乱状况。
    1992年,范水良退休,他又从石门县选举委员会领到了第9张选民证。凭着做档案工作的专业素养和档案情结,他随即着手对选民证进行整理,用档案纸把它裱装起来。同时,他对每一张选民证都作了批注,即每一届选举的特点、出台了哪些新规定、前后两届对比有些什么变化等一一作了注明。这既成了他家庭档案的一部分,又是介绍历届人大代表选举最有说服力的一部史书。
    望着越来越多的选民证,范水良感慨万千。他说:"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县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省、市级人大换届选举基本同步,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则继续实行每届三年。在当时来说,比较符合基层的实际情况。"但后来范水良发现,乡镇人大代表三年一届,过于频繁。特别是从 1995年到2003年8年时间,他分别从县、镇选举委员会领到了6张选民证,说明他参加了6次选举,几乎每年都有一次县人大代表选举,或者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加上县、乡党委和村委会换届,基层选举活动非常频繁,基层干部、村级组织把不少精力用在选举工作上,人民群众对选举也疲于应付,对基层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对此,范水良十分高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反映了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更加科学。" 

  5、自荐参选:姚立法成了第一人


姚立法自荐当选人大代表。

    2003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一位市民对姚立法说:"你落选了,我还是要叫你'姚代表'的。"
    这一年,一个城乡人口刚过百万的小城湖北潜江,涌现出的自荐参加人大代表选举者达41人,这么多人站出来参选代表与姚立法的"榜样"的作用不无关系。
    姚立法生于1958年,大专学历,是潜江市实验小学职工。从1987年开始,姚立法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参选潜江市人大代表职务,在13年四届选举中,屡败屡战,终于在1999年当选为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早一批自荐参选成功的人大代表。
    在几次参选过程中,姚立法努力研读相关法律条文,数年下来,对宪法等法律之熟稔达到惊人的程度。在参选过程中,他非常注重自我宣传―――自费编印参选材料,向选民广为发放,甚至在第四次参选时,还一间教室一间教室地向学生选民发表参选演说,并印制参选誓词。
    姚立法当选为人大代表前后创下了许多个潜江乃至全省全国第一:第一个公开参选人大代表职务,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当选的代表,第一张市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第一个申请做专职人大代表的人,第一个定期或不定期向选民述职的人大代表……
    五年中,姚立法提交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187件,占大会收到的建议案总数459件的38%;平时所作调研更是不计其数。
    然而,姚立法的敢说话爱挑刺也给他带来"麻烦",在代表任期届满前的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落选。受他启发自荐参选的40人也全部落选。
    虽然没有一人当选,参选者们还是表现出相当的乐观,"下一届我们还要参选。"一位教师说。 

  6、差额选举落选:代表有些"恋战"


倪伟桥落选难舍代表情结。

    2002年11月7日下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倪伟桥有些失落,在刚刚结束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他落选了。
    对这一结果,不仅倪伟桥有些准备不足,区、街人大负责人,学校领导,以及对他寄予厚望的一部分选民都有些遗憾。
    但在他看来,5年来的代表"情结"绝不是一下子就能挥之而去的,为百姓说话、为政府决策进言的"惯性"也不可能戛然而止。
    倪伟桥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由原来的华中理工大学和武汉城建学院合并组成。由于倪伟桥是原城建学院的,原华中理工大学的学生对他了解较少,加之选票按姓氏笔画排名,他列在最后,对他有些不利。以前,任何选民都可以随时叫他,向他反映问题和意见,这占用了他不少时间。虽然从个人来讲,落选后肯定比过去轻松,但倪伟桥觉得当人大代表犹如战场上的战士,确实有些"恋战"。
    当代表5年来,倪伟桥几乎天天都带着人大代表证和工作手册,随时记下选民们的反映。他说,如果接着干下去,还有很多仗要打,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个愿意为人民做点事情的人,在代表岗位上,有持证调查情况的便利,也可以尽快与政府沟通,肯定要方便一些。虽然今后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人民说话,但在人大这个'正规部队'起的作用肯定要大一些。"
    倪伟桥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有一个由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教授"代表团队"。在这里,代表们充分发扬团队精神,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工作。倪伟桥现在还记得他们为解决学校"筒子楼"问题所作的努力。当时调查走访了100余位青年教师,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家庭住房情况,最终为青年教师改造了"筒子楼",教师们得以安居乐业。他说:"作为代表解决选区内的问题,决不是本位主义,解决自己身边的事往往是最难办的,阻力最大,代表就应从身边一点一滴的事做起,工作从身边展开。"
    洪山区关山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的刘主任紧紧握着倪教授的手说:"非常感谢你对人大工作所作的贡献,我们把你当做'编外代表',代表联络处依然是你的家。"

    (宋识径)  

2008年12月14日星期日

宪政起步:筹备国会事务局与第一届国会选举

作者:严泉
 
[摘要] 第一届国会选举是民国初年政治转型的标志性事件。与以往研究者不同的是,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国会选举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作为主持全国性选举的中央选举机构筹备国会事务局,虽然与当时发达的民主国家相比较,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其选务工作还是比较有成效的。

  第一届国会选举是民国初年政治转型的标志性事件。过去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国会选举竞争、两院议员背景的分析与评价。1但是一个昭然若揭的事实是,作为现代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民意代表选举,整个选举过程耗时半年多,历经选民登记、初选举、复选举等重要阶段。不言而喻,国会选举的组织与管理其实对选举成功至关重要,其作用与意义不亚于选举本身,而这一点恰恰是以往研究者所忽略的。因此,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第一届国会选举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作为主持全国性选举的中央选举机构筹备国会事务局,它为时半年多的选务运作则是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筹备国会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是一个非常设性政府机构(国会成立时即行解散),成立于1912年8月,由内务总长领导,设在内务部内,负责议员选举、国会开会筹备等事项。事务局从成立开始,就面临繁重的选举组织与管理事务。在选前,主要是地方选务咨询、选举规章制订、选举日程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在选后,则需要处理投票程序争论、计票结果争议、选举诉讼等诸多棘手问题。通过对事务局日常事务工作的了解,可以帮助我们客观评估北京临时政府选务运作的绩效,以及对民初政治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一、选举资格审定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中确认合格选民的法定程序。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审查与登记专门针对众议员初选举。在各省区进行选民登记过程中,必然要遭遇大量有关教育、职业等选举资格审定问题。对这些争议性问题的解决是事务局在众议员初选举投票前的主要工作之一。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的选民教育资格主要有两条,一是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一是有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这两条规定具体涵盖的范围常常引发争议。如广东省提出小学校以上毕业者,"系专指曾经立案之学校抑包含一切。"吉林省的疑问是"未毕业初等小学考入高等,或未毕业初高等考入中学者,是否可以考入时认为有小学校以上资格,抑或以须经过一学期者为准。"江苏省指出同等学力问题,即如何评定前清生员的教育资格。河南省询问小学以上毕业是否包括初等小学、初等农工商学堂、陆军小学、艺徒学堂、师范传习所、教育讲习科、法政简易科、巡警教练所、实业教员讲习所毕业在内。四川省特别提到教会学校毕业生资格认定难题,"外国教堂在内地所设学校,未经呈报行政官厅查核立案,此次学校毕业生应否援用小学校毕业资格准入选举。"2

  对这些问题,除一些需要参议院给予解释以外,其他问题事务局均及时作出答复。关于未毕业初等小学考入高等,或未毕业初高等考入中学者,事务局认为既系考入,可以承认有相当资格。3同等学力问题,事务局表示要等待临时参议院开会决定。4教会学校毕业生资格如何认定,事务局认为:"外国教堂在内地所设学校,无论曾否经行政官厅立案,但查该校课程,如果与本国官立公立各小学课程相等,则该校之毕业生,自应以有小学校毕业资格论。"5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对职业资格有限制性规定,如现任行政司法官员等职业群体均不得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现任官吏概念如何界定却让地方十分为难。

  浙江省询问各项征税人员是否算是现任官吏?四川省提出按照川省暂行官制,州县署内之各课,各道各县之视学,以及各署之科长科员,"无不由主管官厅委任而来。"这些事务官应否停止选举权?广西省询问:"现任行政官吏之解释,拟以各地方长官及各司局长官为限。其余概不以现任官吏论。但于当选后须令辞职。" 湖北省提到官员辞职生效问题,"大总统任命之现任官,具书辞职是否但由该管官批准,抑应俟大总统批准?"在江苏省,则出现交通部视察员陶逊当选为参议院议员候补当选人事件,所以"至官吏被选为候补当选人,应否与议员同一制限。"6

  事务局认为:"各项征税人员,如系由该管官厅按照定章正式委任而有一定职守者,应以现任官吏论。如仅暂时延聘或雇佣襄办公务人员,不在此限。"7对于四川省一些主管官厅正式委任的事务官,事务局表示"自与延聘雇佣暂时襄办公务人员不同,应以现任官吏论。"8关于"现任"二字的解释,事务局着重指出:" 但视其所任官职是否依据含有官制性质之定章,及是否受有正式委任者为断。"现任官员如果参选,只能在选前辞职,不能在当选后再辞职。9而现任官吏被选为众议员候补当选人,应该与议员同一制限。10

