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王相辉:新形势下村委会直接选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平度市长乐镇面积67平方公里、人口3.1万人,下辖46个村庄,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在全市居于上中游的位置,从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来看,我们的村委会换届直接选举在全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总的来说刚刚结束的第九届村委会直接选举比前几次有了很大的进步。村四职干部人均年龄降低 2.1岁,学历提高1.5年,"村两委"交插兼职率89%,党支部、村主任"一人兼"比率达到92%.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我结合个案,分三部分阐述如下。
         
        一、村委会换届中存在的问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少数村庄暴露出的问题却与此大相径庭。
         
        (一)到期拖延换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然而有些村庄借情况特殊,村委会届满后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老班子继续运转。有些村庄进行直选后,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思想上有顾虑,就一直拖延。如我镇的陈家村就是拖延两个月才完成换届选举的。
         
        (二)登记公布工作马虎。有的地方未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如我镇的杨家疃村就是在选举登记日的前一天有一个村民去世,没有及时除名,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抓住把柄,造成了严重的工作被动。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员由纰漏。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规范。《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不经村民提名推选;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有的把乡镇派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列入村选委会成员。二是在候选人提名上不规范。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不是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户一提名;有的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依据宗族势力意图;有的地方为了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采用"说服"、"劝阻"、"许愿"等形式,动员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选举时两败俱伤,在村主任候选人安排上做手脚,双方实力强弱悬殊,搞"拉郎配"。
         
        (四)竞选乱承诺。少数竞选者为达到竞选目的,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演说,如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脱离了村里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加之一些村庄把竞选演说作为选举大会的一项议程,造成能说会道者在选票中占优势。如我镇的后沙岭村有一个老光棍就到处散步这样的"空头支票",不少群众被蒙蔽,镇党委政府及时掌握了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
         
        (五)计票"暗箱操作"。有的地方计票人员在远离选举现场的地方计票,大家围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边,计完票不将选票存档而是将其销毁,结果令人怀疑;有的地方不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如同雾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篡改选举结果。如我镇的西韩村就发生过类似情况,在包村干部的及时指导下,我们重新清点选票,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村委会一个清白。
         
        二、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实行直接选举,推进村民自治是保障民主权利,团结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必须进一步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为此,笔者建议:
         
        (一)     健全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
         
        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有操作层面的规定。实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起来对号入座,就不易产生歧义,不容易被曲解,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组织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对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如:村民的内涵,村选委会的人数构成,选民的公布形式,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差额的层次、幅度,候选人公布的时间、一次未选出进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及得票的规定,选举经费的列支等等,都要明确和具体化。二是要有程序层面的规定。程序体现民主,又规范做法。没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组织法》及实施细则在选举方面需要充实的程序应包括:提名程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投票程序、确定选举结果程序,破坏选举工作的处理程序等。三是要有处置层面的规定。所谓处置性的规定就是对违反《组织法》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纠正、惩诫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组织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一方面处置权行使的主体不明朗。从《组织法》的规定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不得而知。单从选举来看,问题出得最多的是村干部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从村务公开方面讲,《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政府机关指的又是谁?另一方面处置权的规定不具体。例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为"依法处理",但是实际生活中,缺乏适合操作的具体条文,导致处理不当,村民对此意见较大,上级部门也感到为难。建议在这方面要作出一些规定和说明。
         
        (二)     理顺关系,从根本上杜绝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是影响村委会选举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报载,南方福建省200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群众上访4331人次中,涉及乡镇领导不依法办事的就占80%。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高的比例?笔者分析,一方面是由于少数领导政策水平不高,民主法制意识较差,日常生活中不按法律和有关法规办事。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乡镇一级政权的关系未理顺。实行村民自治,推行民主,乡级政府必然要放权,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乡村政权不愿意还权于民,这是产生行政干预的根本原因。推行村民自治,是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乡镇一级往往成为矛盾的交织点,其自身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变得突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即或因"指导"所限不便由政府出面干预,而以党的领导为由,党委出面指划,则无人强言。如果不理顺乡镇与乡村的关系,行政干预则不可避免。这种情形值得研究解决。
         
        乡镇与乡村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已经完全解决,党是领导关系,政府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关于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这里不展开论述,但有一点,即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违反《组织法》。关于乡镇政府指导好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问题,做好了不容易。一方面要提高认识,转变工作方式;另一方面要解决乡镇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样才能标本兼治。
         
        一是要理顺条块关系。还权于乡镇,进一步完善乡镇职能。凡是与乡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单位都应下放给乡镇管理,不能效益好的单位归上面管,效益不好的推给乡镇。改革要考虑乡镇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同时乡镇政府要职能转变,逐步向规范、服务、监督和社会、文化管理等方面转变。二是要加大自身改革力度。精简人员,化解利益矛盾。机构臃肿,人员超编,是乡镇自身负担向农民转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快乡镇体制改革,把好机构设置关,把好职位关,把好人员配备关,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规范收费行为,不断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三是要上下联动。从保证农村稳定出发,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目前乡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矛盾在下面,根子在上面。如乡镇机构设置问题,市直有什么部门,乡镇就设什么分支机构,上面不精简,下面难作为。因此,精简机构就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逐级进行清理。推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也要上下同步,协调推进。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是一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和平衡,如果上面不改革,负担转嫁,各种矛盾就会交织于乡镇,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将必然导致向农民伸手,干涉村民自治,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三)     强化指导,从体制上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镇人大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应当切实加强指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应当说,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象《组织法》这样,作为一条单独列出是比较少的,说明地方人大在贯彻《组织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发挥独特的作用。就选举方面而言,应发挥四个方面作用。
         
        一是决定作用。要依法行使好决定权,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定、决议。二是监督作用。总结推广民主选举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民主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三是带头作用。动员人大代表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开。 四是宣传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民主观念、法制意识深入人心。
         
        市(县)、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民主选举方面也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任,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一是要健全组织。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导村民自治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建议在市(县)级民政部门设立"村民委员会管理科",明确专人负责对村委会选举和自治工作开展指导。二是要把好关键关口。着重把好选举的程序关、候选人素质关,通过正确引导,让选民把真正为民办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三是要强化教育。要教育选民树立全局观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教育落选者正确对待自己,对待对手,对待群众,正确对待参选和落选。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相信群众,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杜绝求全责备。对因家族、宗族因素干扰选举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让群众明辨是非,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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