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王慧然:关于公民社会发展发展状况的一次经验研��

在过去的国家计划体制下,政府全面掌控社会,个体公民与社会是被动的,很少有积极作为的空间。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激发社会的活力,随着体制改革的铺开和深化,国家给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空间逐步加大,公民社会开始慢慢孕育,并开始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
    最近两年,中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前所未有的高涨,诸多穿着合法外衣的侵权行为被辨别出来并被诉诸法律,有的权益已经得到维护。权利意识的苏醒是"臣民型政治人格"向"公民型政治人格"转化的第一步,也是民主政治中的关键要素。
    在维权的案例中,能够发现这样一些特点:
    1、普通公民对来自政府或利益集团的侵权行为越来越敏感。如陕西的一个案例(详见"警察误抓'刺头'急求媒体解围",《南方周末》2004.8.26),一个公民被警察误抓了八分钟,认为权利受到侵犯,要讨要说法,因此不肯让警察给他摘下手铐,让警察几乎束手无策,这是他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情况。这样的权利意识无疑可以让政府提高执法水平。
    2、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对政治社会中的歧视性侵权也有了自觉地维权意识。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详见"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南方周末》 2003.12.25),这次维权最终使得国家修改了公务员的招收标准,获得了政治文明一次进步。未来,这一类的维权还会很多。
    3、公民在维权时有了越来越强的法律意识和宪法意识。例如杭州市民在一次拆迁上访时,穿上白大褂,上面写着"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 "强逼签约强制拆迁,严重违宪!"等宣传宪法字样(详见"一次有争议的市民'宣传宪法'行动",《南方周末》2003.12.4)。
    4、公民为了维权,开始有意识地利用组织的力量。中国比较早的维权组织,应该是消费者协会,该组织在消费者维权行动中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搜集到的案例中,经常能够看到有组织的维权,如"广地花园"的案例中成立"业主维权委员会"等,群体上访事件也很多,只是很少有成型的组织形态,大多是临时性的甚至一次性的行动指挥机构。尽管如此,公民已充分意识到了组织的重要性,在维权的博弈中,组织是很重的砝码,但是,目前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传统的政治思维中,"有组织"会被认为是对政府的施压和挑衅。
    但是,尽管有人将2003年称为中国人的维权年,事实上,公民对大部分侵权行为还是表现出默认和习惯性服从。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由于个人力量的弱小。因为如果公民个人起诉侵权,将要面对的可能是政府和其他强势的利益集团,个人会受到来自外部和内心的巨大压力,还要经常遭受司法的不公正。个体没有成熟的社会组织为其依托和后盾,而国家尚未能给予公民个人强大的法律和制度援助,也让维权变得十分艰难。
    第二、中国社会正在转型之中,一些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保持着过去的惯性,公民习惯于完全地服从国家,侵权行为主体与公共权力的密切联系,让公民难以清晰辨认利益集团的面目,加之侵权行为的貌似合法性,使一部分公民对权利遭受侵犯缺少警惕和敏锐的意识。
    也是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很多侵权案件目前还无法获得一个公正的法律结果,尤其是对于社会底层的公民来讲,缺少权力、金钱、知识的资源优势,维护自身权益更加艰难,而往往又是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公民维权一般有两种途径,司法途径和信访途径,公民习惯于走信访的途径,而寻求法律途径却遭受司法不公正时,也会转入到信访途径。因为缺少更多的利益表达渠道,目前信访已成为民意上达的瓶颈。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社会政治问题。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增强并有了初步的参政行动。
    公民认识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部分公民积极投入到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投票和竞选当中去。2003年相继出现了湖北潜江的"姚立法事件"、深圳的独立候选人王亮掀起的"深圳现象" 和"北京现象"(详见"12月10日,北京选举"《南方周末》2003.12.11;"姚立法及其追随者"《南方周末》2004.1.1)。
    "从1987年开始,姚立法开始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职务,在13年四届选举中,历尽曲折,屡败屡战,终在1999年当选为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早一批自荐竞选成功的人大代表。""姚立法当选为人大代表前后创下了许多个潜江乃至全省全国第一:第一个公开竞选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第一个以由非正式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第一张市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第一个申请做专职人大代表的人,第一个定期或不定期向选民述职的人大代表 ","姚在任市人大代表的五年中,提交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187件,占大会收到的建议案总数459件的38%;平时所做视察调研、为民请命之事更不计其数",但是这样一个人物,在2003年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中与其他41个自荐候选人一道落选了。
    北京的选举有一些新气象,首先,政府和媒体似乎有意在引导和鼓励公民参与到这次选举中来。"自8月始,'北京现象'便慢慢袭来。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让自荐参选者多起来'―――这似乎是一个循循善诱的鼓励;人大常委会专门规定外来在京人员可以参加选举;协商产生的和自荐产生的候选人纷纷有机会亮相媒体";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选民和候选人相互开始发生兴趣","一些外地居京者不辞辛苦从外地专门开出介绍信,表明自己将作为北京的选民参加选举",而在这次选举过程中,北京涌现出了20多位自荐候选人;第三,自荐候选人中除了有想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理想主义者之外,还出现了特殊利益的代表或者说专门利益的代表,这就是社区业主的代表,它们往往是在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中涌现出来的人物,受到业主们的拥戴。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跟踪考察,一个松散的维权组织、一次特定的维权行动是如何整编到民主政治体制中去的,法律权利是如何与政治权利发生关系的。