  关于居住资格,江苏省咨询众议院议员资格以全国为范围,省议院议员资格是否以本省为范围。吉林省询问选举法第四条住居满两年以上,是连续居住还是前后合并计算。河南省提到如果居住满两年以上在甲区,而纳税或不动产资格在乙区,又如在甲省住居满二年以上,而在乙省有纳税或不动产资格,其投票应在什么地方。11事务局在答复中强调,"为破除省界起见",众议员、省议员都应以全国为范围。选举法中居住两年的含义应以连续居住为限。至于在本选举区内继续住居满二年以上的选民,而纳税或不动产虽在他区他省,仍以现在继续住居之选举区有选举权。12

  在选民登记工作方面,事务局成立伊始,就立即致电各省都督蒙藏青海地方行政长官,指出在各项筹备事务中,"自应以调查选举人数为最急。"要求地方都督电告各初选都督,"预分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每一投票区内多派调查员,按照第四条所定选举人资格,分别制成调查票薄。"各地必须在10月10日前造成选举人名册,以保证选举公平进行。13由于时间仓促,从9月9日众议员选举令发布到10月10日仅有一个月的时间,所以许多省份纷纷请求延期呈报选举人数。事务局对此表示理解,称:"但使无碍选举进行,自应照准。惟须通饬各属,时间既已延长,查报务求详确为要。"14

  各地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主要问题是申报选民人数严重不实。如陕西省提到,选民人数"州县有多至七八万者,偏僻州县有少至数十名者,人数甚为悬绝。 "15在河南省,"党派林立,皆欲占选举优胜,故争相运动,复行调查,只求增加选民,不恤逾限与否。"16对此,事务局提出疑问,认为即使是偏僻的州县,按照选举资格规定,选民人数不满百人是不可思议的。怀疑可能是调查不实。17同时要求地方遵守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宣示选举人名册以五日为限。期满后,"即为确定不得再请更正"。"如有逾宣示之期请求更正者,自应按照法定期间一律拒绝。"18

  二、投票程序与当选确认

  投票程序分为单轮投票与多轮投票两种。投票结束后即进入计票阶段,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关于候选人当选是否有效的争议,又成为事务局需要解决的新的热点问题。

  一、投票程序

  首先是选举人数问题。甘肃省询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56条、75条所称的投票人总数,"究系以册内有名之选举人总数为准,抑系以临时实到之投票人总数为准。"19事务局的答复是"所称之除投票人总数,系以临时实到之投票人已经投票,而列入于投票薄之总数为准。"20此后,事务局又强调指出,到场领票而未投票者仍不能算入投票人总数之内。21

  其次是投票区互选问题。直隶省广昌县在来电中称,该县国会选举划分五个投票区,此五区能否甲乙互选。22事务局指出:"本款所称选举人名册当然以在选举区为限。是甲乙两区自可互选。"23在后来的补充说明中,事务局又指出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十、四十三条规定,"是选举人业已分属于各区,而各区之投票薄又系按区分造,其列名亦只以各本区所属之选举人为限。则举行初选时,自应各赴其所属之区投票,依法签字可免困难。前电所称甲乙两区可互选者,盖谓甲投票区选出之人,不妨为乙区人,非谓甲区之人可到乙区行使其选举权也。"24

  再次是投票地点问题。直隶省第二区复选投票点在平泉,"惟复选限期转瞬即至,而口外大雪弥漫,道途梗塞,天寒路阻,隔绝行人,若非准予变通,则永遵两属初选当选数百余人,均有不能前往投票之虑。"为此直隶省提出变通方法,"仍请准予在唐山设一投票分所,另派妥员专司其事,仍与承朝各属用分投合检之法,以电报传达。"25广西省又提出,如果初选区内没有初选当选人,"其区内选民尚须投票否。如须投票,是否就附近之他初选区。"26对于直隶省的变通方法,事务局表示同意,"惟投票不妨分为两处,而开票则必须合为一起,若以电报传达,票数万一稍有错误,将来补救为难。"所以唐山投票分所投票完毕后,管理员必须迅速将投票匦送达平泉复选监督驻在地,与平泉投票匦一同开检。27在对广西的答复中,事务局要求"但仍先就本区投票,俟投票完毕后,即将投票匦移交余额归入之区,汇齐开票。"28

  二、当选确认

  (一)当选标准认定

  直隶省指出,初选当选人当选标准为投票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复选标准是初选当选人总数过半,"如除有奇零不尽之数,或初选得数不能三分,复选得数不能折半,如何办理?"29事务局在回电中强调,"非得满额者,不得为当选人……满额之满字,极为注重。则法定当选票额,应从严格解释。"30不久,直隶省又询问:"设有一人,在甲复选区得十七票,在乙复选区得二十三票,在丙复选区得二十票。就一区论,则不满票额。就各区论,则实过票额。若但就一区论,则非不分区划之意。若得就各区论,则应归何区当选。"31事务局认为,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复选之当选票额,既各依本区投票人数为差,则得票之数自应各就本区一区计算,以得票满该区应得票额者为当选,不能就各区计算。"32

  安徽省提出,根据选举法56条规定,得票不满者不得为初选当选人。57条规定再次投票办法,申明至足额为止。"惟至再行投票之时,所决当选人名额为法数,各原投票区之再行投票人为定数,与第一次投票大不相符,斯时之当选票额,究竟如何算定?如以第一次投票之票额为票额,则第二次以后之投票人必不能照前踊跃,票额太多,结果必有多次不能选出之弊。"33广东省也提出类似问题,如果初选举第一次当选不足额,重新投票当选票数如何确定?34事务局在答复中说明:"当选票额,无论第一次投票与再行投票,均须依分配该区之当选人名额与投票人总数,按法比例计算。"35

  (二)当选有效认定

  在安徽怀宁县,选民何雯在众议员初选中当选,但是"初选监督处底册具在,惟复选监督处名册将何雯之名遗漏。"何雯当选是否有效?36事务局认为,根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54条第5项规定,当选无效是指"选出之人为选举人名册所无者。"初选时,"选举人名册自应以初选监督处之名册为据。何雯如果调查时,已经列入初选监督处之选举人名册,其初选当选,但检票时核与该初选举区名册相符,自应作为有效。"37

  江西省第五区在进行复选举时,投票人欧阳沂在选票上自书本名,经监察员发现,指责欧阳沂违章,于是他又自行涂改,以致该选票字迹不明,经公议将此票作为无效处理。开票后欧阳沂又当选,有多人指责他自举本人是违章舞弊,要求取消他的当选资格。事务局在回复中明确批评监察员行为违法,"查书写票纸任书何人,本系投票人之自由,他人不得窥视。监察员除依法监视各管理员办理投票开票各事宜外,即无监察他人书写票纸之权。又选举法每票不得自书本人姓名,系为无记名单记法之解释,并非投票人不能自举为被选举人之解释。"所以欧阳沂当选,自不得任意取消。38

  (三)当选无效认定

  当选无效认定的依据主要是选举程序违规。如山西省在选举参议员时,连续两天依法选出8人,尚缺2名。因三月初六日到场议员与法定人数不符合,于初七日继续选举,按书到名簿已足法定人数,但又有14人自行退出,致使选举不足法定人数,未便开匦。第2天未投票议员补投票。但投票匦仍封存未开。该省询问此项手续选举法没有规定,是否有效?39事务局答复:"书到名簿虽是法定人数,而有多人尚未领票,即行退出以致不满法定人数,自应仍按选举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得投票。况退出者次日始行补投,尤当认为无效。希速按法另行投票,以重选政。"40

  河南省提到有初选参选人,"倘其人果有法定资格,而调查遗漏,虽未于宣示日期内更正入册,实于选举期前查明有据,如选举时得票满额,"如何办理?41 四川省的问题与此相似,"初选开票确为本人,有册注名者,票投号者,有册注号者,票投名者,有名号并投者,又有音同字异,"这些情况应该如何处理?42针对此类问题,事务局反复强调:"查初选当选人如为选举人名册所无者,无论如何,依法应作无效,即使选举期前查明有据,然既未更正入册,究与法定程序不符,实属碍难通融办理。"43而且,"是选举票所书被选举人姓名,自以注明选举人名册册票姓名俱属相符者为限。选举法既取无记名单记之制,其不书名而书号,及音同而字不同者,虽有方法证明,难保其必无错误,均应以无效论。"44

  此外,初选举无效将会影响复选举的效力。如直隶省询问:"查选举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初选举无效时,复选举虽经确定,一并无效。所谓复选举者,是否指某一初选区之复选举而言。又如初选区内之某一投票区,倘有选举无效时,此投票区之选举自应作为无效,该初选全区是否受其影响,一并无效。"45事务局表示:"初选举舞弊或违背法令,若在复选未经举行以前判定,则影响不及于他区,应仅该初选区无效。若复选业经确定,则全区复选均归无效。"至于初选时某个投票区如果选举无效,"若在开票后而影响及于全选举区者亦同。如投而未开,则仅该投票区无效,他区不受其影响。"46

