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为权力而斗争:全国人民都来给像潜江市这样的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

致中国九亿选民的第四封信

 

姚立法    姚秀荣    吕邦列    姚少凡    曾健余    姚遥

 

湖北省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潜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受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日报内参、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人民日报内参、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报、新京报等的高度关注,是因为潜江市的选举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被媒体称为2003年的"潜江选举事件",在中国近百年走向宪政的历史中,是一个典型!

潜江市是19994月受到国家表彰过的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也就是说潜江在民主选举村官等方面,是全国的红旗、榜样。

2002年初,姚立法等人的调查报告内容在《湖北日报内参》、《南方周末》一登,红旗应声倒下,成了黑旗。潜江市政府不仅给湖北、更是给中国政府摸了黑。

再如1999年高国泉非法当选为潜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2年老新和徐李合并的"老新镇人民政府"是一个非法政府;2005年潜江市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5%的村的选举是非法的等,都是中国当代基层民主史上极其不光彩的重大政治事件。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在上述诸事件中负有重大责任。因为"保证法律在潜江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为使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改邪归正",为使今年和今后的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不再非法行使法定职权。我们特地依《宪法》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

一、关于代表名额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第12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区县级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进行代表名额分配时,分配给渔洋镇苏湖选区3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17500人;而分配给渔洋镇机关综合选区也是3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760人。

上述分配,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十三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了。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进行代表名额分配时,分配给江汉油田周矶选区1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11130人;而分配给市直机关党群口选区3名代表,该选区人口数是520人。

上述代表名额分配,使江汉油田周矶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60倍于潜江市委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工人、农民的选举权凭什么经过你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后就这般贱?!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选举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潜江因你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就不管用了?

二、关于选区划分

1、《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县直机关所在选区的人口数应同其他选区人口数大体相等;人数少于一般选区的,应与其他选区合并。不能为了照顾县直机关多选代表而使该选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其他选区。"

这是选区划分的原则。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划分选区时, 不听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意见,完全不讲法定原则。见下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对照表)

单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名额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市直党群口

党群口选区

520

3

173

渔洋镇

机关综合选区

760

3

253

经贸口

综合选区

2183

3

727

市直综合口

教育局系统

4400

2

2200

经贸口

建材选区

3653

1

3653

农业口

农业局系统

4077

1

4077

张金镇

魏桥等5村选区

5563

1

5563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268

3

9089

 上述违法划分选区的结果是造成了选民选举权的完全不平等。

2、《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划分选区时,把市城区中心的林业局和相距38公里外的蚌湖林场划为一个选区;把市城区中心的水产局和37公里外的龙湾渔场、张义咀渔场划为一个选区(龙湾至张义咀35公里,张义咀至水产局32公里);把相距20公里的竹根滩中学和市二职高以及特校划在一个选区……

再如,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的选举,有意把一些选区划得特大。见下表:

单位

选区名称

总人口数

应选代表名额

   

徐场选区

12939

3

   

三才选区

13696

2

   

第五选区

14211

3

   

苏湖选区

17500

3

江汉油田

五七选区

21842

3

江汉油田

向阳选区

27268

3

王汉斌同志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中说:"从实践经验看,选区划大了,不利于选民行使直接选举的权利,一般以一个选区选一名代表较好"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的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全市划分为150个选区,应选名额3人的有49个选区,应选名额2人的有72个选区,应选名额1人的有29个选区。

选区划得大,代表名额多,选民对候选人不容易了解,不利于选民行使选举的权利,也不利于选举的组织工作。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的目的恰恰与法律规定相反:划分选区就是为了不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不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三、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推选

《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换届选举活动中认可的全市150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正、副组长,99%的是指定和内定的。

选民推选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法定权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被剥夺!

选民的这点法定人权都不能实现,谁敢相信宪法所说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潜江不是骗人的?

四、关于受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03115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有关机关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9日,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19日,时任潜江市人大代表的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装聋卖哑,对姚立法的申诉,死活不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达到使姚立法无法到法院起诉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目的。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 2003年换届选举工作中不依法办事, 剥夺了选民的知情权。

1995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003年潜江全市有4321个选民小组,这四千多个选民小组中,有几个选民小组的选民曾"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了解到"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几乎没有一个!荒唐啦!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新修正的《选举法》扩大了选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我们在此不得不不厌其烦地告诉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这里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提问,指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之前有组织的"竞选"活动。而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内定之后,走过场、装样子的"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六、关于"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选区内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管是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还是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都应经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这是法律规定的。

讨论协商既是一个程序,更是选民的权利。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你们能列举出2003年潜江市4321个选民小组中,有选民小组召开会议,由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例子吗?

