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9日星期四

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2006年10月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全面推进四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你们四位等中央领导人的一贯主张,但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其他三项体制改革的拦路虎,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点是兑现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间接选举和罢免"一府两院"官员的权利。

可是,在湖北省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选举委员会领导非法选举和政府打压竞选人士,比已故蒋介石先生1949年前治下的假民主毫不逊色。

 

一、竞选人大代表人士被国保、公安等机关人员跟踪、威胁

1. 吕邦列。吕是在职的湖北省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三十多岁的农民。他早就做准备,今年继续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是8月份以来,地方政府雇请多人,整天跟踪他,他多次受到警察等人的威胁和殴打。

2. 孙不二。武汉市江汉区人,一位二十几岁的青年。他公开竞选江汉区人大代表,他发给选民的宣传品,被有关人员收走,他被多位不明身份的人跟踪,他在关键的争取成为初步候选人的前一天(912)夜晚,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得头破血流住进医院。

3. 汪定亮。律师、农工党员、在职区级政协委员、信仰佛教。汪公开竞选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917他向选区选民送上竞选承诺书后,被警察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谈话"。19号选举日,汪的选民证失落,汪被警察拦住,不准进选举会场投票。

4. 鄢裕祥,回族人。鄢公开竞选武昌区人大代表并于917号向选区内选民散发竞选材料后不到3个小时,就被乘两辆警车的七位警察到鄢家把人带走,警方的理由是"破坏选举"。鄢被非法拘禁近10个小时。18号、19号,鄢又被武汉市国安、武昌区国保和公安"谈话"。鄢所在选区的一位企业家因公开支持鄢竞选,也被公安非法拘禁6小时。

5. 肖水祥,是一位多年来一直义务为弱势群体代打官司的维权人士。917号肖及其坚定的支持者多人,向肖所在选区选民送上三千多份竞选宣传品。18号上午和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多位警察找肖水祥"谈话"。因被公安"谈话",肖家有选举权的三人在1819号两天有机会投票而都放弃了权利。

6. 汪国强,二级警督,公务员,中共党员。920号下午,汪及其拥护者多人,向汪所在选区选民派送汪的竞选宣传品,汪被警方以涉嫌破坏选举拘禁7小时,汪的部分宣传品被警方扣押,汪的拥护者多人被警方传唤。21号下午有人到汪家要求其投票,被汪拒绝。22号是汪所在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汪找选举工作人员询问选举中心会场在哪里,没人告诉他。一群抱着票箱的人要汪把票投了算了,汪再三要求到会场去,但没人告诉汪会场的地址,最后才答应要汪租的士跟他们的车去。

抱着票箱的人领着汪的车转了一圈又返回原处,汪便向市、区两级选举机关反映其见到的不正常情况,没人把这当一回事。汪又向110报警,警方到现场后,并没有现场了解情况,保护汪的投票权,而是把汪请到派出所。该派出所所长是汪所在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的竞选对其有冲击。在派出所内,汪被派出所所长等四人打伤。

7. 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选举工作会议是921号召开的,潜江市的选举日在118号。22号,姚所在单位潜江市实验小学正、副校长三人,特地与姚谈话,要求姚上班时间不能离开学校半步,如有事,由学校专车专人陪同。2627号,有多人发现公安、国安在白天和夜晚跟踪姚立法。从28号下午开始,由潜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潜江市教育局副局长、潜江市实验小学副校长等十多人组成的班子,守住实验小学的南北两个大门,姚在校内走动,有被安排的本校体育教师等人专职形影不离姚。姚一出学校大门,就有国保的多人开着摩托、小车跟踪。

教育局一位看守姚的副局长当着多位看守人员说过多次,我们只有请人把你打得住院,才可避免你去搞地下活动,我们才可完成任务。

8. 胡兴、李山善。他俩是湖北省广水市益众高中三年级学生,广水市的选举日是1025号。胡、李和姚立法三人约定,101号在潜江见面,交流竞选的方式方法。姚觉得其被人看得太紧,于930号下午3点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逃脱国保的跟踪,前往武汉。