  三、一般选务组织与管理

  在选前与选后阶段,事务局的选举组织与管理事务,除上文提到的以外,其他一些重要的选务工作也是可圈可点。

  (一)选前事务工作

  1、选举规章制订与颁行。国会组织法、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等主要选举法律,均为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这些选举法律,在1912年下半年,事务局呈请内务总长与大总统,以部令或总统令方式颁布了一些选举工作施行规则。主要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日期令》(9月5日)、《众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筹备日期令》(9月8日)、《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9月20日)、《国会省议会第一届选举费用补助令》(10月5日)、《蒙古西藏青海众议院议员选举施行令》(10月5日)、《众议院议员选举投票纸投票匦管理规则》(10月30日)、《众议院议员选举开票规则》(11月22日)、《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12月8日)、《参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12月8日)、《众议院议员初选举同姓名者被选决定令》(12月13日)、《众议院议员复选举选举票施行令》(12月13日)、《追加众议院议员选举日期令》(12月16日)。而且在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中均以图表形式,公布《投票录定式》、《开票录定式》、《选举录定式》、《参议院议员证书定式》、《众议院议员证书定式》。

  此外,根据地方反映的选区划分遗漏问题,内务部从9月份开始及时更正一些省份的复选区划分。9月16、27、29日,10月9、13、25日相继6次公布《更正众议院议员各省复选区表》,涉及的省份有直隶、江苏、湖南、甘肃、四川、广东、广西、贵州、吉林等省,主要是在个别复选区内补列一些府厅县。 10月30日、11月11日、14日又分别公布《更正众议院议员河南复选区表》、《更正众议院议员甘肃省复选区表》、《更正众议院议员新疆省复选区表》。

  2、选举日程设定。1912年9月,根据内务部命令,众议员选举日程正式公布。部令要求在9月10日前,各省总监督委任各复选监督。总监督确定复选监督驻在地。9月15日前,确定初选监督,投票区分派调查委员,制订调查委员办事细则。10月10日前,制订完成各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初选监督在各投票所颁发选举人名册,向公众宣示。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分别呈报复选监督与总监督。10月20日前,初选监督判定更正选举人名册。10月30日前,各省总监督向内务部呈报该省选举人总数。初选监督向复选监督与总监督补报更正选举人名册。初选监督颁发初选举通告。11月10日前,总监督分配复选当选人名额,通知各复选监督。复选监督制成投票纸分交各初选监督。11月20日前,复选监督制成初选当选证书分交各初选监督。11月30日前,复选监督分配初选当选人名额,在各初选区张榜公布。12月3日前,初选监督造好投票薄,制成投票匦,分交各投票所。同时将投票纸分发给各投票所。12月10日前,复选监督向初选举区颁发复选举通告,举行初选举。12月31日前,初选投票所开票所一律裁撤。确定初选当选人。初选监督通知初选当选人,发给初选当选证书,张榜公布当选人姓名,并呈报复选监督。1月10日前,初选当选人名册一律到达各复选监督驻在地。初选当选人一律齐集各复选监督驻在地。举行复选举。47

  为配合参议员选举如期举行,北京政府同时要求省议员初选举、复选举分别在1912年12月6日、1913年1月6日举行,延期以6日为限。4812月 8日,内务部颁布参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决定各省参议员选举定于1913年2月10日举行。届时如果有的省区省议会尚未成立,可以呈报内务总长延期到省议会成立后第一次开会的翌日。蒙古、青海、西藏参议员选举定于1月20日举行。必要时可以呈报内务总长延期,但最迟不能超过2月10日。其他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的参议员选举,都不能超过2月20日。如果投票人数不满法定出席标准,可以酌情延期。49

  3、投票日期协调。鉴于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全国要连续举行众议员初选举、复选举、省议员初选举、复选举、参议员选举等5次大型选举,选举日期如何协调无疑是一个难题。奉天省提到:" 省议会初复选期,依令均早众议院四日……惟查现在人民对于选举,尚多漠视,两次分办,距期虽近,恐因往返之劳,致生放弃之念。"该省建议将省议会投票之期改为众议院同日,仍令省议会投票在先。50直隶也提出类似意见。51但是事务局反对这种安排,"查选举日期令所定省议会与众议院举行初复选日期相隔仅四日,原系为选举人便利起见,若必同日举行,诚恐一项之投票未终,而二次之时间又届。况按法文,有决投票之手续,尤非同日可以并行,致生种种窒碍。至初选区域,本仅一县,其区域稍广者,又可分为数投票区,与选举人,与选举人住所,当不致相距辽远,竟使往返有十分困难之虞。"52

  云南省原订于本年11月25日举行省议会众议院议员初选,12月20日举行省议会复选,翌年1月10日举行众议院议员复选。考虑到两种选举复选区域相同,建议众议院复选提前与省议会复选分别于12月20日、22日接续举行。53事务局在表示同意后,慎重提醒云南当局:"惟选举关系人民权利,办法不厌求详,希由贵总监督通饬各属,查明现办选举调查情形,是否一切法定程序俱可提前完毕。"54

  直隶省又询问,如果初选区内的某投票区发生诉讼,经法院审判确定宣告无效,"该投票区可否再行投票,倘再投票,与复选日期已近,而该投票区之初选,尚未毕事,应否将该区有关之复选展缓日期。"55事务局答复:"查宣告无效之投票区,仍应再行投票,如复选必须延期,得依选举日期令及追加选举日期令,将该区有关之复选酌延日期。"56

  4、选举宣传与选务通报。事务局比较重视选举宣传工作,曾提请内务总长要求各省将选举通告与大总统令分别编成白话浅说,分送民间,派员分途演说。57 还要求各地在投票所开票所公示大总统命令,印发多张,在选举前发送到每个选举人。58一些省区也遵命积极行动。其中江苏省将内务部选举通告与大总统令分别编成白话浅说印刷六万份张,颁发到六十县,分送各选举人,并令各县派员分途演说。59直隶省除登报公布外,还准备加以简明解释,转发各属,使全省人民皆知重视选举权。60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协调各地选务的有效展开,事务局在答复某省问题时,一般都会及时再电其他各省,通报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嗣后但有一省电请解释者,解释后当即通电各省。"61

  (二)选后事务工作

  1、选举诉讼程序确定。

  福建省询问:该省南港县初选,选民因选举诉讼,经地方审判厅判决当选无效,候补人已经递补。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高等审判厅又判决选举无效。查选举法并无选举上诉的规定,仅第九十条规定,初选举诉讼应由地方厅起诉,复选举诉讼应由高等厅起诉。"现在复选日期即系明日,若如高等厅判决选举无效,则全局动摇。"62事务局答复:"查法称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之选举诉讼,其判决固截然两事,即起诉亦判然两途。"前者是对于办理选务人员,后者是对于当选人。 "南港初选诉讼,既由地方判决为当选无效,是其为对于当选人之诉讼也,可知该当选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据上诉,地方判决即为确定,依法递补办理,并无不合。何以高等审判厅又判决选举无效。似此起诉之目的既若此,而上诉之判决又若彼,殊与本法规定不符。纵使上诉中发见有选举法第八十二条情事,亦应有该管检察官厅依法另案向地方起诉。"因此,高等审判厅的行为不仅违背选举诉讼法规,而且与诉讼程序不符。63

  由于此类情况具有普遍性,事务局随后致电各省:"此次选举诉讼纷纭,固由于办理人员之未改尽得宜,亦由于管辖权限之未经确定。查选举法第九十、九十一、九十二等条规定,选举人得自选举日起向审判厅起诉等语。所谓选举日者系指选举完毕,宣示当选人名之日而言。凡依法办理选举未经完毕以前,皆当为选举监督行政范围之职权,各该办理选举人员,果有违法舞弊各情事,该管监督官自应随时查办纠正。"此时并没有司法权介入的必要。"故依法文之规定,非办理选举人员不得为九十条及九十二条选举诉讼之被告,非当选人不得为第九十一条选举诉讼之被告,非选举人及落选人不得为各该条之告诉或告发人。至本法所称关于选举犯罪,即规定于刑律妨害选举各罪一章,无论何人有犯,俱为刑事诉讼范围,与法称选举诉讼者不同,应依普通刑事案件办理。"64

  2、选举舞弊投诉受理。

  国会议员初、复选举结束后,各地相继发生选举舞弊事件。仅1913年1月份,筹备国会事务局就收到各地投诉选举问题的电文46件。65投诉主体包括各政党地方支部、选民代表、众议员初选当选人、选举监察员、民间团体等。涉及的选举舞弊问题种类繁多,如包括虚报选民人数、私自代写选票、恫吓选民投票、冒名当选、选务人员做票、武力干涉选举、买卖选票、拖延选举案件审判、监视选民写票。事务局限于人力、物力的限制,一般在受理后,不直接处理投诉,而是致电各省选举总监督,要求地方严格查办。

  四、结束语

  各国选举经验表明,精干的选举组织与周密细致的选举管理,是选举获得成功的技术条件。"成功料理有数以百万计选民参加的现代选举是一项规模相当大的管理任务,它涉及一系列的选举操作、组织和必须加以细心安排和监管的选举日程等。 "66一般认为,精干、协调、高效、公正原则是评估选举组织机构成效的主要指标。精干原则要求选举组织的组成人员和具体部门要少而精。协调原则要求不同层级、不同事务性质的选举组织之间要权责分明、相互配合和协调一致,而不得相互扯皮和拆台。高效原则强调选举组织的任何工作都应迅速而有成效地进行。公正原则要求国家选举组织对任何党派、团体和个人均不偏不倚,保持中立。67