充分发扬民主不就是你们口边的话吗?你们怎么只管说,不管做呢?

你们有压力?还是怕什么?还是……

七、关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这是选举的核心问题。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在2003年确定和公布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吗?

若是的,请你们列举哪些选民小组召开过会议,是按一个怎样的程序和形式,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他数千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各自获得选民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的具体情况。

若不是,那你们就太丑陋了!太反动了!不要说你们"三个代表"的学习和"党的先进性教育"是瞎忙活,你们连1949年前甚至连1920年前后中国的假选举都不如了。

八、关于预选

虽然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讨论、协商,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但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不权仅是"暗箱操作"的问题,而是公开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因如此,新修正的《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九、关于秘密地填写选票

《选举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秘密地填写选票。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2003年的换届选举,有的选区"命令"选民必须坐在指定的位子,并在不少"不放心的选民"身傍安排人"监视"

选民不能"秘密地填写选票",何谈自由表达个人的意愿?何谈民主?何谈选举权的神圣?

十、关于监票员、计票员该怎样产生

《选举法》第39条规定,监票和计票人员由选民推选产生。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从1980年至今,潜江已进行两届潜江县和五届潜江市(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七次选举活动中的监票和计票员是由选民推选的吗?推选该怎样进行,你常委会说得清楚吗?历次由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潜江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以及《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办法》中,有具有抄作性的关于怎样由选民推选监票员和计票员的文字表述吗?

其实,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根本就没有制定《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办法》,要不就是制定了选民见不到的供向上级汇报用的《投票站和选举大会选举办法》。

潜江全市150个选区,在2003年换届选举的核心环节――投票选举,是"各显神通",一个目的――实现基层党组织的主张和意图。

十一、关于"在流动票箱投票"

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中国特有的投票方式,应该逐渐取消。

因老弱病残等不便到投票站或参加选举大会亲自投票的,或者因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选举委员会可以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到选民的住地,让他们投票。

我们想请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回答一个问题――2003年换届选举活动中,潜江市150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在投票日前"公布因各种原因而只能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吗?

据我们的调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只能得零分。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今年换届法律对到流动票箱投票的规定具体些了,担心你们在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时图简单,念歪经,特提醒并告之新的法律规定――"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签名簿上签名。如果是接受其他选民委托投票的,也应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的姓名。"

十二、关于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依法进行委托投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本选区参加选举;2、委托人必须本人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不能仅凭口头委托;3、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4、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可是,2003年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文件公然违法规定:"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根本不提"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从而达到控制委托票的目的。

2003年潜江市的选举有11.8633万张委托票,这中间的猫腻是要有多大就有多大!

十三、关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

潜江市市直机关综合口教育选区, 1993年之前的四次人大代表选举大会, 全体选民都是在一个会场举行。

1993年选举日教育选区分三个会场投票;1998年选举日教育选区分六个会场投票;2003年选举日教育选区分十七个会场投票。

坊间传说上述做法的唯一目的――对付姚立法竞选。实际上,它对付的是所有的主张被选举权的人;它对付的是所有不愿意按照他人意志投票的选民。不仅如此,敢与1913106日袁世凯逼"选举"比丑的是:教育选区十七个分会场中有十六个分会场就是十六个单位各自单独组织投票,得到潜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支持的教育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规定,十七个会场各自唱票计票后上报投票结果。

十六个分会场的会议主持人(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的分会场,会议是非法的)全是各单位的一把手。

早在今年3月新的《实施细则》明文规定:"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之前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陈斯喜撰写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规定,计票程序包括:集中票箱;分组开箱点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洗票。即唱、计、监票人员在将中心会场、各分会场、各流动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使各个分会场的选票互相交叉,达到不易辩认哪只票箱投票的情况;整理辩认选票;唱票、计票……

类似教育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今年你们敢"以身试法"吗?敢不以选区为单位计票?