李山善930日给姚立法的亲笔信说:"学校千方百计阻拦(我竞选),先是班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年级主任的阻拦,然后是学校主任的阻拦,最后是学校校长的阻拦。"

胡兴与姚立法101号中午在汉口火车站见面后不到两小时,胡兴家里出现"很多警察"。胡兴回家后给姚立法的信中说,警察在电话中对我说:"你犯没犯法不是你说了算","你不要乱跑,不要随便见什么人。"警察还问胡兴,另外两位要竞选的学生叫什么名字,不要再搞竞选了。胡反问为什么不能,警察说是上面公安局说的。

胡兴给姚的信中说,警察到他家时,他的妈妈"吓得话都说不清楚。"警察对胡母说,"竞选人大代表是违法的,竞选跟法轮功差不多……"

 

二、竞选人大代表人士开会被公安、政府工作人员冲散

 1. 2006726号,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的姚立法、鄢烈汉、孙不二等六人,在仙桃市见面,交流如何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时,被仙桃市警方以"非法聚会"带走,六人各自被警方非法拘禁624小时不等。在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非法聚会"这一罪名。

 2. 2006年9月28中午,潜江市的姚立法、严清金等三十多人在周矶办事处一酒店开会,商量不要以围堵政府大门、拦截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和进省城京城上访维权,而应以依法争当人大代表这种高级维权方式维权时,被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团团围住,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开下去。

 

三、选民小组组长99%以上都是非法产生的

武汉市的十三个行政区、潜江市、广水市等地刚结束和正在进行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细则》(以下简称选举细则)第8条,本该"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而实际

 

情况是99%的选区都没有依法"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中国的选举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乡镇街道厂矿选举工作指导组的组成人员、选区选举工作组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都是委任的,唯独选民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应由选民推选产生,然而却又不能做到,也可以不做到。

 

四、选民推荐候选人和选民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权利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1. 孙不二。98号至913号,是孙所在选区选民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日子。有选民要联名推荐孙为初步候选人,孙同时也自荐争取选民联名推荐他为初步候选人。可是,不管是主动推荐孙的选民,还是孙自己,想尽了一切办法,都没有能在选区选举工作组那里得到"代表候选人提名表"。凡竞选者自己或者其支持者得不到此表,谁都不可能成为初步候选人。

2. 池海平、曹超逸、徐海。池海平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副教授,曹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大二学生,徐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大三学生。

他们三人各自都得到了数百人上千人(选民)的联名推荐,可是,武汉市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公然把《选举细则》第27条规定的"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不当回事。池等三人没有被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在其所在选区内张榜公布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3. 王金祥。王是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名竞选者,王被梁天光等二十一位选民联名推荐为初步候选人后,选区选举工作组有关人员"劝"林晓清等人撤回推荐,至推荐王的人数达不到推荐初步候选人的有效法定人数为止,从而使王不能成为初步候选人。

4. 汪定亮、范建明、鄢裕祥、肖水祥、王金祥、汪国强等人为了得到"代表候选人提名表",费尽了周折才弄到。

 

五、选民参与对初步候选人的讨论协商权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

《选举细则》第30条规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武汉市江岸等13个行政区的近两千个选区,99%的选区没有依法组织选民在选民小组会上"讨论、协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本是选举主体的选民被排斥在选举活动之外。

选民参与选举关键环节的权利落空。

 

六、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 汪定亮和鄢裕祥各自所在的选区的应选名额都是两人,两个选区公布的初步候选人都是四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的权威解释:"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定亮和鄢裕祥等人当然的应被选举委员会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然而,武昌区选举委员会我行我素,非法决定汪定亮、鄢裕祥不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汪、鄢等人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找到相关领导投诉也没用。

2. 范建明所在的选区应选名额是一人,初步候选人有三人。洪山区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一决定在武汉市仅此一家。

预选方式的公正性要强于用征求选民意见或者采用选民举手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但洪山区选举委员会组织的预选,是非法进行的。

919下午,洪山区和平街余家头等社区居委会向选民各家各户发通知:"接洪山区和平街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定于本月20号下午3点至晚上9点对和平街第三选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望各选民接通知后,在家中等候凭选民证参加流动票箱投票选举,确定本月26日正式选举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

问题是:① 用流动票箱在夜晚到各家各户投票预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公正性在哪里?