  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事务局的选务工作是比较有成效的。首先从人员构成来看,事务局人数不多,但主事者多是法政方面的专家。如委员长施愚,留学德国研究法律6年,曾任晚清宪政编查馆科员、五大臣考察宪政团随员。委员张名振,时为法制局参事,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曾任晚清吏部主事。同为法制局参事的委员方枢,曾获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士。68其次,事务局相当重视选举制度具体实施工作。选前就向地方郑重宣示:"此次选举,为我国四千年来之创局,一切筹备方法,不可不格外慎重。"69初选举之后,事务局再次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蒙古西藏青海行政长官,"此次选举,为我民国纪元之创局,五族共和,尤有我国民共同享之权利,所有办理一切选举事,宜务当遵照约法及选举各法,不分种族,俾得一体行使公权。"70不仅于此,事务局还通过内务部呈请总统袁世凯以命令的方式,多次督促地方选举工作。8月21日临时大总统发布命令,称"现在选举为时甚迫,尤当力促进行。……各地方行政长官,务按照法定程序,遵守应有职权,慎重执行,认真监督。"7110月8日,临时大总统令中又指出:"各该选举监督务须督饬办理,选举事务人员依照法令各尽职权。总以国会选举一切筹备进行不致稍涉疏漏为要。"7210月29日大总统令再次要求各地依法保护公民选举权,"所有关于选举权事宜,凡各省长官命令有与选举法抵触者,均应作废。 "73

  当然,与当时发达的民主国家相比较,事务局在选举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在惩治选举舞弊层面,没有制定专门的选举法规,而英国早在1883 年就已经颁布《取缔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令》,明文规定禁止贿赂、款待、威胁以及冒名顶替等不当行为,违者处以罚金和监禁。74此外,在选举经费监管层面也是空白,缺乏关于候选人、政党竞选费用事项的细致规定。所以有学者指出:"这次的选举规程与办理选举的技术,虽较前清有所改进,但缺点仍多。"75最后至为关键的是,事务局隶属于内务部,并不是一个常设的中央选举组织机构,无法成为一个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不受任何权力尤其是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中立机构。

  不过,"一个制度的建立,多须经过从经验中发现错误,在理性下求其改进的过程。民元百般在走步状态,弊病自所难免。"76事实上,在实际选务运作中,正是事务局卓有成效的运转促进了民初宪政改革的政治稳定。与清末咨议局议员选举相比较,民初国会选举选民人数急剧增加,政治参与程度迅速提高。与此同时,第一届国会选举仍然能够较为成功地举行,实在是与当时选举制度化水平提升有关。制度化水平的改进,不仅在于制订大量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能够切实贯彻执行。为此,筹备国会事务局的努力是功不可没的。

  (《学术界》2006年第5期)

  作者简介:严泉(1973-),上海大学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

  注释:

  1 代表性研究参见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兼论蜕变中的政治优异分子》(《中国近现代史论集第19编民初政治一》,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年)、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国会(1912-1913)》(《(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3期》)、张亦工《第一届国会的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近年来有学者从各政党对选举问题重视、政党候选人争取选票方式等方面评析国会选举。参见刘劲松《第一届国会选举新论》(《安徽史学》2003年第3期)。

  2 广东、吉林、江苏、河南、四川各省来电分别参见《广东都督致内务总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7日)、《吉林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日)、《江苏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7日)、《河南都督致国会筹备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四川民政长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4日)。

  3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吉林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日。

  4 不久北京临时参议院作出决议,"如前清生员以上,及毕业于六个月以上之各传习讲习研究等所简易速成预备等科,并曾在小学以上学校充当教员一年以上者皆是,但体操教员不在此限。"《参议院咨大总统请将解释众议院选举法第四条各款转饬遵照文附单》,《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

  5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四川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4日。

  6 浙江、四川、广西、湖北、江苏各省来电分别参见《浙江都督民政司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5日)、《四川民政长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5日)、《广西都督致参议院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5 日)、《湖北民政长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7日)、《江苏选举总监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14日)。

  7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浙江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5日。

  8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四川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5日。

  9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广西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5日。

  10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江苏选举总监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14日。

  11 江苏、吉林、河南各省来电分别参见《江苏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6日)、《吉林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7日)、《河南都督致国会筹备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

  12 事务局回复江苏、吉林、河南各电分别参见《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江苏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6日)、《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吉林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7日)、《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河南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13日)。

  13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蒙古西藏青海行政长官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8月21日。

  14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安徽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4日。

  15 《陕西选举总监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15日。

  16 《河南都督致内务总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4日。

  17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陕西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15日。

  18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河南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4日。

  19 《甘肃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1日。

  20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甘肃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1日。

  21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昌黎县知事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21日。

  22 《广昌县知县呈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19日。

  23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广昌县知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19日。

  24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直隶广昌县知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7日。

  25 《直隶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14日。

  26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3日。

  27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直隶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14日。

  28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3日。

  29 《直隶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7日。

  30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三则》,《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7日。

  31 《直隶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4日。

  32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4日。

  33 《安徽选举总监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3日。

  34 《广东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14日。

  35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安徽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3日。

  36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安徽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0日。

  37 同上。

  38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江西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3日。

  39 《山西选举总监督致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14日。

  40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山西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3月14日。

  41 《河南选举总监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7日。

  42 《四川民政长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22日。

  43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河南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7日。

  44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四川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22日。

  45 《直隶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3日。

  46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直隶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3日。

  47 《众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筹备日期令》,《内务部部令》,《政府公报》1912年9月9日。

  48 《省议会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命令》,《政府公报》1912年10月3日。

  49 《参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9日.。

  50 《奉天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1日。

  51 《直隶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2日。

  52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奉天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1日。

  53 《云南都督致内务总长暨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19日。

  54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云南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19日。

  55 《直隶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10日。

  56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直隶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10日。

  57 《内务总长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1日。

  58 《内务总长致各省都督民政长蒙古西藏青海各办事长官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22日。

  59 《江苏都督致内务总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3日。

  60 《直隶都督致内务总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3日。

  61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9月8日。

  62 《福建都督致筹备国会事务局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3日。

  63 《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福建都督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3日。

  64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25日。

  65 详见《通电》,《政府公报》1913年1月。

  66 T. E. Smith, Elec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ST Martin's Press, 1960, p3.

  67 彭宗超:《公民授权与代议民主-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制比较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26-127页。

  68 施愚、张名振、方枢3人履历参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9、171、393、400页。

  69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0月20日。

  70 《筹备国会事务局致各省都督民政长蒙古西藏青海行政长官电》,《公电》,《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8日。

  71 《命令》,《政府公报》1912年8月23日。

  72 《命令》,《政府公报》1912年10月9日。

  73 《命令》,《政府公报》1912年10月30日。

  74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1页。

  75 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中国现代史论集第四辑-兼论蜕变中的政治优异分子》,《中国近现代史论集第19编民初政治一》,(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9页。

  76 同上,第89页。
来源:学术中华 

晚清的湖南 “代表”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老百姓投票选出本地议员,这在中国历史上可谓破天荒头一遭。选举的过程平淡,而一旦当选,这些议员们后发的力量惊人

  一个鸦片烟客,偶然在烟馆里听到选举议员的消息,以为议员就是官,赶紧去购置田产,以符合选举条件,即在本省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者不动产。

  这是光绪三十二年,在《月月小说》上发表的一则以"预备立宪"为题的讽刺小说。

  1907年10月19日,朝廷下令各省筹办咨议局,选举议员。当时全国上下,除了极少数的知识分子,很少有人知道何谓"选举"?更谈不上操作。在朝廷的再三催促下,各省开始缓慢行动。

  湖南咨议局的步伐要快些,但筹办情况也很不理想。1908年12月,湖南咨议局筹办处才成立。湖南巡抚岑春萱上奏道,湖南风气开通不久,选举议员又是初创,头绪繁多,所以特将清廷宪政编查馆拟定的章程等仿印很多本,"先行切实研究。"

  历朝历代都没有过的议员选举,开始在中国各省摸索着前行,采取的是无记名投票。关于选民的资格,全国统一规定,除了5000元财产额的限制,需要年满25岁、一定级别的官职以及中学文凭等。如果要当选议员,则需年满30岁以上。妇女、巡警、军人、和尚和道士没有选举权。有趣的是小学堂教员,因为责任重大,不能为当选议员而延误工作,所以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晚清湖南人口达2400万人口,而选民不过10万多人。其他各省的情况大同小异。

  磕磕碰碰一票

  湖南历史上第一次议员选举,有地区出现了没有一个人投票的尴尬

  "中国如今是希腊,湖南当做斯巴达;中国将为德意志,湖南将做普鲁士;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尽死。"