十四、关于"一府两院"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

若潜江市某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51%是非法产生的,则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人民法院、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和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

若上述"四大家"的权力不具有合法性,则:

1、潜江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计委主任、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公路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局、审计局局长等不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吃回扣入干股养二奶是不可能的;

2、潜江市人民法院不原被告通吃枉法判决是不可信的;

3、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保护腐败分子和枉法法官是不可行的;

4、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不阻挠国家法律在潜江的遵守和执行是不可以的。

特此疾呼:我们的选票当是马荣华们坐大牢的门票!非我利益阶层代言人休想得我神圣一票!

十五、关于其他

湖北省的《实施细则》有6000字,美国怀俄明州的《选举法》有13万字;中国是一个人治国家,世界上文明发达的国家是法治国家。

要想用几千字把目前中国选举中的问题说清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潜江市选举中的问题,指望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上公开课一次两次解决好,可能性不大。

以下问题,待再次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上普法公开课时讲解。

1、关于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公正性、独立性;

2、关于选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关于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应向选民公布;

4、关于在选举的各阶段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关于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6、关于人户分离选民的登记;

7、关于投票站的选举由谁主持;

8、关于监票员、计票员之外的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应怎样产生;

9、关于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案件;

10、关于另行选举;

11、关于罢免人大代表;

12、关于选举工作人员补贴费和选民误工补贴费;

13、关于直接选举制度改革;

14、关于呼吁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应有司法救济制度。

 

2006725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   twitter: yaolifa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云南省昆明违法选举致数百选民准备上访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韩晔报道)413日上午9点至12点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田心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据 选民们反映,整个选举过程十分荒唐。
    
    
在没有选举中心的选举会场,全村分为六个投票站,没有秘密写票处,选举会场上有村霸抢他人的选票,昆阳镇政府派了二十多人到选举现场,每组34人监督选 民,还有一些警察也到了现场,但却不阻止村霸抢选票的行为。 (博讯 boxun.com)

    
    
投票结束后,选民们要求当场唱票,但组织者说不行,他们吃了饭才能唱票,而且唱票现场不准老百姓观看。唱票结果村主任副主任都没选出来,于是选举 的组织者决定,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连夜进行另行选举,现场大多数选民反对,要求开大会进行公开选举,但组织者不听。至深夜,有四个组的选民抗议选举的违 法行为,不参加投票。维权网信息员还了解到,该村的李会芳等七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在328日指定产生的,而非民选。该村在42日进行候选人提名 时,也是非法操作。当时采取的是一户一人参会,一人代替全家填票。
    
    
据了解,该村选民有数百人,因不满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法操作,准备在天亮后集体到中共晋宁县委组织部上访。

2010年4月6日星期二

河南济源村民罢免村主任难产 政府门前遭摔相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046日消息,本工作室曾多次关注了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村征地及村民集体要求罢免村主任的情况。今天上午,当一批纸坊村 民来到北海办事处要求启动罢免纸坊村主任程序并交涉相关问题时,北海办事处一官员竟将村民代表的摄像机摔坏。
    
    
宋玉祥说,上午他们村有一、二十名村民来到了北海办事处。村民们说,他们对纸坊村村主任的罢免要求20098月就提出来了,至今已逾数月。可官 方至今未启动罢免程序,甚至连一个正式的回复都没有。同时,村民还向北海办事处谈到了征地等事宜。
    
    
在交涉的过程中,当宋玉祥拿出摄相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录时,北海办事处一名王姓副主任突然过来将其摄相机夺走并摔在地上,摄相机当时就摔坏了,此 举引起了现场村民极大的不满。
    
    
到上午十点多,北海办事处调来了当地派出所多名警察,村民们则拒绝离开,双方僵持在那儿。
    
    
附:罢免书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
    
济源市纸坊村位于市区中心地带,人口不足八百人,土地紧缺,该村主要收入靠出租土地及出租门面房为主,年均收入约近百万余元,然而村主任靳某上任近10 年来,从未公开村务、财务、及村内重大事宜。如低保、商品楼租赁等经济问题,私自以权谋私,签订各种违背村民集体利益的合同协议,如2001918 与济源市人民医院签订的合同,8年来没有执行合同内容,村内的账目更是鱼目混珠,村里某些干部常年吃着国家低保,作为村主任更是不去带领村民走致富道路, 而是自己独揽专权,一手遮天,十多年来未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严重挑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009
8月份以来,北海区纸坊村具有选举权过半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主任靳某。1013日通过济源市民政局将有关罢免村长理由书面材料送达村主任靳 某,然而时隔100余天,村主任并未启动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告诫村民:想上那告上那告。村民求助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办事处以调查、核实为由继续推诿罢 免程序。村民将此事反映至济源市民政局民权科,然而民政局方回复更是离谱,回称正在督促或与北海办事处结合。试问从20098月分村民要求罢免时至将 200余天的时间还不够充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有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之规定的原则。纸坊村民依照相关规定逐一向上级反 映,然而北海办事处,济源市民政局,以各种理由推诿调查不启动罢免程序,其中必有不可告人的猫腻。望贵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济源市北海区纸坊村民要求 罢免村主任一事。
    