② 不是选民推选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票员、计票员组织进行投票的合法性在哪里?

 3. 武汉市除范建明、汪定亮、鄢裕祥所在的选区之外的所有"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的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都是违法进行的。

因为这些上千个的选区都没有做到:"由选举委员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而是由少数人极少数人钦定的。

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就是非法产生的。该校教职员工、家属、离退休人员和学生选民都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选民小组会议,《选举细则》第30条所说的:"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一所较著名的政法大学的选举实践中成了一纸空文。

七、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选举日

 1. 洪山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选区的选举日。

洪山区各选区的法定选举日是92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选区的选举日却是919日,提前了七天。

 2. 洪山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决定洪山区和平街机关选区在922进行投票。比法定的全区选举日提前了四天。

 

八、投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是违法的

武汉市的选举是违法的,可与2003年潜江市的非法选举媲美。

除去和潜江市相同的违法选举方式方法外,武汉市最典型的非法有两点:一是前面列举的公安、国安传唤竞选者和其支持者;二是选举日的前一天,就开始用流动票箱连夜到各家各户去投票。

汪定亮、鄢裕祥、范建明、汪国强、肖水祥等独立候选人所在选区,都是提前一天开始投票,而且是连夜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进行。我们知道的其他不少选区也是提前一天连夜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投票。

 神圣的选举被搞到荒唐得无以复加的地步!

924日,洪山区和平街余家头社区居委会张贴的公告称:"根据洪山区人大代表选举领导工作组规定,和平街第三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在本月26号上午10时,在东兴洲村中心会场举行,为了便于唱票工作顺利进行,经第三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余家头社区居委会的选民从本月25日下午3点至晚上8点以流动票箱形式进行投票选举,希望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家等候凭选民证参加。特此公告"

九、结 语

 真不知在非洲有些国家的选举,也不知在萨达姆执掌伊拉克大权时的选举,有没有像武汉市、潜江市组织的违法选举疯狂。

由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一府两院",是非法的,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合法性。

靠学习什么"三个代表"要非法产生的"一府两院"的官员不腐败,是欺人之谈。

腐败的"一府两院"的官员们不仅仅只害了百姓、害了国家、害了民族,同时也害了不能自拔、身在江湖的陈良宇们。

所有的陈良宇们从娘肚子里出生时,都是好东西,而非性本恶的坏东西。

尊敬的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等国家领导人:

救救中国选民的选举权吧,救救中国吧!

盼中国选民早日有可操作和可司法救济的选举权!

 

姚立法 范建明 汪定亮 吕邦列

王金祥 汪国强 鄢裕祥

                                              2006102日








姚立法等3800多人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潜江市 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违法问题 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申诉书”

200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市人大代表、各乡镇第七届人大代表和选民。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今年1128日潜江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95%以上的选区在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选民登记、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讨论、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直到投票选举等各项选举程序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违反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场严重违反选举法、明显有失公正与透明的"选举",应当被依法宣布无效。

民主选举是衡量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程度的一项硬指标,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的选举,将严重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危害执政党的形象,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亵渎。潜江人大代表选举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多家媒体、法律专家和选举问题专家的极大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申诉,要求就这一事件进行特定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组织成立对于潜江市人大换届选举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大规模的违法情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潜江市2003年选举存在以下不正常情况(尚不完全不具体):

 

1、划分选区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上述有关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是以居住状况为主,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辅的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

此次换届选举中,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却把居住在潜江市城区中心地调处(油田单位)的100多户选民划归到相距23公里外的广南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相距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水产局至龙湾37公里;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离城区10几公里的工农村(农业人口数1309人)和原国家二级企业湖北除尘设备厂(厂区、职工住宅区全在市城区中心)划为一个选区;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把相距10公里的(老新和徐李)两个集镇混合后划分为三个选区。