  这是立宪派的积极鼓动者杨度所写的《湖南少年歌》。

  受甲午战争中国落败、民族危机空前的强烈刺激,湖南绅商开始产生分化,不甘落后的湖南人希望重新振作。更多年轻的仕绅群体成为叛逆和激进的力量。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以杨度为首的立宪派积极活动,请愿"速开国会"。身为长沙修业学校校董兼教师的徐特立,甚至用小刀剁下手指,蘸血写下"断指送行,请开国会"8字。毛泽东后来说,"这给了我对革命的第一次感性认识。"

  尽管湖南政治人才辈出,但"当时湖南人对选举的概念不是很明确,在选举的过程中,投票的人数比较少。"长期从事湖南近代史研究的湖南省委党校教授许顺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湖南咨议局从筹办到落实选举人名单,绝大部分州县都不到2个月。官府还无暇顾及对选民的宣传和教育。

  包括湖南选民在内,大部分中国人对这场从天而降的选举都回应冷淡。在湖南,由于当时交通不便,投票点少,彼此距离遥远,严重影响了投票率,比如湖南慈利县,共有25个乡,却只设立7个投票点,有的投票点居然相隔百里。天气也会影响人们投票的热情,当时的《申报》报道湖南湘潭县初选,恰逢那两天大雨如注,加上各乡风气未开,一大半人都放弃去投票。湖南也有地区出现没有一个人投票的尴尬。

  当时湖南大城市的选举状况相对好些,而越是偏僻的乡村,投票的人就越少,有人把选举当成好玩的事情,也有人借机发泄不满。选举的丑闻,被当时京沪的报纸披露,称它们为湖南选举投票的"怪现状"。比如长沙县初选,"外间谣传有投妓女周宝钗者"(这在当代西方,已经不是选举丑闻)。

  徇私舞弊也偶有发生。湖南武陵县第四区管理投票员黄朝俊,将投票箱私自拆开,自己加盖封条放在家里,两天后才送交到县府。前期为选举做选民调查者不乏混水摸鱼。在选民调查中,有人询问选举投票的手续。调查员竟然说,只要写上我的名字,投到投票箱里就可以。在初选中获票数超过50的人,大多就是调查员。

  "总的来说,当时湖南的选举还是坚持公开公正的。"许顺富说。比如1902年中举的钟才宏,当时所在的州按规定可选3名议员。他与竞争者并列第三,按理应当抽签决定,但对方考虑到自己所在地区已有两名议员,就自动退出。钟才宏认为这是一次谦谦君子的选举。

  民国后,钟才宏又历任广州国会众议院议员、湖南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看到人们为夺取议员位置相互倾轧、公然行贿的做法,对于清末民初风俗的醇厚,"追念不已"。

  舞台与擂台

  湖南巡抚交给咨议局20项议案,结果抽取房铺捐作为警察费用的提案被咨议局否决。

  晚清时期,湖南桃源县知县章锡光表示:"议员如果选定,我们做官的,也不值钱了;如果还要做官,是一个痞子。"这句话当时被传为笑柄。

  1909年10月,湖南咨议局在长沙正式成立。曾与陈三立、谭嗣同并称"湖湘三公子"、31岁的谭延,当选咨议局议长。旧派保守的湖南绅士对当选为议员没有太大兴趣,或者不参与,或者拒绝接受省咨议局的席位,比如当时有足够权力和威信的湖南地方绅士王先谦、王运、叶德辉等。受过维新思潮启迪或者直接有留洋经历的年轻新派绅士,在湖南咨议局中占据主动。

  选举的过程平淡,而一旦当选,这些民选议员们后发的力量惊人。82名议员中,有留日学生7名,咨议局的活跃分子粟堪时30岁,左学谦30岁,钟才宏30岁,派往资政院的议员罗杰也不过40岁。

  湖南咨议局的第一届会议原定会期30天,但是要讨论的议案太多,一直延长到50天才闭幕。湖南巡抚交给咨议局20项议案,结果建设食品市场、普及简易小学并筹措经费、拓宽街道的提议都通过了,但是抽取房铺捐作为警察费用的提案被咨议局否决。咨议局自己的16项提案则全部通过,包括改良监狱、培植审判司法人才、扩充图书馆以及整顿州县衙门诉讼积弊等。

  在第二届会议上,议员们讨论最热烈的话题还是如何解决地方财源。但是他们想到的不是自掏腰包多纳税,而是向清廷争取地方税收的比例。在当时的制度下,所有税收理论上全部属于中央,地方有需要,可向中央请拨。湖南咨议局要求三分之二的税收划归地方,否则地方没有分文预算,自然也谈不上地方建设。

  此外,咨议局还进行一系列反映民意、监督地方行政权力的斗争。比如根据当地绅士提供的情况,对安福县两位贪赃枉法的县令提出弹劾。湖南巡抚在咨议局压力下,不得不将这两人撤职,听候查办,并通令各级官吏以此为鉴。这给湖南地方官场造成极大的震动。

  水火不相容

  湖南议员们将"公债案"从地方推向中央,发展到弹劾中央权臣

  咨议局及议员选举章程明确提出"其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但议员们渐渐地敢于冒犯天威。"湖南公债案"就将议员与官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从地方推向中央。

  1910年,新任湖南巡抚杨文鼎,决定发行120万地方公债,以解决财政赤字。他没有提交咨议局议决,便开始发行。以咨议局议长谭延为首,议员们纷纷反对,认为"显系侵权违法,万难承认",特电资政院核办。

  资政院与各省咨议局有"母子"议会的关系,除了钦定议员,即由皇帝指派的宗室王公世爵,资政院的部分议员是由各省咨议局的议员选举产生。关于"湖南公债案",由资政院出面奏请,从清廷得到的答复是系工作"疏漏"。资政院十分不满,要求军机大臣到资政院接受质询,其热闹程度不亚于今日台湾地区的"立法会"。

  由于清廷庇护,结果不了了之,资政院议员也因此受到舆论的痛骂嘲讽,但资政院一再要求军机大臣到会听候质询,甚至发展到弹劾权臣,这在清帝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湖南公债案,成为中国民选议员直接向清王朝当权者争取权益的标志性事件。

  议员们的抗争不断。全国性的立宪团体――各省咨议局联合会成立,并以此为核心,发动大规模的拒债"保路运动"及立宪请愿活动,湖南咨议局均积极参与。

  1911年,随着清王朝的完结,各地咨议局不复存在,或直接改称"省议会"。自成立起,湖南咨议局共开过两次正式会议,而第三届尚未集会,辛亥革命已经爆发。

  中国第一批民选议员们各有出路。有的又担任了民国的议员,比如钟才宏,而湖南咨议局议长谭延,则由地方官至中央大员,曾担任过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成为跨越新旧政府的政坛不倒翁。     

2008年12月13日星期六

陕西一村官当选后 第2天全村每人分2万兑现承诺

当选村官1300万兑现承诺

  全村每人分两万

  对韩城龙门村委会主任、企业家王文选的做法,有人认为其讲诚信,有人认为有拉票舞弊嫌疑

  本报渭南讯(记者 李华 卿荣波)韩城龙门村选村官,竞选人在当选后第二日就兑现竞选承诺,个人垫资1300万提前将其3年任内承诺分给村民的"人头钱"分给各户,全村不论老幼,每人分得2万元。这在韩城乃至渭南引起不小的轰动。

"让大家拿钱挣钱"

  昨日,记者走访龙门村,村民介绍,12月9日举行第七届村委会选举,村委会主任竞选在村民王文选和杨某之间进行,最终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文选当选。王文选竞选前曾对村民承诺,要把龙门村建成韩城第

一村,为村里创办洗煤厂等经济实体,安置富余劳动力,在上任前两年每年为每位村民分5000元,第三年10000元,"为了让村民更快致富,如果我当选,垫资分配三年的两万元,让大家拿钱挣钱"。其当选后即兑现竞选承诺,村民按人头领到了存单。

  在村委会办公楼,许多村民正拿着身份证兴高采烈地办理领取存单手续。记者看到一些单据,显示王文选在12月8日分三次在银行存入1300万元。因多次联系王文选未果,记者向银行求证,当事银行负责人以商业机密为由表示不便透露,但并未予以否认。

  据村民介绍,9日早上,王文选嘱托竞选工作人员将自己的公开承诺书送到每户家中,而杨某的承诺书则是8日晚就送达的。杨某承诺的生活保障金是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10000元,第三年15000元。有村民拿着领到的存单说,两人的竞选纲领都很吸引人,当日有五十余名警察维持会场竞选秩序,但相比较而言,王文选的承诺,以及他对龙门村明天的规划更吸引人,所以博得村民拥戴。比如,他承诺抓好经济建设,走共同富裕之路,健全保障体系,保证给村里 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200元养老金等。王文选还承诺,5年后的龙门新村将户户住单元房,家家有小汽车,人均收入2万元。

  个人富裕感恩回报

  据了解,王文选今年50岁,是韩城乡镇企业家、劳模,创办多家实体,在韩城是家喻户晓的民企老板。身价不菲的他,为何要参选?昨日,据村委会一工作人员说,王文选是想带动全村人致富。他之前的一份竞选稿也表露自己"挺身而出竞选村委会主任"的缘由:我有自己的事业,完全没必要揽这份出力不讨好的差事。我为什么要竞选呢?因为我的事业发展,承蒙父老乡亲的支持,我一直无以回报……个人富裕不算富,只有全村人都走上小康才算富……人要懂得感恩,要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

  市民政局派员调查

  村官上任就兑现承诺,成为当地街谈巷议的焦点。但也有人认为,这样做是哗众取宠,拉拢人心,有拉票舞弊嫌疑。村委会委员郭某对此予以否认,一些村干部认为当村官就得立军令状为民办实事。韩城市民政局局长张永强表示,村委会选举具体由选举办负责,其主要监督选举程序是否合法,局里将派员对该村选举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选举前公开承诺无可厚非,关键是其垫资是个人行为,还是经过村委会集体开会研究。也有律师认为,王文选的垫资行为从民事上讲,属于赠与,相当于保证金,没有违法,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领导村民致富,应该开发村民内部的潜力,让其生存得更好。而村民大多对王文选持赞同态度,认为他是实干家。来源:华商报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Hundreds riot over village election in China, group says

Asia-Pacific News

Dec 12, 2008, 11:16 GMT

Beijing - More than 1,000 people confronted at least 300 Chinese riot police on Friday after they were angered by alleged vote-buying in a village election, a rights group reported.

