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星期二

姚立法被强迫到外地“学习”

维权网 作者:忠明
 
湖北潜江基层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自从10月31日(周五)晚上与外界失去联系后,至今他的家人仍然不知道他究竟去了哪里。他卧病在床的妻子对此极为焦虑,很希望能尽快知道他的下落。在姚立法的夫人一再向学校追问下,学校被迫承认让姚立法出去"学习"。
    
    11 月2日上午,姚立法先生所工作的学校派一名教务主任前往姚立法先生家中,告诉姚立法的夫人,说学校已经安排姚立法先生到外地参加学习,但该主任拒绝说明姚立法先生去了哪里,只说姚立法先生很好,让姚夫人不要担心。姚夫人由于近日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希望校方尽快放姚立法先生回来。该主任表示回去反映。最后姚夫人表示:"若校方不管,那么明天我就去找你们校长,准备吃住在他家。"
    
    2号晚上,姚夫人再次给学校领导通话要求和姚立法直接通电话,但对方表示自己也不知道姚立法在哪里,并说已经将情况向上反映。姚夫人再次重申自己身体不好,若姚立法不在身边,万一身体出现意外,谁对此负责,而谁又能负得起这个责?
    
    11 月3日,姚立法先生的夫人通过一些朋友了解到,10月31日姚立法下班离开学校后,马上赶往潜江市郊的正在进行村民换届选举的辉煌村,为村民提供选举法律咨询。该村离姚立法先生的家也只有一公里多点。而当晚8点多钟,姚立法忽然给夫人发出"保重"二字,可见当时他已经遇到被绑架的紧急情况。从时间上来推测,很可能是姚立法在离开辉煌村返家途中,遭到了当地政府委派人员的拦截,并被强迫前往外地"学习"。
    
    目前可以肯定姚立法先生被潜江地方政府指派学校,为了阻止姚立法先生参与当地基层村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而强迫他到外地"学习",并且切断了姚立法先生与家人及外界的电话联系,这样直接剥夺了姚立法先生的人身自由,这事实上是一种任意羁押的行为。
    
    潜江地方当局如此行为严重违反了联合国人权反任意羁押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中国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以潜江地方当局必须悬崖勒马,立刻中止违法行为,马上还姚立法先生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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