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

马俊山: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主要认识误区

        我国农村民主化进程从起步之时就始终是以建立选举制度、规范选举制度、完善选举制度为中心向前推进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村民充分的、自由的选举权。

  (一)对农村村民进行选举政治锻炼的进程

  1、法制建设。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到1990年,全国就有22个省市区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决定就《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并于11月审议通过。之后相继有不少省市区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配套立法相当迅速。

  2、选举的操作过程更加规范。试行法仅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具体怎么选,未作说明。各地在执行中,一般先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全体成员,再进行村委会内部的职务分配和职责分工,这种办法应当说也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新法则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从第九条到第十五条,其中有六条是对选举过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包括:村委会的职数设置;直接选举原则;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选民登记及公布时间;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正式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选举程序更加规范化,关键环节更加统一。

  3、村民选举权的实现更加充分、更加自由。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分别直接选举产生,被选举对象的职务指向更加明确;二是村委会成员由选举人直接提名产生。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与1999年1月通过的相应办法相比,关键在于村民提名权的重大区别:1999年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而2002年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过半数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以提名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可以说,通过法律的规定,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可以达到极致。

  (二)对村民选举权的探讨

  农村村民选举权是选举权的具体形式之一。关于选举权的研究,我国目前尚无更深层次的研究成果,周叶中教授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宪法》认为:"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许崇德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狭广两义之分。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国家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的创设或组织所必须的那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广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指的是人们为实现任何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乃至私人组织所必需的各种选举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中,狭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尤为宪法学所关注。"两书均为目前我国最新也是最权威的宪法学教材。

  关于村民选举权,有关学者(刘志鹏,2002)的定义是指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利。由于对选举权的法律性质存在早期权利说、社会义务说、权利义务说等不同学说,而且多数学者持选举权利说,因此认为村民选举权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和政治权利。村民选举权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确认权、提名推荐权、被选举权、投票权、救济权、罢免权和知情权。

  对村民选举权的探讨,本人的观点是:第一,选举权不是村民的基本权利,它是由村民的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第二,选举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村民的一定权利,达到村民的某种目的,体现村民的意志。村民绝不会为了实现选举权而行使选举权;第三,通过选举权行使的结果,使村民集体的意志得到实现。如果通过选举权的行使,既不能实现村民个体意志,也不能实现村民集体意志,那么村民选举权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权利。

  (三)选举制度及其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具体运用

  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民意机关的代表和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领导)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总称。村级社会的民意代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推选产生。选举制度具体运用在村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产生中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村民对村委会全体成员的选举。而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运行中的层级与职能原则,选举制度在一定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产生中的真正含义理应是对重要官员的选举。

  分析村委会的成员状况,每个人的职务、享有的职权、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政治责任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村委会成员中的财务人员,他的职责就是认真搞好财会业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以及帐钱相符,还包括各种报表的填报、上报,使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及时,应当说他承担的政治责任很小,而政治责任与被选举权是紧密相联的。村委会成员中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她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上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村人口的出生死亡情况、育龄妇女孕情的收集上报;为育龄妇女提供相关服务;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等等,工作内容主要是业务工作。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与村委会主要成员共进退,致使业务工作无法保持其连续性,给各方面工作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在村委会全体成员中,只有村委会主任的政治责任最为重大。他不仅有带领全体管理人员的政治责任,而且有处理好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党组织关系的政治责任。因此,村委会主任的政治责任才是与其被选举权最紧密相联的。

  在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除我国村级社会外,各种不同的社会层次或社会单元,已经少有通过选举来产生它的一般管理(工作)人员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商务局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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