About 50 villagers were injured and police detained some 200 protestors after the riot on Friday morning in Pingyao county in the northern province of Shanxi, the Hong Kong-based Information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said.

The election for new members of the village committee in Wangjiazhuang, in Pingyao's Nanzheng township, was scheduled to take place on Saturday.

But the villagers rallied after reports that candidates backed by the township government had tried to buy votes, the centre said.

It was not clear if the election would still go ahead on Saturday.

Chinese leaders claim that their commitment to grassroot elections, greater openness in governance, and more democracy within the ruling Communist Party show that the nation is making progress.

But they have suggested several times in recent months that the 'socialist modernisation' stage - and therefore the absence of multi-party democracy - would last about 100 years.

The government has promised to improve its system of direct elections for village heads and village committees, with a possible extension to township and even provincial level in the future.

Wang Jinhua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in August said that problems of corruption and vote buying affected a 'small number' of elections, estimating the number skewed by vote buying at 3 per cent or less.

Communist Party members occupy 56 per cent of the seats on village committees and 48 per cent of those on the urban committees, Wang said.

About 73 million of China's 1.3 billion people are Communist Party members.

Last month, Yao Lifa, a legal activist in the central province of Hubei, said police held him for nearly two weeks to prevent him from advising candidates and voters in local elections.

民生观察:随州孙家湾村十辆拖拉机载村民至市委不满任命村官

今天上午,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淅河镇老孙家湾村一百多村民,乘十辆手扶拖拉机来到随州市委门前,反对淅河镇政府不顾选举结果,违背民意,强行任命村官。

据孙家湾村村民孙发生等人向我们介绍,2008年11月12日是随州市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时间,可此前孙家湾村村民被告之该村不举行选举,继续用原村委会成员。此举招致村民不满,11月8日,孙家湾六十余位村民前往随州市政府请愿。在村民们的要求下,孙家湾村的选举被推迟到12月3日进行。

12月3日,孙家湾村选举如期举行,村民中意的候选人孙治邦、孙小波高票当选,孙家湾村共八百多张选票,孙治邦、孙小波各得了三百多票。当时传出孙治邦将任村支书,孙小波任村主任。昨天上午,淅河镇组织孙家湾全村党员选举村支书,当时孙家湾全村39名党员有32人参加了选举。村支书的候选人除了孙治邦外,淅河镇还推荐了一位叫黎书招(音)的人参选。黎书招虽然是孙家湾村人,但二十四年前就搬离了孙家湾村,在淅河镇居住。选举结果,孙治邦获得二十张选票。

可随后,孙家湾村村民获知黎书招被任命为该村村支书,孙治邦改为村主任。昨天晚上,黎书招还打电话给孙小波等人通知开会布置村里工作,遭到孙小波等人拒绝。

孙家湾村村民在得知上述消息后,认为淅河镇政府强行任命村官,违背了民意,于是他们发动了今天的集体请愿行动。今天上午,淅河镇的主要负责人也赶到了请愿现场,他表示明天将答复村民。孙家湾村村民则说,如果政府不考虑老百姓的意见,他们不排除明天继续采取行动。

作者:刘飞跃

Charter 08

Translated from the Chinese by Perry Link
The document below, signed by over three hundred prominent Chinese citizens, was conceived and written in conscious admiration of the founding of Charter 77 in Czechoslovakia, where, in January 1977, more than two hundred Czech and Slovak intellectuals formed a loose, informal, and open association of people... united by the will to strive individually and collectively for respect for human and civil rights in our country and throughout the world.
The Chinese document calls not for ameliorative reform of the current political system but for an end to some of its essential features, including one-party rule, and their replacement with a system based on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The prominent citizens who have signed the document are from both outside and inside the government, and include not only well-known dissidents and intellectuals, but also middle-level officials and rural leaders. They have chosen December 10, the anniversary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s the day on which to express their political ideas and to outline their vision of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China. They intend "Charter 08" to serve as a blueprint for fundamental political change in China in the years to come. The signers of the document will form an informal group, open-ended in size but united by a determination to promote democrat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and beyond.
On December 8 two prominent signers of the Charter, Zhang Zuhua and Liu Xiaobo, were detained by the police. Zhang Zuhua has since been released; as of December 9, Liu Xiabo remains in custody.
 
I. Foreword
A hundred years have passed since the writing of China's first constitution. 2008 also marks the six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thir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appearance of Democracy Wall in Beijing, and the tenth of China's sign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We are approaching the twen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1989 Tiananmen massacre of pro-democracy student protesters. The Chinese people, who have endured human rights disasters and uncountable struggles across these same years, now include many who see clearly that freedom,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values of humankind and that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re the fundamental framework for protecting these values.
By departing from these valu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approach to "modernization" has proven disastrous. It has stripped people of their rights, destroyed their dignity, and corrupted normal human intercourse. So we ask: Where is China headed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ill it continue with "modernization" under authoritarian rule, or will it embrace universal human values, join the mainstream of civilized nations, and build a democratic system? There can be no avoiding these questions.
The shock of the Western impact upon China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aid bare a decadent authoritarian system and marked the beginning of what is often called "the greatest changes in thousands of years" for China. A "self-strengthening movement" followed, but this aimed simply at appropriating the technology to build gunboats and other Western material objects. China's humiliating naval defeat at the hands of Japan in 1895 only confirmed the obsolescence of China's system of government. The first attempts at modern political change came with the ill-fated summer of reforms in 1898, but these were cruelly crushed by ultraconservatives at China's imperial court. With the revolution of 1911, which inaugurated Asia's first republic, the authoritarian imperial system that had lasted for centuries was finally supposed to have been laid to rest. But social conflict inside our country and external pressures were to prevent it; China fell into a patchwork of warlord fiefdoms and the new republic became a fleeting dream.
The failure of both "self-strengthening" and political renovation caused many of our forebears to reflect deeply on whether a "cultural illness" was afflicting our country. This mood gave rise, during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of the late 1910s, to the championing of "science and democracy." Yet that effort, too, foundered as warlord chaos persisted and the Japanese invasion [beginning in Manchuria in 1931] brought national crisis.
Victory over Japan in 1945 offered one more chance for China to move toward modern government, but the Communist defeat of the Nationalists in the civil war thrust the nation into the abyss of totalitarianism. The "new China" that emerged in 1949 proclaimed that "the people are sovereign" but in fact set up a system in which "the Party is all-powerful."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eized control of all organs of the state and all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resources, and, using these, has produced a long trail of human rights disasters, including, among many others, the Anti-Rightist Campaign (1957), the Great Leap Forward (1958�1960),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1966�1969), the June Fourth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1989), and the current repression of all unauthorized religions and the suppression of the weiquan rights movement [a movement that aims to defend citizens' rights promulgated in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to fight for human rights recognized b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signed]. During all this, the Chinese people have paid a gargantuan price. Tens of millions have lost their lives, and several generations have seen their freedom, their happiness, and their human dignity cruelly trampled.
During the last two decade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government policy of "Reform and Opening" gave the Chinese people relief from the pervasive poverty and totalitarianism of the Mao Zedong era and brought substantial increases in the wealth and living standards of many Chinese as well as a partial restoration of economic freedom and economic rights. Civil society began to grow, and popular calls for more rights and more political freedom have grown apace. As the ruling elite itself moved toward private ownership and the market economy, it began to shift from an outright rejection of "rights" to a partial acknowledgment of them.
In 1998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igned two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in 2004 it amended its constitution to include the phrase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and this year, 2008, it has promised to promote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Unfortunately most of this political progress has extended no further than the paper on which it is written. The political reality, which is plain for anyone to see, is that China has many laws but no rule of law; it has a constitution but no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he ruling elite continues to cling to its authoritarian power and fights off any move toward political change.
The stultifying results are endemic official corruption, an undermining of the rule of law, weak human rights, decay in public ethics, crony capitalism, growing inequality between the wealthy and the poor, pillage of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s well as of the human and historical environments, and the exacerbation of a long list of social conflicts, especially, in recent times, a sharpening animosity between officials and ordinary people.
As these conflicts and crises grow ever more intense, and as the ruling elite continues with impunity to crush and to strip away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o freedom, to property, and to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we see the powerless in our society―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eople who have been suppressed and monitored, who have suffered cruelty and even torture, and who have had no adequate avenues for their protests, no courts to hear their pleas―becoming more militant and raising the possibility of a violent conflict of disastrous proportions. The decline of the current system has reached the point where change is no longer optional.
 