    
济源市纸坊村民呈上
    
村民联名罢免签字附后
    
    
日期:2010-1-19

2010年3月19日星期五

全国人大官员:竞选会把选举变成有钱人的事

一句话点评:该人的问答充分暴露了共产党操作和控制人大代表选举的部分细节和思路。

 

2010-03-1902:34:00 来源: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日前受访时表示选举制度应由人们达成共识,西方国家的竞选会把选举变成有钱人的事。李飞说,我们注重实质民主,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应当高度统一。

新京报319日报道3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中国实现了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以及秘密四个选举基本原则。

放眼世界,中外选举有何区别?各国又是如何实现四个原则的?全程参与此次选举法修改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曾多次赴国外考察选举制度,他认为,选举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都是依据各自的国情制定的,而不同国家之间的选举制度,难以有完全相同的模式。

选举制度应由人们达成共识

就国家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大家达成共识、能够接受的,并认为是进步的,就是适合他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

新京报:你怎么看待世界各国不同的选举制度?

李飞:大体上看,即便社会性质相同,价值理念相同、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但由于政治体制不一样,选举制度也是有区别的。

很多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先选出议会,占议会席位多数的党来组阁,英国、日本都是这样。另一种就是美国的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第三种就是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内阁制。国家的政体不同,选举制度的内容和选举办法也就不同。

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在选举参、众两院议员(上、下两院)时,选举制度既有按选民或人口分配名额全部直选的,也有按地区分配名额非直选的。美国51个州,不管大州小州人口多少,一个州就是2个参议员名额,这是民选的。而像英国的上院到现在里面还有一大批议员是世袭的,实际很多人也不去开会,现在英国也在改革,认为都到现在了,怎么还能世袭。

还有一批国家是一院制的,像英国原来五十多个海外殖民地,后来大部分都独立了,英国人走的时候也想仿照英国的传统实行两院制,但事后,这些国家自己行使主权后根据本国情况有一些又改成一院制。

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历史、文化,要形成一个合法的、稳定的政治体制,一定要把自己国家的国民安抚好,他们有相应的政治权利,表达他们的诉求。就国家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大家达成共识、能够接受的,认为是进步的,就是适合他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

新京报:你们到国外是否考察了他们的选举制度和具体办法?

李飞:我们考察是多方面的,包括他们的选举办法是如何设计的。2000年,我们考察英国的宪政制度改革,当时他们要改革上议院的构成及扩大选举成分,过去上议院是世袭的,现在也想民选,而民选就要设计怎么选。

我们也是大开眼界,它有很多民间的选举制度设计事务所。我们看的两家事务所都有几十年的历史,从学生会的选举、人民团体的选举、社会组织的选举到国家的公职选举,都可以委托他们来设计。

总之,这些选举办法的制度设计,都要服从其国家体制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能够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竞选会把选举变成有钱人的事

西方国家搞竞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有资金支撑选举经费,社会上的多数人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实力

新京报: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为什么不采用竞选的方式?

李飞:我们注重实质民主,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应当高度统一。但一个社会从公正、公平角度要更注重实质民主。我们的实质民主是什么呢?就是要保证各个方面、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都有一定的代表进入到国家权力机关里来,不是采用西方国家简单的那种竞选

西方国家搞竞选,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必须有资金支撑选举经费,社会上的多数人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实力。

1986年,我去日本枥木县考察众议院大选,自民党的一位后起之秀本来没有被自民党列为候选人,但他想试试竞选,光竞选事务所就1000平米。当时日本有个说法叫"三上两下",意思是投入三亿日元还有可能选上,两亿日元肯定选不上,那次他仅试试竞选,就花去了两亿日元。

所以选举能不能保证实质民主,关系到这个国家能不能和谐稳定,我们国家一开始就很注意这点。

新京报:当年为什么把直接选举限定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呢?