从以上所述和下列6例选区划分的情况中不难看出,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时,严重违背了《选举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其划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依法当选呼声很高的人选不上。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嘲弄与破坏。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万)

应选代表名额(人)

说 明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

3

14个单位

浩口镇

三才选区

1.37

2

7个村

渔洋镇

苏湖选区

1.75

3

11个村

三桥选区

1.45

3

10个村

熊口镇

第五选区

1.42

3

11个村

老新镇

徐场选区

1.29

3

9个村

 

 

2、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12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潜江市总人口数101万,应选代表324人,实际分配代表名额320人,平均3156人分配一名代表。

以下列举的13例应选代表名额分配情况,明显与《选举法》第12条和第25条的规定相悖。

 

附:潜江市第五届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分配情况表(部分)

单 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数

说 明

江汉油田

坪北经理部选区

635

1

6351名代表

周矶选区

11130

1

111301名代表

渔洋镇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2531名代表

苏湖选区

17500

3

58331名代表

熊口镇

第一选区

1941

3

6471名代表

第五选区

14211

3

47371名代表

经贸口

粮食选区

2624

1

26241名代表

粮食局等单位

综合选区

2183

3

7281名代表

供电局等单位

政法口

政法口选区

1100

3

3671名代表

公检法司

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登记选民数)

3

1731名代表

市委办等单位

综合口

教育选区

4500

2

22501名代表

教育局等单位

农业口

综合选区

734

2

3671名代表

气象局等单位

农业选区

4077

1

40771名代表

农业局等单位

 

3、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

然而,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却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该规定明显剥夺了近1000名家在新疆、上海、广东、广西和家在潜江市乡村等地的学生选民(即人户分离选民)在所处选区登记和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择权。

不可思议的是,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同时规定,除在校生中学生选民外的其他25种形式的人户分离的选民,不仅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而且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而"由市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原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见潜选办发[2003]1号)

对选民资格的登记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规定,以至不惜剥夺在校学生的选民资格,这充分表露出潜江市选举组织机构的某种阴暗意图,是明显的违宪和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4、违法指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潜江市此次换届选举中,151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有99.9%全是指定和内定的。

《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是按《实施细则》第7条的原文照转抄录。该《实施方案》并未对"推选"作出具体的操作的规定,即没有人知道"推选"该怎样进行。这使得潜江换届选举中"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的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出现了如此众多违法指定、内定选民小组长及副组长的问题。

 

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29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10月编的《选举工作资料》规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方式。推荐者必须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因为有以上规定,不少选民因要不到登记表而无法行使推荐权。选民小组长们众口一词:若男性选民要登记表,他们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女的;若非中共党员要登记表,他们则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中共党员;若乡人大代表要表,他们则又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不交叉……。

 

6、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潜江市151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没有一个选区的选民被召集到选民小组会议上"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过。

潜江市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99%以上的不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六条,"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确定的。

 

7、委托投票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从云1010日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文件)中讲:"委托投票应符合四个条件,即委托人必须是与被委托人是同一选区选民,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这个讲话中没有讲委托人必须是"在选举期间外出"和"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事实上,潜江市11.8633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9.68%)委托投票选民中不少人并未"在选举期间外出",99.9%以上没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流动票箱问题

《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1128,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统计的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是7.0046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1.62%。大量的选票投入流动票箱本身就存在问题,而投这7万多张选票的选民是否事先登记和因何故不能到会到站,是经不住检查和追究的。

 

9、选举投票过程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

《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

潜江市一些选区被划分成若干个投票站,一个投票站又安放若干投票箱,并指定选民必须把票投到划定的票箱。投票站实际上由各指定的选民小组正、副组长主持选举。有的同一选区的投票站在一个不到500平方米院内就设有两个,各自在20几人和40几人的状态下进行。