II. Our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his is a historic moment for China, and our future hangs in the balance. In reviewing the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the past hundred years or more, we reiterate and endorse basic universal values as follows:
Freedom. Freedom is at the core of universal human values.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the press, freedom of assembly, freedom of association, freedom in where to live, and the freedoms to strike, to demonstrate, and to protest, among others, are the forms that freedom takes. Without freedom, China will always remain far from civilized ideals.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are not bestowed by a state. Every person is born with inherent rights to dignity and freedom. The government exist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its citizens.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must be authorized by the people. The succession of political disasters in China's recent history is a direct consequence of the ruling regime's disregard for human rights.
Equality. The integrity, dignity, and freedom of every person―regardless of social station, occupation, sex, economic condition, ethnicity, skin color, religion, or political belief―are the same as those of any other. Principles of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nd equality of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must be upheld.
Republicanism. Republicanism, which holds that power should be balanced among different branches of government and competing interests should be served, resembles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political ideal of "fairness in all under heaven." It allows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 and social assemblies, and people with a variety of cultures and beliefs, to exercise 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 and to deliberate in order to reach peaceful resolution of public questions on a basis of equal access to government and free and fair competition.
Democracy. The most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democracy are that the people are sovereign and the people select their government. Democracy has these characteristics: (1) Political power begins with the people and the legitimacy of a regime derives from the people. (2) Political power is exercised through choices that the people make. (3) The holders of major official posts in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are determined through periodic competitive elections. (4) While honoring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the fundamental dignity, freedom, and human rights of minorities are protected. In short, democracy is a modern means for achieving government truly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rule is rule through a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principles that are spelled out in a constitution. It means protecting the freedom and the rights of citizens, limiting and defining the scope of legitimate government power, and providing the administrative apparatus necessary to serve these ends.
III. What We Advocate
Authoritarianism is in general decline throughout the world; in China, too, the era of emperors and overlords is on the way out. The time is arriving everywhere for citizens to be masters of states. For China the path that leads out of our current predicament is to divest ourselves of the authoritarian notion of reliance on an "enlightened overlord" or an "honest official" and to turn instead toward a system of libertie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toward foster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modern citizens who see rights as fundamental and participation as a duty. Accordingly, and in a spirit of this duty as responsible and constructive citizens, we offer the following recommendations on national governance, citizens' right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1. A New Constitution. We should recast our present constitution, rescinding its provisions that contradict the principle that sovereignty resides with the people and turning it into a document that genuinely guarantees human rights, authorizes the exercise of public power, and serves as the legal underpinning of China's democratization. The constitution must be the highest law in the land, beyond violation by any individual, group, or political party.
2. Separation of powers. We should construct a modern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separation of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executive power is guaranteed. We need an Administrative Law that defines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prevents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Government should be responsible to taxpayers. Division of power between provincial governments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that central powers are only those specifically gran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all other powers belong to the local governments.
3. Legislative democracy. Members of legislative bodies at all levels should be chosen by direct election, and legislative democracy should observe just and impartial principles.
4.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The rule of law must be above the interests of any particular political party and judges must be independent. We need to establish a constitutional supreme court and institute procedures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As soon as possible, we should abolish all of the Committees on 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 that now allow Communist Party officials at every level to decide politically-sensitive cases in advance and out of court. We should strictly forbid the use of public offices for private purposes.
5. Public Control of Public Servants. The military should be made answerable to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not to a political party, and should be made more professional. Military personnel should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remain nonpartisan. Political party organizations shall be prohibited in the military. All public officials including police should serve as nonpartisans, and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favoring one political party in the hiring of public servants must end.
6.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There shall be strict guarantees of human rights and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There should be a Human Rights Committee, responsible to the highest legislative body, that will prevent the government from abusing public power in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A democratic and constitutional China especially must guarantee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citizens. No one shall suffer illegal arrest, detention, arraignment, interrogation, or punishmen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must be abolished.
7. Elec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There shall be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democratic elections based on "one person, one vote." The direct el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heads at the levels of county, city, province, and nation should be systematically implemented. The rights to hold periodic free elections and to participate in them as a citizen are inalienable.
8. Rural�Urban Equality. The two-tier household registry system must be abolished. This system favors urban residents and harms rural residents. We should establish instead a system that gives every citizen the same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the same freedom to choose where to live.
9. Freedom to Form Groups.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form groups must be guaranteed. The current system for registering nongovernment groups, which requires a group to be "approved," should be replaced by a system in which a group simply registers itself. The formation of political parties should be govern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which means that we must abolish the special privilege of one party to monopolize power and must guarantee principles of free and fair competition among political parties.
10. Freedom to Assemble.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that peaceful assembly, demonstration, protest,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are fundamental rights of a citizen. The ruling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must not be permitted to subject these to illegal interference or unconstitutional obstruction.
11. Freedom of Expression. We should make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academic freedom universal, thereby guaranteeing that citizens can be informed and can exercise their right of political supervision. These freedoms should be upheld by a Press Law that abolishes political restrictions on the press. The provision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that refers to "the crime of incitement to subvert state power" must be abolished. We should end the practice of viewing words as crimes.
12. Freedom of Religion. We must guarantee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belief and institute a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tate. There must be no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in peaceful religious activities. We should abolish any laws, regulations, or local rules that limit or suppress the religious freedom of citizens. We should abolish the current system that requires religious groups (and their places of worship) to get official approval in advance and substitute for it a system in which registry is optional and, for those who choose to register, automatic.
13. Civic Education. In our schools we should abolish political curriculums and examinations that are designed to indoctrinate students in state ideology and to instill support for the rule of one party. We should replace them with civic education that advances universal values and citizens' rights, fosters civic consciousness, and promotes civic virtues that serve society.
14. Protec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protect 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 and promote an economic system of free and fair markets. We should do away with government monopolies in commerce and industry and guarantee the freedom to start new enterprises. We should establish a Committee on State-Owned Property, reporting to the national legislature, that will monitor the transfer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private ownership in a fair, competitive, and orderly manner. We should institute a land reform that promotes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guarantees the right to buy and sell land, and allows the true value of private property to be adequately reflected in the market.
15. Financial and Tax Reform. We should establish a democratically regulated and accountable system of public finance that ensures the protection of taxpayer rights and that operates through legal procedures. We need a system by which public revenues that belong to a certain level of government―central, provincial, county or local―are controlled at that level. We need major tax reform that will abolish any unfair taxes, simplify the tax system, and spread the tax burden fairly. Government officials should not be able to raise taxes, or institute new ones, without public deliberation and the approval of a democratic assembly. We should reform the ownership system in order to encourage competition among a wider variety of market participants.
16. Social Security. We should establish a fair and adequat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at covers all citizens and ensures basic access to education, health care, retirement security, and employment.
17.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We need to protect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to promote development in a way that is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to our descendents and to the rest of humanity. This means insisting that the state and its officials at all levels not only do what they must do to achieve these goals, but also accept the supervis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18. A Federated Republic. A democratic China should seek to act as a responsible major power contributing toward peace and development in the Asian Pacific region by approaching others in a spirit of equality and fairness. In Hong Kong and Macao, we should support the freedoms that already exist. With respect to Taiwan, we should declare our commitment to the principles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and then, negotiating as equals, and ready to compromise, seek a formula for peaceful unification. We should approach disputes in the national-minority areas of China with an open mind, seeking ways to find a workable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ethnic and religious groups can flourish. We should aim ultimately at a federation of democratic communities of China.
19. Truth in Reconciliation. We should restore the reputations of all people, including their family members, who suffered political stigma in the political campaigns of the past or who have been labeled as criminals because of their thought, speech, or faith. The state should pay reparations to these people. All political prisoners and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must be released. There should be a Truth Investigation Commission charged with finding the facts about past injustices and atrocities, determining responsibility for them, upholding justice, and, on these bases, seeking social reconciliation.
China, as a major nation of the world, as one of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and as a member of the UN Council on Human Rights, should be contributing to peace for humankind and progress toward human rights. Unfortunately, we stand today as the only country among the major nations that remains mired in authoritarian politics. Our political system continues to produce human rights disasters and social crises, thereby not only constricting China's own development but also limiting the progress of all of human civilization. This must change, truly it must. The democratization of Chinese politics can be put off no longer.
Accordingly, we dare to put civic spirit into practice by announcing Charter 08. We hope that our fellow citizens who feel a similar sense of crisis, responsibility, and mission, whether they are inside the government or not, and regardless of their social status, will set aside small differences to embrace the broad goals of this citizens' movement. Together we can work for major changes in Chinese society and for the rapid establishment of a free, democratic, and constitutional country. We can bring to reality the goals and ideals that our people have incessantly been seeking for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and can bring a brilliant new chapter to Chinese civilization.

