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星期五

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十点认识和建议

文章来源:维权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立法机关开放言论,就修订《村民委会组织法》广征国事意见,可喜可贺。我们是河南、陕西、四川、甘肃四省的十七位农村公民,有的现任村委主任、有的曾任村委主任、有的多次竞选过村委主任,多年来在推动农村自治方面都作出过在地方上有影响的努力。现在我们把自己多年形成的对乡村自治的感受、认识和建议拣最紧要的提出来,一则供立法参考,二则为农村公民尽忠国事作一存证。

 

一、建议立法时一定要把如何落实法律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写进去。《村委会组织法》确实存在根本性、原则性的缺陷,但多年面对的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是现有法律得不到落实,得不到政府权威的支持,得不到司法权威的支持。

 

二、没有对农民主要民生权利的法律确定,再好的《村委会组织法》也会被架空。农民的民生权利要么在《村委会组织法》中确定,要么必须同时通过修改其他法律确定。农民的民生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是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立法确立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至少也应当确立和保护农民永久的土地经营权。此项权利任何机构任何势力都不得干预侵夺。经常被欺世盗名的"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必须有严格的定义和民意批准程序。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没有明确和保护农民的此项土地权利,多年来侵夺与反侵夺的斗争狼烟滚滚。2是农民的创业权。应当立法保护农民自主创业、自办医疗、自办教育、自办金融、自建房屋、自行整治土地等等的基本权利,取消公权力对这些事项的垄断特权。3是农民为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障 而建立各类自治组织的权利,应当立法保护。如经济合作组织、教育组织、医疗组织、土地管理组织、民团自卫组织。4是应当立法建立和保护国家对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建议立法确定乡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能,就是改造我国乡村长期普遍存在的"愚"、"弱"、"贫"、"私"问题。立法推动自治组织对农民进行权利意识的教育,进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民主程序的训练,组织安排国家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支持农民广开门路发展经济,通过组织农民进行公共服务、公共建设工作培养农民的社区团队精神。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农民共同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乡村精英通过服务公众建功立业的使命感的支持,都是难以支撑的。传统的农民要成长为现代的乡村公民,有权利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创造创业意识、服务他人服务社区服务国家意识,有"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良好公民品质。

 

四、乡村自治组织的主要当选人,应立法确定他们的"组阁"权利,参与"组阁"的成员资格同时可以规定由乡村议事机构审查。应立法确定参选人进行有组织地开展竞选的权利。对竞选资金的筹措也应当有适当的法律规定。

 

五、建议立法保护乡村人才的流动。每个乡村的领袖人才是有限的,户籍制度完全限制了领袖人才在乡村的交流,导致乡村普遍存在几十年由个别豪强把持的严重情况。大家族欺压小家族、豪权势力欺压大多数村民。华西村、大邱庄等众多经济发展起来的村庄,其治理都普遍出现了"土皇帝"、"家天下"的情况,中央都无可奈何。这种状况是无法通过村内选举改变的。废除现有的户籍制度,并通过确定适当的法律程序保护农民有权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代言人和领导者,是推动乡村民主进步的重要制度。

 

六、建议立法取消农村党支部管理村务的职能。现在农村自治的首要矛盾就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双头行政。至少也应当立法确定2002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的办法,把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发展成村党支部书记以缓解矛盾。也建议立法排除乡村自治组织承担的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时代大都是只管到县一级。政治要清明,农村要人尽其才、地尽其利、货畅其流,政权就不要离农民太近。

 

七、建议对农村乡镇一级政权进行改革。一则必须要通过民主选举组成政权,二则乡镇政权的职能必须限定为支持农民的法定权利,支持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农民提供各项法定社会保障,依法组织乡村城镇公共建设。乡镇政权不进行根本改革,乡村自治就很难推行,法律对乡村自治的保护就很难得到落实。政府不干好事就会干坏事,多年来乡镇政权在乡村自治建设方面基本上是没干好事的。

 

八、以上农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后,政府干部在农村的各项特权就消除了,农村自治组织的特权也就消除了。任何再成立的农村自治组织,如村委会的职能就只是想法设法为农民服务了。这样那些真正有公心、有才干的乡村领袖人物就会涌现出来,承担管理乡村的责任。乡村选举就从争夺利益、争夺势力转变成了围绕服务农民,竞争民望、竞争才干、竞争业绩了。原来选举中经常出现的各种问题稍加规范就很容易解决了,乡村的管理就变成了非常简单的事了。到底是按照历史上的乡绅管理办法,还是按照许多国家的农会管理办法、社区管理办法、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台湾的由民选乡镇政府派员管理的办法,还是村委会管理办法,完全听凭各个地方的农民自愿选择。

 

九、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订草案从基本精神上仍然是错误的,还是在想方设法牢笼农民而不是解放农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堂而皇之的规定都没有能够得到认真执行,而限制农民权利的规定却大大地激活了乡村的豪强恶势力,乡村中有公心、有才干的健康力量长期受到压制。近年来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本质上还是"惠而不政"的,无法永久性地解决乡村民主建设和乡村发展问题。

 

十、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最关键是要诚心正意。参考上述意见,从根本上解放农民、解放乡村,支持农民、支持乡村在自我管理上勇于探索勇于创造。真正适合农民安居乐业、适合乡村和谐发展的路子,都会在不断的探索和创造中浮现出来。到那个时候,全国人大再进一步立法规范,就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了。三十年来中国乡村真正有意义的改革,不都是这么走过来的吗?现在最现实、最有效的就是立法支持农民去探索去创造,支持志在乡村的各界人士去探索去创造。甚至中央可以划出一定区域,放手让地方在乡村改革上杀出一条血路来,就像当年办特区一样。

 

只要乡村的创业天地是自由的,许多乡村精英是愿意重新回到乡村的,成千万的大学生是愿意到乡村寻求发展的,成千万的各界人士是愿意到乡村建功立业的。中国乡村的前途是光明的。

 

"村组法"立法调研组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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