选民证上没填选民姓名和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的事很普遍。发出的选票给了谁,事后无法核查。

潜江市不少选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选举日到会参加选举的选民相当少,或者虽到会而没有投票就成趸的人走掉。一人填几十张上百张票的比比皆是;有的到会选民太少,就来个上门一家一户投票;有的选区出钱把宾馆、饭店和临时租住户的男男女女非登记选民请到会场凑数。

庄重、严肃、热烈而神圣的选举,就这样成了有关组织者和操作者 "随心所欲"的事情。

 

10、另行选举的问题

《选举法》第41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128,潜江市151个选区中有10个选区出现选举缺额。当天有7个选区进行了另行选举,而3个选区至今不进行另行选举。这3个选区中(缺额4名代表)有两个选区若另行选举时新的正式候选人(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一人以上者)恰恰是自荐竞选者。

 

11、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独立问题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7人中,有13人是正式侯选人;市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在电视上、报纸上解释《选举法》第52条时,掺入"私货";有的选区的投票站不现场唱票;有的选区的投票站把若干个票箱分别唱票;有关组织指定选民到贴有各自姓名的座位就坐、不得自己选择座位,并安插带长字号的人"散坐"在选民中监视选民填票;有的选区不是由选民投票,而是由有关人员向选民收票;有关组织在中共党员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和选民大会上强调选某人而不选某人;有的选区不准唱非本选区选民在另选他人栏的得票;有关组织对选民发物、发钱和请吃;有些单位加强"门卫",并公告:"目前正处防非时期,来访人员谢绝入内" ;不少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的票被人代填;有关组织派人到选民家中做"工作",强调其选谁不选谁;有的选区没开始投票,票箱内就有了"提前"投进去的票;在选举会场,会议组织者指示选民选谁不选谁。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的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指示精神,非党代表应占35%,而实际上只占10.1%;知识分子代表应占20%,而实际上只占8.9%;连任的代表要有适当比重,而实际上只占22.5%。还有,相当多的选民不知道1021日至1128日在潜江进行了市人大换届选举,等等,难以说尽。

这些问题当中,有的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问题,有的涉及到贿选嫌疑问题,有的涉及到对选民的威胁问题,有的涉及到制造假票问题等。很明显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操作是极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

 

12、有关方面对潜江市违法违规选举的态度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1028,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致信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潜选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违法。

1031,姚立法赴省人大代工委,反映潜江对学生选民作出的决定违法。

115,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处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7,姚立法挂号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处,指出潜江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在全国没有先例。"

119,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15,姚立法等10多位人大代表挂号致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并用特快传递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潜江的问题。

1119,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121,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1126,姚立法致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直至今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对姚立法等人的申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答复及处理决定。

直至今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姚立法的起诉也没有作出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另,姚立法1121日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市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教育局直属的泰利公司职工,应补登。市选举委员会不仅不补登,而且在28日不发给到选举会场选民的选票,公然直裸裸地违法。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潜江市的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被某些人违法操纵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潜江市内乃至市外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关注。许多人都认为,必须要对上述的违法选举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果属实,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还潜江人民一个公道。

潜江市选举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不正常状况,还应当引起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此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41名自荐竞选的代表候选人,远远超出今年5月在深圳和11月在北京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这些人中包括了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老师、法律工作者、工人和农民等,许多还是中共党员。这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事情。这不但证明我们潜江的选民有着很强的民主意识,也证明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给潜江带来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理应被看作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推进。但是,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数量远远多于深圳和北京的潜江,却是以41名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全部"落选"而告终,这不能说与潜江违法选举没有关系。正是这次潜江大量故意的违法操纵选举的行为,扼杀了在湖北潜江出现的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萌发的民主幼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和深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依法、透明、公正的人民代表选举,将使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失去政治基础。如果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地进行,建设政治文明又从何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又有何保障?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3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责任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责任和义务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特别是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能够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才能保证各级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不同。

为此,我们请求贵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相信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处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潜江的违法选举坐视不管。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OO三年十二月四日 

3800多人签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