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王慧然:关于公民社会发展发展状况的一次经验研��

在过去的国家计划体制下,政府全面掌控社会,个体公民与社会是被动的,很少有积极作为的空间。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激发社会的活力,随着体制改革的铺开和深化,国家给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空间逐步加大,公民社会开始慢慢孕育,并开始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
    最近两年,中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前所未有的高涨,诸多穿着合法外衣的侵权行为被辨别出来并被诉诸法律,有的权益已经得到维护。权利意识的苏醒是"臣民型政治人格"向"公民型政治人格"转化的第一步,也是民主政治中的关键要素。
    在维权的案例中,能够发现这样一些特点:
    1、普通公民对来自政府或利益集团的侵权行为越来越敏感。如陕西的一个案例(详见"警察误抓'刺头'急求媒体解围",《南方周末》2004.8.26),一个公民被警察误抓了八分钟,认为权利受到侵犯,要讨要说法,因此不肯让警察给他摘下手铐,让警察几乎束手无策,这是他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情况。这样的权利意识无疑可以让政府提高执法水平。
    2、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对政治社会中的歧视性侵权也有了自觉地维权意识。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详见"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南方周末》 2003.12.25),这次维权最终使得国家修改了公务员的招收标准,获得了政治文明一次进步。未来,这一类的维权还会很多。
    3、公民在维权时有了越来越强的法律意识和宪法意识。例如杭州市民在一次拆迁上访时,穿上白大褂,上面写着"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 "强逼签约强制拆迁,严重违宪!"等宣传宪法字样(详见"一次有争议的市民'宣传宪法'行动",《南方周末》2003.12.4)。
    4、公民为了维权,开始有意识地利用组织的力量。中国比较早的维权组织,应该是消费者协会,该组织在消费者维权行动中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搜集到的案例中,经常能够看到有组织的维权,如"广地花园"的案例中成立"业主维权委员会"等,群体上访事件也很多,只是很少有成型的组织形态,大多是临时性的甚至一次性的行动指挥机构。尽管如此,公民已充分意识到了组织的重要性,在维权的博弈中,组织是很重的砝码,但是,目前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传统的政治思维中,"有组织"会被认为是对政府的施压和挑衅。
    但是,尽管有人将2003年称为中国人的维权年,事实上,公民对大部分侵权行为还是表现出默认和习惯性服从。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由于个人力量的弱小。因为如果公民个人起诉侵权,将要面对的可能是政府和其他强势的利益集团,个人会受到来自外部和内心的巨大压力,还要经常遭受司法的不公正。个体没有成熟的社会组织为其依托和后盾,而国家尚未能给予公民个人强大的法律和制度援助,也让维权变得十分艰难。
    第二、中国社会正在转型之中,一些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保持着过去的惯性,公民习惯于完全地服从国家,侵权行为主体与公共权力的密切联系,让公民难以清晰辨认利益集团的面目,加之侵权行为的貌似合法性,使一部分公民对权利遭受侵犯缺少警惕和敏锐的意识。
    也是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很多侵权案件目前还无法获得一个公正的法律结果,尤其是对于社会底层的公民来讲,缺少权力、金钱、知识的资源优势,维护自身权益更加艰难,而往往又是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公民维权一般有两种途径,司法途径和信访途径,公民习惯于走信访的途径,而寻求法律途径却遭受司法不公正时,也会转入到信访途径。因为缺少更多的利益表达渠道,目前信访已成为民意上达的瓶颈。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社会政治问题。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增强并有了初步的参政行动。
    公民认识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部分公民积极投入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投票和竞选当中去。2003年相继出现了湖北潜江的"姚立法事件"、深圳的独立候选人王亮掀起的"深圳现象" 和"北京现象"(详见"12月10日,北京选举"《南方周末》2003.12.11;"姚立法及其追随者"《南方周末》2004.1.1)。
    "从1987年开始,姚立法开始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职务,在13年四届选举中,历尽曲折,屡败屡战,终在1999年当选为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早一批自荐竞选成功的人大代表。""姚立法当选为人大代表前后创下了许多个潜江乃至全省全国第一:第一个公开竞选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第一个以由非正式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第一张市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第一个申请做专职人大代表的人,第一个定期或不定期向选民述职的人大代表 ","姚在任市人大代表的五年中,提交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187件,占大会收到的建议案总数459件的38%;平时所做视察调研、为民请命之事更不计其数",但是这样一个人物,在2003年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中与其他41个自荐候选人一道落选了。
    北京的选举有一些新气象,首先,政府和媒体似乎有意在引导和鼓励公民参与到这次选举中来。"自8月始,'北京现象'便慢慢袭来。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这似乎是一个循循善诱的鼓励;人大常委会专门规定外来在京人员可以参加选举;协商产生的和自荐产生的候选人纷纷有机会亮相媒体";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选民和候选人相互开始发生兴趣","一些外地居京者不辞辛苦从外地专门开出介绍信,表明自己将作为北京的选民参加选举",而在这次选举过程中,北京涌现出了20多位自荐候选人;第三,自荐候选人中除了有想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理想主义者之外,还出现了特殊利益的代表或者说专门利益的代表,这就是社区业主的代表,它们往往是在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中涌现出来的人物,受到业主们的拥戴。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跟踪考察,一个松散的维权组织、一次特定的维权行动是如何整编到民主政治体制中去的,法律权利是如何与政治权利发生关系的。
    2、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村民自治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基层民主制度,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也由于村民在初期对民主选举与自身权利的关系认识得不充分,让民主选举制度很大程度上流于一种形式。村委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村民的"当家人",又是上级政府的 "代理人"。实践中,村委会无疑更多的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在上级政府与村民发生矛盾时,不能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而且,相当多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村民的利益,成为社会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成员。因此,虽然村民拥有形式上的民主,却难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到今年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近6年,时间与现实让很多村民逐步认识到了充分行使手中民主权力的重要性,甚至知道了如何在自身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程序上漏洞达成自己的目的。村民自治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选举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在山西省运城市发生的事情是有趣的,其中一个村庄有两个"周三喜",其中一个参加了竞选并当选,他的反对者提出,他不能确定得票全都是他的,可能有一部分属于另一个周三喜,全村的人都知道这是无理取闹,却无法反驳(详见"农村基层民主:我们仍然在路上",《南方周末》2003.11.6)。这虽可笑,却反映了村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的提高,也提示政府进行下一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三)非政府组织开始活跃在社会事务中。
    1、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一些社会事务领域尤其是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身影。
    何谓"非政府组织",专家认为,"非政府组织,简单地说,是那些既非政府部门,也非企业的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征包括:合法性、组织性、民间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公益性、非暴力性和非政治性(不卷入推选公职候选人、不以政权为目标)","非政府组织在根本上应该是价值取向的,而非利益取向的。大多数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工作的重点在于社会平等、发展和治理等方面,表现为利他主义。"(详见"博鳌论坛,与中国的崛起 ",《南方周末》2004.4.29)
    可以肯定,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步地显示出来,而且在未来的社会制度安排上将占有一席之地。这是因为,第一,中国的体制改革,一个目标就是让政府权力从一部分社会事务领域后退,把这部分权限留给公民社会自身,但是因为目前社会还处在转型中,公民社会的组织和道德发育很不完善,力量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一时无法承担其全部的社会责任。在经济领域,由于有利益驱动,社会可以迅速地进入到新的角色中去,在其他一些领域尤其是社会公益领域,社会力量则跟进得不够,所以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管理和救助的空白点,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正是要填补这些空白点,例如有一个以"生命危机干预"为主旨的非政府组织----"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这个中心针对自杀率极高的农村妇女群体,进行"生命危机干预"的心理和其他救助(详见"被自杀困扰的村庄",《南方周末》 2004.7.1);第二,有些领域政府虽然没有完全放弃,但是力量却是有限的,责任也需社会共同承担。而且由于社会转型的迅猛,政府管理有时跟不上社会变化的脚步。例如,瑞安市私营企业老板们成立了"老板消防队",最初原因就是在改革前,这个地区属于乡村,在行政规划上根本不需要设置消防队,改革让这里变成制鞋中心,防火重要起来,政府区划却没跟上,老板们只好亲自上场(详见"'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南方周末》2004.4.1)。尽管这个"老板消防队"组织形态尚不十分清楚,但执行的是类似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2、行业协会等传统民间组织在变革后开始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靠拢。
    中国行业协会等传统民间组织的数量并不很少,但受政府严格控制,难以担当什么社会职责。而且,类似行业协会这种民间组织的性质其实很模糊,有一些行业协会原本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是"二政府",虽然有的已经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事实上虚晃一枪,政府部门"把一些不敢做的事交给行业协会去做,把一些不敢收的钱交给行业协会去收",反而更方便了。行业协会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了企业权利的侵害者。在全国,似乎只有温州的一些行业协会"自发自生,作用显著"。
    针对这一点,上海在全国第一个对行业协会进行自觉改造,改革后的行业协会与政府权力脱钩,角色将向非政府组织靠拢,真正承担其自身的那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详见"上海:全国最大规模NGO改革",《南方周末》2004.3.25.  注:NGO即"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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