李飞:1953年中国在普遍平等原则下确立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乡镇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上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这是因为当时全国有6亿人口,交通不便、文盲率较高,不可能组织全国的直选,即便是省和较大的市直选也做不到。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一个县的人口也是不少的,通过在县以下的选区范围内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民更熟悉候选人。这次选举法修改,也完善了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从各国情况看,直接选举、间接选举,都是根据本国具体国情、社会结构、民族、宗教群体等多种情况考虑的,只要符合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可以不同的。

新京报: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个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怎么理解这个修改。

李飞:1979年修订选举法为了扩大选举民主,引入了差额选举制度。但后来施行中发现,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有时一下把候选人数量提足到差额数,致使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难以进入候选人名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出了这个修改。

比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3人,候选人为5人方可组织选举,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剩下的2名候选人就只能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这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人大代表始终要接受选民监督

在任职期间,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罢免其选出的代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与西方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

新京报:这次修改,很重要的变化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李飞:我们国家是以全体人口作为基数来选举代表的。直到现在,城镇化已经将近47%,有条件真正达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来选

以后户籍制度改革了,你住在哪,就是哪的居民,只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城乡差别就更小了。你在哪个地方长期工作、生活,和当地有密切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就可以在当地参与社会文化事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高级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但是我们毕竟还需要一个过程。

新京报:在基层选举中,怎样保证选民的参选热情?

李飞:不少选民希望自己推选出的代表更多地来代表自己,如果不能使自己推选的代表进入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他就会认为我选不选和自己没有直接关系。

为此,修正案提出要完善差额选举的提名,要应选民的要求由选举委员会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关切的问题,以便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投票选择。

这也有个过程,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来进一步发挥我们选举制度的优势和作用,能让选民选出的代表在不同的层次代表自己发出声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新京报:对代表履职的不满意,是不是也影响选举的积极性?

李飞:人大代表本应更好地履职,但有的代表把当选代表变成了荣誉职务。除了人大代表自己应具备履职意识外,也看该级人大常委会日常组织代表活动的工作开展得怎么样。

新京报:目前好像还没有因为代表履职不力被选民罢免的先例。

李飞:有,南方有个城市出现过基层人大代表被选民罢免的事例。这是因为一个社区选代表时,某个代表承诺了可以代表社区履职,但其后选民认为他没有这样做,所以就罢免了他。

我国的人大代表必须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在任职期间,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罢免其选出的代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与西方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西方选举出议员,选民是无法在任期内罢免他的。表明我国的人大代表始终要接受其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当选民有了这个意识,就会对代表提出更高的要求,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也必然会加强。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杨华云)netease

2010年3月5日星期五

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十点认识和建议

文章来源:维权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立法机关开放言论,就修订《村民委会组织法》广征国事意见,可喜可贺。我们是河南、陕西、四川、甘肃四省的十七位农村公民,有的现任村委主任、有的曾任村委主任、有的多次竞选过村委主任,多年来在推动农村自治方面都作出过在地方上有影响的努力。现在我们把自己多年形成的对乡村自治的感受、认识和建议拣最紧要的提出来,一则供立法参考,二则为农村公民尽忠国事作一存证。

 

一、建议立法时一定要把如何落实法律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写进去。《村委会组织法》确实存在根本性、原则性的缺陷,但多年面对的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是现有法律得不到落实,得不到政府权威的支持,得不到司法权威的支持。

 

二、没有对农民主要民生权利的法律确定,再好的《村委会组织法》也会被架空。农民的民生权利要么在《村委会组织法》中确定,要么必须同时通过修改其他法律确定。农民的民生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是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立法确立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至少也应当确立和保护农民永久的土地经营权。此项权利任何机构任何势力都不得干预侵夺。经常被欺世盗名的"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必须有严格的定义和民意批准程序。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没有明确和保护农民的此项土地权利,多年来侵夺与反侵夺的斗争狼烟滚滚。2是农民的创业权。应当立法保护农民自主创业、自办医疗、自办教育、自办金融、自建房屋、自行整治土地等等的基本权利,取消公权力对这些事项的垄断特权。3是农民为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障 而建立各类自治组织的权利,应当立法保护。如经济合作组织、教育组织、医疗组织、土地管理组织、民团自卫组织。4是应当立法建立和保护国家对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建议立法确定乡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能,就是改造我国乡村长期普遍存在的"愚"、"弱"、"贫"、"私"问题。立法推动自治组织对农民进行权利意识的教育,进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民主程序的训练,组织安排国家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支持农民广开门路发展经济,通过组织农民进行公共服务、公共建设工作培养农民的社区团队精神。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农民共同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乡村精英通过服务公众建功立业的使命感的支持,都是难以支撑的。传统的农民要成长为现代的乡村公民,有权利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创造创业意识、服务他人服务社区服务国家意识,有"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良好公民品质。