    2、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村民自治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基层民主制度,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也由于村民在初期对民主选举与自身权利的关系认识得不充分,让民主选举制度很大程度上流于一种形式。村委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村民的"当家人",又是上级政府的 "代理人"。实践中,村委会无疑更多的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在上级政府与村民发生矛盾时,不能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而且,相当多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村民的利益,成为社会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成员。因此,虽然村民拥有形式上的民主,却难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到今年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近6年,时间与现实让很多村民逐步认识到了充分行使手中民主权力的重要性,甚至知道了如何在自身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程序上漏洞达成自己的目的。村民自治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选举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在山西省运城市发生的事情是有趣的,其中一个村庄有两个"周三喜",其中一个参加了竞选并当选,他的反对者提出,他不能确定得票全都是他的,可能有一部分属于另一个周三喜,全村的人都知道这是无理取闹,却无法反驳(详见"农村基层民主:我们仍然在路上",《南方周末》2003.11.6)。这虽可笑,却反映了村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的提高,也提示政府进行下一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三)非政府组织开始活跃在社会事务中。
    1、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一些社会事务领域尤其是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身影。
    何谓"非政府组织",专家认为,"非政府组织,简单地说,是那些既非政府部门,也非企业的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征包括:合法性、组织性、民间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公益性、非暴力性和非政治性(不卷入推选公职候选人、不以政权为目标)","非政府组织在根本上应该是价值取向的,而非利益取向的。大多数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工作的重点在于社会平等、发展和治理等方面,表现为利他主义。"(详见"博鳌论坛,与中国的崛起 ",《南方周末》2004.4.29)
    可以肯定,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会逐步地显示出来,而且在未来的社会制度安排上将占有一席之地。这是因为,第一,中国的体制改革,一个目标就是让政府权力从一部分社会事务领域后退,把这部分权限留给公民社会自身,但是因为目前社会还处在转型中,公民社会的组织和道德发育很不完善,力量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一时无法承担其全部的社会责任。在经济领域,由于有利益驱动,社会可以迅速地进入到新的角色中去,在其他一些领域尤其是社会公益领域,社会力量则跟进得不够,所以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管理和救助的空白点,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正是要填补这些空白点,例如有一个以"生命危机干预"为主旨的非政府组织----"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这个中心针对自杀率极高的农村妇女群体,进行"生命危机干预"的心理和其他救助(详见"被自杀困扰的村庄",《南方周末》 2004.7.1);第二,有些领域政府虽然没有完全放弃,但是力量却是有限的,责任也需社会共同承担。而且由于社会转型的迅猛,政府管理有时跟不上社会变化的脚步。例如,瑞安市私营企业老板们成立了"老板消防队",最初原因就是在改革前,这个地区属于乡村,在行政规划上根本不需要设置消防队,改革让这里变成制鞋中心,防火重要起来,政府区划却没跟上,老板们只好亲自上场(详见"'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南方周末》2004.4.1)。尽管这个"老板消防队"组织形态尚不十分清楚,但执行的是类似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2、行业协会等传统民间组织在变革后开始向非政府组织的角色靠拢。
    中国行业协会等传统民间组织的数量并不很少,但受政府严格控制,难以担当什么社会职责。而且,类似行业协会这种民间组织的性质其实很模糊,有一些行业协会原本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是"二政府",虽然有的已经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事实上虚晃一枪,政府部门"把一些不敢做的事交给行业协会去做,把一些不敢收的钱交给行业协会去收",反而更方便了。行业协会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了企业权利的侵害者。在全国,似乎只有温州的一些行业协会"自发自生,作用显著"。
    针对这一点,上海在全国第一个对行业协会进行自觉改造,改革后的行业协会与政府权力脱钩,角色将向非政府组织靠拢,真正承担其自身的那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详见"上海:全国最大规模NGO改革",《南方周末》2004.3.25.  注:NGO即"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
 
(转载不代表本blog认可被转摘文章的观点)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