 

四、乡村自治组织的主要当选人,应立法确定他们的"组阁"权利,参与"组阁"的成员资格同时可以规定由乡村议事机构审查。应立法确定参选人进行有组织地开展竞选的权利。对竞选资金的筹措也应当有适当的法律规定。

 

五、建议立法保护乡村人才的流动。每个乡村的领袖人才是有限的,户籍制度完全限制了领袖人才在乡村的交流,导致乡村普遍存在几十年由个别豪强把持的严重情况。大家族欺压小家族、豪权势力欺压大多数村民。华西村、大邱庄等众多经济发展起来的村庄,其治理都普遍出现了"土皇帝"、"家天下"的情况,中央都无可奈何。这种状况是无法通过村内选举改变的。废除现有的户籍制度,并通过确定适当的法律程序保护农民有权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代言人和领导者,是推动乡村民主进步的重要制度。

 

六、建议立法取消农村党支部管理村务的职能。现在农村自治的首要矛盾就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双头行政。至少也应当立法确定2002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的办法,把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发展成村党支部书记以缓解矛盾。也建议立法排除乡村自治组织承担的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时代大都是只管到县一级。政治要清明,农村要人尽其才、地尽其利、货畅其流,政权就不要离农民太近。

 

七、建议对农村乡镇一级政权进行改革。一则必须要通过民主选举组成政权,二则乡镇政权的职能必须限定为支持农民的法定权利,支持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农民提供各项法定社会保障,依法组织乡村城镇公共建设。乡镇政权不进行根本改革,乡村自治就很难推行,法律对乡村自治的保护就很难得到落实。政府不干好事就会干坏事,多年来乡镇政权在乡村自治建设方面基本上是没干好事的。

 

八、以上农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后,政府干部在农村的各项特权就消除了,农村自治组织的特权也就消除了。任何再成立的农村自治组织,如村委会的职能就只是想法设法为农民服务了。这样那些真正有公心、有才干的乡村领袖人物就会涌现出来,承担管理乡村的责任。乡村选举就从争夺利益、争夺势力转变成了围绕服务农民,竞争民望、竞争才干、竞争业绩了。原来选举中经常出现的各种问题稍加规范就很容易解决了,乡村的管理就变成了非常简单的事了。到底是按照历史上的乡绅管理办法,还是按照许多国家的农会管理办法、社区管理办法、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台湾的由民选乡镇政府派员管理的办法,还是村委会管理办法,完全听凭各个地方的农民自愿选择。

 

九、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订草案从基本精神上仍然是错误的,还是在想方设法牢笼农民而不是解放农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堂而皇之的规定都没有能够得到认真执行,而限制农民权利的规定却大大地激活了乡村的豪强恶势力,乡村中有公心、有才干的健康力量长期受到压制。近年来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本质上还是"惠而不政"的,无法永久性地解决乡村民主建设和乡村发展问题。

 

十、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最关键是要诚心正意。参考上述意见,从根本上解放农民、解放乡村,支持农民、支持乡村在自我管理上勇于探索勇于创造。真正适合农民安居乐业、适合乡村和谐发展的路子,都会在不断的探索和创造中浮现出来。到那个时候,全国人大再进一步立法规范,就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了。三十年来中国乡村真正有意义的改革,不都是这么走过来的吗?现在最现实、最有效的就是立法支持农民去探索去创造,支持志在乡村的各界人士去探索去创造。甚至中央可以划出一定区域,放手让地方在乡村改革上杀出一条血路来,就像当年办特区一样。

 

只要乡村的创业天地是自由的,许多乡村精英是愿意重新回到乡村的,成千万的大学生是愿意到乡村寻求发展的,成千万的各界人士是愿意到乡村建功立业的。中国乡村的前途是光明的。

 

"村组法"立法调研组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2010年3月1日星期一

comments of Democracy in action一文的评论

http://www.economist.com/node/15580832/comments

 

Law@HK wrote:

Feb 25th 2010 5:09 GMT

I am very interested to see what the Economist has said regarding regarding the US mistreatment of Martin Luther King in the 70s and whether they are equally critical to the U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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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denrn wrote:

Feb 25th 2010 11:48 GMT

LAW@HK's comments are the usual fare of the politically inept. If you go to Haretz (Jewish newspaper) you will find some comments that the situation in Gaza is not perfect. The next comment will be a Law@HK clone saying "what about Afganistan' " what about Katrina" etc, etc. It adds nothing to the discussion and avoids answering th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origina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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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damu wrote:

Feb 26th 2010 12:41 GMT

The Economist is often highly critical of the US government and system, as anyone who reads the magazine regularly will know. This sometimes enrages people on the US far right, who accuse the Economist of being anti-American (though not so much recently, with a Democrat in the White House). Ring any bells with anyone? I certainly see a parallel in many of the reactions to the Economist's articles about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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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ycool wrote:

Feb 26th 2010 1:16 GMT

haldenrn,

on the face of it, Law@HK's comment may seem pointless but it's actually a concise way of saying:

It's easy to complain. I, too, can find problems and poke holes in just about anything. It's a lot harder to figure out a solution. What's your solution? What's anybody else's solution to a similar problem? If no one has yet come up with a good solution, 1. why are we being held to an impossible standard, 2. perhaps a satisfactory solution doesn't exist after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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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ycool wrote:

Feb 26th 2010 1:25 GMT

haldenrn,

I forogt to add:

3. We're unhappy for being scolded when you can't even live up to the standard you hold us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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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r Akeel wrote:

Feb 26th 2010 10:35 GMT

Oh God, here we go again...

The Economist points out (rightly) that China has a sufferage deficit and everyone comes out and either blames America or claims that the US has worse problems.

The Economist rightly takes America to task often for its socio-political deficiencies, and yet you don't see Americans blaming shadowy Chinese Communists for gerryma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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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ab wrote:

Feb 27th 2010 6:19 GMT

This article is superfacial and distorted at best.

Interestingly, a comment by "canadianchinaman" wrote: Feb 27th 2010 5:51 GMT on another currently running Economist article "What are they afraid of" fits the bill far better in my view. I am taking the liberty to post his comment below to share:

Quote---: canadianchinaman wrote: Feb 27th 2010 5:51 GMT

[@bismark111: Firstly I know that corruption exist in China. But unless you are a member of the Politburo, how do you what is required to become a member. The system is done through closed doors, we don't know what deals are made. The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is closed oligarchy, whereas the West is a more open oligarchy. That is the main difference. There are factions that fight for power, just like there is between faction in a Western political party.]

Widespread and blatant corruption by officials. No doubt about it. But at the highest level China has been very blessed in that these leaders have been free of scandal. For this we have to thank the fates that Deng Xiaoping lived just long enough to set the ship of state right. (read my earlier comment on China's leadership succession.)

DXP set by example what good stewardship of the state is. His example is more powerful than any law can confer. DXP selected his successors. So will the current leaders select their successors. Who one's chosen successor is will impact on one's legacy in history. This is no small decision. Thus in China's succession protocol a disaster like George W Bush would never have gone higher than a county headman.

Obama would need twenty more years working through the ranks and prove himself before he can reach the highest office. China does not need charismatic leaders. What she needs is good honest managers who can keep the peace and manage the public purse. The people can do the rest to make China prosperous.

In China's system there is a strange process called Internal Struggle. Singapore's Lee Kuan Yew gave the best explanation. In this process The CPC cadre can discuss anything and take any position in a debate and there will be no repercussions.

But once a decision is arrived at all must accept the decision and there must be no dissent. The decision is passed up to the next level where the whole process of internal struggle is done again. And so it goes up and up until it reaches the highest level responsible for the final decision and its implementation.

By that time everyone is aware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issue and voting on the final decision is a matter of formality. A politburo member cannot just throw in a dissenting at the last minute view without providing compelling arguments. No filibusters allowed.

The Peoples Congress is no rubber stamp.

---Un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